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引言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复查的考核工作。

2引用文献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在执行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术语

3.1测量标准

计量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1. 一组相似的实物量具或测量仪器,通过它们的组合使用所构成的标准称为集合标准。

2. 一组其值经过选择的标准,它们可单个使用或组合使用,从而提供一系列同种量的值,称为标准组。

3. 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组成。

3.2参考标准

最高计量标准

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 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3.3工作标准

用于日常检定/校准或核查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或参考(标准)物质的测量标准。

注:1. 工作标准通常用参考标准检定/检准。

2. 用于确保日常测量工作正确进行的工作标准称为核查标准。

3.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恒定的能力。

3.5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

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或复现值)的能力。

3.6[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偏差

对给定的测量仪器,规范、规程等允许的误差极限值。

注:有时也称测量仪器的允许误差限。

3.7比对

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进行的比较。 4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4.1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前的准备

申请单位在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之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3)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附表B )的撰写,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附录C ;

4)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5)配备至少2名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校准要配备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

6)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见附录D );

7)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档案(见附录E )。

4.2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4.2.1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3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应当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5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3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生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5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的审查

5.1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的审查

受理考核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所申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目的是查阅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计量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2)申请资料应当齐全,申报资料所用表格应当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式样;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应当完整,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4)计量标准试运行期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完整;

5)计量标准器应当具有法定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

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撰写的内容应当完整;

7)拟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应当具有有效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校准应具有计量技术规范);

8)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应健全;

9)至少两名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校准应当配备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

5.2审查的期限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的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5.3审查结果的处理

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在规定的期改正;合格的列入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6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6.1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

6.1.1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申报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组织考核,或授权下一级,或报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6.1.2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任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承担考核任务, 下达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6.2计量标准考核计划的实施

6.2.1承担考核单位应当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计量标准考核计划和项目聘请相应的计量标准考评员,

考评员应当将现场考核的具体时间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6.2.2计量标准考核每项一般由1名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

6.2.3计量标准考核计划一般在5个月内应当完成。

6.3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聘用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承担考核单位根据需要聘用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省级及以下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或承担考核单位根据需要聘用本行政区内的计量标准一级或二级考评员。

6.4计量标准考核的方式

计量标准考核采取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的方式进行。

注:对实验室环境条件要求较低或计量器具结构简单,不需要现场考核的项目,主持考核单位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6.5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

6.5.1承担考核单位和考评组应当对考评员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格式见附录F )有《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报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

6.5.2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承担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批。考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格式见附录G )。考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说明其不合格的原因,并退回有关申报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5年。稳定性较好的,有效期定为5年;稳定性容易发生变化及函审复查的,定为3年。

7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评审

7.1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

计量标准考核内容为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人员、管理制度四个方面。

7.2计量标准考核的评审

计量标准考核的评审可分为两步进行:

1)资料审校

计量标准考评员首先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校、审校的内容主要是:

①《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

②申请考核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③所配备的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

④计量标准器的溯源是否有效;

⑤是否有开展计量检定/校准项目的现行计量检定规程和开展校准工作的计量技术规范;

⑥《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定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⑦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

如所报材料能够基本满足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要求,则按计量标准考核计划安排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

2)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

计量标准现场考核的评审内容见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见表1)。考核时其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在改正期内,由承担考核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确认已改正后方可通过考核。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执行现场考核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考核。现场考核结束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向建标单位说明考核结果,填写《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并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

计量标准的函审考核,由考评员通过考核单位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且具有量值传递能力。如考评员认定合格,即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

表1 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

序号 评审内容 考 评 记 录 考评记事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缺此项 不需考核 其他

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1.1 计量标准器

1.1.1 有使用说明书

1.1.2 计量性能指标达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1.1.3 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

1.1.4 按周期进行检定

1.2 主要配套设备

1.2.1 配套的设备齐全

1.2.2 技术指标符合要求

1.2.3 有使用说明书

1.2.4 配套的计量器具有检定证书

1.3 有计量标准试运行记录

1.4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1.4.1 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且内容完整

1.4.2 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表述清晰

1.4.3 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填写正确

1.4.4 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正确

1.4.5 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符合要求

1.4.6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符合要求

1.4.7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合理

1.4.8 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验证正确

1.5 有国家、部门或地方颁布的有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1.6 有计量标准操作程序且内容完整正确

1.7 有计量标准履历书且内容填写完整

1.8 计量标准更换按要求进行

1.9 检定/校准记录和检定/校准(印)证

1.9.1 原始记录完整并符合规定

1.9.2 原始记录更改符合规定要求

1.9.3 原始记录签字符合要求

1.9.4 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格式规范正确

2 环境条件

2.1 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提出的环境要求

2.2 室内设备布局整齐环境清洁卫生

2.3 配置有效的监控设备,监测记录完整正确

2.4 影响检定/校准结果的其他因素

3 人员

3.1 有计量标准负责人

3.2 有两名或以上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3.3 操作技能核查

3.3.1 检定/校准方法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3.3.2 检定/校准方法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3.3.3 检定/校准原始记录填写正确

3.3.4 数据处理及检定/校准结果正确

3.3.5 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正确

3.3.6 现场提问问题摘要及考评记录

4 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

4.1 制订并执行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

4.2 制订并执行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

4.3 制订并执行周期检定制度

4.4 制订并执行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

4.5 制订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4.6 制订并执行计量标准档案管理制度

5 检定/校准能力验证

8计量标准的复查

8.1计量标准复查前的准备

为保证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为计量标准函审复查提供技术依据,建标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应当进行运行检查,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2)参加比对试验,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3)提供测量重复性试验数据,以保障计量标准的准确性。

4)提供稳定性试验数据,以保障计量标准的准确性。

8.2计量标准复查的申请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仍需继续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应当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申请复查的计量标准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5)至少两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8.3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8.3.1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采取函审、现场复查或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8.3.2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复查完毕。

8.3.3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程序按计量标准考核程序组织进行。

8.3.4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内容与计量标准考核内容相同。

8.3.5复查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确定延长《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限。

8.3.6复查不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通知被复查单位,办理撤销该计量标准的有关手续。 9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

9.1计量标准的更换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原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报,并履行有关手续。

1)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填写《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格式见附表录H )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再考核。

2)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只改变其测量范围或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的,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

3)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或主要配套设备后,改变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或改变其测量范围的,应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9.2计量标准的封存与撤销

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发生问题,不能继续开展检定/校准工作,或者因为工作关系,如无工作任务等,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建标单位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书》(格式见附录I )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封存或撤销的,主管部门应在《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并报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封存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暂时封存”印章。需要重新开展工作时,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撤销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0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

1)为保证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对下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对承担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派员对计量标准的现场考核予以考察监督。

3)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要对建标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建标单位应将整改的情况报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注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主管部门应对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实施监督。

5)计量标准考评员完成现场考核后,应将“考评意见表”(格式见附录J )交建标单位填写。建标单位按要求填写后寄组织考核单位备案。

6)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有异议的可向主持考核单位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诉。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引言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复查的考核工作。

2引用文献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在执行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术语

3.1测量标准

计量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1. 一组相似的实物量具或测量仪器,通过它们的组合使用所构成的标准称为集合标准。

2. 一组其值经过选择的标准,它们可单个使用或组合使用,从而提供一系列同种量的值,称为标准组。

3. 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组成。

3.2参考标准

最高计量标准

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 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3.3工作标准

用于日常检定/校准或核查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或参考(标准)物质的测量标准。

注:1. 工作标准通常用参考标准检定/检准。

2. 用于确保日常测量工作正确进行的工作标准称为核查标准。

3.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恒定的能力。

3.5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

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或复现值)的能力。

3.6[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偏差

对给定的测量仪器,规范、规程等允许的误差极限值。

注:有时也称测量仪器的允许误差限。

3.7比对

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进行的比较。 4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4.1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前的准备

申请单位在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之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3)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附表B )的撰写,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附录C ;

4)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5)配备至少2名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校准要配备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

6)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见附录D );

7)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档案(见附录E )。

4.2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4.2.1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3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应当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5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3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生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5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的审查

5.1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的审查

受理考核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所申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目的是查阅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计量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2)申请资料应当齐全,申报资料所用表格应当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式样;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应当完整,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4)计量标准试运行期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完整;

5)计量标准器应当具有法定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

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撰写的内容应当完整;

7)拟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应当具有有效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校准应具有计量技术规范);

8)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应健全;

9)至少两名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校准应当配备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

5.2审查的期限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的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5.3审查结果的处理

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在规定的期改正;合格的列入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6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6.1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

6.1.1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申报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组织考核,或授权下一级,或报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6.1.2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任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承担考核任务, 下达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6.2计量标准考核计划的实施

6.2.1承担考核单位应当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计量标准考核计划和项目聘请相应的计量标准考评员,

考评员应当将现场考核的具体时间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6.2.2计量标准考核每项一般由1名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

6.2.3计量标准考核计划一般在5个月内应当完成。

6.3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聘用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承担考核单位根据需要聘用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省级及以下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或承担考核单位根据需要聘用本行政区内的计量标准一级或二级考评员。

6.4计量标准考核的方式

计量标准考核采取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的方式进行。

注:对实验室环境条件要求较低或计量器具结构简单,不需要现场考核的项目,主持考核单位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6.5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

6.5.1承担考核单位和考评组应当对考评员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格式见附录F )有《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报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

6.5.2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承担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批。考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格式见附录G )。考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说明其不合格的原因,并退回有关申报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5年。稳定性较好的,有效期定为5年;稳定性容易发生变化及函审复查的,定为3年。

7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评审

7.1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

计量标准考核内容为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人员、管理制度四个方面。

7.2计量标准考核的评审

计量标准考核的评审可分为两步进行:

1)资料审校

计量标准考评员首先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校、审校的内容主要是:

①《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

②申请考核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③所配备的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

④计量标准器的溯源是否有效;

⑤是否有开展计量检定/校准项目的现行计量检定规程和开展校准工作的计量技术规范;

⑥《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定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⑦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

如所报材料能够基本满足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要求,则按计量标准考核计划安排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

2)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

计量标准现场考核的评审内容见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见表1)。考核时其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在改正期内,由承担考核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确认已改正后方可通过考核。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执行现场考核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考核。现场考核结束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向建标单位说明考核结果,填写《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并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

计量标准的函审考核,由考评员通过考核单位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且具有量值传递能力。如考评员认定合格,即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

表1 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

序号 评审内容 考 评 记 录 考评记事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缺此项 不需考核 其他

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1.1 计量标准器

1.1.1 有使用说明书

1.1.2 计量性能指标达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1.1.3 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

1.1.4 按周期进行检定

1.2 主要配套设备

1.2.1 配套的设备齐全

1.2.2 技术指标符合要求

1.2.3 有使用说明书

1.2.4 配套的计量器具有检定证书

1.3 有计量标准试运行记录

1.4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1.4.1 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且内容完整

1.4.2 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表述清晰

1.4.3 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填写正确

1.4.4 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正确

1.4.5 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符合要求

1.4.6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符合要求

1.4.7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合理

1.4.8 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验证正确

1.5 有国家、部门或地方颁布的有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1.6 有计量标准操作程序且内容完整正确

1.7 有计量标准履历书且内容填写完整

1.8 计量标准更换按要求进行

1.9 检定/校准记录和检定/校准(印)证

1.9.1 原始记录完整并符合规定

1.9.2 原始记录更改符合规定要求

1.9.3 原始记录签字符合要求

1.9.4 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格式规范正确

2 环境条件

2.1 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提出的环境要求

2.2 室内设备布局整齐环境清洁卫生

2.3 配置有效的监控设备,监测记录完整正确

2.4 影响检定/校准结果的其他因素

3 人员

3.1 有计量标准负责人

3.2 有两名或以上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3.3 操作技能核查

3.3.1 检定/校准方法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3.3.2 检定/校准方法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3.3.3 检定/校准原始记录填写正确

3.3.4 数据处理及检定/校准结果正确

3.3.5 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正确

3.3.6 现场提问问题摘要及考评记录

4 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

4.1 制订并执行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

4.2 制订并执行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

4.3 制订并执行周期检定制度

4.4 制订并执行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

4.5 制订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4.6 制订并执行计量标准档案管理制度

5 检定/校准能力验证

8计量标准的复查

8.1计量标准复查前的准备

为保证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为计量标准函审复查提供技术依据,建标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应当进行运行检查,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2)参加比对试验,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3)提供测量重复性试验数据,以保障计量标准的准确性。

4)提供稳定性试验数据,以保障计量标准的准确性。

8.2计量标准复查的申请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仍需继续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应当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申请复查的计量标准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5)至少两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8.3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8.3.1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采取函审、现场复查或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8.3.2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复查完毕。

8.3.3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程序按计量标准考核程序组织进行。

8.3.4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内容与计量标准考核内容相同。

8.3.5复查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确定延长《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限。

8.3.6复查不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通知被复查单位,办理撤销该计量标准的有关手续。 9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

9.1计量标准的更换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原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报,并履行有关手续。

1)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填写《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格式见附表录H )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再考核。

2)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只改变其测量范围或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的,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

3)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或主要配套设备后,改变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或改变其测量范围的,应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9.2计量标准的封存与撤销

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发生问题,不能继续开展检定/校准工作,或者因为工作关系,如无工作任务等,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建标单位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书》(格式见附录I )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封存或撤销的,主管部门应在《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并报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封存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暂时封存”印章。需要重新开展工作时,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撤销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0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

1)为保证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对下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对承担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派员对计量标准的现场考核予以考察监督。

3)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要对建标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建标单位应将整改的情况报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注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主管部门应对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实施监督。

5)计量标准考评员完成现场考核后,应将“考评意见表”(格式见附录J )交建标单位填写。建标单位按要求填写后寄组织考核单位备案。

6)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有异议的可向主持考核单位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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