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核定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5〕123号)。
3.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4.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办理条件:
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三、申请材料:
(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1. 窗口申请;2. 获取收件凭证。
(二)受理:1、材料补正;2、获取受理(不予受
理)凭证。
(三)审核:1. 初审;2. 复审;3. 实地勘验,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对列入听证目录的调定价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听证会;4、行文批复或上报政府、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四)获取批准决定书:1. 获取方式:窗口领取;2. 决定书类型:批复文件。
五、办件类别:
承诺件(上报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以上时间不包括成本监审等法定程序、上报上级批准的时间。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注:办理时限不包括座谈会、专家评审、价格听证会等法定程序、上报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时间) 。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收费依据
无
窗口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核定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5〕123号)。
3.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4.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办理条件:
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三、申请材料:
(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1. 窗口申请;2. 获取收件凭证。
(二)受理:1、材料补正;2、获取受理(不予受
理)凭证。
(三)审核:1. 初审;2. 复审;3. 实地勘验,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对列入听证目录的调定价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听证会;4、行文批复或上报政府、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四)获取批准决定书:1. 获取方式:窗口领取;2. 决定书类型:批复文件。
五、办件类别:
承诺件(上报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以上时间不包括成本监审等法定程序、上报上级批准的时间。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注:办理时限不包括座谈会、专家评审、价格听证会等法定程序、上报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时间) 。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收费依据
无
窗口电话:
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