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发包人(全称):**房政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了加强保障性住房 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向工程建设相关人员宣传廉政合同有关内容,设立廉政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承包人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为发包人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给予合同款10%的处罚,或者中止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限制其三年内不得参加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投标的处罚。

(三)承包人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承包人有责任向分包方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

(四)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贿,经承包人或其他线索检举查实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发包人(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凡举报属实的,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实行奖励。承包人任何人员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无论是发包人索贿,还是承包人主动行贿,一旦此事被确认,承包人均另行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五)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人人员、工程监理及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承包人工程项目总价的1-5%作为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六)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市住房局纪检组或向市纪检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是未按规定签定《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市住房局纪检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要填写《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报市住房局监察室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六条 双方约定市住房局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资金结清时止。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一份。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发包人(全称):**房政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了加强保障性住房 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向工程建设相关人员宣传廉政合同有关内容,设立廉政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承包人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为发包人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给予合同款10%的处罚,或者中止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限制其三年内不得参加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投标的处罚。

(三)承包人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承包人有责任向分包方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

(四)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贿,经承包人或其他线索检举查实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发包人(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凡举报属实的,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实行奖励。承包人任何人员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无论是发包人索贿,还是承包人主动行贿,一旦此事被确认,承包人均另行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五)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人人员、工程监理及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承包人工程项目总价的1-5%作为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六)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市住房局纪检组或向市纪检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是未按规定签定《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市住房局纪检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要填写《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报市住房局监察室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六条 双方约定市住房局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资金结清时止。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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