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号)
许可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军队单位,经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中央在京或地方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3、《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4、《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 5、《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6、《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 军队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
1、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3、《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4、《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 5、《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6、《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综合业务司: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58、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号)
许可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军队单位,经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中央在京或地方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3、《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4、《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 5、《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6、《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 军队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
1、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3、《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4、《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 5、《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6、《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综合业务司: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58、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