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区龙潭乡春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 解 卷 宗
卷 名:王子秀与张洪伟交通事故医疗、护理等费用纠纷
卷 号: 利州区龙潭乡春风村人调字【2015】2015102801号 人民调解员:胡连海、张洪枢调解日期:2015年10月23日-28日 立 卷 人: 胡连海 立卷日期: 2015年10月28日 保管期限: 长期 备 注:
卷宗目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王子秀 性别:女 民族: 汉 年龄:49岁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1**********] 单位或住址: 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老街十组20号
被申请人姓名:张洪伟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46岁 职业或职务: 农民 联系方式: [1**********] 单位或住址: 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春风村四组
纠纷简要情况: 2008年12月14日,张洪伟驾驶川1902813运输型拖拉机,在朝天区麻柳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瘫痪,就医疗、护理等费用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事故详情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广朝公交2008第00056号))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要求张洪伟给予一次性医疗、护理等补偿十万元。 龙潭乡春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龙潭乡春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
印)
被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
印)
2015年10月23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编号:LTCF20151023
2015年10月23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王子秀、张洪伟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重大交通事故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 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2008年12月14日,张洪伟驾驶川1902813运输型拖拉机,在朝天区麻柳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瘫痪,就医疗、护理等费用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事故详情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广朝公交2008第00056号))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龙潭乡春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5 年10月23日
人民调解调查笔录
时间: 2015年10月28日 地点: 龙潭乡综治办 案由:医疗、护理等费用未支付 参加人:鲁群英、杨骥 调查人:张洪枢、胡连海 记录人:张洪枢 被调查人:张洪伟
告知:我们是 龙潭乡春风村 的工作人员张洪枢、胡连海,现就王子秀医疗、护理等费用一事向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请你如实反映,若你们做出虚假证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答:清楚了。
问:2008年12月14日你是否因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
答:是。 问: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是否支付了王子秀相关医疗、护理等费
用? 答:当时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面因交警部门未调解成功,
后续费用没有支付。 问:以上是否属实?
答:属实。
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调查笔录
时间: 2015年10月28日 地点: 龙潭乡综治办 案由:医疗、护理等费用未支付 参加人:鲁群英、杨骥 调查人:张洪枢、胡连海 记录人:张洪枢 被调查人: 何亮(王子秀之子)
告知:我们是 龙潭乡春风村 的工作人员张洪枢、胡连海,现就王子秀医疗、护理等费用一事向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请你如实反映,若你们做出虚假证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答:清楚了。
问:你和王子秀是什么关系? 答:母子关系。
问:2008年12月14日你是否因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 问: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张洪伟是否支付了王子秀相关医疗、护答:没有。 问: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王子秀现在情况如何? 答:发生事故后至今瘫痪在床,每天需要人护理解决个人生活问题。 问:以上是否属实? 答:属实。
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答:是。
理等费用?
人民调解笔录
时间:2015年10月28日 地点: 龙潭乡综治办 案由:医疗、护理等费用未支付 参加人:鲁群英、杨骥、李玉芬(何亮之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何亮(王子秀之子)、张洪伟 、
调解笔录:
1.张洪伟就2008年12月14日在朝天区麻柳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瘫痪一事,一次性补偿医疗、护理等费用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正)。
2.自签订此协议起,王子秀发生任何意外与张洪伟无关。 调解结果: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 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捺印) 调解员(签名)当事人(签名/捺印) 记录人(签名)
2015年10月28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2015] 广利龙春民调字第2015102801号
当事人姓名: 王子秀 性别:女 民族: 汉 年龄:49岁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1**********] 单位或住址: 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老街十组20号
当事人姓名:张洪伟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46岁 职业或职务: 农民 联系方式: [1**********] 单位或住址: 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春风村四组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2008年12月14日,张洪伟驾驶川1902813运输型拖拉机,在朝天区麻柳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瘫痪,就医疗、护理等费用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事故详情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广朝公交2008第00056号))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张洪伟就2008年12月14日在朝天区麻柳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瘫痪一事,一次性补偿医疗、护理等费用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正)。
2.自签订此协议起,王子秀发生任何意外与张洪伟无关。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签订此协议后即付人民币4万元(大写:肆万元);从2016年起,余下4万元分四年付清,每年12月1日前付1万元(不计利息)。
本协议一式肆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自签订本协议起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签章/捺印): 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章/捺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1.《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广朝公交2008第00056号)
2.王子秀《委托书》
利州区龙潭乡春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 解 卷 宗
卷 名:王子秀与张洪伟交通事故医疗、护理等费用纠纷
卷 号: 利州区龙潭乡春风村人调字【2015】2015102801号 人民调解员:胡连海、张洪枢调解日期:2015年10月23日-28日 立 卷 人: 胡连海 立卷日期: 2015年10月28日 保管期限: 长期 备 注:
卷宗目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王子秀 性别:女 民族: 汉 年龄:49岁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1**********] 单位或住址: 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老街十组20号
被申请人姓名:张洪伟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46岁 职业或职务: 农民 联系方式: [1**********] 单位或住址: 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春风村四组
纠纷简要情况: 2008年12月14日,张洪伟驾驶川1902813运输型拖拉机,在朝天区麻柳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瘫痪,就医疗、护理等费用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事故详情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广朝公交2008第00056号))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要求张洪伟给予一次性医疗、护理等补偿十万元。 龙潭乡春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龙潭乡春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
印)
被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
印)
2015年10月23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编号:LTCF20151023
2015年10月23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王子秀、张洪伟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重大交通事故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 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2008年12月14日,张洪伟驾驶川1902813运输型拖拉机,在朝天区麻柳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瘫痪,就医疗、护理等费用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事故详情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广朝公交2008第00056号))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龙潭乡春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5 年10月23日
人民调解调查笔录
时间: 2015年10月28日 地点: 龙潭乡综治办 案由:医疗、护理等费用未支付 参加人:鲁群英、杨骥 调查人:张洪枢、胡连海 记录人:张洪枢 被调查人:张洪伟
告知:我们是 龙潭乡春风村 的工作人员张洪枢、胡连海,现就王子秀医疗、护理等费用一事向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请你如实反映,若你们做出虚假证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答:清楚了。
问:2008年12月14日你是否因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
答:是。 问: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是否支付了王子秀相关医疗、护理等费
用? 答:当时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面因交警部门未调解成功,
后续费用没有支付。 问:以上是否属实?
答:属实。
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调查笔录
时间: 2015年10月28日 地点: 龙潭乡综治办 案由:医疗、护理等费用未支付 参加人:鲁群英、杨骥 调查人:张洪枢、胡连海 记录人:张洪枢 被调查人: 何亮(王子秀之子)
告知:我们是 龙潭乡春风村 的工作人员张洪枢、胡连海,现就王子秀医疗、护理等费用一事向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请你如实反映,若你们做出虚假证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答:清楚了。
问:你和王子秀是什么关系? 答:母子关系。
问:2008年12月14日你是否因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 问: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张洪伟是否支付了王子秀相关医疗、护答:没有。 问: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王子秀现在情况如何? 答:发生事故后至今瘫痪在床,每天需要人护理解决个人生活问题。 问:以上是否属实? 答:属实。
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答:是。
理等费用?
人民调解笔录
时间:2015年10月28日 地点: 龙潭乡综治办 案由:医疗、护理等费用未支付 参加人:鲁群英、杨骥、李玉芬(何亮之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何亮(王子秀之子)、张洪伟 、
调解笔录:
1.张洪伟就2008年12月14日在朝天区麻柳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瘫痪一事,一次性补偿医疗、护理等费用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正)。
2.自签订此协议起,王子秀发生任何意外与张洪伟无关。 调解结果: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 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捺印) 调解员(签名)当事人(签名/捺印) 记录人(签名)
2015年10月28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2015] 广利龙春民调字第2015102801号
当事人姓名: 王子秀 性别:女 民族: 汉 年龄:49岁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1**********] 单位或住址: 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老街十组20号
当事人姓名:张洪伟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46岁 职业或职务: 农民 联系方式: [1**********] 单位或住址: 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春风村四组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2008年12月14日,张洪伟驾驶川1902813运输型拖拉机,在朝天区麻柳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瘫痪,就医疗、护理等费用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事故详情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广朝公交2008第00056号))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张洪伟就2008年12月14日在朝天区麻柳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子秀重伤瘫痪一事,一次性补偿医疗、护理等费用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正)。
2.自签订此协议起,王子秀发生任何意外与张洪伟无关。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签订此协议后即付人民币4万元(大写:肆万元);从2016年起,余下4万元分四年付清,每年12月1日前付1万元(不计利息)。
本协议一式肆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自签订本协议起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签章/捺印): 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章/捺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1.《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广朝公交2008第00056号)
2.王子秀《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