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制度[1]

临海市财政局文件

临财行 [2014] 40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

管理规定及解答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及解答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临财行[2008]32号)、《关于临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临财行[201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2.《有关问题解答(一)》 3.《有关问题解答(二)》

4.《有关问题解答(三)》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4〕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

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统一和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住标准间。上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每人每天6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无公杂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组织单位比照工作人员办理报销。 第二十九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工作人员相同。

(二)省级机关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省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同时抄送1份给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各地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在300元标准之内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十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7号)、《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浙财行〔2011〕64号)同时废止。各地之前制订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1

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附表2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填表人: 日期:

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4〕1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出台后,部分市(县、区)和省级单位在执行中提出不少具体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财行〔2014〕10号文件,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解答(一)

1.《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各地之前制订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自2014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2.外出考察能否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规定》第四条明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均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3.《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级别如何理解?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指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和省委组织部明确的正副厅级人员。

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包括副调研员、调研员。

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是指在县(市、区)所属正科级单位和正科级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实职主要领导职务人员。

4.《规定》第七条中的其余人员出差,乘坐火车时能不能乘坐软卧?

《规定》第七条中的其余人员出差,乘坐火车时不能乘坐软卧。这与中央差旅费管理规定是相一致的。

5.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是否还可以另外报销机场服务费、打包费?

《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一份交通意外保险可以凭据报销。其他如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不得报销,应在公杂费中开支。

6.省、市级机关正科级人员出差住宿是否可以一人一间?

不可以。《规定》第十三条中明确只有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可一人住一间。省、市级机关正科级人员不能享受一人住一间待遇。

7.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包括单位食堂,下同)并支付费用的,出差人员如何交纳伙食费?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用。工作人员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地点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就餐费用,凭餐饮发票回单位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如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并支付费用,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交纳标准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接待单位收到伙食费后应开具合法票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等),并冲销相应支出,出差人员可以凭接待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回单位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

8.公杂费发票有哪些?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具体包括:市内乘坐公交车、地铁、出租车、机场大巴等交通费票据及确因开展公务所需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票据。其他票据,如商场、超市等购物票据以及通讯费票据,均不得按公杂费报销。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4〕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二)

1.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方式如何确定?

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时可以采用凭据限额报销和定额包干两种方式,但单次出差只能选择一种伙食补助费和一种公杂费报销方式。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报销方式可以不相同。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住宿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3.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

工作人员省内单次出差,采用凭据限额报销方式的,用餐费用可以统筹使用,但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常驻地餐饮发票每人不得超过100元。

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公杂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

工作人员省内单次出差,采用凭据限额报销方式的,期间发生的公杂费用可以统筹使用。

5.如何理解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根据中央统一要求,为防止住宿费转嫁,限制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对工作人员出差需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6.如工作人员出差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如何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出差,如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按标准报销公杂费。

7.如何理解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公杂费。工作人员乘坐单位自备车辆出差,减半报销公杂费。省外按每人每天4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按每人每天15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有公杂费票据的在每人每天30元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减半报销公杂费。

8.参加会议、培训的如何报销往返差旅费?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

9.如何理解第二十六条中“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各种类似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离开常驻地期间的补贴,都必须由财政部门规定。凡未经财政部门明确的,类似生活补贴一律不得发放。

目前,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有援藏、援疆、援青生活补贴,政府驻外办事机构长期驻外人员的驻外补贴,已享受上述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省外30元,省内15元的伙食补助费。

10.第二十九条所指的“汽车驾驶员”针对哪些人员?

《规定》适用对象是机关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汽车驾驶员是指在编在岗专职从事汽车驾驶工作的人员。其出差补助标准与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相同,另外其他各种补贴按《规定》明确的标准掌握。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4〕5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解答(三)

1.《规定》第三条中的离开常驻地出差如何理解?

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如在杭省、市、区各单位的常驻地均为杭州市区(含所有市辖区,不含所辖县市),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又如桐庐县所属各单位的常驻地为整个县域范围,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

2.市、县(市、区)各单位在常驻地内执行公务,发生费用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于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执行公务发生的住宿、公共交通以及伙食补助费用,由各市、县(市)财政局按必需、从紧的原则制定相关报销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市辖区统一执行所在市的规定。

3.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如何理解? 根据中央差旅费管理规定,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

号)规定,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开展差旅活动等发生的上述费用都应在规定标准之内通过公务卡结报支付,并提供全过程机票、车票、住宿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因此,从制度规定上未有服务外包的点,如果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能按规定提供由出差人员通过公务卡支付的各消费点原始票据,且各项费用在规定标准之内,则有关事务也可委托其承办。

4.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日常巡查工作能否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巡查工作,如道路、水库、山林、江堤海塘等日常巡查工作,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5.关于《规定》中的第二十五条如何理解?

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召开会议,费用应严格按规定由主办单位承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此类会议,不得以会议及差旅费名义报销会议期间各项费用。 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费用应严格按规定由主办单位承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此类培训,不得以培训及差旅费名义报销培训期间各项费用。

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上述应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如要求承担费用的,一般应拒绝参加。但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需缴纳费用的会议、培训,须经单位领导批准,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单位内部审批依据、费用开支明细和合法票据,列差旅费科目,不得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经批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需缴纳费用的培训,培训期间的各项费用控制在省财政厅制定的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之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需缴纳费用的会议,会议期间的各项费用控制在省财政厅制定的三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之内,凭据报销;应严格控制参加其他机构举办的需缴纳费用的会议、培训,经批准确需参加的,应加强管理,规范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6.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区)短期(6个月以内)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能否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工作人员在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区)开展短期支援工作不能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可按照浙江省援藏、援疆、援青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

7.《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出台后,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否可以实行包干?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报销实行凭据限额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省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尚未正式出台。随着《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的出台,我省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到位,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包干时机成熟。因此,从2014年8月1日起,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公布的浙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公杂费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

委办发〔2014〕42号)等规定,出差期间应自行用餐和安排交通。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临海市财政局文件

临财行 [2014] 40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

管理规定及解答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及解答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临财行[2008]32号)、《关于临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临财行[201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2.《有关问题解答(一)》 3.《有关问题解答(二)》

4.《有关问题解答(三)》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4〕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

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统一和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住标准间。上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每人每天6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无公杂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组织单位比照工作人员办理报销。 第二十九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工作人员相同。

(二)省级机关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省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同时抄送1份给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各地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在300元标准之内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十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7号)、《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浙财行〔2011〕64号)同时废止。各地之前制订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1

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附表2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填表人: 日期:

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4〕1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出台后,部分市(县、区)和省级单位在执行中提出不少具体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财行〔2014〕10号文件,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解答(一)

1.《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各地之前制订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自2014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2.外出考察能否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规定》第四条明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均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3.《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级别如何理解?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指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和省委组织部明确的正副厅级人员。

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包括副调研员、调研员。

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是指在县(市、区)所属正科级单位和正科级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实职主要领导职务人员。

4.《规定》第七条中的其余人员出差,乘坐火车时能不能乘坐软卧?

《规定》第七条中的其余人员出差,乘坐火车时不能乘坐软卧。这与中央差旅费管理规定是相一致的。

5.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是否还可以另外报销机场服务费、打包费?

《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一份交通意外保险可以凭据报销。其他如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不得报销,应在公杂费中开支。

6.省、市级机关正科级人员出差住宿是否可以一人一间?

不可以。《规定》第十三条中明确只有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可一人住一间。省、市级机关正科级人员不能享受一人住一间待遇。

7.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包括单位食堂,下同)并支付费用的,出差人员如何交纳伙食费?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用。工作人员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地点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就餐费用,凭餐饮发票回单位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如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并支付费用,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交纳标准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接待单位收到伙食费后应开具合法票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等),并冲销相应支出,出差人员可以凭接待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回单位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

8.公杂费发票有哪些?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具体包括:市内乘坐公交车、地铁、出租车、机场大巴等交通费票据及确因开展公务所需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票据。其他票据,如商场、超市等购物票据以及通讯费票据,均不得按公杂费报销。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4〕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二)

1.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方式如何确定?

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时可以采用凭据限额报销和定额包干两种方式,但单次出差只能选择一种伙食补助费和一种公杂费报销方式。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报销方式可以不相同。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住宿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3.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

工作人员省内单次出差,采用凭据限额报销方式的,用餐费用可以统筹使用,但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常驻地餐饮发票每人不得超过100元。

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公杂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

工作人员省内单次出差,采用凭据限额报销方式的,期间发生的公杂费用可以统筹使用。

5.如何理解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根据中央统一要求,为防止住宿费转嫁,限制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对工作人员出差需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6.如工作人员出差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如何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出差,如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按标准报销公杂费。

7.如何理解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公杂费。工作人员乘坐单位自备车辆出差,减半报销公杂费。省外按每人每天4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按每人每天15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有公杂费票据的在每人每天30元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减半报销公杂费。

8.参加会议、培训的如何报销往返差旅费?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

9.如何理解第二十六条中“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各种类似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离开常驻地期间的补贴,都必须由财政部门规定。凡未经财政部门明确的,类似生活补贴一律不得发放。

目前,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有援藏、援疆、援青生活补贴,政府驻外办事机构长期驻外人员的驻外补贴,已享受上述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省外30元,省内15元的伙食补助费。

10.第二十九条所指的“汽车驾驶员”针对哪些人员?

《规定》适用对象是机关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汽车驾驶员是指在编在岗专职从事汽车驾驶工作的人员。其出差补助标准与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相同,另外其他各种补贴按《规定》明确的标准掌握。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4〕5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解答(三)

1.《规定》第三条中的离开常驻地出差如何理解?

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如在杭省、市、区各单位的常驻地均为杭州市区(含所有市辖区,不含所辖县市),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又如桐庐县所属各单位的常驻地为整个县域范围,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

2.市、县(市、区)各单位在常驻地内执行公务,发生费用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于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执行公务发生的住宿、公共交通以及伙食补助费用,由各市、县(市)财政局按必需、从紧的原则制定相关报销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市辖区统一执行所在市的规定。

3.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如何理解? 根据中央差旅费管理规定,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

号)规定,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开展差旅活动等发生的上述费用都应在规定标准之内通过公务卡结报支付,并提供全过程机票、车票、住宿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因此,从制度规定上未有服务外包的点,如果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能按规定提供由出差人员通过公务卡支付的各消费点原始票据,且各项费用在规定标准之内,则有关事务也可委托其承办。

4.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日常巡查工作能否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巡查工作,如道路、水库、山林、江堤海塘等日常巡查工作,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5.关于《规定》中的第二十五条如何理解?

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召开会议,费用应严格按规定由主办单位承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此类会议,不得以会议及差旅费名义报销会议期间各项费用。 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费用应严格按规定由主办单位承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此类培训,不得以培训及差旅费名义报销培训期间各项费用。

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上述应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如要求承担费用的,一般应拒绝参加。但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需缴纳费用的会议、培训,须经单位领导批准,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单位内部审批依据、费用开支明细和合法票据,列差旅费科目,不得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经批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需缴纳费用的培训,培训期间的各项费用控制在省财政厅制定的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之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需缴纳费用的会议,会议期间的各项费用控制在省财政厅制定的三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之内,凭据报销;应严格控制参加其他机构举办的需缴纳费用的会议、培训,经批准确需参加的,应加强管理,规范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6.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区)短期(6个月以内)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能否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工作人员在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区)开展短期支援工作不能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可按照浙江省援藏、援疆、援青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

7.《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出台后,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否可以实行包干?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报销实行凭据限额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省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尚未正式出台。随着《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的出台,我省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到位,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包干时机成熟。因此,从2014年8月1日起,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公布的浙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公杂费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

委办发〔2014〕42号)等规定,出差期间应自行用餐和安排交通。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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