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及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机构及定员管理,不断优化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内部组织机构高效运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参照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机构是指公司直属单位、机关部门(以下简称二级机构),以及下设的科室、车间(以下简称三级机构)。定员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和正常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规定各类人员的配置数量标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机构管理原则
1、适应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原则。
2、高效、协同的原则。
3、职能清晰、责任明确原则。
(二)定员管理原则
1、先进合理原则。
2、精简、高效原则。
3、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运营改善部负责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提出
组织架构设置意见。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机构及定员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行业定员标准;负责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制(修)订定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单位(部门)三级机构及科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标准。指导、监督单位(部门)的机构及定员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在公司机构及定员标准内制订内部标准,设立三级机构、配置人员。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内部组织机构及劳动组织优化工作。负责本单位机构及定员基础管理工作。
第七条 控股、参股公司、辅业改制单位、集体企业负责本单位机构及定员管理,参照行业标准或同行业定员先进水平,结合单位实际,负责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制(修)订定员标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二级机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组织架构拟定设置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三级机构及科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标准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设置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公司批准的三级机构及科
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标准, 设定三级机构,明确相应职责,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调整定员5人及以下的,由公司分管战线领导批准;5人以上的,须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机关部门及其挂靠单位调整定员3人及以下的,由公司分管战线领导批准;3人以上的,须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定员审批程序
(一)工程项目审批立项一个月内,单位以书面形式将需求报人力资源部,其间人力资源部与单位共同协商,参照相关定员标准,制订定员初步方案,按第十条规定报批后执行。
(二)单位接到新项目定员批准通知一周内,按公司批准定员意见完成人员配置,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单位申报定员应具备的相关资料有:专项请示、工程立项批件、体制机构文件、定员编制表、工程设计说明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机构体制改革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隶属关系的改变涉及的定员变动程序
(一)机构体制改革涉及的定员变动,有关单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文件、批示),自公司下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定员初步调整方案,总定员维持不变的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定员增加的按第十条规定报批后执行。。
(二)机构变更、职能调整、因隶属关系改变涉及定员
变动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商定后,报公司分管战线领导批准,再办理定员、人员等划转手续。
第十三条 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由各单位通过内部挖潜调剂解决。对改建工程中淘汰落后工艺的岗位定员予以核减;对扩建工程单位调剂确实有困难,需新增定员的,按第十条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因采用新技术、工艺及装备,生产组织变更、管理方式转变,以及实行协力保产、设备维保、业务外包等原因,原岗位定员与实际情况不适应,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调整。
第四章 管理要求及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三级机构要按公司控制标准设置,定员3人以下的,不得单独设立科室;定员人数在50人及以下的,不得单独设立车间(自动化室及具有特殊性质的车间除外)。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机构及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严格按公司要求落实三级机构设置,严格控制本单位定员,禁止因人设岗、超定员配置等。如发现有违规的,公司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每项(人)次考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800元。
第十七条 三级机构设置或定员需要调整的单位,若未按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向人力资源部申报而影响工作的,每项(人)次考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5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定员与工资总额挂钩。新增定员核增工资总额,核减定员扣减工资总额。新项目新增岗位及自然减员空岗鼓励单位内部挖潜调剂人员上岗,实行增人不增工资额,减人不减工资额。定员标准是单位保健、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等核发依据。
第十九条 原《劳动定员管理办法》(E/GL0505-2006)同时废止,公司其它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机构及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机构及定员管理,不断优化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内部组织机构高效运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参照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机构是指公司直属单位、机关部门(以下简称二级机构),以及下设的科室、车间(以下简称三级机构)。定员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和正常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规定各类人员的配置数量标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机构管理原则
1、适应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原则。
2、高效、协同的原则。
3、职能清晰、责任明确原则。
(二)定员管理原则
1、先进合理原则。
2、精简、高效原则。
3、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运营改善部负责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提出
组织架构设置意见。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机构及定员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行业定员标准;负责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制(修)订定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单位(部门)三级机构及科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标准。指导、监督单位(部门)的机构及定员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在公司机构及定员标准内制订内部标准,设立三级机构、配置人员。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内部组织机构及劳动组织优化工作。负责本单位机构及定员基础管理工作。
第七条 控股、参股公司、辅业改制单位、集体企业负责本单位机构及定员管理,参照行业标准或同行业定员先进水平,结合单位实际,负责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制(修)订定员标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二级机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组织架构拟定设置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三级机构及科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标准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设置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公司批准的三级机构及科
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标准, 设定三级机构,明确相应职责,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调整定员5人及以下的,由公司分管战线领导批准;5人以上的,须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机关部门及其挂靠单位调整定员3人及以下的,由公司分管战线领导批准;3人以上的,须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定员审批程序
(一)工程项目审批立项一个月内,单位以书面形式将需求报人力资源部,其间人力资源部与单位共同协商,参照相关定员标准,制订定员初步方案,按第十条规定报批后执行。
(二)单位接到新项目定员批准通知一周内,按公司批准定员意见完成人员配置,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单位申报定员应具备的相关资料有:专项请示、工程立项批件、体制机构文件、定员编制表、工程设计说明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机构体制改革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隶属关系的改变涉及的定员变动程序
(一)机构体制改革涉及的定员变动,有关单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文件、批示),自公司下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定员初步调整方案,总定员维持不变的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定员增加的按第十条规定报批后执行。。
(二)机构变更、职能调整、因隶属关系改变涉及定员
变动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商定后,报公司分管战线领导批准,再办理定员、人员等划转手续。
第十三条 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由各单位通过内部挖潜调剂解决。对改建工程中淘汰落后工艺的岗位定员予以核减;对扩建工程单位调剂确实有困难,需新增定员的,按第十条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因采用新技术、工艺及装备,生产组织变更、管理方式转变,以及实行协力保产、设备维保、业务外包等原因,原岗位定员与实际情况不适应,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调整。
第四章 管理要求及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三级机构要按公司控制标准设置,定员3人以下的,不得单独设立科室;定员人数在50人及以下的,不得单独设立车间(自动化室及具有特殊性质的车间除外)。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机构及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严格按公司要求落实三级机构设置,严格控制本单位定员,禁止因人设岗、超定员配置等。如发现有违规的,公司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每项(人)次考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800元。
第十七条 三级机构设置或定员需要调整的单位,若未按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向人力资源部申报而影响工作的,每项(人)次考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5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定员与工资总额挂钩。新增定员核增工资总额,核减定员扣减工资总额。新项目新增岗位及自然减员空岗鼓励单位内部挖潜调剂人员上岗,实行增人不增工资额,减人不减工资额。定员标准是单位保健、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等核发依据。
第十九条 原《劳动定员管理办法》(E/GL0505-2006)同时废止,公司其它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