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防疫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动物防疫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邵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叶土发

主 要 内 容

一、关于强制免疫

二、关于强制免疫用疫苗

三、免疫应激反应

四、免疫注意事项

五、关于畜禽标识及可追溯体系建设

六、关于动物防疫信息报告

七、关于动物疫情的认定

一、关于强制免疫

强制免疫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分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

(一)强制免疫的理解

1、不是对所有的动物疫病都实施强制免疫,而是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影响区域以及有无疫苗等,并只对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才采取这种预防措施。

2、国家实施强制免疫制度,一旦确认对某一个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则免疫计划就成为该疫病防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项国家防疫政策,必须坚决予以贯彻落实,违反这一政策将受到法律制裁。

3、强制免疫必须使用农业部确定的疫苗,并按照农业部或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4、目前国家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有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口蹄疫(O型、亚洲I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四种。

(二)强制免疫工作的组织实施

总原则:政策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饲养者履行义务。(《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1、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2、组织单位:各级政府,特别是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3、饲养者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不履行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4、国家实施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免疫档案要求

1、建立免疫档案是依法防疫的组成部分,也是我们部门职责。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

2、规范建档。做到养殖场(户)有动物免疫证,行政村有免疫记录,乡镇有免疫记录和免疫统计表,市、县有免疫统计表。

3、免疫记录信息要全。

《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中要求免疫记录内容有:免疫时间、圈舍号、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免疫人员等。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免疫记录档案的通知》(闽农牧[2006]127号要求)。

4、免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四)应激死亡的补偿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度。

《福建省强制免疫应缴死亡补偿暂行办法》闽农牧(2008)135号。

1、进一步明确补偿对象: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使用省招标采购的疫苗出现应激反应造成死亡的畜禽。标准参照畜禽扑杀补偿标准。

2、及时报告应激死亡情况。动物强制免疫出现应激反应的,应及时向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现大规模应激反应的,应在24小时内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规范做好认定工作。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必须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认定,并实行分级认定。

4、应激死亡补偿标准

(1)商品大猪600元/头,种猪1500元/头,仔猪300元/头(30日龄以内);

(2)犊牛800元/头,成年牛1500元/头(其中奶牛、种公牛3000元/头);

(3)羊300元/头,其中种羊1000元头;

(4)禽苗2元/羽,肉鸡10元/羽,番鸭18元/羽,蛋鸭、蛋鸡20元/羽,鹅25元/羽。

6、应激死亡的补偿,特别强调事项:

(1)、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品种、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疫苗使用剂量,应激反应发生时间、临床症状表现、原因分析,并附照相记录。必要时,进行剖检和摄像记录。同时,要对应激死亡畜禽品种、数量进行核定,登记造册,签字后,逐级审核汇总,作为补偿的依据。

(2)、严格按照程序申请补偿。

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根据应激死亡畜禽数量和省补偿标准提出补偿经费申请,并随附相关认定资料,逐级汇总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并抄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7、以下情况造成应激死亡不予以补偿:

(1)不是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直接实施强制免疫的;

(2)不是使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供渠道供应的强制免疫用疫苗的;

(3)不按免疫程序规范操作的;

(4)没有建立免疫档案的;

(5)家畜没有佩戴二维码标识的;

(6)未按规定程序报告和认定的。

二、关于强制免疫用疫苗

(一)主要特点

1、农业部指定的疫苗企业生产;

2、由省农业厅依法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3、采取省、市、县、乡、村逐级分发和领取制度;

4、强制免疫疫苗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财政承担。

(二)疫苗组织供应

《福建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闽农医[2007]401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免疫用疫苗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医[2008]134号) 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规模场)五级逐级发放制度,原则上不越级发放。

强调:

▲ 指定专人负责 建立制度

▲ 做好出入帐

▲ 严格按程序供应

▲ 按时上报计划及领取情况表

三、免疫应激反应

1、三种类型:正常反应、严重反应、偶合症

正常反应:进行FMD疫苗免疫接种时,个别动物会出现轻微的局部或全身反应,如注射部位轻微肿胀,暂时性减食反应和精神沉郁等。这些均属正常现象,不经任何处理,2-3天后,上述症状会自行消失。

严重反应:和正常反应在性质上没有区别,但程度较重或发生反应的动物数超过正常比例。引起严重反应的原因很复杂。或由于某一批生物制品质量较差,或是使用方法不当,如接种剂量过大、接种技术不正确、接种途径错误等;或是个别动物对某种生物制品过敏,这类反应通过严格控制制品质量和遵照使用说明书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

偶合症:是指与正常反应性质不同的反应。主要包括:超敏感(过敏休克、变态反应等)和诱发潜伏期感染中的其它疫病。超敏感动物往往表现为在注射进行中或注射后几秒钟、数分钟内,突然发生晕厥,或过敏性休克,患畜倒地,口吐白沫,丧失知觉,大小便失禁等。数分钟内自然康复或死亡。它是机体受刺激后,引起反射性周围血管扩张而致的一时性脑贫血。遇到这种情况,应将动物的头位放低,安静休息。若数分钟内不能恢复,可皮下注射1%'肾上腺素。

2、影响因素:疫苗因素、使用因素、动物因素

3、应激反应认定:在免疫出现零星应激死亡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进行认定,并做好登记和上报工作;出现大面积死亡的,应及时向省里报告,以便通知疫苗生产企业派人协助认定。

按照《福建省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从各疫苗中标企业的应激反应赔付基金中拨付应激补偿经费。

四、免疫注意事项

1、制订免疫计划

实行常年免疫、定期补针的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畜禽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要及时补针。

接种前要制订好免疫计划,其中包括畜禽种类、日龄、数量以及拟用疫苗、免疫程序、器械准备、人员安排、免疫后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做到工作有计划,防范有预案。

2、注意全面检查

在对畜禽进行免疫接种时,必须对畜禽的营养水平、健康状况、饲养管理、卫生环境有充足的了解,同时,还应该充分了解当时当地畜禽疫病的流行情况及母源抗体水平等,视情况及时调整免疫计划。

健康状况异常的畜禽不宜进行免疫,因为不健康的畜禽接种疫苗免疫效果差或无效,甚至加重病情。发现畜禽群体中有可疑传染病时,立即停止疫苗接种。

3、疫苗的保存

灭活疫苗应在4—8℃下冷藏保存;活疫苗则一般在-15—-20℃下冷冻保存。活苗和灭活苗均需冷藏条件下运输。灭活苗除严禁冷冻外,在运输过程还要防止过分颠簸,以免出现油、乳分层现象而影响免疫效果。

4、疫苗的检查

疫苗使用前应检查疫苗的名称、厂家、批号、有效期、物理性状、贮存条件等是否与说明书相符。仔细查阅使用说明书与瓶签标示的内容是否相符。要明确装置、每头剂量、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严格遵守。对过期、无批号、油乳剂破乳、失真空及颜色异常、有沉淀、发霉、有异物、发臭或瓶塞松动、瓶身破裂等现象或不明来源的疫苗应坚决不用。

5、注意免疫途径、剂量及免疫操作

灭活疫苗采用肌肉或皮下注射,注射时剂量要准确,不漏注。进针要稳,拔针不宜大快,不得打“飞针”,保证足量的疫苗真正注射到动物体内。注射器针筒排气时溢出的疫苗,应吸附在酒精棉球上,不可随意抛洒。另外,要注意不要浪费疫苗。

接种过程中,要注意检查畜禽遇有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等,应剔出后另行隔离观察;要有适当的场地或用具进行群体分隔,防止标识不清或混群后导致重复接种或遗漏接种。

6、废弃物处理

使用过的酒精棉球和未用完的疫苗,应集中销毁;未用完的活毒疫苗、疫苗空瓶应煮沸消毒后再行处理(如深埋等)。

7、建立免疫记录档案

给畜禽接种疫苗后,为及时掌握区域内每只畜禽已接种疫苗的种类和接种疫苗的次数,以及执行免疫程序的情况,追溯疫苗的免疫质量,动物防疫员和畜禽规模饲养场户兽医人员要及时做好免疫记录。要做到科学地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畜禽的品种、年龄、疫苗的来源、批次,接种时间等。同时应记录免疫接种的操作过程和免疫后畜禽的反应情况,这样可以及时积累经验、教训,更好地指导今后的生产管理。

五、关于畜禽标识及可追溯体系建设

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是畜牧兽医工作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转变的重大变革,是发展健康养殖业、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2007年、2008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对这项工作都

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可以说现在推行难度较大,实施效果不是很理想,主要原因是认识问题、重视问题、监管不利。

(一)明确畜禽标识的作用

1、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它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2、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1-猪、2-牛、3-羊)、县级行政区域代码(邮政编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标识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3、目前家畜佩载的二维码耳标属于畜禽标识,不是免疫标识,其主要作用在于追溯。

(二)明确标识佩戴时机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如果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达到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三)提高标识佩戴率

1、转变观念,端正态度,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2、建议结合能繁母猪补贴、保险及生猪良种补贴、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等政策的实施,加以推动。

3、通过加强检疫监管,特别是检疫时严格查验标识,促进挂标率提高。

六、关于动物防疫信息报告

1、动物疫情报告(及时、规范)

2、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报送(及时、真实)

3、强制免疫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4、规模猪场信息报送工作(难度大,报送率低,要加强督促)

5、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工作(年度更新在3月底前完成)

七、关于动物疫情的认定

动物疫情认定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对动物疫情的官方确认,是政府行为。它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际影响。由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是国际上通行做法。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以及动物诊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等的动物疫病诊断工作是技术性的,而不是动物疫情认定。

(一)认定权限规定

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但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口蹄疫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发病和外来病引发的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认定。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理解

重大动物疫情应当具备以下五个特征:

1、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

2、突然发生(突如其来的,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以及高度的偶然性)

3、迅速传播;

4、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

5、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主要是指人畜共患病。有可能疫情暂时不会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但从疫情的发展趋势看,可能造成危害。

我国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即一类动物疫病、二类动物疫病、三类动物疫病。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以及所引起的一系列后果的情形。动物疫病发生引起动物疫情,但一类动物疫病的发生并非一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的发生,并非不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对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必须建立在科学诊断的基础上,必须比普通动物疫病的专业诊断更加严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只能按规定作技术性的诊断工作,诊断结果应按规定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认定。

二00九年九月六日

关于动物防疫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邵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叶土发

主 要 内 容

一、关于强制免疫

二、关于强制免疫用疫苗

三、免疫应激反应

四、免疫注意事项

五、关于畜禽标识及可追溯体系建设

六、关于动物防疫信息报告

七、关于动物疫情的认定

一、关于强制免疫

强制免疫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分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

(一)强制免疫的理解

1、不是对所有的动物疫病都实施强制免疫,而是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影响区域以及有无疫苗等,并只对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才采取这种预防措施。

2、国家实施强制免疫制度,一旦确认对某一个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则免疫计划就成为该疫病防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项国家防疫政策,必须坚决予以贯彻落实,违反这一政策将受到法律制裁。

3、强制免疫必须使用农业部确定的疫苗,并按照农业部或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4、目前国家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有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口蹄疫(O型、亚洲I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四种。

(二)强制免疫工作的组织实施

总原则:政策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饲养者履行义务。(《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1、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2、组织单位:各级政府,特别是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3、饲养者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不履行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4、国家实施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免疫档案要求

1、建立免疫档案是依法防疫的组成部分,也是我们部门职责。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

2、规范建档。做到养殖场(户)有动物免疫证,行政村有免疫记录,乡镇有免疫记录和免疫统计表,市、县有免疫统计表。

3、免疫记录信息要全。

《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中要求免疫记录内容有:免疫时间、圈舍号、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免疫人员等。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免疫记录档案的通知》(闽农牧[2006]127号要求)。

4、免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四)应激死亡的补偿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度。

《福建省强制免疫应缴死亡补偿暂行办法》闽农牧(2008)135号。

1、进一步明确补偿对象: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使用省招标采购的疫苗出现应激反应造成死亡的畜禽。标准参照畜禽扑杀补偿标准。

2、及时报告应激死亡情况。动物强制免疫出现应激反应的,应及时向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现大规模应激反应的,应在24小时内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规范做好认定工作。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必须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认定,并实行分级认定。

4、应激死亡补偿标准

(1)商品大猪600元/头,种猪1500元/头,仔猪300元/头(30日龄以内);

(2)犊牛800元/头,成年牛1500元/头(其中奶牛、种公牛3000元/头);

(3)羊300元/头,其中种羊1000元头;

(4)禽苗2元/羽,肉鸡10元/羽,番鸭18元/羽,蛋鸭、蛋鸡20元/羽,鹅25元/羽。

6、应激死亡的补偿,特别强调事项:

(1)、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品种、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疫苗使用剂量,应激反应发生时间、临床症状表现、原因分析,并附照相记录。必要时,进行剖检和摄像记录。同时,要对应激死亡畜禽品种、数量进行核定,登记造册,签字后,逐级审核汇总,作为补偿的依据。

(2)、严格按照程序申请补偿。

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根据应激死亡畜禽数量和省补偿标准提出补偿经费申请,并随附相关认定资料,逐级汇总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并抄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7、以下情况造成应激死亡不予以补偿:

(1)不是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直接实施强制免疫的;

(2)不是使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供渠道供应的强制免疫用疫苗的;

(3)不按免疫程序规范操作的;

(4)没有建立免疫档案的;

(5)家畜没有佩戴二维码标识的;

(6)未按规定程序报告和认定的。

二、关于强制免疫用疫苗

(一)主要特点

1、农业部指定的疫苗企业生产;

2、由省农业厅依法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3、采取省、市、县、乡、村逐级分发和领取制度;

4、强制免疫疫苗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财政承担。

(二)疫苗组织供应

《福建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闽农医[2007]401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免疫用疫苗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医[2008]134号) 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规模场)五级逐级发放制度,原则上不越级发放。

强调:

▲ 指定专人负责 建立制度

▲ 做好出入帐

▲ 严格按程序供应

▲ 按时上报计划及领取情况表

三、免疫应激反应

1、三种类型:正常反应、严重反应、偶合症

正常反应:进行FMD疫苗免疫接种时,个别动物会出现轻微的局部或全身反应,如注射部位轻微肿胀,暂时性减食反应和精神沉郁等。这些均属正常现象,不经任何处理,2-3天后,上述症状会自行消失。

严重反应:和正常反应在性质上没有区别,但程度较重或发生反应的动物数超过正常比例。引起严重反应的原因很复杂。或由于某一批生物制品质量较差,或是使用方法不当,如接种剂量过大、接种技术不正确、接种途径错误等;或是个别动物对某种生物制品过敏,这类反应通过严格控制制品质量和遵照使用说明书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

偶合症:是指与正常反应性质不同的反应。主要包括:超敏感(过敏休克、变态反应等)和诱发潜伏期感染中的其它疫病。超敏感动物往往表现为在注射进行中或注射后几秒钟、数分钟内,突然发生晕厥,或过敏性休克,患畜倒地,口吐白沫,丧失知觉,大小便失禁等。数分钟内自然康复或死亡。它是机体受刺激后,引起反射性周围血管扩张而致的一时性脑贫血。遇到这种情况,应将动物的头位放低,安静休息。若数分钟内不能恢复,可皮下注射1%'肾上腺素。

2、影响因素:疫苗因素、使用因素、动物因素

3、应激反应认定:在免疫出现零星应激死亡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进行认定,并做好登记和上报工作;出现大面积死亡的,应及时向省里报告,以便通知疫苗生产企业派人协助认定。

按照《福建省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从各疫苗中标企业的应激反应赔付基金中拨付应激补偿经费。

四、免疫注意事项

1、制订免疫计划

实行常年免疫、定期补针的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畜禽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要及时补针。

接种前要制订好免疫计划,其中包括畜禽种类、日龄、数量以及拟用疫苗、免疫程序、器械准备、人员安排、免疫后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做到工作有计划,防范有预案。

2、注意全面检查

在对畜禽进行免疫接种时,必须对畜禽的营养水平、健康状况、饲养管理、卫生环境有充足的了解,同时,还应该充分了解当时当地畜禽疫病的流行情况及母源抗体水平等,视情况及时调整免疫计划。

健康状况异常的畜禽不宜进行免疫,因为不健康的畜禽接种疫苗免疫效果差或无效,甚至加重病情。发现畜禽群体中有可疑传染病时,立即停止疫苗接种。

3、疫苗的保存

灭活疫苗应在4—8℃下冷藏保存;活疫苗则一般在-15—-20℃下冷冻保存。活苗和灭活苗均需冷藏条件下运输。灭活苗除严禁冷冻外,在运输过程还要防止过分颠簸,以免出现油、乳分层现象而影响免疫效果。

4、疫苗的检查

疫苗使用前应检查疫苗的名称、厂家、批号、有效期、物理性状、贮存条件等是否与说明书相符。仔细查阅使用说明书与瓶签标示的内容是否相符。要明确装置、每头剂量、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严格遵守。对过期、无批号、油乳剂破乳、失真空及颜色异常、有沉淀、发霉、有异物、发臭或瓶塞松动、瓶身破裂等现象或不明来源的疫苗应坚决不用。

5、注意免疫途径、剂量及免疫操作

灭活疫苗采用肌肉或皮下注射,注射时剂量要准确,不漏注。进针要稳,拔针不宜大快,不得打“飞针”,保证足量的疫苗真正注射到动物体内。注射器针筒排气时溢出的疫苗,应吸附在酒精棉球上,不可随意抛洒。另外,要注意不要浪费疫苗。

接种过程中,要注意检查畜禽遇有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等,应剔出后另行隔离观察;要有适当的场地或用具进行群体分隔,防止标识不清或混群后导致重复接种或遗漏接种。

6、废弃物处理

使用过的酒精棉球和未用完的疫苗,应集中销毁;未用完的活毒疫苗、疫苗空瓶应煮沸消毒后再行处理(如深埋等)。

7、建立免疫记录档案

给畜禽接种疫苗后,为及时掌握区域内每只畜禽已接种疫苗的种类和接种疫苗的次数,以及执行免疫程序的情况,追溯疫苗的免疫质量,动物防疫员和畜禽规模饲养场户兽医人员要及时做好免疫记录。要做到科学地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畜禽的品种、年龄、疫苗的来源、批次,接种时间等。同时应记录免疫接种的操作过程和免疫后畜禽的反应情况,这样可以及时积累经验、教训,更好地指导今后的生产管理。

五、关于畜禽标识及可追溯体系建设

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是畜牧兽医工作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转变的重大变革,是发展健康养殖业、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2007年、2008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对这项工作都

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可以说现在推行难度较大,实施效果不是很理想,主要原因是认识问题、重视问题、监管不利。

(一)明确畜禽标识的作用

1、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它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2、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1-猪、2-牛、3-羊)、县级行政区域代码(邮政编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标识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3、目前家畜佩载的二维码耳标属于畜禽标识,不是免疫标识,其主要作用在于追溯。

(二)明确标识佩戴时机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如果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达到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三)提高标识佩戴率

1、转变观念,端正态度,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2、建议结合能繁母猪补贴、保险及生猪良种补贴、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等政策的实施,加以推动。

3、通过加强检疫监管,特别是检疫时严格查验标识,促进挂标率提高。

六、关于动物防疫信息报告

1、动物疫情报告(及时、规范)

2、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报送(及时、真实)

3、强制免疫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4、规模猪场信息报送工作(难度大,报送率低,要加强督促)

5、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工作(年度更新在3月底前完成)

七、关于动物疫情的认定

动物疫情认定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对动物疫情的官方确认,是政府行为。它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际影响。由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是国际上通行做法。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以及动物诊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等的动物疫病诊断工作是技术性的,而不是动物疫情认定。

(一)认定权限规定

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但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口蹄疫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发病和外来病引发的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认定。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理解

重大动物疫情应当具备以下五个特征:

1、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

2、突然发生(突如其来的,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以及高度的偶然性)

3、迅速传播;

4、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

5、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主要是指人畜共患病。有可能疫情暂时不会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但从疫情的发展趋势看,可能造成危害。

我国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即一类动物疫病、二类动物疫病、三类动物疫病。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以及所引起的一系列后果的情形。动物疫病发生引起动物疫情,但一类动物疫病的发生并非一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的发生,并非不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对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必须建立在科学诊断的基础上,必须比普通动物疫病的专业诊断更加严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只能按规定作技术性的诊断工作,诊断结果应按规定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认定。

二00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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