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福利制度改革

英国福利制度改革

改革福利制度的直接原因

1.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支出结构越来越不合理。1949年,社会保障支出在英国政府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仅为

13.5%,到1997年已经上升到32%,成为英国财政支出中比例最大的一项,几乎等于教育支出的三倍。从1978年到1997年,英国社会保障的实际支出水平平均每年增长4%,其增长速度高于其他任何一项政府支出。

英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根据经济状况调查支出的福利金,它是为收入和储蓄低于某一最低限度的人提供的救助,主要包括收入补助金和住房福利金。二是缴费性福利金,主要包括退休养老金和工伤保险金。三是既不需要接受经济状况调查也不需要缴费就可申请的福利金,主要是残疾福利金和儿童福利金。到了1990年代末,原有的福利制度使得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项目的支出比重越来越大,而这显然会使政府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不仅如此,由于这种支出结构还在客观上打击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那些人的积极性,同时对公民的储蓄动机产生了负激励,其长期结果将是进一步恶化政府财政状况。

2.“福利陷阱”导致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种消极的收入补偿制度,而没有起到鼓励公民通过工作和储蓄来实现自立的积极作用。“福利陷阱”是指由于非工作状态时的福利水平较高,领取的资格条件要求较松以及工作时的收入过低所引起的一种对福利的过度依赖现象。由于对一部分人来说,他们从领取福利状态转变到工作状态时收入增加幅度很小甚至为负值,因此,这些福利享受者就没有足够的动力摆脱对福利的依赖。福利制度本身缺乏强制性激励也是导致福利陷阱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英国福利项目基本上都没有要求适龄福利申请者积极地接触劳动力市场,接受培训或者从事志愿性工作。另外,英国伤残鉴定制度的不合理也导致一批人落入福利陷阱。由于伤残鉴定的结果只有全部残疾和无残疾两种,所以只要是通过了全残鉴定,那些即使还能够从事一定工作的劳动者也不用再去寻找任何工作,从而可以心安理得地靠福利度日。

3.欺诈现象普遍,福利基金损失严重。根据英国政府的估计,英国每年的福利支出中大约有40亿英镑因欺诈而白白损失。参与福利欺诈活动的不仅有一些福利金领取者,而且还包括一些不诚实的雇主和房东,有时还涉及政府官员,更为严重的是存在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种情况无疑既不符合福利制度本身的宗旨,也会对纳税人支持社会福利系统的积极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英国改革福利制度的主要措施

1998年3月,英政府正式出版了代表此次福利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的绿皮书——《英国的新蓝图:一种新的福利契约》。1999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福利改革与养老金法案》,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英国政府的福利改革计划。当前的英国福利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调整工作与福利的关系,使工作成为大多数人进入福利系统的唯一通道。为此,英政府制订并推行一项大规模的“从福利到工作”计划。这一被称为英国“新政”的庞大计划分别为青年人、长期失业者、单身父母、残疾人或长期患病者以及失业的失业者配偶等五种失业者分别制订了不同的行动计划,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其中主要包括:由专业人员为失业者提供灵活、专业化和个人化的咨询服务,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提供实用的求职和工作帮助,保证他们在就业的头12周内照领救济金等;通过工作家庭税收减免(包括儿童看护税收减免)、修改社会保险缴费规定、改革所得税制,以及规定最低工资等手段来提高工作的价值,增加工作对福利领取者的吸引力;政府承诺承担起改善公民就业机会的责任,同时要求有能力的个人也相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政府要求25岁以下青年失业者必须从事一种与劳动力市场积极接触的活动,不能再坐等救济金;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会导致扣罚两周救济金的处罚,第二次拒绝则被扣罚四周的救济金。

2.对整个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努力为人们提供更有保障的退休生活,恢复人们对养老金制度的信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这次英国福利制度改革的最重要方面之一。英国原有的养老体系大致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金额固定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它取决于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与个人工作时的收入无关,大约等于退休时年平均收入的15%

左右(1994年)。第二层次包括三部分,即与个人收入有关的国家第二养老金、职业养老金及个人养老金。国家允许有条件的劳动者自愿选择以加入后两种养老金计划为条件而退出国家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同时提供相应的国家养老保险缴费减免。但是,这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许多的问题。由于目前经常变换工作者的比例上升和公司规模普遍缩小等原因,职业养老金的扩展受到限制。此外,再加上职业养老金管理不善等问题,不少人认为职业养老金并不十分可靠。而且各养老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导致成本过高和销售误导等问题,结果造成一部分人中途就因无力缴费而停止投保。即使是一直缴费,最终也得不到多少养老金。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建立起一个新的养老金结构,除了继续强调国家基本养老金的基石作用和职业养老金的重要性之外,国家准备对原有的收入关联型国家养老保险进行改革,通过大幅度提高其受益水平而建立一个新的、主要针对低收入者的国家第二养老金,同时推行个人信托保全养老金计划。由于国家对于这种养老保险计划在成立条件、最高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要求以及投保者对基金管理的参与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它具有成本低、安全度高且适应面宽的特点,因此非常适合那些没有参加职业养老保险而又对原有的个人养老保险不信任的中高收入者。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集中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减少低收入者对救助性福利的依赖,同时希望中高收入者通过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信托保全养老保险为自己提供水平更高的养老保障,从而退出国家第二养老保险。此外,为了保护妇女的养老权益,1999年的《福利改革和养老金法案》还明确规定,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养老金视同财产对待。

3.打击和防止福利欺诈活动。减少福利欺诈损失也是英国当前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为此,英国政府加大了对福利欺诈活动的调查和侦破力度。如赋予地方政府在调查欺诈问题上更大的自主权,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激励;建立跨郡市联合工作小组来调查有组织的跨地区欺诈活动;设立反企业欺诈热线加强对雇主逃避社会保险缴费的打击。其次,英国政府还通过立法对福利欺诈行为进行更有效的惩治。过去对于欺诈行为,除了要求退还多发福利金并扣发一部分福利金外,只能靠提起诉讼这种成本较高而且费时的手段来对付欺诈者。1997年颁布的《社会保

障(欺诈)管理法》赋予社会保障部和地方政府以更大的经济惩罚权,并且规定了一项新的罪名“不诚实误述罪”。1998年的《社会保障法》又进一步扩大了对雇主和个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处罚的范围。在其他方面,英国政府努力通过改善计算机联网来加强对社会保险号码的管理,通过严格的福利享受资格认定程序和对公共福利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手段来减少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建立的福利欺诈巡查员制度也为提高社会保障各部门反欺诈活动的效果及加强地区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摘自《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的高福利国家之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其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变化、发展的产物。二战以后,为了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建立起来。经过了300多年漫长的发展过程,已经由过去教会组织的救济贫民活动,小规模、分散的福利措施,逐步发展成为一套比较完善的、覆盖全社会公民基本生活需求各方面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主要内容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的高福利国家之一。近几十年来,英国以国民保险和国民保健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不断的调整和修订,到目前已达到相当的规模和较高的水平。概括起来,英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国民保险、专项津贴、国民保健、个人社会福利、住房和教育福利等几个方面。

(一) 国民保险

1.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占社会保险收支的最大份额。养老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分为三个支柱:

第一支柱为国民养老金制度。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其特点有两个:一是普遍性,与就业无关,面向所有满足规定年龄和资格标准的国民;二是同一性,在收费和津贴上采用同一标准,不因个人收入、政治地位等差异而有区别。在英国,凡女满60周岁,男满65周岁,只要缴足保险费,退休后则可每周领取退休金。对80岁以上的高龄受保人,每周会增加一定的附加补助。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者,如继续工作满5年,可以在领工资的同时领取退休金。

第二支柱为就业关联养老金。它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规定凡缴纳保险费满20年者,可以在基本退休金外另得一笔和原收入水平相联系的附加退休金。

第三支柱为职业年金计划。以企业或单位为主承办,国家负责规范和监督。职业年金计划比国家经办的收入关联制度有更长的历史,这种形式提高了老年人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同时,职业年金计划主要是缴费确定型(约80%),职业养老金计划是采用积累制原则,其支付能力不受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影响,减轻了国民保险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2.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一直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英国失业保险法的突出特点是强制性,要求除了自雇者、缴纳减额保险费的已婚妇女和遗孀,所有周收入在58英镑以上的雇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属于国民保险的项目之一,其费用同样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承担,不再分项单独缴纳。但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如继续失业,则改为领取社会救济金。领取失业津贴者必须在人力服务委员会(即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寻找工作。

3.健康保险

英国的健康保险制度与其国民保险制度是相结合的,但健康保险属于国民保险体系,主要项目是发放疾病和生育补助金。疾病补助金分固定标准补助金和收入关联补助金两种,固定标准补助金即疾病津贴,收入关联补助金分别对周收入在125英镑以下者和以上者发放,前者每周39.25英镑,后者每周52.5英镑,有三天的等待期,最多支付28周,之后改为支付伤残抚恤金。生育津贴也分为两种,即固定标准的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此外,凡缴纳过社会保险金,怀孕26周且已为雇主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可获得由雇主支付的产妇福利补助。

4.工伤保险制度

英国是比较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西方国家,其制度覆盖了除自雇者以外的所有就业者。英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费用不同于其他国家由雇主单方承担,而是纳入国民保险体系中,实际上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

英国的工伤保险津贴分为暂时伤残补助、永久伤残抚恤金、医疗补助以及遗属补助,并以前两者为主。若申请人领取补助在28周之内,则领取等同于疾病津贴的暂时伤残补助;超过28周的,则领取永久伤残抚恤金。

遗属包括受供养的遗孀、鳏夫和子女及其符合条件的亲属,如父母或其他供养亲属。其待遇标准视遗属情况而定,发给一定数额的抚恤金。

(二) 国民保健制度(NHS)

根据国民保健法规定,所有的英国人都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但是牙科手术、视力检查和配眼镜要收费,对医生所开的每种药都要付处方费。国民保健系统规定由医师、护士、理疗师、体疗师、职业病医生、语言障碍治疗师和心理学医生对老人、伤残病人和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并免费向他们提供假肢、假眼、助听器、轮椅等医疗手段。重伤残病人可以免费使用响铃、无线电、电视、电话和取暖器等设备。

国民保健费用的88%由政府征收的税收来支付,其余由国民所缴纳的国民保险费和处方费与其他收费项目的收入来支付。

(三) 专项津贴制度

专项津贴又称偶发性津贴,它的核发不考虑受益人是否缴纳过国民保险,也不受受益人的收入水平和经济状况的影响,而是取决于受益人是否符合专项津贴所规定的项目内容。专项津贴主要是以保护儿童和扶助残疾人等为社会目标,它的项目较多,主要有:母亲津贴、儿童津贴、寡妇津贴、残疾人津贴、疾病照顾津贴、法定产妇津贴和法定疾病津贴等。

(四) 个人社会福利制度

英国的个人社会福利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组织针对有特殊困难的居民所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各类服务,具体包括:

(1)为失去工作和劳动能力的人建造适合他们居住的特种住房,安装供他们使用的电话或电视机,安排他们学习工艺品的制造和其他职业,向他们提供特种教育等。

(2)对精神病患者在其本人家庭内实行登记治疗,建立精神残疾者训练中心,处理由精神病患者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帮助一些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

(3)对于建造托儿所、幼儿园和儿童游乐场等项目设施提供方便和支持。对有儿童的家庭,特别是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抚育儿童的帮助和指导,重视儿童的健康卫生。

(4)政府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送餐上门、日间服务、夜间服务、洗衣、看管孩子等,并提供老年人俱乐部和娱乐室。

(5)对于有病人、老年人和产妇的家庭,社会服务部门通过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织进行登门访问,并向其提供相关的咨询建议和帮助。

(五) 住房福利制度

中央政府强制地方政府建立福利住房,并进行补贴,再由地方政府以低租金的方式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地方当局所拥有的住房优先接纳居住条件较差或居住过分拥挤的房客。

政府和建筑协会还通过发放低于市场利率的房贷补贴居民购买自住房,贷款者每月收入中用于偿付住房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免交所得税。

对于低收入家庭,政府发放住房津贴。对于第一次购买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政府还给予额外的津贴和其他优惠条件。

(六) 教育福利制度

在西欧各国中,英国的教育事业一直是比较发达的。大部分学生(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是教育基金资助的免费生。免费生除了免缴学费外,书本和其它学习用具也都免费提供。自费的私立学校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4%。高等教育虽不免费,但大学生中90%的人可以获得政府发放的津贴。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管理

英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及其最终的收入构成分为七个部分:

(1)雇主缴纳部分,约占45%;

(2)雇员缴纳部分,约占37%;

(3)自由职业者缴纳部分,约占2%;

(4)其它公民缴纳部分,约占2%;

(5)中央政府拨款部分,约占13%;

(6)利息收入,约占2%;

(7)其它。不到1%。

基金来源的趋势是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主,以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

三、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

1.体系完整,覆盖面广,项目分类合理

英国的社会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形成保险、救助、津贴三大类。总体来看,它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密切相关,与教育、医疗和收入分配制度密切相关。

就社会保障本身看,三类分工明确:社会保险与社会成员的就业联在一起,其收益与其缴费完成情况结合,未缴费者无权享受,缴费多者多享受,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社会救助属社会的无条件帮助,直接与受益人的收入水平联系,而与保险缴费无关,救助完全体现了道德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专项津贴应当属于社会关爱范畴,是国民对于特殊人民的优待,体现了社会的精神文明。

2. 社会保障的普遍主义取向

英国国民保险待遇是与收入脱钩的,无论受保人的缴费多少,都同样的享受定额待遇,在受保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分配。国民保险提供的受赡养人待遇,则将受保人之间的再分配延续到他们的家庭,由于国民保险几乎覆盖了全部劳动者,通过受供养人待遇又延伸到几乎全体公民,因此尽管它在形式上是社会保险,实质上却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社会保障。

3. 向家庭渗透较深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其涉及项目全面,覆盖面广泛,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传统家庭赡养职能。英国国民保险在待遇设计上的指导原则不是工资丧失的补偿,而是着重考虑到劳动者的家庭赡养情况,把待遇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维持受保人的生活,另一部分维持赡养人的生活,在这一方面,国民保险待遇为受保人承担了赡养家庭的责任。

英国实施的以“全民保障,全面保障”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了社会各类成员享有基本的生活和生命健康的权益,提高了绝大部分人群的生活水平,减少了整个社会的贫困面和贫困程度;调节了收入分配差距,促进了经济的平稳发展。因此而成为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国家的典范,为众多西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赵 凡

英国等西方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已有上百年的历史。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提高社会物质文化水

平、缓和国内阶级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普遍福利

”政策所带来的种种弊端,诸如社会保障标准居高不下,国

家财政负担日趋沉重,由此诱发了一部分人坐享社会福利的

懒惰思想等,也日益明显。因而,英国等西方国家相继对其

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此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教训,对

于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社会保障标准不能过高,保障范围不能过宽

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率先宣布已成为向人民提供 “从摇篮到坟墓”福利的国家,曾经风光一时。进入七十年 代以来,随着社会福利费用不断增加,国家财力已越来越难 以为继,不得不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一系列旨在减轻国家 财政负担的改革。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将进 入老龄化社会。这一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走英国社会保障 制度无所不包的老路,应预筹资金,应付老龄化高潮的到来。 因此,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都不能把社会保障水平定 得过高,也不能把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搞得过宽。 不断提高个人自我保障水平

英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私有化,如将国家负担的养老 金转为个人、企业负担等,持鼓励的态度。尽管这些改革, 有的不可能彻底推行,但提高自我保障水平,已是大势所趋。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能处理好职工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之间的关系。当前,应在我国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制度 改革中,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国 家应统筹好社会资金,企业应积极开展补充保险。同时,应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职工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逐步提高个 人缴费的比例。

要用好、用活失业保险金

英国等西方国家鉴于失业保险水平过高会滋长惰性等问 题,实施了降低失业保险水平、严格失业保险金发放等改革 措施,有积极的作用。总起来看,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还严 重不足,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同时,应未雨绸缪,明确改革 的指导思想、严格把好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关,对放弃或不珍 惜再就业机会的人员,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以鼓励他们重 谋职业;合理确定基金的使用结构,逐步增大失业保险基金 中用于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的比重。

建立统分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实践证明,不同社会保险 项目分由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一套保险基金的运营、 监督等机构,必然会加大管理成本。同时,因保险基金不能 调剂使用,难以分散风险。但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也难以适 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为提高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我国 应建立统分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 营上,为发挥劳动部门再就业方面的优势,把失业救济与再 就业紧密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实现政府充分就业的宏观调控 目标,失业保险金可由劳动部门事业单位按规定收支、管理。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由社会保障机构所属事业 单位承担。

英国福利制度改革

改革福利制度的直接原因

1.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支出结构越来越不合理。1949年,社会保障支出在英国政府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仅为

13.5%,到1997年已经上升到32%,成为英国财政支出中比例最大的一项,几乎等于教育支出的三倍。从1978年到1997年,英国社会保障的实际支出水平平均每年增长4%,其增长速度高于其他任何一项政府支出。

英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根据经济状况调查支出的福利金,它是为收入和储蓄低于某一最低限度的人提供的救助,主要包括收入补助金和住房福利金。二是缴费性福利金,主要包括退休养老金和工伤保险金。三是既不需要接受经济状况调查也不需要缴费就可申请的福利金,主要是残疾福利金和儿童福利金。到了1990年代末,原有的福利制度使得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项目的支出比重越来越大,而这显然会使政府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不仅如此,由于这种支出结构还在客观上打击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那些人的积极性,同时对公民的储蓄动机产生了负激励,其长期结果将是进一步恶化政府财政状况。

2.“福利陷阱”导致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种消极的收入补偿制度,而没有起到鼓励公民通过工作和储蓄来实现自立的积极作用。“福利陷阱”是指由于非工作状态时的福利水平较高,领取的资格条件要求较松以及工作时的收入过低所引起的一种对福利的过度依赖现象。由于对一部分人来说,他们从领取福利状态转变到工作状态时收入增加幅度很小甚至为负值,因此,这些福利享受者就没有足够的动力摆脱对福利的依赖。福利制度本身缺乏强制性激励也是导致福利陷阱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英国福利项目基本上都没有要求适龄福利申请者积极地接触劳动力市场,接受培训或者从事志愿性工作。另外,英国伤残鉴定制度的不合理也导致一批人落入福利陷阱。由于伤残鉴定的结果只有全部残疾和无残疾两种,所以只要是通过了全残鉴定,那些即使还能够从事一定工作的劳动者也不用再去寻找任何工作,从而可以心安理得地靠福利度日。

3.欺诈现象普遍,福利基金损失严重。根据英国政府的估计,英国每年的福利支出中大约有40亿英镑因欺诈而白白损失。参与福利欺诈活动的不仅有一些福利金领取者,而且还包括一些不诚实的雇主和房东,有时还涉及政府官员,更为严重的是存在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种情况无疑既不符合福利制度本身的宗旨,也会对纳税人支持社会福利系统的积极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英国改革福利制度的主要措施

1998年3月,英政府正式出版了代表此次福利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的绿皮书——《英国的新蓝图:一种新的福利契约》。1999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福利改革与养老金法案》,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英国政府的福利改革计划。当前的英国福利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调整工作与福利的关系,使工作成为大多数人进入福利系统的唯一通道。为此,英政府制订并推行一项大规模的“从福利到工作”计划。这一被称为英国“新政”的庞大计划分别为青年人、长期失业者、单身父母、残疾人或长期患病者以及失业的失业者配偶等五种失业者分别制订了不同的行动计划,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其中主要包括:由专业人员为失业者提供灵活、专业化和个人化的咨询服务,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提供实用的求职和工作帮助,保证他们在就业的头12周内照领救济金等;通过工作家庭税收减免(包括儿童看护税收减免)、修改社会保险缴费规定、改革所得税制,以及规定最低工资等手段来提高工作的价值,增加工作对福利领取者的吸引力;政府承诺承担起改善公民就业机会的责任,同时要求有能力的个人也相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政府要求25岁以下青年失业者必须从事一种与劳动力市场积极接触的活动,不能再坐等救济金;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会导致扣罚两周救济金的处罚,第二次拒绝则被扣罚四周的救济金。

2.对整个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努力为人们提供更有保障的退休生活,恢复人们对养老金制度的信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这次英国福利制度改革的最重要方面之一。英国原有的养老体系大致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金额固定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它取决于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与个人工作时的收入无关,大约等于退休时年平均收入的15%

左右(1994年)。第二层次包括三部分,即与个人收入有关的国家第二养老金、职业养老金及个人养老金。国家允许有条件的劳动者自愿选择以加入后两种养老金计划为条件而退出国家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同时提供相应的国家养老保险缴费减免。但是,这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许多的问题。由于目前经常变换工作者的比例上升和公司规模普遍缩小等原因,职业养老金的扩展受到限制。此外,再加上职业养老金管理不善等问题,不少人认为职业养老金并不十分可靠。而且各养老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导致成本过高和销售误导等问题,结果造成一部分人中途就因无力缴费而停止投保。即使是一直缴费,最终也得不到多少养老金。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建立起一个新的养老金结构,除了继续强调国家基本养老金的基石作用和职业养老金的重要性之外,国家准备对原有的收入关联型国家养老保险进行改革,通过大幅度提高其受益水平而建立一个新的、主要针对低收入者的国家第二养老金,同时推行个人信托保全养老金计划。由于国家对于这种养老保险计划在成立条件、最高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要求以及投保者对基金管理的参与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它具有成本低、安全度高且适应面宽的特点,因此非常适合那些没有参加职业养老保险而又对原有的个人养老保险不信任的中高收入者。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集中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减少低收入者对救助性福利的依赖,同时希望中高收入者通过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信托保全养老保险为自己提供水平更高的养老保障,从而退出国家第二养老保险。此外,为了保护妇女的养老权益,1999年的《福利改革和养老金法案》还明确规定,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养老金视同财产对待。

3.打击和防止福利欺诈活动。减少福利欺诈损失也是英国当前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为此,英国政府加大了对福利欺诈活动的调查和侦破力度。如赋予地方政府在调查欺诈问题上更大的自主权,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激励;建立跨郡市联合工作小组来调查有组织的跨地区欺诈活动;设立反企业欺诈热线加强对雇主逃避社会保险缴费的打击。其次,英国政府还通过立法对福利欺诈行为进行更有效的惩治。过去对于欺诈行为,除了要求退还多发福利金并扣发一部分福利金外,只能靠提起诉讼这种成本较高而且费时的手段来对付欺诈者。1997年颁布的《社会保

障(欺诈)管理法》赋予社会保障部和地方政府以更大的经济惩罚权,并且规定了一项新的罪名“不诚实误述罪”。1998年的《社会保障法》又进一步扩大了对雇主和个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处罚的范围。在其他方面,英国政府努力通过改善计算机联网来加强对社会保险号码的管理,通过严格的福利享受资格认定程序和对公共福利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手段来减少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建立的福利欺诈巡查员制度也为提高社会保障各部门反欺诈活动的效果及加强地区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摘自《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的高福利国家之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其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变化、发展的产物。二战以后,为了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建立起来。经过了300多年漫长的发展过程,已经由过去教会组织的救济贫民活动,小规模、分散的福利措施,逐步发展成为一套比较完善的、覆盖全社会公民基本生活需求各方面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主要内容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的高福利国家之一。近几十年来,英国以国民保险和国民保健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不断的调整和修订,到目前已达到相当的规模和较高的水平。概括起来,英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国民保险、专项津贴、国民保健、个人社会福利、住房和教育福利等几个方面。

(一) 国民保险

1.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占社会保险收支的最大份额。养老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分为三个支柱:

第一支柱为国民养老金制度。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其特点有两个:一是普遍性,与就业无关,面向所有满足规定年龄和资格标准的国民;二是同一性,在收费和津贴上采用同一标准,不因个人收入、政治地位等差异而有区别。在英国,凡女满60周岁,男满65周岁,只要缴足保险费,退休后则可每周领取退休金。对80岁以上的高龄受保人,每周会增加一定的附加补助。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者,如继续工作满5年,可以在领工资的同时领取退休金。

第二支柱为就业关联养老金。它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规定凡缴纳保险费满20年者,可以在基本退休金外另得一笔和原收入水平相联系的附加退休金。

第三支柱为职业年金计划。以企业或单位为主承办,国家负责规范和监督。职业年金计划比国家经办的收入关联制度有更长的历史,这种形式提高了老年人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同时,职业年金计划主要是缴费确定型(约80%),职业养老金计划是采用积累制原则,其支付能力不受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影响,减轻了国民保险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2.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一直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英国失业保险法的突出特点是强制性,要求除了自雇者、缴纳减额保险费的已婚妇女和遗孀,所有周收入在58英镑以上的雇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属于国民保险的项目之一,其费用同样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承担,不再分项单独缴纳。但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如继续失业,则改为领取社会救济金。领取失业津贴者必须在人力服务委员会(即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寻找工作。

3.健康保险

英国的健康保险制度与其国民保险制度是相结合的,但健康保险属于国民保险体系,主要项目是发放疾病和生育补助金。疾病补助金分固定标准补助金和收入关联补助金两种,固定标准补助金即疾病津贴,收入关联补助金分别对周收入在125英镑以下者和以上者发放,前者每周39.25英镑,后者每周52.5英镑,有三天的等待期,最多支付28周,之后改为支付伤残抚恤金。生育津贴也分为两种,即固定标准的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此外,凡缴纳过社会保险金,怀孕26周且已为雇主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可获得由雇主支付的产妇福利补助。

4.工伤保险制度

英国是比较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西方国家,其制度覆盖了除自雇者以外的所有就业者。英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费用不同于其他国家由雇主单方承担,而是纳入国民保险体系中,实际上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

英国的工伤保险津贴分为暂时伤残补助、永久伤残抚恤金、医疗补助以及遗属补助,并以前两者为主。若申请人领取补助在28周之内,则领取等同于疾病津贴的暂时伤残补助;超过28周的,则领取永久伤残抚恤金。

遗属包括受供养的遗孀、鳏夫和子女及其符合条件的亲属,如父母或其他供养亲属。其待遇标准视遗属情况而定,发给一定数额的抚恤金。

(二) 国民保健制度(NHS)

根据国民保健法规定,所有的英国人都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但是牙科手术、视力检查和配眼镜要收费,对医生所开的每种药都要付处方费。国民保健系统规定由医师、护士、理疗师、体疗师、职业病医生、语言障碍治疗师和心理学医生对老人、伤残病人和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并免费向他们提供假肢、假眼、助听器、轮椅等医疗手段。重伤残病人可以免费使用响铃、无线电、电视、电话和取暖器等设备。

国民保健费用的88%由政府征收的税收来支付,其余由国民所缴纳的国民保险费和处方费与其他收费项目的收入来支付。

(三) 专项津贴制度

专项津贴又称偶发性津贴,它的核发不考虑受益人是否缴纳过国民保险,也不受受益人的收入水平和经济状况的影响,而是取决于受益人是否符合专项津贴所规定的项目内容。专项津贴主要是以保护儿童和扶助残疾人等为社会目标,它的项目较多,主要有:母亲津贴、儿童津贴、寡妇津贴、残疾人津贴、疾病照顾津贴、法定产妇津贴和法定疾病津贴等。

(四) 个人社会福利制度

英国的个人社会福利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组织针对有特殊困难的居民所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各类服务,具体包括:

(1)为失去工作和劳动能力的人建造适合他们居住的特种住房,安装供他们使用的电话或电视机,安排他们学习工艺品的制造和其他职业,向他们提供特种教育等。

(2)对精神病患者在其本人家庭内实行登记治疗,建立精神残疾者训练中心,处理由精神病患者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帮助一些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

(3)对于建造托儿所、幼儿园和儿童游乐场等项目设施提供方便和支持。对有儿童的家庭,特别是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抚育儿童的帮助和指导,重视儿童的健康卫生。

(4)政府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送餐上门、日间服务、夜间服务、洗衣、看管孩子等,并提供老年人俱乐部和娱乐室。

(5)对于有病人、老年人和产妇的家庭,社会服务部门通过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织进行登门访问,并向其提供相关的咨询建议和帮助。

(五) 住房福利制度

中央政府强制地方政府建立福利住房,并进行补贴,再由地方政府以低租金的方式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地方当局所拥有的住房优先接纳居住条件较差或居住过分拥挤的房客。

政府和建筑协会还通过发放低于市场利率的房贷补贴居民购买自住房,贷款者每月收入中用于偿付住房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免交所得税。

对于低收入家庭,政府发放住房津贴。对于第一次购买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政府还给予额外的津贴和其他优惠条件。

(六) 教育福利制度

在西欧各国中,英国的教育事业一直是比较发达的。大部分学生(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是教育基金资助的免费生。免费生除了免缴学费外,书本和其它学习用具也都免费提供。自费的私立学校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4%。高等教育虽不免费,但大学生中90%的人可以获得政府发放的津贴。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管理

英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及其最终的收入构成分为七个部分:

(1)雇主缴纳部分,约占45%;

(2)雇员缴纳部分,约占37%;

(3)自由职业者缴纳部分,约占2%;

(4)其它公民缴纳部分,约占2%;

(5)中央政府拨款部分,约占13%;

(6)利息收入,约占2%;

(7)其它。不到1%。

基金来源的趋势是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主,以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

三、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

1.体系完整,覆盖面广,项目分类合理

英国的社会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形成保险、救助、津贴三大类。总体来看,它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密切相关,与教育、医疗和收入分配制度密切相关。

就社会保障本身看,三类分工明确:社会保险与社会成员的就业联在一起,其收益与其缴费完成情况结合,未缴费者无权享受,缴费多者多享受,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社会救助属社会的无条件帮助,直接与受益人的收入水平联系,而与保险缴费无关,救助完全体现了道德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专项津贴应当属于社会关爱范畴,是国民对于特殊人民的优待,体现了社会的精神文明。

2. 社会保障的普遍主义取向

英国国民保险待遇是与收入脱钩的,无论受保人的缴费多少,都同样的享受定额待遇,在受保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分配。国民保险提供的受赡养人待遇,则将受保人之间的再分配延续到他们的家庭,由于国民保险几乎覆盖了全部劳动者,通过受供养人待遇又延伸到几乎全体公民,因此尽管它在形式上是社会保险,实质上却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社会保障。

3. 向家庭渗透较深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其涉及项目全面,覆盖面广泛,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传统家庭赡养职能。英国国民保险在待遇设计上的指导原则不是工资丧失的补偿,而是着重考虑到劳动者的家庭赡养情况,把待遇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维持受保人的生活,另一部分维持赡养人的生活,在这一方面,国民保险待遇为受保人承担了赡养家庭的责任。

英国实施的以“全民保障,全面保障”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了社会各类成员享有基本的生活和生命健康的权益,提高了绝大部分人群的生活水平,减少了整个社会的贫困面和贫困程度;调节了收入分配差距,促进了经济的平稳发展。因此而成为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国家的典范,为众多西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赵 凡

英国等西方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已有上百年的历史。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提高社会物质文化水

平、缓和国内阶级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普遍福利

”政策所带来的种种弊端,诸如社会保障标准居高不下,国

家财政负担日趋沉重,由此诱发了一部分人坐享社会福利的

懒惰思想等,也日益明显。因而,英国等西方国家相继对其

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此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教训,对

于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社会保障标准不能过高,保障范围不能过宽

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率先宣布已成为向人民提供 “从摇篮到坟墓”福利的国家,曾经风光一时。进入七十年 代以来,随着社会福利费用不断增加,国家财力已越来越难 以为继,不得不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一系列旨在减轻国家 财政负担的改革。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将进 入老龄化社会。这一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走英国社会保障 制度无所不包的老路,应预筹资金,应付老龄化高潮的到来。 因此,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都不能把社会保障水平定 得过高,也不能把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搞得过宽。 不断提高个人自我保障水平

英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私有化,如将国家负担的养老 金转为个人、企业负担等,持鼓励的态度。尽管这些改革, 有的不可能彻底推行,但提高自我保障水平,已是大势所趋。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能处理好职工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之间的关系。当前,应在我国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制度 改革中,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国 家应统筹好社会资金,企业应积极开展补充保险。同时,应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职工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逐步提高个 人缴费的比例。

要用好、用活失业保险金

英国等西方国家鉴于失业保险水平过高会滋长惰性等问 题,实施了降低失业保险水平、严格失业保险金发放等改革 措施,有积极的作用。总起来看,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还严 重不足,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同时,应未雨绸缪,明确改革 的指导思想、严格把好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关,对放弃或不珍 惜再就业机会的人员,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以鼓励他们重 谋职业;合理确定基金的使用结构,逐步增大失业保险基金 中用于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的比重。

建立统分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实践证明,不同社会保险 项目分由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一套保险基金的运营、 监督等机构,必然会加大管理成本。同时,因保险基金不能 调剂使用,难以分散风险。但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也难以适 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为提高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我国 应建立统分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 营上,为发挥劳动部门再就业方面的优势,把失业救济与再 就业紧密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实现政府充分就业的宏观调控 目标,失业保险金可由劳动部门事业单位按规定收支、管理。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由社会保障机构所属事业 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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