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题
1、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3、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简述解除触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④不可抗力;⑤危难;⑥危急情况。
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是指责任国通过必要的形式履行其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通过停止不法行为和给予受害国赔偿等形式履行其次级国际义务。国家责任的履行涉及援引一国的责任和反措施的问题
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外交保护是直接涉及所在国的权益的国家行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国民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3)符合“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因为这是构成国家责任的前提。
简述引渡的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2)被请求国审查;3)执行引渡。
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国际保护人权机制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建立的,旨在促进国家间合作以监督保障国家履行其在人权领域内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防止和惩制违背义务行为的相关制度。
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
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人和事都要受船舶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管辖。
2,普遍管辖
为了同在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按照国际法应受惩罚的国际犯罪进行斗争,加强各国在这一方面的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国家上很早就形成了对这种罪行的普遍管辖制度。在国际海洋法中,被置于普遍管辖的国际罪行是海盗行为。
3,所有国家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义务:
(1)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卖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2)从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登临权
军舰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以赔偿。
5,紧追权
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权益,赋予沿海国在公海上行驶的一项特殊权利。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
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无效的原因:
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一、简述题
1、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3、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简述解除触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④不可抗力;⑤危难;⑥危急情况。
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是指责任国通过必要的形式履行其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通过停止不法行为和给予受害国赔偿等形式履行其次级国际义务。国家责任的履行涉及援引一国的责任和反措施的问题
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外交保护是直接涉及所在国的权益的国家行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国民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3)符合“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因为这是构成国家责任的前提。
简述引渡的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2)被请求国审查;3)执行引渡。
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国际保护人权机制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建立的,旨在促进国家间合作以监督保障国家履行其在人权领域内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防止和惩制违背义务行为的相关制度。
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
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人和事都要受船舶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管辖。
2,普遍管辖
为了同在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按照国际法应受惩罚的国际犯罪进行斗争,加强各国在这一方面的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国家上很早就形成了对这种罪行的普遍管辖制度。在国际海洋法中,被置于普遍管辖的国际罪行是海盗行为。
3,所有国家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义务:
(1)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卖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2)从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登临权
军舰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以赔偿。
5,紧追权
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权益,赋予沿海国在公海上行驶的一项特殊权利。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
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无效的原因:
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