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性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权利的重要性并已着手保护该项权利,例如商标权,企业可以通过国内注册在国内得到商标权利保护,或通过国际注册在国外也同样能够使自身商标权利得到保护。这些保护途径似乎已滴水不漏,但实际上很多企业还是遗漏了一个重要环节,即进出口贸易环节——海关。

近年来海关查获的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案件的比例在逐步提高,仅在2008年,全国海关扣留侵犯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货物553批,扣留侵权商品23,722,904件,价值人民币45,245,261元.2009年,中国海关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共中止放行进出口货物6.7万批,其中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扣留的近6.6万批。和2008年相比,2009年海关中止放行货物的批次增长了4.1倍;扣留侵权货物 的批次增长了近5倍。可见进出口贸易环节所出现的知识产权权利纠纷已日益频繁,为此有必要让企业了解海关在知识产权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企业如何通过申请使得自身的知识产权在进出口环节获得海关的保护。

一、简述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及存在的优缺点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执法模式:被动保护(依申请保护)和主动保护(依职权保护)。

(1)被动保护(依申请保护):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要是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照其申请对其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海关依据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但是海关不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要求协助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海关应当立即放行货物。

被动保护的缺点在于:只有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了侵权嫌疑货物并向海关提出了保护申请,海关才会依照申请扣留这一批货物,即不申请不扣留。这一保护模式将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完全寄托在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身上,权利人不申请,海关就不扣留也不查处,但是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可能随时都会发现有侵权嫌疑货物在海关准备(进)出口,使得部分侵权嫌疑货物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顺利通过海关(进)出口,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2)主动保护(依职权保护):指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其前提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海关对能够认定侵权的货物,应当予以没收;不能认定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海关有权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主动保护的优点在于解决了被动保护所存在问题,只要权利人向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并予以核准登记,则海关就可以在进出口环节主动替权利人监控侵权嫌疑货物,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海关不但可以主动扣留货物还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这一保护模式帮助权利人大大减轻了维权负担,使得权利人能够及时发现侵权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性

(1)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主动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即使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扣留侵权货物并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主动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和处理。

(2)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助于海关及时发现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等情况,使海关可以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主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助于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4)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有权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肆无忌惮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遵守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5)未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货物,海关扣留时间(20个工作日)短于已经进行过知识产权备案的货物(55个工作日)。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性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权利的重要性并已着手保护该项权利,例如商标权,企业可以通过国内注册在国内得到商标权利保护,或通过国际注册在国外也同样能够使自身商标权利得到保护。这些保护途径似乎已滴水不漏,但实际上很多企业还是遗漏了一个重要环节,即进出口贸易环节——海关。

近年来海关查获的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案件的比例在逐步提高,仅在2008年,全国海关扣留侵犯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货物553批,扣留侵权商品23,722,904件,价值人民币45,245,261元.2009年,中国海关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共中止放行进出口货物6.7万批,其中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扣留的近6.6万批。和2008年相比,2009年海关中止放行货物的批次增长了4.1倍;扣留侵权货物 的批次增长了近5倍。可见进出口贸易环节所出现的知识产权权利纠纷已日益频繁,为此有必要让企业了解海关在知识产权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企业如何通过申请使得自身的知识产权在进出口环节获得海关的保护。

一、简述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及存在的优缺点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执法模式:被动保护(依申请保护)和主动保护(依职权保护)。

(1)被动保护(依申请保护):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要是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照其申请对其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海关依据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但是海关不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要求协助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海关应当立即放行货物。

被动保护的缺点在于:只有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了侵权嫌疑货物并向海关提出了保护申请,海关才会依照申请扣留这一批货物,即不申请不扣留。这一保护模式将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完全寄托在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身上,权利人不申请,海关就不扣留也不查处,但是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可能随时都会发现有侵权嫌疑货物在海关准备(进)出口,使得部分侵权嫌疑货物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顺利通过海关(进)出口,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2)主动保护(依职权保护):指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其前提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海关对能够认定侵权的货物,应当予以没收;不能认定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海关有权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主动保护的优点在于解决了被动保护所存在问题,只要权利人向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并予以核准登记,则海关就可以在进出口环节主动替权利人监控侵权嫌疑货物,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海关不但可以主动扣留货物还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这一保护模式帮助权利人大大减轻了维权负担,使得权利人能够及时发现侵权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性

(1)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主动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即使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扣留侵权货物并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主动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和处理。

(2)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助于海关及时发现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等情况,使海关可以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主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助于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4)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有权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肆无忌惮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遵守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5)未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货物,海关扣留时间(20个工作日)短于已经进行过知识产权备案的货物(5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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