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之我见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之我见

杨长虹

[摘 要]科学制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关乎妥善修复保护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之大略,本文为此审慎而细致地就标准制订中的诸方面问题作了专门探究。以求在总体思路、指导原则、细则架构等方面有所明辨,并希冀引起同人争鸣,广集众家之智慧,终成此事。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

[中图分类号]G25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8214(2008)05-0119-03

制订实施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化工作。它对推动我国

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管理工作不断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道路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目前,文化部已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适用于汉文的《古籍定级标准》(WH /T20-2006),这为继而制订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提供了可参见的文本及可借鉴的经验。然而,由于各少数民族之间在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客观存在的不平衡性及受到本民族传统文化、宗教习俗和居住地域环境等因素影响,使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在产生、流传以及版本特征形成等方面显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况。所以,我们在制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时,不可能简单地从汉文古籍定级标准直接进行移植。而要在总体思路、指导原则上,尽可能多地考虑民族因素;在制订细则时充分反映和突出民族特点。同时,还要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及建议,使制订出的标准既能够符合我国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实际状况,又能够确切体现标准的可控性、适应性、一致性等特定内涵。[1]在探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简要回顾一下,我国近30年来包括各民族古籍在内的古籍整理保护事业发展历程,这对理解制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具有一定意义。

自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国家各项改革事业的迅速发展,古籍整理保护工作也跃入新

的发展时期。1981年,[中发37号]文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自那以后,我国古籍整理工作步步推进,层层深入,不断迈向新的进程。1983年,国家民委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座谈会。1984年,国家民委专门成立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2002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中华再造善本工程”。2005年,文化部、财政部又联合启动了“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是年,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列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中。 2006年,文化部为推动“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的实施,出台了《古籍定级标准》等若干部颁标准。是年,《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被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建立由文化

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是年,文化部、国家民委共同决定,尽快制订出台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并委托中国民族图书馆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综观上述不难看出,制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是时代的需要。

1制订定级标准的总体思路及指导原则

1.1制订定级标准的总体思路

制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一个基本,贯穿一条主线。

坚持一个基本,即坚持以标准化的核心内涵为基本设计理念,统一标准框架,合理区分等级,科学界定条款,适度放宽准绳。标准化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GB /T 3951—83])也就是说,在实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分级管理中,对大批量不同文种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是一种重复性活动,当中依据的概念、方法被反复应用,而这些重复性事物和概念,只有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才能达到统一,使业界获得共同遵循的古籍等级管理最佳秩序和由此分享同等政策保护带来的社会效益。

标准化的核心内涵是:①一致性。即对同一属性的事物用统一尺度进行衡量,统一是标准的本质内涵。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和汉文古籍二者本质属性相同,都是古籍。所以,定级标准无论在指导原则还是细则上要基本趋向一致。二是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之间在定级标准中,不因强调特殊性而各不相同,也应遵循一致性的指导原则和细则。这两个一致,体现了共性与个性共存又不失特点的协调统一。②适应性。即体现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细则的兼容和互换特点。兼容要求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在定级标准中,依据相同细则,彼此不会产生矛盾;互换要求不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特点能在少数民图书馆理论与实践民族文献·地方文献:研究与开发2008(5)·111199·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细则中都得到满足。③可控性。即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细则中的各个条款应是能够适宜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等级区分的最佳选择,能够充分反映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特点和流传情况。④可操作性。即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细则应简约明了,释解清晰,不生歧义,使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能够比较容易准确地归入相应等级中。

贯穿一条主线。即把高效管理、科学保护、妥善修复及合理利用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始终作为制订定级标准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明确制订定级标准只是标,而实为加强保护修复古籍才是本。因此,不论在制订定级标准中遇到多么复杂的局面和难以解决的问题,都要以这条主线为取法尺度,权衡利弊。不以枝节所惑,顾以大局为重,细心斟酌,反复推敲,择其善而制订标准。同时,还要着重注意处理好一个关系,即谨慎融通应普遍遵循的标准规则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特殊情况相适应的关系;突破一个关键,即努力破解由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版本识别困难等因素造成制订定级标准障碍的关键问题。[2]

1.2制订定级标准的指导原则

制订定级标准的指导原则实际上是制订细则过程中应贯彻始终的通则。汉文古籍定级标准提出三性原则,即用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和艺术代表性来划分古籍等级,同时又提出不唯时限性,等次上靠、等次下调等原则对等级进行调控。这些原则无疑同样也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的制订,只是在具体应用时要根据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特点加以灵活处置。(1)历史文物性原则。即以侧重于古籍传本产生的时代为衡量尺度。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其版印、抄写时代较早,具有珍藏价值;二是指其可作为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实物见证,具有物证价值。(2)学术资料性原则。即以侧重古籍反映的学科内容为衡量尺度。其价值体现在:一是精校细勘,文字讹误较少,注疏缜密;二是学术见解独到,有学派特点,系统归纳众说,或在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领域、某一人物、某一事件方面,资料比较集中、完善或稀见。(3)艺术代表性原则。侧重以古籍版本具有的印刷技术和装帧艺术特征为衡量尺度。价值体现在能够反映古代各种印刷技术的发明、发展和成熟水平;能够反映古籍各种装帧形制的演变,包括用纸、印制的变化;能够反映古代造纸工艺的进步和印刷技术水平的提高。三性原则实际上归结了善本古籍的特点。(4)不唯时限性原则。即以侧重古籍的实际价值为衡量尺度,将划分古籍等级第一标准的时限性略其次。这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在辩证处理古籍产生时限与实际价值关系时,试图做出最佳选择。对此文物家未必苟同,但它的确体现了版本家的藏书观点,反映了古籍不完全同于文物客观存在的事实。(5)民族平等性原则。即以

侧重平等看待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产生、流传情况为衡量尺度。它与历史文物性原则有些近似,但含义不完全相同。它侧重强调的是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在定级时应享受平等待遇,即使这个民族的民族文字古籍产生在近现代或年代不详需推断而定,它也应该与产生于公元2世纪的民族文字古籍有同等评定相应等级的权利。前提条件是,它先要与本民族存世流传古籍按三性原则、不唯时限性原则以及等级上靠或下调原则进行权衡对比。

2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细则构想

●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1)元代及其以前(包括辽、西夏、金、蒙古时期)以各少数民族文字(如佉卢文、焉耆-龟兹文、粟特文、突厥文、回鹘文、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八思巴文、古藏文、老蒙古文、老傣文等)刻印、抄写保存较为完整的书籍。

(2)明代及其以前刊刻、抄写保存较为完整的彝文书籍。

(3)明代及其以前写、抄保存较为完整的察合台文书籍。

(4)明代及其以前用特殊纸张印刷,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书籍。

(5)清顺治以前刊印、抄写保存较为完整的满文书籍。

(6)清乾隆以前刊印、抄写保存较为完整,规模宏大,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的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

(7)清代及其以前以古壮文、东巴文、哥巴文、水书、白文、尔苏沙巴文刻印、抄写的孤本书籍。

●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的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1)元代及其以前(包括辽、西夏、金、蒙古时期)以各少数民族文字(如怯们卢文、焉耆一龟兹文、粟特文、突厥文、回鹘文、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八思巴文、古藏文、老蒙古文、老傣文等)刻印、抄写的残本或残页。

(2)明代至清乾隆时期以各少数民族文字刊刻、抄写的书籍。如,察合台文写本、抄本;明永乐年间的女真文书籍;八思巴文抄本;回鹘式蒙古文书籍;托忒式蒙古文写抄本:满文印抄本;藏文印抄本:傣文贝叶经写本;古壮文、东巴文、哥巴文、水书、白文、尔苏沙巴文刻印、抄写较早时期的残本或残页。

●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1)清嘉庆至清宣统三年的各少数民族文字抄本、印本。

(2)难以断代,但推定或公认年代早于民国,且具有少数民族社会、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的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

●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1)1912年至1949年,以各少数民族文字刻印、抄写,具有少数民族社会、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的珍稀书籍。

(2)1949年以后,抄写或影录已亡佚的少数民族文字珍稀书籍。

3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细则构想说明

●关于一级的划分

(1)唐五代以前(10世纪上半叶前)产生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有怯们卢文、焉耆—龟兹文、于阗文、粟特文、突厥文、回鹘文、契丹文、吐蕃时期的古藏文等。这些古籍都是19世纪至20世纪初,分别在甘肃敦煌、新疆吐鲁番、西夏黑水城遗址等地考古发现的,大多流失国外,国内保存凤毛麟角。北宋至元代(10世纪下半叶至14世纪下半叶)产生、印

抄写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有回鹘文、契丹文、古藏文、察合台文、女真文、回鹘式蒙古文、八思图书馆理论与实践民族文献·地方文献:研究与开发2008(5)·112200·文、西夏文、老傣文等,是我国现存最重要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珍如拱璧。故应该定为一级。(2)元至明代印抄写保存较为完整的藏文书籍;元至明代的八思巴文刻本;明代及其以前刊刻、抄写保存较为完整的彝文书籍;明代抄写较为完整的老傣文书籍;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以前刊印、抄写保存较为完整的满文书籍。清乾隆六十年(1795年)以前刊印、抄写的各少数民族文字鸿篇巨制书籍;清代及其以前印抄写的古壮文、东巴文、哥巴文、水书、白文、尔苏沙巴文的孤本书籍;明代及其以前用特殊纸张印刷,具有特殊装帧形式和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这些古籍的文物性、学术性、艺术性价值都很高,且传世稀少。根据三性原则、不唯时限性原则及民族平等性原则,均应定为一级。

●关于二级的划分

(1)根据不唯时限性等次下调原则,将元代及其以前(包括辽、西夏、金、蒙古时期)以各少数民族文字(如怯们卢文、焉耆—龟兹文、粟特文、突厥文、回鹘文、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八思巴文、古藏文、老蒙古文、老傣文等)刻印、抄写的残本或残页,定为二级。

(2)明代至清乾隆六十年(1368年—1795年)刊刻、抄写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在存量上同一级古籍相比有较为显著的增加,但仍为稀世罕见,且年代相对久远,传承今世,实属不易,故应定为二级。当然,已经上靠一级的明代至乾隆六十年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除外。

●关于三级的划分

(1)清嘉庆至宣统三年(1911年)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段时期,这一时期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总量要超过清乾隆以前的总合,但是与汉文占籍相比存量仍然很小,特别是其中一些民族,尽管历史上很早便产生了文字,可流传至今所能见到的古籍却是鲁殿灵光,天水之遣,不可多得。故而将此时期产生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划定为三级应是明智之举。

(2)难以断代,但公认早于1911年以前,且具有少数民族社会、历史、传统文化价值和保持传统印装、抄写特征的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应定为三级。作如此考虑缘由有二:一是古籍定级首要遵循的标准应是以成书年代为尺度进行衡量,但是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中不注成书年代的书籍非常多,所以必须有所变通,否则无法操作。二是此变通不能随意为之,如果不加限制,肆意分级,势必会违反定级的基本法则。所以,面对不注年代的书籍应尽量根据内容仔细判别,推定其大致年份,划入相应等级。对于实在无法推定,但专家公认早于民国,且是孤本、稀见珍本的可划入一级;传世较少、残缺较多的划入二级;其他应全部划入三级。这样可尽力避免古籍错划级别,又能使珍本民族文字古籍受到应有重视。

●关于四级的划分

(1)划入四级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为普通古籍,其下限定在1949年以前,这反映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发展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流传至今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中写抄本很多,大于印本,它反映了少数民族书籍的传承特点和文化传统。也就是说,1912年至1949年抄写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以三性原则判断,未必不是最具代表性且今世所存较为古老的少数民族文字传本。二是少数民族大多地处边疆,社会发展相对滞缓,所以,以传统方式产生传统书籍这种情况延续比内地及沿海地区时间要长一些。故这一时期刻印、抄写的具有少数民族社会、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均应定为四级,以便妥善保护。

(2)有些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是1949年以后抄写或影录的,大多属已亡佚的少数民族文字珍稀书籍。按三性原则及不唯时限性原则,也应定为四级。但是,这一情况不能随意延伸。以上仅是理论层面的大略探求,在实际制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时,免不了会在一些条款定夺上遇到较为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远非区区千言所能一一辩明。之所以如此,原因

有二:一是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在存量上、版本鉴定上有许多模糊不清的问题,直接影响定级条款尺度的权衡与设置。二是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文种众多,不可能希冀有通晓所有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通才,将定级标准制订工作全部包揽,一通到底。只有各方面的专家学者汇聚一起,紧密合作,充分协商,达成共识,才能制订出符合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实际情况并在实际应用中经得起检验的定级标准。

[参考文献]

[1]黄润华,史金波.少数民族古籍版本学———民族文字古籍[M ].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2]杨慧漪.《古籍定级标准》中的“级别等次”和“四原则”释评[J ].图书与情报,2007

(5):89-91,96.

[作者简介]杨长虹,男,中国民族图书馆副馆长、副研究馆员。

此文发表于《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5期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之我见

杨长虹

[摘 要]科学制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关乎妥善修复保护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之大略,本文为此审慎而细致地就标准制订中的诸方面问题作了专门探究。以求在总体思路、指导原则、细则架构等方面有所明辨,并希冀引起同人争鸣,广集众家之智慧,终成此事。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

[中图分类号]G25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8214(2008)05-0119-03

制订实施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化工作。它对推动我国

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管理工作不断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道路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目前,文化部已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适用于汉文的《古籍定级标准》(WH /T20-2006),这为继而制订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提供了可参见的文本及可借鉴的经验。然而,由于各少数民族之间在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客观存在的不平衡性及受到本民族传统文化、宗教习俗和居住地域环境等因素影响,使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在产生、流传以及版本特征形成等方面显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况。所以,我们在制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时,不可能简单地从汉文古籍定级标准直接进行移植。而要在总体思路、指导原则上,尽可能多地考虑民族因素;在制订细则时充分反映和突出民族特点。同时,还要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及建议,使制订出的标准既能够符合我国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实际状况,又能够确切体现标准的可控性、适应性、一致性等特定内涵。[1]在探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简要回顾一下,我国近30年来包括各民族古籍在内的古籍整理保护事业发展历程,这对理解制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具有一定意义。

自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国家各项改革事业的迅速发展,古籍整理保护工作也跃入新

的发展时期。1981年,[中发37号]文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自那以后,我国古籍整理工作步步推进,层层深入,不断迈向新的进程。1983年,国家民委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座谈会。1984年,国家民委专门成立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2002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中华再造善本工程”。2005年,文化部、财政部又联合启动了“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是年,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列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中。 2006年,文化部为推动“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的实施,出台了《古籍定级标准》等若干部颁标准。是年,《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被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建立由文化

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是年,文化部、国家民委共同决定,尽快制订出台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并委托中国民族图书馆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综观上述不难看出,制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是时代的需要。

1制订定级标准的总体思路及指导原则

1.1制订定级标准的总体思路

制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一个基本,贯穿一条主线。

坚持一个基本,即坚持以标准化的核心内涵为基本设计理念,统一标准框架,合理区分等级,科学界定条款,适度放宽准绳。标准化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GB /T 3951—83])也就是说,在实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分级管理中,对大批量不同文种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是一种重复性活动,当中依据的概念、方法被反复应用,而这些重复性事物和概念,只有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才能达到统一,使业界获得共同遵循的古籍等级管理最佳秩序和由此分享同等政策保护带来的社会效益。

标准化的核心内涵是:①一致性。即对同一属性的事物用统一尺度进行衡量,统一是标准的本质内涵。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和汉文古籍二者本质属性相同,都是古籍。所以,定级标准无论在指导原则还是细则上要基本趋向一致。二是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之间在定级标准中,不因强调特殊性而各不相同,也应遵循一致性的指导原则和细则。这两个一致,体现了共性与个性共存又不失特点的协调统一。②适应性。即体现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细则的兼容和互换特点。兼容要求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在定级标准中,依据相同细则,彼此不会产生矛盾;互换要求不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特点能在少数民图书馆理论与实践民族文献·地方文献:研究与开发2008(5)·111199·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细则中都得到满足。③可控性。即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细则中的各个条款应是能够适宜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等级区分的最佳选择,能够充分反映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特点和流传情况。④可操作性。即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细则应简约明了,释解清晰,不生歧义,使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能够比较容易准确地归入相应等级中。

贯穿一条主线。即把高效管理、科学保护、妥善修复及合理利用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始终作为制订定级标准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明确制订定级标准只是标,而实为加强保护修复古籍才是本。因此,不论在制订定级标准中遇到多么复杂的局面和难以解决的问题,都要以这条主线为取法尺度,权衡利弊。不以枝节所惑,顾以大局为重,细心斟酌,反复推敲,择其善而制订标准。同时,还要着重注意处理好一个关系,即谨慎融通应普遍遵循的标准规则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特殊情况相适应的关系;突破一个关键,即努力破解由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版本识别困难等因素造成制订定级标准障碍的关键问题。[2]

1.2制订定级标准的指导原则

制订定级标准的指导原则实际上是制订细则过程中应贯彻始终的通则。汉文古籍定级标准提出三性原则,即用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和艺术代表性来划分古籍等级,同时又提出不唯时限性,等次上靠、等次下调等原则对等级进行调控。这些原则无疑同样也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的制订,只是在具体应用时要根据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特点加以灵活处置。(1)历史文物性原则。即以侧重于古籍传本产生的时代为衡量尺度。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其版印、抄写时代较早,具有珍藏价值;二是指其可作为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实物见证,具有物证价值。(2)学术资料性原则。即以侧重古籍反映的学科内容为衡量尺度。其价值体现在:一是精校细勘,文字讹误较少,注疏缜密;二是学术见解独到,有学派特点,系统归纳众说,或在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领域、某一人物、某一事件方面,资料比较集中、完善或稀见。(3)艺术代表性原则。侧重以古籍版本具有的印刷技术和装帧艺术特征为衡量尺度。价值体现在能够反映古代各种印刷技术的发明、发展和成熟水平;能够反映古籍各种装帧形制的演变,包括用纸、印制的变化;能够反映古代造纸工艺的进步和印刷技术水平的提高。三性原则实际上归结了善本古籍的特点。(4)不唯时限性原则。即以侧重古籍的实际价值为衡量尺度,将划分古籍等级第一标准的时限性略其次。这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在辩证处理古籍产生时限与实际价值关系时,试图做出最佳选择。对此文物家未必苟同,但它的确体现了版本家的藏书观点,反映了古籍不完全同于文物客观存在的事实。(5)民族平等性原则。即以

侧重平等看待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产生、流传情况为衡量尺度。它与历史文物性原则有些近似,但含义不完全相同。它侧重强调的是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在定级时应享受平等待遇,即使这个民族的民族文字古籍产生在近现代或年代不详需推断而定,它也应该与产生于公元2世纪的民族文字古籍有同等评定相应等级的权利。前提条件是,它先要与本民族存世流传古籍按三性原则、不唯时限性原则以及等级上靠或下调原则进行权衡对比。

2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细则构想

●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1)元代及其以前(包括辽、西夏、金、蒙古时期)以各少数民族文字(如佉卢文、焉耆-龟兹文、粟特文、突厥文、回鹘文、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八思巴文、古藏文、老蒙古文、老傣文等)刻印、抄写保存较为完整的书籍。

(2)明代及其以前刊刻、抄写保存较为完整的彝文书籍。

(3)明代及其以前写、抄保存较为完整的察合台文书籍。

(4)明代及其以前用特殊纸张印刷,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书籍。

(5)清顺治以前刊印、抄写保存较为完整的满文书籍。

(6)清乾隆以前刊印、抄写保存较为完整,规模宏大,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的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

(7)清代及其以前以古壮文、东巴文、哥巴文、水书、白文、尔苏沙巴文刻印、抄写的孤本书籍。

●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的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1)元代及其以前(包括辽、西夏、金、蒙古时期)以各少数民族文字(如怯们卢文、焉耆一龟兹文、粟特文、突厥文、回鹘文、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八思巴文、古藏文、老蒙古文、老傣文等)刻印、抄写的残本或残页。

(2)明代至清乾隆时期以各少数民族文字刊刻、抄写的书籍。如,察合台文写本、抄本;明永乐年间的女真文书籍;八思巴文抄本;回鹘式蒙古文书籍;托忒式蒙古文写抄本:满文印抄本;藏文印抄本:傣文贝叶经写本;古壮文、东巴文、哥巴文、水书、白文、尔苏沙巴文刻印、抄写较早时期的残本或残页。

●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1)清嘉庆至清宣统三年的各少数民族文字抄本、印本。

(2)难以断代,但推定或公认年代早于民国,且具有少数民族社会、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的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

●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1)1912年至1949年,以各少数民族文字刻印、抄写,具有少数民族社会、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的珍稀书籍。

(2)1949年以后,抄写或影录已亡佚的少数民族文字珍稀书籍。

3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细则构想说明

●关于一级的划分

(1)唐五代以前(10世纪上半叶前)产生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有怯们卢文、焉耆—龟兹文、于阗文、粟特文、突厥文、回鹘文、契丹文、吐蕃时期的古藏文等。这些古籍都是19世纪至20世纪初,分别在甘肃敦煌、新疆吐鲁番、西夏黑水城遗址等地考古发现的,大多流失国外,国内保存凤毛麟角。北宋至元代(10世纪下半叶至14世纪下半叶)产生、印

抄写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有回鹘文、契丹文、古藏文、察合台文、女真文、回鹘式蒙古文、八思图书馆理论与实践民族文献·地方文献:研究与开发2008(5)·112200·文、西夏文、老傣文等,是我国现存最重要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珍如拱璧。故应该定为一级。(2)元至明代印抄写保存较为完整的藏文书籍;元至明代的八思巴文刻本;明代及其以前刊刻、抄写保存较为完整的彝文书籍;明代抄写较为完整的老傣文书籍;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以前刊印、抄写保存较为完整的满文书籍。清乾隆六十年(1795年)以前刊印、抄写的各少数民族文字鸿篇巨制书籍;清代及其以前印抄写的古壮文、东巴文、哥巴文、水书、白文、尔苏沙巴文的孤本书籍;明代及其以前用特殊纸张印刷,具有特殊装帧形式和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这些古籍的文物性、学术性、艺术性价值都很高,且传世稀少。根据三性原则、不唯时限性原则及民族平等性原则,均应定为一级。

●关于二级的划分

(1)根据不唯时限性等次下调原则,将元代及其以前(包括辽、西夏、金、蒙古时期)以各少数民族文字(如怯们卢文、焉耆—龟兹文、粟特文、突厥文、回鹘文、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八思巴文、古藏文、老蒙古文、老傣文等)刻印、抄写的残本或残页,定为二级。

(2)明代至清乾隆六十年(1368年—1795年)刊刻、抄写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在存量上同一级古籍相比有较为显著的增加,但仍为稀世罕见,且年代相对久远,传承今世,实属不易,故应定为二级。当然,已经上靠一级的明代至乾隆六十年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除外。

●关于三级的划分

(1)清嘉庆至宣统三年(1911年)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段时期,这一时期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总量要超过清乾隆以前的总合,但是与汉文占籍相比存量仍然很小,特别是其中一些民族,尽管历史上很早便产生了文字,可流传至今所能见到的古籍却是鲁殿灵光,天水之遣,不可多得。故而将此时期产生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划定为三级应是明智之举。

(2)难以断代,但公认早于1911年以前,且具有少数民族社会、历史、传统文化价值和保持传统印装、抄写特征的各少数民族文字书籍,应定为三级。作如此考虑缘由有二:一是古籍定级首要遵循的标准应是以成书年代为尺度进行衡量,但是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中不注成书年代的书籍非常多,所以必须有所变通,否则无法操作。二是此变通不能随意为之,如果不加限制,肆意分级,势必会违反定级的基本法则。所以,面对不注年代的书籍应尽量根据内容仔细判别,推定其大致年份,划入相应等级。对于实在无法推定,但专家公认早于民国,且是孤本、稀见珍本的可划入一级;传世较少、残缺较多的划入二级;其他应全部划入三级。这样可尽力避免古籍错划级别,又能使珍本民族文字古籍受到应有重视。

●关于四级的划分

(1)划入四级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为普通古籍,其下限定在1949年以前,这反映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发展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流传至今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中写抄本很多,大于印本,它反映了少数民族书籍的传承特点和文化传统。也就是说,1912年至1949年抄写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以三性原则判断,未必不是最具代表性且今世所存较为古老的少数民族文字传本。二是少数民族大多地处边疆,社会发展相对滞缓,所以,以传统方式产生传统书籍这种情况延续比内地及沿海地区时间要长一些。故这一时期刻印、抄写的具有少数民族社会、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均应定为四级,以便妥善保护。

(2)有些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是1949年以后抄写或影录的,大多属已亡佚的少数民族文字珍稀书籍。按三性原则及不唯时限性原则,也应定为四级。但是,这一情况不能随意延伸。以上仅是理论层面的大略探求,在实际制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时,免不了会在一些条款定夺上遇到较为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远非区区千言所能一一辩明。之所以如此,原因

有二:一是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在存量上、版本鉴定上有许多模糊不清的问题,直接影响定级条款尺度的权衡与设置。二是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文种众多,不可能希冀有通晓所有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通才,将定级标准制订工作全部包揽,一通到底。只有各方面的专家学者汇聚一起,紧密合作,充分协商,达成共识,才能制订出符合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实际情况并在实际应用中经得起检验的定级标准。

[参考文献]

[1]黄润华,史金波.少数民族古籍版本学———民族文字古籍[M ].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2]杨慧漪.《古籍定级标准》中的“级别等次”和“四原则”释评[J ].图书与情报,2007

(5):89-91,96.

[作者简介]杨长虹,男,中国民族图书馆副馆长、副研究馆员。

此文发表于《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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