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
甲方(供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需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定点加油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
由甲方所属渤海十路加油站向乙方的车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成品油规格详见4.2)。
2.合同履行期限
自2012年 月 日至乙方工程施工结束止。
3.油品质量标准
4.结算价格
4.1合同总价:暂定为40万元
4.2柴油0#、汽油93#均执行国家规定的当日挂牌价。
4.3在油品资源紧张时期,甲方在有资源的前提下优先供应乙方油品,价格以提油之 日加油站当日挂牌价为准。
5.结算方式
5.1双方约定采取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
5.2采取先款后货,实时扣除的方式。乙方应根据车辆用油情况,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乙方办理付款手续,待款到后由甲方给乙方办理IC卡充值手续。
5.3乙方使用IC卡加油,甲方从IC卡余额中直接扣除油款,余额用尽时甲方有权停止加油。
5.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信息资料—“企业客户”关键信息包括:客户全称、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号码(国税)、组织机构代码、主管单位(如没有可不需)、所在省份、地市、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务经办人电话、附属机构、注册资金、开户行
名称及帐号等。
5.5双方定于每月25日对IC卡清单进行核对清算一次。
5.6 IC卡不得退换现金或用作加油以外的其它消费功能,甲方应严格执行。
5.7甲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收款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6.供油方式
6.1甲方应按《中石化》承诺的行业标准为乙方服务,24小时值班加油。
6.2乙方持IC加油卡在合同约定的定点加油站加油。
6.3加油卡由乙方保存。
6.4若乙方在甲方加油车辆的数量有增减,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保障双方协调,否则甲方按原资料向乙方提供加油服务或拒绝加油服务后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5甲方遇到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市场油品紧缺,应优先保证对乙方用车供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6其他约定: 无 。
7.验收
7.1乙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保留证据,甲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和乙方据实界定原因与否。裁定如确系甲方责任,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
7.3其他约定: 无 。
8.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8.1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8.1.2 当事人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3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
8.1.3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
负赔偿责任。
8.2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甲方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甲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9.合同变更与解除
9.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单方解除合同:
9.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9.2.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2.3 乙方余额用尽,经甲方通知后 30 日,乙方未能及时交付油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2.4其他约定 无 。
9.3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9.4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9.5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责任:
10.1.1无正当理由拒绝供油的,应当承担本次加油金额 5% 的违约金。
10.1.2供油存在计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国标约定的,应补足油量或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10.1.3为乙方加油人员克扣套现或驾驶人员购置其它物品的,应赔偿乙方等额的油款。
10.1.4其他约定:无。
10.2 乙方违约责任
10.2.1由于乙方加油人员弄虚作假,使甲方为错误对象车辆加油,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2乙方车辆在甲方处加油应遵守甲方的消防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乙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相应车辆加油。如乙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甲方执行的安全规定,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甲方相应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所存油款当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10.2.3其他约定: 无 。
10.2.4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1.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 当地辖区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通知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13.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3.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3.4 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3份。
13.5其它约定: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
甲方(供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需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定点加油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
由甲方所属渤海十路加油站向乙方的车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成品油规格详见4.2)。
2.合同履行期限
自2012年 月 日至乙方工程施工结束止。
3.油品质量标准
4.结算价格
4.1合同总价:暂定为40万元
4.2柴油0#、汽油93#均执行国家规定的当日挂牌价。
4.3在油品资源紧张时期,甲方在有资源的前提下优先供应乙方油品,价格以提油之 日加油站当日挂牌价为准。
5.结算方式
5.1双方约定采取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
5.2采取先款后货,实时扣除的方式。乙方应根据车辆用油情况,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乙方办理付款手续,待款到后由甲方给乙方办理IC卡充值手续。
5.3乙方使用IC卡加油,甲方从IC卡余额中直接扣除油款,余额用尽时甲方有权停止加油。
5.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信息资料—“企业客户”关键信息包括:客户全称、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号码(国税)、组织机构代码、主管单位(如没有可不需)、所在省份、地市、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务经办人电话、附属机构、注册资金、开户行
名称及帐号等。
5.5双方定于每月25日对IC卡清单进行核对清算一次。
5.6 IC卡不得退换现金或用作加油以外的其它消费功能,甲方应严格执行。
5.7甲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收款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6.供油方式
6.1甲方应按《中石化》承诺的行业标准为乙方服务,24小时值班加油。
6.2乙方持IC加油卡在合同约定的定点加油站加油。
6.3加油卡由乙方保存。
6.4若乙方在甲方加油车辆的数量有增减,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保障双方协调,否则甲方按原资料向乙方提供加油服务或拒绝加油服务后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5甲方遇到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市场油品紧缺,应优先保证对乙方用车供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6其他约定: 无 。
7.验收
7.1乙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保留证据,甲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和乙方据实界定原因与否。裁定如确系甲方责任,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
7.3其他约定: 无 。
8.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8.1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8.1.2 当事人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3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
8.1.3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
负赔偿责任。
8.2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甲方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甲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9.合同变更与解除
9.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单方解除合同:
9.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9.2.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2.3 乙方余额用尽,经甲方通知后 30 日,乙方未能及时交付油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2.4其他约定 无 。
9.3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9.4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9.5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责任:
10.1.1无正当理由拒绝供油的,应当承担本次加油金额 5% 的违约金。
10.1.2供油存在计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国标约定的,应补足油量或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10.1.3为乙方加油人员克扣套现或驾驶人员购置其它物品的,应赔偿乙方等额的油款。
10.1.4其他约定:无。
10.2 乙方违约责任
10.2.1由于乙方加油人员弄虚作假,使甲方为错误对象车辆加油,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2乙方车辆在甲方处加油应遵守甲方的消防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乙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相应车辆加油。如乙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甲方执行的安全规定,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甲方相应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所存油款当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10.2.3其他约定: 无 。
10.2.4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1.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 当地辖区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通知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13.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3.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3.4 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3份。
13.5其它约定: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