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手册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办公室
中国高新区协会创业中心专委会
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
引 言
编写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工作流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丰富导师工作内涵,加强导师工作在孵化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孵化服务能力水平,特制定本手册供地方科技部门、孵化器协会及各孵化器参考实施。
背景
经过25年的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孵化器数量,入孵企业数量,孵化面积及其硬件环境,以及优秀的孵化服务管理经营团队,均确立了世界孵化器大国的地位。
2008年,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办公室、中国高新区协会创业中心专委会共同发起的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一经开展,立即得到了全国各级科技部门、尤其是各孵化器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参与。
截止2011年底,全国纳入火炬计划统计的1034家孵化器中,共聘请创业导师6075人(其中认定为火炬创业导师共39人),创业辅导员4967人,创业联络员8303人,创业导师对接企业共13539家,平均每个创业导师辅导2.2家企业,为被辅导企业融资47.3亿元,被辅导企业的平均毕业时间为32.6个月。
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十二五”规划》中,强调“加强创业导师建设”,制定和完善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创业导师的认定和规范工作,建立完善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孵化体系。创业导师工作已成为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和方式。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火炬创业导师工作的体系建设和流程管理。
一、工作体系
火炬创业导师行动工作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的指导下,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各地孵化器的积极参与下,实施集中管理与各自运作相结合的模式。
(一) 科技部火炬中心
在火炬计划旗臶下,聚合发起机构创新创业资源,聚集形成一支创业导师团队,悉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家,实现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25年后全力提升孵化能力服务的新战略目标。
火炬中心具体负责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的方案、构架和工作规范的制定;创业辅导员的培训和相关教材的组织编写;指导地方创业导师工作开展;“中国火炬创业导师”的备案及公示工作。
(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框架内负责本地区导师工作的规划制订、工作推进、绩效考核、评优奖励、管理制度、共享资源整合等工作,并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年度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荐“中国火炬创业导师”。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
各孵化器按照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求,自行制订本孵化器创
业导师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导师聘任、工作考核、工作奖惩、制度拟订、及具体工作实施计划等内容。
(四)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聘任,主要来源于成功的技术创业企业家、投资、金融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科技领域大学、科研院所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等。导师应认同火炬计划和创业精神及创业者价值,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导师能够对创新创业精神感同身受,创业经验丰富,具备热情和奉献精神,对自己的成长过程和成功潜意识充满反哺愿望。
二、地方工作规范
(一)制订规划
根据火炬中心有关创业导师工作的要求,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规划,每三年制订一次,在听取本地各孵化器修改意见后,由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议讨论通过并发文公布。
(二)工作计划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每年制定一次工作计划。提出当年导师工作的整体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措施等。
(三)工作推进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每年召开全省(市)孵化器导师工作负责人及责任人专项工作推进会,解读全年导师工作目标及要求。同时,根据年度计划,将定量、定性、时间等要求下达至本地区各孵化器。
(四)标准制订
为规范全省(市)的火炬创业导师工作,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统一制订《导师工作记录手册》、《导师活动开展规范》等规范标准。
(五)导师聘任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创业导师的聘任可分为二类,一类是由
科技部门或行业协会在各孵化器推荐、社会推荐、自我推荐下,经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聘任,聘期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聘任期满后实施优胜劣汰制;另一类创业导师由地方各个孵化器按照需求自行聘任,于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两类创业导师均可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择优向火炬中心推荐为“中国火炬创业导师”
三、孵化器工作规范
为提升孵化器的服务能力,推动“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科技企业孵育模式深入开展。各孵化器应依据“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框架文件及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对创业导师工作的相关要求,聘请创业导师服务在孵企业进行服务。建立由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和企业联络员三位一体的辅导模式,形成以创业导师为核心,创业辅导员为辅助,企业服务员为桥梁的孵化服务体系。
(一)创业导师
1.创业导师条件
导师受邀原则为认同火炬计划和创业精神及创业者价值,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充分考虑导师受邀并能持续充满热情工作的必备条件。尽可能满足目前孵化器、入孵企业对创业导师的迫切需求;导师团队对创新创业精神感同身受,创业经验丰富,具备热情和奉献精神,对自己的成长过程和成功潜意识充满反哺愿望。
2.创业导师的来源
创业导师可来自成功的技术创业企业家、投资、金融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科技领域大学、科研院所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等;
3.创业导师组成类型
创业企业涉及的行业面广,发展阶段也不同,需要配备多行业多领域的专家导师。
(1)行业类导师:以高新技术领域九大行业为主导,结合本孵化器企业的行业属性,主要有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航天航空、高技术服务业、资源与环境、高技术改造传统行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专家组成。
(2) 专业类导师:以八个类别专家为主导,主要有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发展战略、投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类专家组成。
4.创业导师的职责
(1)分析创业项目、创业者的优势,鼓励趋利避害、发挥潜能;协助制定创业企业成长与发展计划,评估创业计划与决定;提供技术性、前瞻性的指导与客观建议;提供进入产品销售网络的机遇及其他创业机会;协助处理任何影响创业的困难或难题。
(2)与创业者进行情感交流,提供精神支持和鼓励;分享创业实践经验与听取创业者的不同观点;发挥创业者助手、朋友、老师的作用;提出新的思路和观点与创业者进行辩论和沟通。
(二)创业辅导员
创业辅导员主要由孵化器内部中高层管理人员及科研技术专家构成。
1.创业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愿意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具有一定的企业实践和管理经验,或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所成就;熟悉企业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对企业经营状况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具有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能够保持与被辅导企业的信息交流;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2.创业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主动了解所辅导企业发展情况,每月至少走访企业一次,帮助创业者发现不易察觉的潜在经营困难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随时接受企业咨询,着力解决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方面难题,帮助企业提高对商业机会的识别判断能力及对风险的抵御能力;
(3)做好辅导企业的详细工作记录,对每次走访过程中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记录,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并进行跟踪辅导;
(4)在不干扰企业正常业务的情况下,与企业共同分析存在的问题,共同商议解决问题的对策,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三)联络员
1.企业联络员的来源
企业联络员来源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的工作人员。
2.企业联络员应具备的条件
应是在孵化器内部从事企业服务的工作人员;致力于帮助科技创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熟悉国家、地方的相关产业政策法规;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3.企业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1)为每位导师配备一名固定联络员,负责在导师和创业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2)企业联络员应认真采集所联络企业希望获得辅导的服务需求,并及时反馈给创业导师;
(3)企业联络员应采取主动式服务,定期走访对接企业,及时了解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协同导师加以解决。
(4)针对企业所提出的服务需求,联络员应予以关注和回访,及时掌握企业的最新动态;
(5)企业联络员应及时向创业导师推荐适合接受辅导的企业和创业者,从而使其得到更大的发展。
四、 火炬创业导师工作机制
为促进火炬创业导师工作有效开展,建议地方和孵化器灵活开展多种形式活动,提高创业导师工作服务效果。
(一)双赢机制
火炬创业导师工作既鼓励奉献、分享的精神,更应该倡导导师工作双赢机制的建立与推动。尤其是在导师“一对一”配对中,对来自投行的导师,应倡导孵化器尽量推荐2、3家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供导师选择;对来自成功企业的导师、应倡导孵化器尽量推荐与导师所在行业有合作可能的项目或企业,供导师选择;对来自管理咨询机构的导师,应倡导孵化器尽可能推荐将来拟聘请管理咨询顾问的企业,供导师选择。
(二)沙龙机制
各地创业导师工作应定期举办创业导师沙龙活动,搭建导师之间相互认识、交流、合作的平台。导师在活动中,不仅可以交流辅导工作中的经验与体会,更可创造导师个人及机构之间的合作机会。
(三)责任机制
各地创业导师工作应设臵专项工作负责人与责任人,各孵化器也应设臵专项工作人员,以建立责任机制。
(四)目标机制
各地创业导师工作每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工作任务,并分解到各孵化器;各孵化器既有规定的目标任务,也有自报的
任务。
(五)考核奖励机制
各孵化器导师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应列入地方年度考核内容。同时,与单项工作的评优、奖励、直接挂钩。
(六) 公示机制
各地方创业导师工作可采用每两个月公示一次,发布阶段任务完成情况,从而促进创业导师持续有效开展工作,激发导师工作压力和动力。
(七)台帐机制
鼓励各地创业导师工作建立导师活动的台账制度。导师每完成一次辅导工作,必须记录在“导师辅导记录手册”中,以促进各个孵化器持续有效开展导师的各项工作,使导师工作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八) 工作经费支持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列支专项经费支持创业导师工作的开展。各地活动创业导师工作经费主要可来自两部分:一由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另一部分由各孵化器自有资金支出。
五、 附件(参考实施)
创业导师资源开发工作流程
1、获取创业导师候选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后进行电话联络,确定时间上门拜访,了解导师候选人基本情况、专业特长、主要经历;宣传创业导师行动精神,以及征询辅导创业企业的意向;
2、根据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制定的导师推荐条件进行内部遴选,联络初步判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导师候选人填写《创业导师推荐表》,上报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3、获正式认定的创业导师进入“创业导师信息库”;根据企业辅导需求,选择契合导师专长的配对导师,安排会晤,促成“对接”;未获认定的进入“专家储备信息库”。
选择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的工作流程与企业遴选标准
1、选择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的工作流程
孵化器创业联络员或咨询师按照相关条件筛选适合配对创业导师的企业:
(1)通过走访联络采集拟配对企业的企业成长、经营、需求等信息,并了解企业接受创业导师辅导的意愿及对导师专长的要求等;
(2)企业填写《企业创业导师辅导申请表》。
(3)孵化器创业联络员将《企业创业导师辅导申请表》递交至各创业导师工作平台,进入“创业导师需求企业信息库”。
2、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的遴选标准:
(1)入驻各孵化器的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和服务企业);
(2)已基本度过初创期,正进入或者将进入成长期的重点培育企业;
(3)管理团队健全,经营活动正常,创业项目或商业模式有发展空间与潜力;
(4)创业者或企业主要决策者有较强接受高层次智力人才辅导、指点的意愿,并同意签署导师企业“配对”协议,遵守相关规定。
创业导师与企业实施“配对”的工作流程
创业导师工作平台根据各企业联络员收集的企业辅导服务需求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后确定需要配备导师辅导的企业。
1、联络员通过“专题”走访联络,进一步对需要配备导师辅导的企业了解影响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需要导师辅导的基本内容、以及企业的导师人选建议,并反馈创业导师工作平台。
2、创业导师工作平台根据企业辅导需求信息,尽可能选择专长特点与企业辅导需求契合的导师人选,并征询导师的意见。
3、经创业导师同意,组织安排导师与企业会晤,对接成功后安排签订指导协议。
4、企业和导师实施“配对”后,创业导师工作平台上报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创业导师辅导活动的工作流程与企业联络员服务要求
1. 创业导师辅导活动的工作流程:
2. 孵化器创业联络员在导师辅导活动中的服务要求
(1)通过企业与导师的充分沟通交流,联络员综合企业与导师共同确定的主要辅导内容或计划,填写“创业指导手册”,并报创业导师工作平台汇总和备案;
(2)分别联络导师与企业,确定导师辅导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在具体安排上应体现“导师优先”;
(3)联络员原则上参加每次导师对企业的辅导活动;
(4)联络员在每次导师辅导活动时应做好记录,整理后填入“科技创业指导手册”的相关栏目,要重视有关数据、实例和辅导活动影像资料的收集与积累,并把辅导情况及时传递创业导师工作平台;
(5)联络员对于导师辅导活动中,涉及需要专业服务平台专业服务和资源支持的,应及时与相关专业服务平台与部门沟通和落实;
(6)创业导师工作平台应和联络员、创业导师保持有效的联络沟通,了解导师对企业的辅导内容、进程与效果,协调前后台工作衔接,发挥统筹、督促、推进作用;
(7)联络员撰写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的服务案例;创业导师工作平台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提出需要改进的方面和后续工作计划。
创业导师聘任协议书(参考)
甲方: 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创业导师) 电话:
地址: 邮编: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 创业导师,聘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聘请乙方为 创业导师,签订聘任协议,颁发创业导师聘任证书;
2、甲方负责服务、协调创业导师的工作,负责被指导在孵企业的遴选和推荐;
3、组织被选在孵企业与创业导师开展对接活动,双方自愿选择,签订指导协议,并提供创业导师指导在孵企业所需条件;
4、引导和组织创业导师开展行业报告、讲座、培训和企业咨询、会诊等活动;
5、积极宣传创业导师和推广指导企业的成功经验,并对指导企业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交个人简历、专业特长、所属公司简介、或个人创业经历、或成功案例等;
2、与指导企业签订指导协议,主动与指导企业进行交流沟通,义务培育、帮助、指导企业,每月与指导企业沟通交流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交流时间不少于2小时。
3、保守指导企业的商业机密,保护指导企业的知识产权;未征得指导企业同意,不得利用指导企业信息(包括财务、商业、其他知识产权等)与第三方从事有盈利性质的活动;
4、对指导企业有成功预期的项目,享有风险投资、合作或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的优先权;
5、据甲方和指导企业的要求,对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特点、市场开发、企业发展战略、投融资、文化品牌建设等开展报告、专题讲座、咨询和培训;
6、对 创业环境建设和政府政策导向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四、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发生理念上的矛盾,需主动沟通交流,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中止协议的请求。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创业导师辅导协议书(参考)
甲方:(创业导师) 传真: 地址: 邮编: 乙方:(被辅导企业) 创业者 传真: 地址: 邮编: 丙方:(所在孵化器) 传真: 地址: 邮编:
甲、乙、丙三方本着弘扬创新创业精神,营造创业创新精神,共同帮助创业成功,服务创新创业事业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火炬创业导师行动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义务辅导乙方,每月与乙方沟通交流不下于1次,每月累计交流时间不少于2小时。
2、甲方主动了解乙方个人及企业发展情况,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乙方有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3、甲方有义务与乙方沟通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甲方有义务对丙方的创业联络员或咨询师实行培训。 5、甲方在自愿原则下对丙方整体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决策层)进行辅导培训。
6、甲方对乙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享有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的优先权。
7、乙方有意愿与甲方就创业与管理问题进行较长期深入交流和对话,而非寻求单纯的实务帮助。
8、乙方认同火炬创业导师设计理念,并乐于投入时间和精力。 9、乙方向甲方和丙方提交个人简历及公司介绍、个人创业经历及事业规范、火炬创业导师行动目的简述等申请资料。
10、乙方需积极主动地与甲方联络交流,同时加强与其他导师的交流。
11、乙方应向甲方和丙方提交季度和年度报告,并有义务对辅导进展进行总结和提出建议。
12、乙方应对甲方的知道给予足够的重视,如与甲方发生理念上的矛盾,需主动积极的与甲方沟通,并向丙方寻求帮助。
13、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日常服务,信息沟通服务。 14、丙方有义务对甲方计划的方针、方式和运行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5、丙方有义务跟踪甲方对乙方的指导活动,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16、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许可的活动帮助。
17、:乙方有权决定是都采纳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后果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利用对方提供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等)从事具有盈利性质的活动。 18、三方履行本协议,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协商解决。甲方和乙方存在严重分歧,经丙方协调未果时,任何乙方可向导师行动秘书处提出终止协议请求。
19、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0、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均签章时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盖章: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创业导师行动任务落实情况公示表
创业导师行动情况登记表
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
创业导师评价表
工作手册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办公室
中国高新区协会创业中心专委会
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
引 言
编写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工作流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丰富导师工作内涵,加强导师工作在孵化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孵化服务能力水平,特制定本手册供地方科技部门、孵化器协会及各孵化器参考实施。
背景
经过25年的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孵化器数量,入孵企业数量,孵化面积及其硬件环境,以及优秀的孵化服务管理经营团队,均确立了世界孵化器大国的地位。
2008年,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办公室、中国高新区协会创业中心专委会共同发起的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一经开展,立即得到了全国各级科技部门、尤其是各孵化器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参与。
截止2011年底,全国纳入火炬计划统计的1034家孵化器中,共聘请创业导师6075人(其中认定为火炬创业导师共39人),创业辅导员4967人,创业联络员8303人,创业导师对接企业共13539家,平均每个创业导师辅导2.2家企业,为被辅导企业融资47.3亿元,被辅导企业的平均毕业时间为32.6个月。
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十二五”规划》中,强调“加强创业导师建设”,制定和完善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创业导师的认定和规范工作,建立完善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孵化体系。创业导师工作已成为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和方式。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火炬创业导师工作的体系建设和流程管理。
一、工作体系
火炬创业导师行动工作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的指导下,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各地孵化器的积极参与下,实施集中管理与各自运作相结合的模式。
(一) 科技部火炬中心
在火炬计划旗臶下,聚合发起机构创新创业资源,聚集形成一支创业导师团队,悉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家,实现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25年后全力提升孵化能力服务的新战略目标。
火炬中心具体负责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的方案、构架和工作规范的制定;创业辅导员的培训和相关教材的组织编写;指导地方创业导师工作开展;“中国火炬创业导师”的备案及公示工作。
(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框架内负责本地区导师工作的规划制订、工作推进、绩效考核、评优奖励、管理制度、共享资源整合等工作,并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年度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荐“中国火炬创业导师”。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
各孵化器按照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求,自行制订本孵化器创
业导师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导师聘任、工作考核、工作奖惩、制度拟订、及具体工作实施计划等内容。
(四)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聘任,主要来源于成功的技术创业企业家、投资、金融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科技领域大学、科研院所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等。导师应认同火炬计划和创业精神及创业者价值,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导师能够对创新创业精神感同身受,创业经验丰富,具备热情和奉献精神,对自己的成长过程和成功潜意识充满反哺愿望。
二、地方工作规范
(一)制订规划
根据火炬中心有关创业导师工作的要求,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规划,每三年制订一次,在听取本地各孵化器修改意见后,由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议讨论通过并发文公布。
(二)工作计划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每年制定一次工作计划。提出当年导师工作的整体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措施等。
(三)工作推进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每年召开全省(市)孵化器导师工作负责人及责任人专项工作推进会,解读全年导师工作目标及要求。同时,根据年度计划,将定量、定性、时间等要求下达至本地区各孵化器。
(四)标准制订
为规范全省(市)的火炬创业导师工作,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统一制订《导师工作记录手册》、《导师活动开展规范》等规范标准。
(五)导师聘任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创业导师的聘任可分为二类,一类是由
科技部门或行业协会在各孵化器推荐、社会推荐、自我推荐下,经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聘任,聘期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聘任期满后实施优胜劣汰制;另一类创业导师由地方各个孵化器按照需求自行聘任,于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两类创业导师均可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择优向火炬中心推荐为“中国火炬创业导师”
三、孵化器工作规范
为提升孵化器的服务能力,推动“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科技企业孵育模式深入开展。各孵化器应依据“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框架文件及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对创业导师工作的相关要求,聘请创业导师服务在孵企业进行服务。建立由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和企业联络员三位一体的辅导模式,形成以创业导师为核心,创业辅导员为辅助,企业服务员为桥梁的孵化服务体系。
(一)创业导师
1.创业导师条件
导师受邀原则为认同火炬计划和创业精神及创业者价值,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充分考虑导师受邀并能持续充满热情工作的必备条件。尽可能满足目前孵化器、入孵企业对创业导师的迫切需求;导师团队对创新创业精神感同身受,创业经验丰富,具备热情和奉献精神,对自己的成长过程和成功潜意识充满反哺愿望。
2.创业导师的来源
创业导师可来自成功的技术创业企业家、投资、金融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科技领域大学、科研院所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等;
3.创业导师组成类型
创业企业涉及的行业面广,发展阶段也不同,需要配备多行业多领域的专家导师。
(1)行业类导师:以高新技术领域九大行业为主导,结合本孵化器企业的行业属性,主要有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航天航空、高技术服务业、资源与环境、高技术改造传统行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专家组成。
(2) 专业类导师:以八个类别专家为主导,主要有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发展战略、投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类专家组成。
4.创业导师的职责
(1)分析创业项目、创业者的优势,鼓励趋利避害、发挥潜能;协助制定创业企业成长与发展计划,评估创业计划与决定;提供技术性、前瞻性的指导与客观建议;提供进入产品销售网络的机遇及其他创业机会;协助处理任何影响创业的困难或难题。
(2)与创业者进行情感交流,提供精神支持和鼓励;分享创业实践经验与听取创业者的不同观点;发挥创业者助手、朋友、老师的作用;提出新的思路和观点与创业者进行辩论和沟通。
(二)创业辅导员
创业辅导员主要由孵化器内部中高层管理人员及科研技术专家构成。
1.创业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愿意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具有一定的企业实践和管理经验,或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所成就;熟悉企业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对企业经营状况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具有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能够保持与被辅导企业的信息交流;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2.创业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主动了解所辅导企业发展情况,每月至少走访企业一次,帮助创业者发现不易察觉的潜在经营困难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随时接受企业咨询,着力解决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方面难题,帮助企业提高对商业机会的识别判断能力及对风险的抵御能力;
(3)做好辅导企业的详细工作记录,对每次走访过程中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记录,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并进行跟踪辅导;
(4)在不干扰企业正常业务的情况下,与企业共同分析存在的问题,共同商议解决问题的对策,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三)联络员
1.企业联络员的来源
企业联络员来源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的工作人员。
2.企业联络员应具备的条件
应是在孵化器内部从事企业服务的工作人员;致力于帮助科技创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熟悉国家、地方的相关产业政策法规;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3.企业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1)为每位导师配备一名固定联络员,负责在导师和创业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2)企业联络员应认真采集所联络企业希望获得辅导的服务需求,并及时反馈给创业导师;
(3)企业联络员应采取主动式服务,定期走访对接企业,及时了解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协同导师加以解决。
(4)针对企业所提出的服务需求,联络员应予以关注和回访,及时掌握企业的最新动态;
(5)企业联络员应及时向创业导师推荐适合接受辅导的企业和创业者,从而使其得到更大的发展。
四、 火炬创业导师工作机制
为促进火炬创业导师工作有效开展,建议地方和孵化器灵活开展多种形式活动,提高创业导师工作服务效果。
(一)双赢机制
火炬创业导师工作既鼓励奉献、分享的精神,更应该倡导导师工作双赢机制的建立与推动。尤其是在导师“一对一”配对中,对来自投行的导师,应倡导孵化器尽量推荐2、3家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供导师选择;对来自成功企业的导师、应倡导孵化器尽量推荐与导师所在行业有合作可能的项目或企业,供导师选择;对来自管理咨询机构的导师,应倡导孵化器尽可能推荐将来拟聘请管理咨询顾问的企业,供导师选择。
(二)沙龙机制
各地创业导师工作应定期举办创业导师沙龙活动,搭建导师之间相互认识、交流、合作的平台。导师在活动中,不仅可以交流辅导工作中的经验与体会,更可创造导师个人及机构之间的合作机会。
(三)责任机制
各地创业导师工作应设臵专项工作负责人与责任人,各孵化器也应设臵专项工作人员,以建立责任机制。
(四)目标机制
各地创业导师工作每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工作任务,并分解到各孵化器;各孵化器既有规定的目标任务,也有自报的
任务。
(五)考核奖励机制
各孵化器导师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应列入地方年度考核内容。同时,与单项工作的评优、奖励、直接挂钩。
(六) 公示机制
各地方创业导师工作可采用每两个月公示一次,发布阶段任务完成情况,从而促进创业导师持续有效开展工作,激发导师工作压力和动力。
(七)台帐机制
鼓励各地创业导师工作建立导师活动的台账制度。导师每完成一次辅导工作,必须记录在“导师辅导记录手册”中,以促进各个孵化器持续有效开展导师的各项工作,使导师工作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八) 工作经费支持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列支专项经费支持创业导师工作的开展。各地活动创业导师工作经费主要可来自两部分:一由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另一部分由各孵化器自有资金支出。
五、 附件(参考实施)
创业导师资源开发工作流程
1、获取创业导师候选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后进行电话联络,确定时间上门拜访,了解导师候选人基本情况、专业特长、主要经历;宣传创业导师行动精神,以及征询辅导创业企业的意向;
2、根据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制定的导师推荐条件进行内部遴选,联络初步判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导师候选人填写《创业导师推荐表》,上报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3、获正式认定的创业导师进入“创业导师信息库”;根据企业辅导需求,选择契合导师专长的配对导师,安排会晤,促成“对接”;未获认定的进入“专家储备信息库”。
选择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的工作流程与企业遴选标准
1、选择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的工作流程
孵化器创业联络员或咨询师按照相关条件筛选适合配对创业导师的企业:
(1)通过走访联络采集拟配对企业的企业成长、经营、需求等信息,并了解企业接受创业导师辅导的意愿及对导师专长的要求等;
(2)企业填写《企业创业导师辅导申请表》。
(3)孵化器创业联络员将《企业创业导师辅导申请表》递交至各创业导师工作平台,进入“创业导师需求企业信息库”。
2、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的遴选标准:
(1)入驻各孵化器的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和服务企业);
(2)已基本度过初创期,正进入或者将进入成长期的重点培育企业;
(3)管理团队健全,经营活动正常,创业项目或商业模式有发展空间与潜力;
(4)创业者或企业主要决策者有较强接受高层次智力人才辅导、指点的意愿,并同意签署导师企业“配对”协议,遵守相关规定。
创业导师与企业实施“配对”的工作流程
创业导师工作平台根据各企业联络员收集的企业辅导服务需求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后确定需要配备导师辅导的企业。
1、联络员通过“专题”走访联络,进一步对需要配备导师辅导的企业了解影响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需要导师辅导的基本内容、以及企业的导师人选建议,并反馈创业导师工作平台。
2、创业导师工作平台根据企业辅导需求信息,尽可能选择专长特点与企业辅导需求契合的导师人选,并征询导师的意见。
3、经创业导师同意,组织安排导师与企业会晤,对接成功后安排签订指导协议。
4、企业和导师实施“配对”后,创业导师工作平台上报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创业导师辅导活动的工作流程与企业联络员服务要求
1. 创业导师辅导活动的工作流程:
2. 孵化器创业联络员在导师辅导活动中的服务要求
(1)通过企业与导师的充分沟通交流,联络员综合企业与导师共同确定的主要辅导内容或计划,填写“创业指导手册”,并报创业导师工作平台汇总和备案;
(2)分别联络导师与企业,确定导师辅导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在具体安排上应体现“导师优先”;
(3)联络员原则上参加每次导师对企业的辅导活动;
(4)联络员在每次导师辅导活动时应做好记录,整理后填入“科技创业指导手册”的相关栏目,要重视有关数据、实例和辅导活动影像资料的收集与积累,并把辅导情况及时传递创业导师工作平台;
(5)联络员对于导师辅导活动中,涉及需要专业服务平台专业服务和资源支持的,应及时与相关专业服务平台与部门沟通和落实;
(6)创业导师工作平台应和联络员、创业导师保持有效的联络沟通,了解导师对企业的辅导内容、进程与效果,协调前后台工作衔接,发挥统筹、督促、推进作用;
(7)联络员撰写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的服务案例;创业导师工作平台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提出需要改进的方面和后续工作计划。
创业导师聘任协议书(参考)
甲方: 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创业导师) 电话:
地址: 邮编: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 创业导师,聘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聘请乙方为 创业导师,签订聘任协议,颁发创业导师聘任证书;
2、甲方负责服务、协调创业导师的工作,负责被指导在孵企业的遴选和推荐;
3、组织被选在孵企业与创业导师开展对接活动,双方自愿选择,签订指导协议,并提供创业导师指导在孵企业所需条件;
4、引导和组织创业导师开展行业报告、讲座、培训和企业咨询、会诊等活动;
5、积极宣传创业导师和推广指导企业的成功经验,并对指导企业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交个人简历、专业特长、所属公司简介、或个人创业经历、或成功案例等;
2、与指导企业签订指导协议,主动与指导企业进行交流沟通,义务培育、帮助、指导企业,每月与指导企业沟通交流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交流时间不少于2小时。
3、保守指导企业的商业机密,保护指导企业的知识产权;未征得指导企业同意,不得利用指导企业信息(包括财务、商业、其他知识产权等)与第三方从事有盈利性质的活动;
4、对指导企业有成功预期的项目,享有风险投资、合作或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的优先权;
5、据甲方和指导企业的要求,对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特点、市场开发、企业发展战略、投融资、文化品牌建设等开展报告、专题讲座、咨询和培训;
6、对 创业环境建设和政府政策导向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四、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发生理念上的矛盾,需主动沟通交流,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中止协议的请求。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创业导师辅导协议书(参考)
甲方:(创业导师) 传真: 地址: 邮编: 乙方:(被辅导企业) 创业者 传真: 地址: 邮编: 丙方:(所在孵化器) 传真: 地址: 邮编:
甲、乙、丙三方本着弘扬创新创业精神,营造创业创新精神,共同帮助创业成功,服务创新创业事业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火炬创业导师行动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义务辅导乙方,每月与乙方沟通交流不下于1次,每月累计交流时间不少于2小时。
2、甲方主动了解乙方个人及企业发展情况,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乙方有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3、甲方有义务与乙方沟通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甲方有义务对丙方的创业联络员或咨询师实行培训。 5、甲方在自愿原则下对丙方整体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决策层)进行辅导培训。
6、甲方对乙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享有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的优先权。
7、乙方有意愿与甲方就创业与管理问题进行较长期深入交流和对话,而非寻求单纯的实务帮助。
8、乙方认同火炬创业导师设计理念,并乐于投入时间和精力。 9、乙方向甲方和丙方提交个人简历及公司介绍、个人创业经历及事业规范、火炬创业导师行动目的简述等申请资料。
10、乙方需积极主动地与甲方联络交流,同时加强与其他导师的交流。
11、乙方应向甲方和丙方提交季度和年度报告,并有义务对辅导进展进行总结和提出建议。
12、乙方应对甲方的知道给予足够的重视,如与甲方发生理念上的矛盾,需主动积极的与甲方沟通,并向丙方寻求帮助。
13、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日常服务,信息沟通服务。 14、丙方有义务对甲方计划的方针、方式和运行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5、丙方有义务跟踪甲方对乙方的指导活动,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16、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许可的活动帮助。
17、:乙方有权决定是都采纳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后果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利用对方提供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等)从事具有盈利性质的活动。 18、三方履行本协议,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协商解决。甲方和乙方存在严重分歧,经丙方协调未果时,任何乙方可向导师行动秘书处提出终止协议请求。
19、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0、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均签章时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盖章: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创业导师行动任务落实情况公示表
创业导师行动情况登记表
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
创业导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