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管理章程

***村民委员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在上级党组织、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镇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本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提名、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本村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小组长组成。其中村民代表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的选民无记名投票送举产生。

村民代表的条件是:居住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村民代表要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以上与会人员通过才能生效。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代行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讨论本村年度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建设规划。

(三)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村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五)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六)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和经济项目合同方案。

(七)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划分和使用。

(九)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每届任期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村民委员会委员自动当选为本村经济联合社社委,村委会主任自动当选为社长,是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村委会副主任自动当选为经济联合社副社长。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完成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工作任务。

(三)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科学调整农业结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七)做好优抚优待、救灾救济、五保供养、殡葬改革和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八)带领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精神文明活动。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一天,主要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小结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有关会议。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主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财务收支;农用物资分配;集体提留使用;宅基地审批使用;计划生育指标的落实;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优抚政策;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以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

(五)村委会要按照农村八步工作法开展工作,即一是收集民意、了解群众要求;二是两

委研究,制订决策预案;三是动员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四是吸纳群众意见,形成决策方案;五是履行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方案;六是分解任务,明确落实责任;七是村、社负责,限时组织实施;八是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设村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小组),各工作委员会(小组)由村委干部分工负责。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村划分为4个村民小组,各小组设组长1名,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开展活动。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五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户口在本村且属农业户口性质的村民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红及福利事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第五节 村组干部

第十七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有碍公务的宴请;不得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

第十九条 发扬民主作风。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干扰各项招投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

第二十条 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制假贩假、骗税逃税和贩黄、贩吸毒品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未经镇党委、政府批准,不准借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条 做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第十三条 对违反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被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刑的村委干部,自其受处分或被依法逮捕之日起,即停止履行村干部职权,并由村党支部及村委会负责组织相关会议履行罢免程序;被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刑的村民小组干部,自其受处分或被依法逮捕之日起,终止其干部资格,由村党支部及村委会视实际需要组织该小组村民重新推选小组长。

第二十四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出纳在任期内或离任时,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镇审计小组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的审计。换届选举前必须自觉接受镇审计部门的换届审计。

第二十五条 村务管理人员在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不按程序办事,独断专行,导致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质询,并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甚至依法罢免其职务。村党支部成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也要追究责任,依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的报酬根据镇农村村级干部报酬的审批意见发放。符合退休条件的村干部按区镇有关文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村民小组干部报酬原则上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审批,村民小组在换届选举时已经确定干部报酬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

第三章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 条 以村民小组(生产队)为基础建立经济合作社,本村共建立4个经济合作社;以村民委员会(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经济联合社;并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领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第 条 户口(指农业户口)在本村的各村民小组的村民为各经济合作社的社员;各经济合作社为经济联合社的社员,经济联合社是经济合作社的联合体,各经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必须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经济联合社的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其社员的监督。

第 条 本村各经济合作社是经济联合社社员,村民代表自动当选为经济联合社的社员代表;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自动当选为经济联合社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自动当选为经济联合社社长,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自动当选为副社长。

户口(指农业户口)在本村的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是各经济合作社社员,村民小组户籍在册各户代表自动当选为的经济合作社的社员代表;村民小组长自动当选为经济合作社社长。

第 条 经济联合社设会计主管和出纳员各一名,负责管理经济联合社的财会账务,组织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指导各经济社开展财务管理活动,接受镇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镇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换届审计,配合镇审计部门开展经济社年度审计和换届审计。

第 条 根据上级“实施农村会计代理制”的规定,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的会计账由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建立联社会计站,统一代理各经济社的会计账;联社会计站设会计员 名,负责管理各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的账务。

第 条 原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同时权属于经济合作社,由经济社管理;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资产同时权属于经济联合社,由经济联合社管理。

第 条 本村所有土地资源,包括宅基地、巷道、耕地、鱼塘、荒地都归村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非法买卖、乱搭乱建、挖土葬坟等。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建筑施工。村民建房必须报建,在取得国土部门及镇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建房。

第二十九条 村庄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报镇规划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要严格把好审批建房用地关,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废耕地。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责任,在承包期内要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地力。

第三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农业生产项目,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亦可由本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但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属经济联合社的项目,必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属经济合作社的项目,必须经村民小组户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 集体经济项目承(发)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集体生产资源,村内(含村民小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果园等工农业生产项目及商业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由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承包方案、议定承包底价,并提前十天张榜公布承包方案,公开招投标。

第 条 基建土木工程以及公益性(如学校、公园)工程项目的发包,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镇招投标小组的指导和监督;工程项目原则上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由村两委会与镇招投标小组共同提出招标方案,经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济社的工程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再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招标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工程造价超过一定限额的,必须交由区招投标中心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一定要履行书面形式,全部要实行造册登记,设立专人专责管理。凡金额较大、承包期长的项目要向村民公布,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并要到法律服务机关办理有关合同手续。

第三十六条 村委会要加强对村内(含村民小组)兴建的基建土木工程的管理,施工期间,必须派专人负责协调工地事务和监督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办理工程付款手续,完善领导审批手续。

第三节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均严格执行赤坭镇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及出租屋管理

第四十六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七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事非。

第四十八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九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进行“黄、赌、毒”活动。发现有村民参与“黄、赌、毒”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吸毒行为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取消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父母、夫妻)的集体收益分红,经检验合格,证实无吸毒者按规定发放集体收益分红。

第五十一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安全,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广州市民行业规范。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者,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村调解委员会和村治保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处理。

第五十三条 村委会根据出租屋管理的制度,制订相应的村规民约。出租屋主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出租户当年的股份分红:出租户主不按规定交纳出租屋税费的;利用出租屋制假贩假的;利用出租屋从事“黄、赌、毒”的;消防整改后仍不合格而继续出租的;利用出租屋从事其他不法活动的;出租屋主不办理《房屋租赁证》的;承租人不办理IC卡和《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对以上情节严重违规的,必要时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加以限制整改。

第二节 计划生育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新婚夫妻需生育一个孩子的,必须到村委会办理申请手续,与村委会签订计生合同,并到镇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在孩子出生后必须按规定落实上环措施,并接受查环查孕。

第五十六条 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村计生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四周年以上的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孩子后3天内必须要落实结扎措施。

第五十七条 非婚生育、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照计划生育政策从重处罚,并停止其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五十八条 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要带头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委会干部及村民小组干部,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村民委员会公告。

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的父母、子女(女儿户口在本村才纳入范围)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限期在三个月内做好思想工作,促使其家属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否则应自动辞职。

第三节 村风民俗

第六十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六十一条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陋俗。

第六十二条 推行殡葬改革,实行火葬。凡违反规定进行土葬的除实行强制起棺火化外,还取消其直系家属当年起三年内的农村股份分红,三年内不得给予各种困难补助、救济和安排宅基地及享受合作医疗等集体福利待遇;村委会、村民小组一年内不得为其直系家属出具证明。

第六十三条 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四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

第四节 睦邻关系

第六十五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六十六条 在生活接待和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生产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安排。

第六十七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领利益。

第六十八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处理的,要依靠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九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七十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结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十一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双方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七十二条 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有村民委员会按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责令其子女均摊。

第七十三条 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小学生缀学。

第七十四条 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七十五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

有关救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灾物资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保证本村的社会稳定。

第七十六条 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经过批准的五保户,由村统筹供给粮款、保证五保老人生活得到保障。

五保户因治病需要,医疗费超支部分由村从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解决,亡故后由村、组负责殡葬。

第七十七条 经镇政府确认的特困户,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必要的救济,救济款从上级民政部门和村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解决。

第七十八条 优抚对象的抚恤款,每年根据镇民政部门的方案发给优抚对象及其家属。村于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进行慰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村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党支部委员的工作分工,由村党支部提出方案,报镇党委审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分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第八十条 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要由党支部与村委会共同研究,形成议案后,再由村两委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交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八十一条 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认真贯彻在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决定,对村的重大事情必须先与党支部通气并得到党支部的支持后,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表决。

第八十二条 村委会的党员要自觉置身党的组织之中,在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和义务的同时,自觉履行党员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党的活动,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自觉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村民自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村两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二○○五年五月五日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市***区***镇***民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五日

***村民委员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在上级党组织、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镇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本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提名、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本村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小组长组成。其中村民代表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的选民无记名投票送举产生。

村民代表的条件是:居住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村民代表要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以上与会人员通过才能生效。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代行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讨论本村年度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建设规划。

(三)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村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五)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六)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和经济项目合同方案。

(七)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划分和使用。

(九)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每届任期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村民委员会委员自动当选为本村经济联合社社委,村委会主任自动当选为社长,是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村委会副主任自动当选为经济联合社副社长。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完成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工作任务。

(三)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科学调整农业结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七)做好优抚优待、救灾救济、五保供养、殡葬改革和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八)带领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精神文明活动。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一天,主要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小结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有关会议。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主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财务收支;农用物资分配;集体提留使用;宅基地审批使用;计划生育指标的落实;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优抚政策;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以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

(五)村委会要按照农村八步工作法开展工作,即一是收集民意、了解群众要求;二是两

委研究,制订决策预案;三是动员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四是吸纳群众意见,形成决策方案;五是履行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方案;六是分解任务,明确落实责任;七是村、社负责,限时组织实施;八是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设村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小组),各工作委员会(小组)由村委干部分工负责。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村划分为4个村民小组,各小组设组长1名,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开展活动。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五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户口在本村且属农业户口性质的村民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红及福利事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第五节 村组干部

第十七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有碍公务的宴请;不得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

第十九条 发扬民主作风。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干扰各项招投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

第二十条 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制假贩假、骗税逃税和贩黄、贩吸毒品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未经镇党委、政府批准,不准借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条 做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第十三条 对违反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被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刑的村委干部,自其受处分或被依法逮捕之日起,即停止履行村干部职权,并由村党支部及村委会负责组织相关会议履行罢免程序;被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刑的村民小组干部,自其受处分或被依法逮捕之日起,终止其干部资格,由村党支部及村委会视实际需要组织该小组村民重新推选小组长。

第二十四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出纳在任期内或离任时,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镇审计小组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的审计。换届选举前必须自觉接受镇审计部门的换届审计。

第二十五条 村务管理人员在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不按程序办事,独断专行,导致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质询,并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甚至依法罢免其职务。村党支部成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也要追究责任,依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的报酬根据镇农村村级干部报酬的审批意见发放。符合退休条件的村干部按区镇有关文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村民小组干部报酬原则上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审批,村民小组在换届选举时已经确定干部报酬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

第三章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 条 以村民小组(生产队)为基础建立经济合作社,本村共建立4个经济合作社;以村民委员会(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经济联合社;并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领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第 条 户口(指农业户口)在本村的各村民小组的村民为各经济合作社的社员;各经济合作社为经济联合社的社员,经济联合社是经济合作社的联合体,各经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必须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经济联合社的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其社员的监督。

第 条 本村各经济合作社是经济联合社社员,村民代表自动当选为经济联合社的社员代表;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自动当选为经济联合社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自动当选为经济联合社社长,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自动当选为副社长。

户口(指农业户口)在本村的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是各经济合作社社员,村民小组户籍在册各户代表自动当选为的经济合作社的社员代表;村民小组长自动当选为经济合作社社长。

第 条 经济联合社设会计主管和出纳员各一名,负责管理经济联合社的财会账务,组织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指导各经济社开展财务管理活动,接受镇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镇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换届审计,配合镇审计部门开展经济社年度审计和换届审计。

第 条 根据上级“实施农村会计代理制”的规定,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的会计账由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建立联社会计站,统一代理各经济社的会计账;联社会计站设会计员 名,负责管理各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的账务。

第 条 原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同时权属于经济合作社,由经济社管理;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资产同时权属于经济联合社,由经济联合社管理。

第 条 本村所有土地资源,包括宅基地、巷道、耕地、鱼塘、荒地都归村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非法买卖、乱搭乱建、挖土葬坟等。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建筑施工。村民建房必须报建,在取得国土部门及镇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建房。

第二十九条 村庄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报镇规划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要严格把好审批建房用地关,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废耕地。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责任,在承包期内要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地力。

第三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农业生产项目,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亦可由本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但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属经济联合社的项目,必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属经济合作社的项目,必须经村民小组户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 集体经济项目承(发)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集体生产资源,村内(含村民小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果园等工农业生产项目及商业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由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承包方案、议定承包底价,并提前十天张榜公布承包方案,公开招投标。

第 条 基建土木工程以及公益性(如学校、公园)工程项目的发包,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镇招投标小组的指导和监督;工程项目原则上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由村两委会与镇招投标小组共同提出招标方案,经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济社的工程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再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招标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工程造价超过一定限额的,必须交由区招投标中心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一定要履行书面形式,全部要实行造册登记,设立专人专责管理。凡金额较大、承包期长的项目要向村民公布,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并要到法律服务机关办理有关合同手续。

第三十六条 村委会要加强对村内(含村民小组)兴建的基建土木工程的管理,施工期间,必须派专人负责协调工地事务和监督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办理工程付款手续,完善领导审批手续。

第三节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均严格执行赤坭镇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及出租屋管理

第四十六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七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事非。

第四十八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九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进行“黄、赌、毒”活动。发现有村民参与“黄、赌、毒”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吸毒行为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取消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父母、夫妻)的集体收益分红,经检验合格,证实无吸毒者按规定发放集体收益分红。

第五十一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安全,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广州市民行业规范。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者,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村调解委员会和村治保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处理。

第五十三条 村委会根据出租屋管理的制度,制订相应的村规民约。出租屋主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出租户当年的股份分红:出租户主不按规定交纳出租屋税费的;利用出租屋制假贩假的;利用出租屋从事“黄、赌、毒”的;消防整改后仍不合格而继续出租的;利用出租屋从事其他不法活动的;出租屋主不办理《房屋租赁证》的;承租人不办理IC卡和《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对以上情节严重违规的,必要时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加以限制整改。

第二节 计划生育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新婚夫妻需生育一个孩子的,必须到村委会办理申请手续,与村委会签订计生合同,并到镇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在孩子出生后必须按规定落实上环措施,并接受查环查孕。

第五十六条 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村计生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四周年以上的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孩子后3天内必须要落实结扎措施。

第五十七条 非婚生育、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照计划生育政策从重处罚,并停止其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五十八条 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要带头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委会干部及村民小组干部,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村民委员会公告。

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的父母、子女(女儿户口在本村才纳入范围)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限期在三个月内做好思想工作,促使其家属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否则应自动辞职。

第三节 村风民俗

第六十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六十一条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陋俗。

第六十二条 推行殡葬改革,实行火葬。凡违反规定进行土葬的除实行强制起棺火化外,还取消其直系家属当年起三年内的农村股份分红,三年内不得给予各种困难补助、救济和安排宅基地及享受合作医疗等集体福利待遇;村委会、村民小组一年内不得为其直系家属出具证明。

第六十三条 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四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

第四节 睦邻关系

第六十五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六十六条 在生活接待和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生产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安排。

第六十七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领利益。

第六十八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处理的,要依靠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九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七十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结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十一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双方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七十二条 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有村民委员会按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责令其子女均摊。

第七十三条 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小学生缀学。

第七十四条 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七十五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

有关救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灾物资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保证本村的社会稳定。

第七十六条 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经过批准的五保户,由村统筹供给粮款、保证五保老人生活得到保障。

五保户因治病需要,医疗费超支部分由村从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解决,亡故后由村、组负责殡葬。

第七十七条 经镇政府确认的特困户,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必要的救济,救济款从上级民政部门和村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解决。

第七十八条 优抚对象的抚恤款,每年根据镇民政部门的方案发给优抚对象及其家属。村于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进行慰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村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党支部委员的工作分工,由村党支部提出方案,报镇党委审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分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第八十条 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要由党支部与村委会共同研究,形成议案后,再由村两委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交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八十一条 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认真贯彻在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决定,对村的重大事情必须先与党支部通气并得到党支部的支持后,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表决。

第八十二条 村委会的党员要自觉置身党的组织之中,在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和义务的同时,自觉履行党员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党的活动,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自觉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村民自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村两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二○○五年五月五日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市***区***镇***民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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