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合理的治疗,避免工伤职工就医期间因不了解政策及相关手续,使工伤职工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特制定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1. 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待遇。医疗期间工伤职工用药范围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执行,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2. 职工因工负伤应到工伤医疗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到工伤医疗定点医院治疗。因技术设备等条件所限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须有工伤医疗定点医院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同意,并经市社保局批准方可转院。
3. 门诊就医时,要求医生在病历上详细如实记载病情,同时须提供电脑打印发票和处方;住院治疗出院结帐时应及时向医院索取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检查费用需有检查报告单。门诊处方和出院带药按医保药品定量处方规定执行。
4.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超医保范围,需事前由医院提出意见,报市社保局批准(抢救危急伤员的,事后三天内补办手续)。
5.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义眼、假牙和配置代步等辅助器具的,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报市社保局批准,按规定报销。假牙、拐杖等小额辅助器具,报市社保局批准后,按规定报销。
6. 工伤职工就医时,不得使用医保基金及医保个人帐户。
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合理的治疗,避免工伤职工就医期间因不了解政策及相关手续,使工伤职工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特制定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1. 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待遇。医疗期间工伤职工用药范围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执行,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2. 职工因工负伤应到工伤医疗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到工伤医疗定点医院治疗。因技术设备等条件所限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须有工伤医疗定点医院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同意,并经市社保局批准方可转院。
3. 门诊就医时,要求医生在病历上详细如实记载病情,同时须提供电脑打印发票和处方;住院治疗出院结帐时应及时向医院索取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检查费用需有检查报告单。门诊处方和出院带药按医保药品定量处方规定执行。
4.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超医保范围,需事前由医院提出意见,报市社保局批准(抢救危急伤员的,事后三天内补办手续)。
5.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义眼、假牙和配置代步等辅助器具的,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报市社保局批准,按规定报销。假牙、拐杖等小额辅助器具,报市社保局批准后,按规定报销。
6. 工伤职工就医时,不得使用医保基金及医保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