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外、国(境)内考察活动。近日,绵阳市制定出台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活动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规范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活动。
一、实行审批制度。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外出考察的,须填写《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申报审批表》,按程序进行审批。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外出考察的,由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组织跨单位、跨系统工作人员外出考察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到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考察的,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二、严肃考察纪律。除党政代表团等以外,考察团原则上不超过10人,时间不超过5天。不得组织无明确目的、内容或与工作无关的外出考察活动,不得借各种节假日和纪念日组织外出考察。考察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必须及时报请原批准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改变线路和延长时间。
三、明确供给范围。凡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外出考察的,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组织跨单位、跨系统工作人员外出考察以及涉及到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费原则上在单位预算经费中解决,确需市财政局解决经费的,市财政局根据批准方案核定外出考察经费控制数。
四、规范考察方式。经批准同意外出考察的,在省内范围的和不需要市财政局解决经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在省外、国(境)内的,需要市财政局解决经费的,原则上应委托旅行社办理吃、住、行等事宜。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考察活动,参加人员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五、严肃财经纪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考察须严守财经纪律,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与考察目的、内容无关的旅游景点门票、景点车船票及休闲娱乐发票不得报销。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凡违规外出考察和擅自扩大经费报销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外、国(境)内考察活动。近日,绵阳市制定出台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活动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规范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活动。
一、实行审批制度。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外出考察的,须填写《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申报审批表》,按程序进行审批。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外出考察的,由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组织跨单位、跨系统工作人员外出考察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到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考察的,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二、严肃考察纪律。除党政代表团等以外,考察团原则上不超过10人,时间不超过5天。不得组织无明确目的、内容或与工作无关的外出考察活动,不得借各种节假日和纪念日组织外出考察。考察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必须及时报请原批准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改变线路和延长时间。
三、明确供给范围。凡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外出考察的,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组织跨单位、跨系统工作人员外出考察以及涉及到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费原则上在单位预算经费中解决,确需市财政局解决经费的,市财政局根据批准方案核定外出考察经费控制数。
四、规范考察方式。经批准同意外出考察的,在省内范围的和不需要市财政局解决经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在省外、国(境)内的,需要市财政局解决经费的,原则上应委托旅行社办理吃、住、行等事宜。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考察活动,参加人员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五、严肃财经纪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考察须严守财经纪律,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与考察目的、内容无关的旅游景点门票、景点车船票及休闲娱乐发票不得报销。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凡违规外出考察和擅自扩大经费报销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