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学号:090606153
法学0906 葛徽
指导老师:蔡丽辉
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是各个民族流传已久并具有一定意义的历史文化。然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并没有保护它们的具体措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障碍。“乌苏里江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这首被著名歌唱家郭颂传唱了40年的歌曲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再一次引起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热谈。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这些问题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现在,我从一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传统艺术 民间艺术 民间文学艺术 作品保护 艺术作品著作权
一、民间传统艺术的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特殊作品类型。它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一般分为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两大类,其范围十分广泛,如民间流传的故事、诗歌、传说、歌谣、器乐、戏剧、造型艺术品、服饰、建筑艺术风格等。
由于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从传统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型期。民间艺术也面临着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主要体现在艺术功能的改变上。由原来的养家糊口的手艺转变为专业爱好者的一种技能,设计制作上更加专业化,作品风格也更强调艺术性而非实用性,更强调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或作为装饰元素融入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中。如采用民间传统图案造型设计的家用品,更加商业化,以市场需求为主。同时民间艺术与中国传统艺术元素也成为当代一些专业艺术家、设计师创作和设计的灵感来源,随着他们的设计进入现代生活中来,如服饰、居室饰品,用传统民间土陶设计的酒瓶、碗、碟、茶杯等都是如此。
民族文化深入到人们生活得各个角落,由此,也随即产生了一些问题。近年来我国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陕西民间剪纸艺人白秀娥与国家邮政局、国家邮票印制局关于蛇年邮票的纠纷;赫哲族人与郭颂关于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署名权的纠纷,是近些年来众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中影响比较大的案件。
二、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
与一般的知识产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定性, 从而使其与其他艺术区分开来。
首先,民族性。民间文学艺术的突出特征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甚或几十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过程的结果。
其次,群体创作性。民间文学艺术从总体上讲属于集体创作,是社会群体智慧与贡献的结晶。这个社会群体既可能是一个民族,也可能是本民族的某个氏族或村落,还可能是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创作具体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由某个人完成民间文学艺术的雏形,然后在大众的流传中进行加工、修改,逐渐形成脍炙人口的文学和艺术表达。二是由某群体在长期集体劳动与生活中共同创作产生,如在远古时代,集体性创作体现在全民参与的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的民俗活动中。
再次,民间文学艺术就其资源价值实现预期在时间上也具有不确定性。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是建立在对受保护客体可利用价值实现的时间预期基础之上的法律设计。这正是导致工业产权与版权作品受保护时间长短不同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拥有56个特色各异的民族,地域辽阔,在几千年的发展史中创造和保有了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方面依然存在以下不足。表现在:其一,缺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而具体的法律。其二,现有立法的效力范围有限。虽然我国云南、贵州、福建、淮南等地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但其只在一个区域或一个系统内实施,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且效力层级较低,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其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欠缺。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相关立法整体上属于行政法序列,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这直接影响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利用。
四、保护措施。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的重点之一即其保护范围,只有保护范围明确了,才可解决一部法律的保护对象问题. 对此,应在现有立法中所规定的保护对象的基础上,借鉴《1982年示范条款》的相关规定,并加以吸收,建议立法者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之际,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至少应当包括:(l)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如民间诗歌、歌谣、史诗、叙事诗、谜语、谚语、歇后语、格言、神话、传说、故事、笑话等);(2)民间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及民族器乐等);(3)民间活动表达形式(如民间舞蹈、舞剧、哑剧、戏曲、曲艺等):(4)民间美术表达形式(如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等).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其保护期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否则不利于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益群体。为此应把规定在《著作权法》中的杂技艺术和曲艺等具有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成果独立出来,且于专门的法律中予以保护。
1.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是目前最便利、也是值得倡导和利用的保护方法,尤其是1967年《突尼斯样板法》和《伯尔尼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可以在坚持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特点灵活运用,相对于建立健全其它保护措施相对困难和滞后的情况,著作权法的保护自然是及时的。
2.特别法模式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殊性,目前存在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向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效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示范法条》和起草的《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保护条约》草案都明确体现出特别法模式保护的倾向,即对民间艺术形式提供类似于著作权法但又独立于著作权法的一种智力成果的保护。
[1] 赵蓉, 刘晓霞.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各科专论,2003(10).
[2] 郑成思. 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32-56.
[3] 蔡伟伟.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
版),2004(2).
[4] 李雨峰, 王迁, 刘有东. 著作权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50.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学号:090606153
法学0906 葛徽
指导老师:蔡丽辉
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是各个民族流传已久并具有一定意义的历史文化。然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并没有保护它们的具体措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障碍。“乌苏里江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这首被著名歌唱家郭颂传唱了40年的歌曲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再一次引起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热谈。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这些问题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现在,我从一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传统艺术 民间艺术 民间文学艺术 作品保护 艺术作品著作权
一、民间传统艺术的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特殊作品类型。它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一般分为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两大类,其范围十分广泛,如民间流传的故事、诗歌、传说、歌谣、器乐、戏剧、造型艺术品、服饰、建筑艺术风格等。
由于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从传统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型期。民间艺术也面临着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主要体现在艺术功能的改变上。由原来的养家糊口的手艺转变为专业爱好者的一种技能,设计制作上更加专业化,作品风格也更强调艺术性而非实用性,更强调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或作为装饰元素融入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中。如采用民间传统图案造型设计的家用品,更加商业化,以市场需求为主。同时民间艺术与中国传统艺术元素也成为当代一些专业艺术家、设计师创作和设计的灵感来源,随着他们的设计进入现代生活中来,如服饰、居室饰品,用传统民间土陶设计的酒瓶、碗、碟、茶杯等都是如此。
民族文化深入到人们生活得各个角落,由此,也随即产生了一些问题。近年来我国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陕西民间剪纸艺人白秀娥与国家邮政局、国家邮票印制局关于蛇年邮票的纠纷;赫哲族人与郭颂关于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署名权的纠纷,是近些年来众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中影响比较大的案件。
二、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
与一般的知识产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定性, 从而使其与其他艺术区分开来。
首先,民族性。民间文学艺术的突出特征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甚或几十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过程的结果。
其次,群体创作性。民间文学艺术从总体上讲属于集体创作,是社会群体智慧与贡献的结晶。这个社会群体既可能是一个民族,也可能是本民族的某个氏族或村落,还可能是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创作具体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由某个人完成民间文学艺术的雏形,然后在大众的流传中进行加工、修改,逐渐形成脍炙人口的文学和艺术表达。二是由某群体在长期集体劳动与生活中共同创作产生,如在远古时代,集体性创作体现在全民参与的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的民俗活动中。
再次,民间文学艺术就其资源价值实现预期在时间上也具有不确定性。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是建立在对受保护客体可利用价值实现的时间预期基础之上的法律设计。这正是导致工业产权与版权作品受保护时间长短不同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拥有56个特色各异的民族,地域辽阔,在几千年的发展史中创造和保有了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方面依然存在以下不足。表现在:其一,缺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而具体的法律。其二,现有立法的效力范围有限。虽然我国云南、贵州、福建、淮南等地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但其只在一个区域或一个系统内实施,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且效力层级较低,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其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欠缺。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相关立法整体上属于行政法序列,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这直接影响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利用。
四、保护措施。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的重点之一即其保护范围,只有保护范围明确了,才可解决一部法律的保护对象问题. 对此,应在现有立法中所规定的保护对象的基础上,借鉴《1982年示范条款》的相关规定,并加以吸收,建议立法者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之际,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至少应当包括:(l)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如民间诗歌、歌谣、史诗、叙事诗、谜语、谚语、歇后语、格言、神话、传说、故事、笑话等);(2)民间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及民族器乐等);(3)民间活动表达形式(如民间舞蹈、舞剧、哑剧、戏曲、曲艺等):(4)民间美术表达形式(如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等).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其保护期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否则不利于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益群体。为此应把规定在《著作权法》中的杂技艺术和曲艺等具有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成果独立出来,且于专门的法律中予以保护。
1.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是目前最便利、也是值得倡导和利用的保护方法,尤其是1967年《突尼斯样板法》和《伯尔尼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可以在坚持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特点灵活运用,相对于建立健全其它保护措施相对困难和滞后的情况,著作权法的保护自然是及时的。
2.特别法模式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殊性,目前存在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向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效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示范法条》和起草的《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保护条约》草案都明确体现出特别法模式保护的倾向,即对民间艺术形式提供类似于著作权法但又独立于著作权法的一种智力成果的保护。
[1] 赵蓉, 刘晓霞.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各科专论,2003(10).
[2] 郑成思. 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32-56.
[3] 蔡伟伟.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
版),2004(2).
[4] 李雨峰, 王迁, 刘有东. 著作权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