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采矿工艺技术规程

露天采矿工艺技术规程

1 范围

一、本规程规定了露天矿开采基本原则、露天矿境界及矿床开拓、穿孔和爆破工艺、采矿和采装工艺、矿山运输工艺、排岩工艺、边坡工艺、炸药加工工艺、防排水工艺、环境保护、矿山土地复垦、产品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主要引用文件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86

民用爆破器材加工厂安全设计规范 GB50089—98 石灰石 YBT5279—1993 贫铁矿石 Q/ASB7—1998

露天矿靠帮爆破工艺技术规程 QJ/AG1000.02.01—2002 特等优质石灰石技术条件 CAK25—2000 3 露天矿开采基本原则 3 .1 露天矿正规开采 3.1.1 正规开采技术标准

3.1.1.1 露天开采必须贯彻国家“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采矿方针,须有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开采设计,且在整个开采时期严格执行设计。

3.1.1.2 露天矿开采须有经公司批准的两级矿量保有期(开拓、回采).一般开拓矿量3年以上,特殊情况不得小于2年;回采矿量:铁路开拓运输为3~6个月,汽车开拓运输为2~5个月。 3.1.1.3 露天矿开采应将设计开采范围内的工业矿量全部采出,回采率、贫化率以设计为标准,对暂不能利用的有用矿物,应分别贮存。

3.1.1.4 提供矿山开采设计的矿量级别须达到下述勘探程度,开拓设计:C级以上,回采设计:A+B级。

3.1.1.5 露天矿山采掘计划应严格遵照设计生产剥采比安排.矿山开采时,要认真执行批准后的年、季、月采掘计划。

3.1.1.6 露天矿的采场要素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3.1.1.7 露天矿须有完整的排水系统以及相识应的防、除尘措施,保证工人工作地点粉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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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 露天排土须排在最终边界以外(内排土除外)。 3.1.2 到达正规开采的手段和前提。

3.1.2.1 须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地质最终报告。

3.1.2.2 须有完整长远的总体开采技术设计,即:大型矿山须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代表机构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中、小型矿山须有经公司批准的初步设计。

3.1.2.3 贯彻合理的由上而下或由内向外,水平分层或倾斜分条开采的原则,确保均衡采掘,矿山工程下降速度与工作线的水平推进速度须相互适应,保持采场阶段在空间的均衡发展。 3.1.2.4 凡新建、扩建矿山或采区,总出入沟、运输枢纽、排土场等工程须有设计。 3.2 露天矿山基本管理制度。 3.2.1 采掘进度计划的管理。

3.2.1.1 各矿山须建立采掘进度计划管理制度,采掘进度计划是坚持正规采掘,保证矿山正常生产、搞好矿山生产工作的根本制度,是管理工作的中心。 3.2.1.2 各矿须定期编制年、季、月采掘进度计划。

3.2.1.3 采掘进度计划的编制原则,须在矿山开采设计和长远生产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开采方针和用户需求对采掘工艺程序、采剥比例关系、生产和基建、主体设备能力进行全面具体的计划和安排。

3.2.1.4 年度采掘进度计划,由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经矿领导审核签署后,保矿业公司。 3.2.2 采掘设计的管理

3.2.2.1 各矿须建立采掘设计管理制度。

3.2.2.2 一切采掘须有设计,并严格按设计施工,没有设计不准施工。 3.2.2.3 一切采掘设计有地测部门提供充分可靠的地质质料做为依据。

3.2.2.4 一切采掘设计须履行专业人员、设计人、审核人、负责人、矿山主管领导等参加的会审、签字,否则无效。 3.3 露天矿闭坑封停

3.3.1 闭坑或封停(半年以上)的审批

3.3.1.1 整个矿山闭坑或封停须报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批准。 3.3.1.2 采区、主要采场闭坑或封停须报公司批准。 3.3.2 矿山(包括采区、采场)闭坑须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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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经有关部门鉴定,可采矿量已全部采出,确无保有价值。 3.3.2.2 地质条件变化,已无开采价值。

3.3.2.3 水文地质条件或现有采矿技术条件发生困难,且目前条件不能解决者。

3.3.2.4 矿山闭坑或封停,须由主管编制正式文件,上报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中应说明:生产现状、闭坑、封停原因、资产损失情况和处理办法等并附相关图纸资料。 3.3.2.5 闭坑或停封,要做好善后工作,力求减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安全条件允许下尽可能回收全部矿产资源,设备、设施、材料、对地表一切建筑物、深部积水、边坡、空区等进行妥善处理。 4 露天矿境界及矿床开拓 4.1 露天矿境界 4.1.1 一般规定

4.1.1.1 露天矿境界确定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有关文件和国家或省审查批准的勘探阶段报告(包括水文地质报告)。

4.1.1.2 露天矿境界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境界剥采比、平均剥采比不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的原则进行。

4.1.1.3 下列情况可适当扩大境界

原设计开采境界外,剩余矿量不多,根据现在的技术经济条件,可以回回收利用;矿体发生变化,有利于露天开采。

4.1.1.4 当所圈定的矿量很大,服务年限在40~50年以上时,为减少初期剥采比和基建工程量,为加快矿山建设进度及使矿山尽快获得经济效益应尽可能考虑分期开采,但应对前后期衔接妥善安排,防止过渡时矿山能力受干扰。 4.1.2 境界要素

4.1.2.1 露天矿底平面尺寸的选择,长度应保证满足运输展线要求;宽度满足采运设备工作尺寸的要求;底平面要平整,弯曲处应符合运输线路技术条件,保证最小的曲线半径。 4.1.2.2 开采深度应保证全境界剥离量最小,回采率最高,保证运输系统不超过经济合理的运输距离。

4.1.2.3 露天矿最终边坡要根据矿山开采深度,矿岩地质构造,物理机械性质,矿体产状,水文地质条件,穿爆工程特点,边坡外加载条件及运输系统布置来确定,要从技术经注解和安全两方面统筹考虑。

4.1.2.4 露天矿边坡由台阶和各种平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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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露天矿阶段高度可根据矿岩性质、开采方案、采掘设备和安全条件等确定。不需爆破就可以用采掘设备直接挖掘的各种矿岩,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电铲挖掘高度;对爆破良好的工作面,经挖掘后不会形成伞檐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电铲最大挖掘高度的1.25倍,一般应在12~15m之间。

4.1.2.6 露天矿非工作帮阶段坡面角,根据岩石物理机械性质,爆破方法,铲装设备类型等因素确定,可在阶段推进到最终境界时,先进行予裂爆破后,以电铲或人工作修正。可按表1数值选用

表1非工作帮阶段坡面角

4.1.2.7 露天矿运输平台宽度,应按运输方式、车型、线路数目而定,参照本规程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有关规定或参照表2选取

表2运输平台宽度表

4.1.2.8 安全平台的作用是缓冲和阻截滑落的岩石,一般为台阶高度的1/3,当实行多阶段并段时,其安全平台宽度一定要大于并段后台阶总高度的1/4。

4.1.2.9 清扫平台必须保证清扫设备的通路,其宽度取决于清扫设备的作业和行走宽度。 4.1.3 采场要素

4.1.3.1 露天采场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按采掘设备类型、线路宽度,工作面上设施,安全通路宽度等因素予以确定,一般按下式计算:

汽车运输时最小工作平盘宽度:

Bmin=b+c+d+e+f+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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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时最小工作平盘宽度:

Bmin=b+c1+d1+e1+f+g„„„„„„„„„„„„„„„„„„„„„„„„„„„(2) 式中:Bmin-最小工作平盘宽度,m;

b-爆堆宽度,m;

c-爆堆坡底线至汽车边缘的距离,m; d-车辆运行宽度,m;

e-线路外侧至动力电杆的距离,m; f-动力电杆至台阶稳定边界线的距离,m; g-安全宽度,m;

c1-爆堆坡底线至铁路线路中心线间距,m; d1-铁路线路中心线间距,m; e1-外侧线路中心至动力电杆间距,m;

4.1.3.2 单台电铲工作线长度,应能保证及设备能力的需要,其长度的确定,应根据生产能力、运输设备类型等。一般可按表3所列值选取

表3电铲工作线长度

4.1.3.3 单台电铲作业区的划分,可按爆破、铲装、穿凿等三区划分,应用大区微差爆破时可不按上述规定限制。 4.2 露天矿床开拓

4.2.1 露天矿床开拓就是建立地面与采场内各工作水平之间的矿岩运输通路,目睥是保证露天采场正常生产的运输联系,及时准备新水平。

4.2.2 露天矿山常用的开拓运输方式,主要有公路开拓运输;铁路开拓运输;汽车-铁路联合开拓运输;汽车-胶带联合开拓运输;铁路-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等。

4.2.3 开拓运输方式的选择须考虑矿床埋藏的地质地形条件;露天矿的生产能力;基建工程量和基建限期;矿石损失与贫化和设备供应等情况等。

4.2.4 出入沟口的选择要保证采场内总的运输功最小,即使采场内平均矿岩运距最短,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多出入沟开拓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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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开拓沟道布置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固定坑线开拓和移动坑线开拓,其原则是减少基建剥离量,早见矿,缩短新水平准备时间,提高运输效率。

4.2.6 开拓沟道的最小底宽主要取决于运输形式,一般可按表4所列值选取。

表4开拓沟道最小宽度

4.2.7 以铁路运输全深全段面掘双壁路堑,可采用内设闭合双线,一台铲配多组车的“梭形运输方法”。用长臂铲上装车,其上部线路中心线距崖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m。 4.2.8 新水平准备工程,须有单体设计。

4.2.9 双壁路堑应设排水沟,并及时排出底部积水,水量大时应安设排水设施。 5 穿孔和爆破工艺 5.1 穿孔工艺

5.1.1 在露天矿采矿工作中,主要穿凿作业,可以采用牙轮钻机和潜孔钻机;辅助穿凿作业,可以采用凿岩台车和轻型凿岩机。

5.1.2 穿孔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矿山采掘进度要求进行,在矿岩交界部位要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作业。

5.1.3 必须精心组织穿孔设计并按设计孔位进行穿孔,其误差孔位不得超过±0.3mm,孔深不得超过±0.5mm。

5.1.4 炮孔由于某种原因报废而需重新补孔时,原则上不得在废孔上补孔,可在左右邻位补孔,其位置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

5.1.5 炮孔穿成后必须加以维护,钻孔周围0.2m以内的岩粉要清理干净。 5.1.6 钻研机孔眼距离破顶线不得小于2.5~3.0m。

5.1.7 穿孔成区后对本爆区的炮孔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

5.1.8 靠近最终边坡位置穿孔时要作单体设计,经爆破主管工程师批审后执行。 5.2 爆破工艺 5.2.1 一般规定

5.2.1.1 露天矿爆破一般可分为:深孔爆破法(中爆破)、峒室爆破(大爆破)及浅眼爆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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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 5.2.1.3 中爆破工作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爆破后的矿岩块度应符合采掘、破碎设备的要求。

b)爆破后不残留根底,并能形成所要求的爆堆高度及宽度,一般爆堆宽度硬岩控制在阶段高度的2.5~3.0倍以内,软岩控制在阶段高度的2.0~2.5倍以内,特殊爆破按设计执行。

c)在接受开采境界或在有重要设施附近爆破时,应专门编制爆破设计,减少爆破危害,为确保帮破的稳定和重要设施安全,必须严格采用控制爆破法。

d)在保证爆破质量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爆破效率。 5.2.1.4 爆破工作必须按矿山采掘进度计划执行。

5.2.1.5 进行爆破作业时,只准使用经矿业公司技术部门检验确认可用的炸药与起爆器材。新型炸药与起爆器材进行试验要有试验报告和安全措施,在试验的基础上进行鉴定,并经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使用。

5.2.1.6 爆破作业时必须做到满填塞,在特殊爆破中,在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方可局部填塞。

5.2.1.7 露天矿爆破的警戒范围和安全距离的确定,按GB6722执行。

5.2.1.8 采用抛掷爆破或峒室爆破及采场外爆破时,需有详细的爆破单体设计,其主要内容:

a)爆破概述,爆破规模,地质情况,爆破矿岩物理机械性能,爆区平面图,必要的断面图,地质资料,地形地貌等;

b)详细的确定拙进工作量与预计爆破量; c)药量计算,装药结构;

d)穿凿施工组织,爆破工作组织;

e)爆破网络的设计及主要技术经济招标的计算。 f)穿凿、爆破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 5.2.2 深孔爆破(中爆破) 5.2.2.1 孔网参数的选择

底盘抵抗线应满足安全和装药条件,可参照式(3)来选取,孔距、排距和超深可按式(4)、(5)和(6)来确定。

W=(0.6~0.9)H „„„„„„„„„„„„„„„„„„„„„„„„„„„„ (3) a= mW „„„„„„„„„„„„„„„„„„„„„„„„„„„„„„„„ (4) b=(0.9~0.95)W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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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0.3)W „„„„„„„„„„„„„„„„„„„„„„„„„„„„„„ (6)

式中W-底盘抵抗线,m; H-阶段高度,m; A-孔眼间距,m;

m-炮孔密集系数(一般取0.8~2.0) b-排间距,m; h-炮孔超深,m.

5.2.2.2 深孔爆破装药量的计算

前排孔装药量计算:Q=C²W²a²H²K „„„„„„„„„„„„„„„„„ (7) 式中:Q-炮孔装药量,kg; C-单位体积炸药消耗量,kp/m; W-底盘抵抗线,m; a-孔眼间距,m; H-阶段高度,m; K-炸药换算系数。

多排孔从第二排起装药量计算:

Q=(1.2~1.5)c²a²b²h²k „„„„„„„„„„„„„„„„„„„„„ (8) 式中:b-排距,m;1.2~1.5为系数,硬岩取上限,软岩取下限. 5.2.2.3 爆破前由地测部门提出爆区平面图及剖面图,并符合下列规定.

平面图规定: 比例尺:1:500。

标有爆区座标,实际地形、地貌,爆区界限,炮孔标高,炮孔间距与编号。 注明阶段平均高度,爆区矿岩容重,地质界限及有关地质素描资料、爆破量。 爆破区剖面图规定: 比例尺:1:200

上下平台的坡面形状,炮孔实际位置。

标明:预计爆破后冲线,阶段实际水平线,底盘抵抗线等。

5.2.2.4 装药时随时测量药柱高度,防止堵孔并将最后装药余高填写在装药图表上。 5.2.2.5 爆破施工前,应备有足够的填塞物料,其粒度不可超过50mm,严禁矿石孔用岩石,岩石孔用矿石作填塞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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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6 露天矿靠帮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露天矿靠帮爆破工艺技术规程》。 5.2.2.7 严格执行六不爆制度

a)无爆破设计或设计未被批准; b)发现爆破器材质量有问题; c)爆区准备工作未作好,有安全隐患; d)靠帮时未实行靠帮爆破; e)爆区内根底大块未处理; f)工程技术人员不在场。

5.2.2.8 在矿岩交界处分区穿孔部位,要严格执行分爆制度。 5.2.3 峒室爆破(大爆破)

5.2.3.1 峒室爆破不能作为矿山主要爆破方法,只有在下述情况方可采用:钻机无法作业;水电供应困难,专门工程爆破。

5.2.3.2 在峒室掘凿前要作出方案设计,经矿业公司审批后方可开始掘凿;掘凿完毕后,要绘制掘凿峻工图,并作出爆破设计,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5.2.3.3 峒室爆破巷道规格不得小于1.2 ³1.0(高³宽)米。 5.2.3.4 峒室爆破药室规格的计算公式

V=K扩²

„„„„„„„„„„„„„„„„„„„„„„„„„„„„„ (9) ∆

式中:V-药室开凿体积,m; K扩-药室扩大系数(1.1~1.3); Q-药室装药量,kg; △-装药密度,kg/m.

5.2.3.5 峒室爆破有关参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最小抵抗线计算

W=(0.8~0.9)H „„„„„„„„„„„„„„„„„„„„„„„„„„ (10) 式中:W-最小抵抗线,m; H:药室中心至地表的垂直高度,m。 系数选取一般硬岩取上限,软岩取下限 药室间距的计算:

+ A=

1

2

2

²m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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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A-药室间距,m;

W1、W2-分别为计算药室最小抵抗线,m;

m-药室密集系数(0.8~1.3)根据岩石性质和爆破要求而定. 第二排药室与前排药室的距离:

b=0.87A „„„„„„„„„„„„„„„„„„„„„„„„„„„„„„ (12) 式中:b-药室排间距,m。

5.2.3.6 峒室爆破的填塞长度,一般大于最小抵抗线。 5.2.3.7 松动爆破炸药量的计算公式。

一般情况:

Q=C²W „„„„„„„„„„„„„„„„„„„„„„„„„„„„„„(13) 式中:Q-爆破炸药量,kg;

C-松动爆破时单位体积炸药消耗量,kg/m; W-最小抵抗线,m。 当药室间距小于抵抗线时:

Q=C•W•A „„„„„„„„„„„„„„„„„„„„„„„„„„„„ (14) 5.2.3.8 抛掷爆破炸药量计算公式:

Q=C•W•f(n) „„„„„„„„„„„„„„„„„„„„„„„„„„„ (15) 式中:Q-爆破炸药量,kg; C-标准抛掷爆破耗

f(n)—爆破作用指数的函数f(n)=(0.4+0.6n) 其中n—爆破作用指数。

5.2.3.9 峒室爆破装药前应排净平峒或竖井中的积水,药室潮湿应采取防水措施。 5.2.3.10 峒室爆破图纸资料要 齐备,其要求同中爆破。 5.2.4 浅眼爆破及其它爆破。

5.2.4.1 浅眼爆破系指直径不大于50mm,深度不超过4m的炮孔装药爆破,其适合露天矿下列几种情况:

a)大块矿岩的二次破碎; b)清理根底、边坡;

c)坑井凿岩及有关浅眼工程和采掘爆破等。 5.2.4.2 浅眼爆破的炮眼装药量一般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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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2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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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²W3 „„„„„„„„„„„„„„„„„„„„„„„„„„„„„„ (16) 式中:Q-炮孔装药量,kg; C—单位体积炸药消耗量,kg/m3; W—最小抵抗线,m。

5.2.4.3 采用导火线起爆时,炮眼间应互不影响,其孔眼间距离为抵抗线的1.4—2.0倍;非电毫秒雷管爆破时,炮眼间距为抵抗线的0.8—2.0倍。

5.2.4.4 露天矿一般不准使用复土爆破法,只有在无法凿岩的情况下方能进行,但必须注意爆破危害作用。

5.2.4.5 露天矿正常生产中不准使用蛇穴爆破法,只准在特殊情况下方可采用。 5.2.5 导爆索

5.2.5.1 爆索搭接处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接触要严密。 5.2.5.2 导爆索支线与主线的联接,应使其支、主线传爆方向一致。 5.2.5.3 敷设网络时,导爆索不能绕成圈或打结。 5.2.5.4 同一爆破网络中,不准使用不同厂、期导爆索。

5.2.5.5 主线与支线联接处,按传爆方向,其两线夹角不大于900,在一般情况下,主线与支线不得少于2根,每隔2~3m,要用包布缠紧。 5.2.6 导爆管

5.2.6.1 采用导爆管爆破时,孔内要保证有2根以上组成复式网络,往炮孔内放中继起爆药柱时,严格注意不使导爆管拉断或变形;浅眼爆破时,允许每眼使用1根导爆管。 5.2.6.2 当爆破孔眼使用乳化炸药混装车装药时,要使用耐高温、高强度导爆管,不允许使用普通导爆管。

5.2.6.3 导爆管的联接方式:

中深孔爆破或峒室爆破地表导爆管网络必须为复式网络,浅眼爆破可用单式网络。 5.2.6.4 无论哪种爆破,不准使用不同厂、期的导爆管。 5.2.6.5 同一爆破网络中,不准使用不同厂、期的导爆管。 5.2.7 拒爆的处理

5.2.7.1 发现拒爆应及时处理,否则应采取措施,没明显标志,同时按规定上报。 5.2.7.2 无论拒爆也有无残药,均不准在原孔位穿孔。

5.2.7.3 禁止在拒爆也区域内做其它工作,拒爆孔的处理应在爆破技术人员和安全员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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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4 拒爆的处理方法:在抵抗法没有变化时,只是爆破网络切断,可重新连线起爆,在抵抗线发生变化时,可在拒爆孔附近穿一平行孔,装药爆破等。 6 采矿和采装工艺 6.1 采剥方法

6.1.1 露天采剥工艺应结合矿山矿体的赋存条件科学地确定,尊重客观规律,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采剥程序。

6.1.2 露天采剥方法可分:水平分层法,倾斜分条及组合台阶法。 6.1.3 露天矿的开采须考虑资源的综合利用。

6.1.4 剥离工作应有必要的超前,使其二级矿量保有期满足生产要求。 6.2 采装工艺

6.2.1 大型矿山采装宜以斗容4m3以上的单斗正铲电动挖掘机为主,亦可采用其它机具。 6.2.2 采用汽车运输时,电铲的斗容与汽车载重应合理匹配,一般以每车装3~6斗为宜。 6.2.3 电铲采装的采矿场须符合下列要求:

采装工作线力求平直,同一作业平台百米高低差不应超过±0.5m,工作平台按采掘进度计划执行,不应超采残采或残留大块、根底。采后的台阶台面需符合穿凿,铺移道要求。阶段高度较设计每百米允许误差不得超过0.5m。

6.2.5 采用铁路运输时,电铲需有单独装车线,采装时采掘带应有程序的推进,采掘带宽度应为(1~1.5)倍的电铲站立水平挖掘半径。

6.2.6 铁路运输单线行车的工作面,布置电铲台数不应超过2台。 6.2.7 汽车运输时,每个作业水平的工作电铲数宜为2~3台。

6.2.8 电铲采装矿岩最大块度,应按斗容,破碎机入口规格、转载设备等允许块度而定。 6.2.9 电铲采装的标准装车法,应是侧面装车,采装回转角度以不大于135°为宜。 6.2.10 常规电铲装载作业应采用全断面一次采装。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分段及阶梯等采装作业方式。

6.2.11 电铲采装时,不准超过车辆标准载重。

6.2.12 电铲装车时,不得将车装偏,不得将矿岩掉到道边,一旦掉到道边要及时清理。 6.2.13 当电铲作业外侧台阶宽度等于或小于电铲最大装载半径时,不得在垂直方向的相邻下部台阶安排电铲同时作业。

6.2.14 电铲采装的前进方向要保证电铲操作室在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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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 在矿岩交界处的采装作业必须分采分装,在矿石中剔出厚度大于4m以上的岩石夹层,在岩石中挑选出厚度大于4m的矿石夹层。

6.2.16 在矿石中夹有岩石或岩石中夹有矿石时,电铲装车要尽力将矿石的岩石剔除,要将岩石中的矿石挑出,努力养活矿石损失与贫化。 7 矿山运输工艺 7.1 准轨铁路运输 7.1.1 一般规定

7.1.1.1 准轨铁路运输是大型露天矿采用的一种运输形式,应有以下设施:铁路线路,站场设施:机车、车辆、装卸机械及其装备修理设施:工务、电务设备的检修设施;通讯、信号设施;电力、供电及照明设施;电气化铁路的牵引供电设施;站台、货场、贮仓等设施;站舍及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

7.1.1.2 根据矿山运输的特点,铁路线路划分为固定线(站场和线路使用年限大于3年者),半固定线(移设周期或使用年限等于或小于3年,大于1年者)和移动线(移设周期或使用年限等于或小于1年者)三种。

7.1.1.3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7.1.1.4 靠近线路卸下和准备装车的物品,应放稳固,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2.5m。、 7.1.1.5 固定线路应在规定地点设立各种标志(公里标、速度标、曲线标、圆曲线的始终点标、坡度标、鸣笛标及警冲标等)。

7.1.1.6 计算线路通过能力和确定生产运输设备数量时,应考虑矿山机械化程度选择运输不均衡系数(1.10~1.15)

7.1.1.7 矿山必须有全部铁路线路的总平面图(1:2000或1:1000)每年做一次修整。 7.1.1.8 电机车应有两套制动系统(风、电制动)应有声响信号,在每台电机车上必须有灭火器。

7.1.1.9 固定线路的独头线应设立车挡及独头线标志。

7.1.1.10 信号和通讯线路拆、铺、移作业及保养,牵引网络架设等遵照一般铁路规范执行。 7.1.2 线路技术标准

7.1.2.1 区间线路和装卸线的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表5所列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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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区间线路、装卸线最小曲线半径

7.1.2.2 车站(矿山站、会让站、排土站、破碎站及独头线等)线路及装卸线路,应设在线路平直和直线处,车站必须设在坡道或曲线时,坡度不得大于2.5‰,站场最小曲线半径见表6

表6站场最小曲线半径

7.1.2.3 区间线路和装卸线的最大限制坡度,应根据矿山机车、车辆类型及列车组成而确定,一般情况下限制坡不应大于表7规定:

表7最大限制坡度

7.1.2.4 如果采用陡坡铁路运输工艺和技术设备其最大限制坡度可适当增大,并以设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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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在直线部分不得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表8两相邻线路直线部分中心距离

7.1.2.7 道岔可以设置在坡道上,但其坡度不得超过4‰,对进行调车作业的咽喉道岔,应配置在平道上或其坡度不大于2.5‰的路面上。排土场临时道岔可设在不大于12‰的坡道上,道岔与曲线连接时的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12.5m,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4.5m,特殊情况可不设。

7.1.2.8 固定线路在直线部分的路基宽度按表9规定选取

表9路基宽度

7.1.2.9 移动线路路基位于采场和排土场整平的平台上,其宽度不得小于3.9m。移动线底板要平整,在100m范围内凹凸不得超过 500mm。 7.1.2.10 路堑边坡角按表10规定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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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路堑边坡角

7.1.2.11 路堤坡面角按表11规定选取

表11路堤坡面角

7.1.2.12 堑沟与半堑的边坡应根据岩石性质不同,选取不同的堑沟边坡角,一般不得超过表12规定

表12堑沟边坡角

7.1.2.13 为防止雨水或山水冲洗路基,在路堑和路堤上坡侧修筑截水沟,其断面应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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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最大流量计算。

7.1.2.14 铁路建筑在经常有水通过的地点或临时有水通过的地点,必须修筑永久或临时桥涵建筑物,其通水口尺寸,应根据20年中最大流量确定,具体的设计内容应符合铁路涵设计规范要求。

7.1.2.15 在露天山坡修建路基时,应根据地形水文地质及岩石性质,修建截水沟和渗水路堤。

7.1.2.16 线路上各种排水设施(桥涵,水沟等)须设有卡片记载该建筑物的略图,建筑日期,并于雨季之前检查一次。

7.1.2.17 目前露天矿准轨铁路运输所彩钢轨型号有43kg/m、50kg/m两种,长度为12.5m和25m。枕木规格应选用标准轨枕。

7.1.2.18 准轨铁路的轨枕数目和道床厚度按不同铁路等级确定,按表13选取。

表13准轨铁路轨枕数目

7.1.2.19 固定线路必须用碎石,砾石及砂子铺成标准断面道床,其顶面宽度不得小于3m;移动线路用采掘碎石铺戊简易道床。在土质不良地段,应尽量采用双层道床。

7.1.2.20 坡度大于10‰或半径小于300m的线路,其枕木顶面与道碴相平,当坡度在5‟或曲线半径大于300m时,枕木须埋进碴中一半。

7.1.2.21 在钢轨头部内侧顶面下16mm处测量线路轨距,直线地段规定为1435mm;曲线地段根据曲线半径确定如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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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 线 路 轨 距

7.1.2.22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可根据

计算,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超过高度以5mm进位。曲线外轨高度,一般采用下式计算:

7.6v2

h= „„„„„„„„„„„„„„„„„„„„„„„„„„„„„„ (17)

R

式中:h—外轨超高度,mm;

V—通过该曲线的列车最大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外股钢轨的最大超高度不得超过125mm,轨顶水平的最大容许误差按表15规定执行。

表15轨顶水平的最大容许误差

7.1.2.23 木枕在单方向行车干线或坡度大于15‟的线路上时,为防止钢轨爬行,应设置防爬器,每节钢轨不少于4~6对,同时为防止线路爬行应加设防爬支撑,砼枕可不设防爬器。 采用陡坡铁路运输时,应强化防爬工作,具体措施以设计为准。

7.1.2.24 在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300m的地段及其递减距离内,应设置轨距拉杆,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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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节钢轨(长12.5m)2~6根,详见表16

表16轨距拉杆数量

7.1.2.25 道岔的设计与选用必须符合铁路技术规范要求。

7.1.2.26 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设平面交叉道口,并设在了望条件良好的地点:在距道口外不小于50m范围内,应能看到两侧各400m以外列车。

7.1.2.27 人流密度很大的公路与行车次数较多或有大量调车作业的铁路交叉时,应修建人行天桥或地道。

7.1.2.28 确定立体交叉上下两线的高差时,应考虑矿山现有主体设备,按主要运输设备最大高度增加1.5米计算。

7.1.2.29 准轨铁路与各种线路采用立体交叉时,准轨通过桥洞规格不小于下列规定:电机车,单线宽4880㎜高6550㎜,双线宽8880㎜高6550㎜;蒸汽机车单线宽4880㎜高6000㎜,双线宽8880㎜高6550㎜;当设有人行道时,需另加宽700㎜。

7.1.2.30 道口应设置道口警示标及司机鸣笛标,在交通繁忙的道口应设置栏杆及声光警示信号,栏杆的长度应能把整个道口封闭。

7.1.2.31 道口宽度规定:通过汽车应考虑单车道宽度,按汽车最大宽度计算,一般不小于8米。

7.1.2.32 道口线路的直线部分,钢轨与护轮轨的间隙为70㎜,曲线部分要加宽,但不得超过100㎜,没有护轮道时,道口枕木与钢轨头部间隙为80㎜,上述尺寸允许增大7㎜,缩小5㎜,间隙深度不得小于45㎜。 7.1.3 线路布置

7.1.3.1 线路布置必须保持采场、排土场、破碎场与工业场地相连并通畅为原则。 7.1.3.2 开拓运输总体布置时,应充分考虑采场、排土场和破碎场的相互位置,可减少重车上坡与长途运输。尽可能减少重车上坡的距离和总体运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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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3 矿山生产时期,采取分期建设时,线路布置应按总图设计进行分期施工,并给过渡留有余地。

7.1.3.4 露天车站包括:矿山站、破碎站、排土站、工业场地和会让站等,车站线的股数参照下式求得: M=

N.T

+1 „„„„„„„„„„„„„„„„„„„„„„„„„„„ (18)

480.K

式中:M—车站线股娄; N—每班内通过车站的列车对数; T—列车占用线路时间(min); K—车站配线的作业系数(0.85)。

7.1.3.5 露天矿所有车站的线路有效长度不小于最大列车长加25m,独头线应不小于最大列车长加50m.

7.1.3.6 破碎站线路的布置必须满足矿山生产能力所要求的列车通过能力,并保证列车边续卸载,其布置形式:单向翻车式,一条翻车线,一条或一条以上空重车线;双向翻车式,二条翻车线,一条或一条以上重车线。若破碎站与其它车站、车场紧连,可少设空重车线。 7.1.3.7 矿山站一般宜选择在总出入沟附近的标高较低处,缩短采场运距,并在通往排弃站的顺行方向上。

7.1.3.8 会让站应设在采场与破碎站,排土站及其它站之间并靠近采场,站数不应过密、过稀、满足通过能力即可。

7.1.3.9 为防止长大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危险,当线路坡度、长度超过表17规定的数值时,应根据线路情况和列车运行区段长度,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的避线。

表17长大坡道长度

单位为km

避难线的长度,按长大下坡道条件下,失控的列车以65km/h的速度驶入避难线确定。 长大下坡道前的车站,应考虑制动失灵的车辆甩挂和停放。

7.1.3.10 长大坡道进站前300m一般设在平坡上,困难时限坡超过12‟时应设安全线,安全线长度不得小于 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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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1 主要运输干线的布置,必须满足最大货运量的要求,其布置形式有:单线、双线式及三线式。

7.1.3.12 采场线路的布置,根据地形条件,运量及运输设备的生产能力决定;分为单线尽头式,单线环行式及双线式。

7.1.3.13 采场线路的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使运距尽可能短;调车时间尽可能少;随着工作面的推进而设路线时,电铲和装车运输不致中断;线路中的道岔数应尽可能少;减少线路的移动工作量。

7.1.3.14 为提高电铲效率采场线路必要时须敷设会让线和独头岔线,其长度不小于一个最大列车长加15m,会让线和独头岔线应铺在采场边界线之外或在采场中不须经常移动的地点。 7.2 窄轨铁路运输 7.2.1 一般规定

7.2.1.1 露天开采窄铁轨铁路运输按服务期限分:固定线路(>3年)和移动线路(≤3年),窄铁轨铁路运输设施请参照准轨铁路运输。

7.2.1.2 靠近铁路的建筑物和设备的任何一部分,都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但与机车车辆有直接关系的设备可以除外,其建筑接近限界取决于机车于矿车的类型。

7.2.1.3 计算线路通过能力和确定生产运输设备数量时,应考虑运输不均衡系数1.15和时间利用系数0.85~0.9。

7.2.1.4 矿山需有全部铁路线路平面图(1:1000或1:5000)并每年做一次修整。 7.2.1.5 各类型机车必须具备完整的制动装置和声响信号,夜间行车必须有良好的照明。 7.2.1.6 固定线路的独头线应设立标准车挡及阻车标志,移动线路和独头线均应设立临时车挡和明显的阻车标志。

7.2.1.7 列车脱轨是窄轨运输的最弱环节,因此铺设线路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保证线路质量。

7.2.1.8 线路通讯及铺、移、拆、保养作业,遵照铁路一般技术规程要求执行。 7.2.2 线路技术标准

7.2.2.1 蒸汽机车,内燃机车运输线路的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35m.。 7.2.2.2 线路的同向和反向曲线间,必须插入一直线段,其长度不小于10m。

7.2.2.3 线路的限制坡度根据地形条件,机车类型,货运量大小和技术经济条件而定,在正常情况下固定线路不应超过20‟,移动线路不应超过15‟。

7.2.2.4 双线运输,空车为上坡运行时,其坡可大些,但不大于20‟,重车为下坡运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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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坡度根据列车制动条件而确定,保证制动距离为120mm。 7.2.2.5 路堑及排及沟的纵断面坡度均不小于2‟。

7.2.2.6 固定线路纵断面上两相邻坡道的坡度代数差大于8‟时,设置曲线连接,其半径不小于1000m.

7.2.2.7 使用自重28吨以下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线路直线部分的中心间距规定见表 18:

表18窄轨运输直线部分中心间距

7.2.2.8 道岔可以设置在坡上,但其坡度不超过5‟,对于进行调车作业的咽喉道岔,必须配置在平道上或其坡度不超过2.5‟.

7.2.2.9 线路的路基应保证线路上部建筑稳定.固定线路的路基宽度取决于运输线路的轨距、数目及用途、机车于矿车的类型及土壤性质。在直线部分的路基宽度按表19规定选取:

表19直线部分路基宽度

7.2.2.10 移动线路的路基铺设在阶段平台上,其宽度不小于2.5m。

7.2.2.11 路基曲线部分要加宽,当曲线半径在50~100m石,路基加宽0.3m。

7.1.2.14 为防止地表水冲击路基,在路堑和路堤上坡侧修筑排水沟,其断面应按可能的流量计算。

7.2.2.15 线路上部建筑强度应保持最大载重量的列车以规定的最高速度安全运行,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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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间内具有最大的经济性。

7.2.2.16 窄轨铁路采用的钢轨型号有38 ㎏/m,33㎏/m,24㎏/m等,钢轨型号按机车与矿车类型及矿山生产能力选择,其枕木规格采用1700mm³1800mm³1500mm.

7.2.2.17 固定线路必须设置道床,道床规格:道床上部宽度1.9m,枕木下道碴厚度200mm。 7.2.2.18 采场和排土场的移动线可以不铺设道床,但路面必须平整结实,保证行车平稳。 7.2.2.19 道床的道碴,应采用易渗水的碎石、砾石等,其粒度为20~40㎜。

7.2.2.20 当坡度大于10‟或曲线半径小于100m时,其枕木顶面于道碴面相平;当坡度小于10‟或曲线半径大于100 m时,枕木须埋进碴中一半。

7.2.2.21 根据机车类型及线路用途确定每公里铺的枕木数。使用自重18t以上的机车,固定线路1700根 /km,移动线路1600根/km.。

7.2.2.22 线路的曲线部分轨距要加宽,其加宽值依曲线半径而定,详见表20。

表20 900mm窄轨曲线加宽值

7.2.2.23 固定线路直线部分,两股钢轨和轨面应位于同一水平,最大高差不超过4㎜,曲线部分外轨需超高,超高值按下式计算。

h=

6V2

„„„„„„„„„„„„„„„„„„„„„„„„„„„„„„(19)

式中:h—外轨超高值,mm; v—列车最大运行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外轨超高按上式计算,允许误差固定线路不超过5mm,移动线路不超过10mm。 7.2.2.25 选择道岔型号与轨距有关,轨距914㎜的道岔不得小于1/5。

7.2.2.26 道岔应铺在直线上,若铺设在曲线上时,其岔尖与岔尾的曲线连接处应插入直线,其长度不得小于2m。

7.2.2.26 道岔与被连接的钢轨类型不符时,可用异型鱼尾板连接或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同 型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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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27 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尖轨不密贴,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时,尖轨与基本轨垂直磨损超过84mm时;辙又谷使辙叉槽深度不满28mm时;尖轨与基本轨损坏时;辙叉(叉心,叉翼)损坏时;护轮轴螺丝杆折损,危及行车安全时。

7.2.2.28 窄轨与汽车,畜力道平面交叉地点应设置道口,在交叉繁忙处采用立体交叉。 7.2.2.29 道口处应设置道口杆及司机鸣笛标,在交通繁忙的道口设置拉杆及电铃等警示装置和防护装置。

7.2.2.30 道口处应具有良好的了望条件,铁路视距不得小于10m;公路视距不得小于50m。. 7.2.2.31 道口宽度的规定,通过汽车时应考虑单车宽度,按汽车最大宽度计算,一般不小于8m。

7.2.2.32 道口应铺设道口板,板面应与钢轨顶面平齐,汽车,畜力车道路钢轨10m以内应用道碴填平。

7.2.2.34 道口处轮轨轮缘槽宽度为50mm,深度为35mm,护轮轨长度应大于道口宽度,其两端向内弯曲。

7.2.3 线路布置(请参照准轨5.1.3规定) 7.2.4 行车有关规定

7.2.4.1 开车按照线路类型、坡度、稳定程度以及列车状态,以最有利的运行速度安全运行,列车的运行速度规定如下:固定线路直线部分最大速度不得超过35km/h;在次要的固定线路上机车在前牵引不得超过20km/h,机车在后顶推不得超过15km/h;在移动线上,机车在前牵引不得超过15km/h,机车在后顶推不得超过10km/h; 到达弯道、道口、道岔处不得超过10km/h;列车接近装卸线50米以内不得超过5km/h;在雾、雨、雪天视距小于200m时不得超过12km/h。

7.2.4.2 列车的制动距离规定为80~150m,一般空车为100m,重车为150m。 7.2.4.3 两列车在同一线路上同向运行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制动距离1.5倍。

7.2.4.4 站内线上的列车应停在警冲标的界限以内,不调车的车辆应联挂好,并放置止器,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

7.2.4.5 下列地点禁止长时间停车:没有联挂机车的车辆停在5‟以上的坡道;在道岔上。 7.2.4.6 列车的组成应按机车牵引重量计算确定,应考虑既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又保证机车延长其使用寿命。

7.2.4.7 机车必须具备良好的防滑设备,完善的撒砂装置,杜绝在坡道粘及雨雪季节车轮与钢轨打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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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汽车开拓运输 7.3.1 公路

7.3.1.1 公路按其性质和所在位置及功能不同,分干线和支线以用连络线和辅助公路,按服务时间分固定、半固定及临时性公路。

7.3.1.2 公路根据所占据位置的不同,以限制坡度之内采用最佳路径,最大限度地降底运输成本。

7.3.1.3 矿用公路按行车密度、行驶速度、年运量等可划分为三个等级,详见表21

表21矿山公路技术等级

7.3.1.4 路面,路基宽度的确定,应按车型的不同,载重量的不一而选取不同的路基,路面宽度,要求严格按设计实施。

7.3.1.5 公路最小平曲线半径应按所用车型的最小转弯选取,或按表22确定:

表22最小平曲线半径

7.3.1.6 公路平曲线部分在半径小于200m时,应在曲线内侧按规范加宽路面。 7.3.1.7 视距。各级道路在平面和纵断面上的最短视距应不小于表2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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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最短视距

7.3.1.8 当两相邻坡度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其值按表24选取

表24竖曲线最小半径和长度

7.3.1.9 回头曲线位置规定,回头曲线或马蹄形曲线其转向角不小于50℃,半径在15m时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25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示

7.3.1.10 公路最大允许的纵向坡度,根据汽车的性能及线路等级而定,一般不超8%,在工程困难地段,1或2级公路可增大1%,3级公路可增2%,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纵坡限制坡度应按表26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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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纵坡限制坡度

7.3.1.11 限制坡度长度应按车辆的动力性能而定最小不应小于50米,可按表27选取.

表27纵坡限制坡长

7.3.1.12 当纵坡上的平曲线半径≤50m时,纵坡按表28折减

表28纵坡折减

7.3.1.13 公路的直线段横断面应为双坡倾斜,坡度为2%以下,曲线段应为单坡向内倾斜,超高的横坡应据行车速度,曲线半径及路面情况而定,一般在2—6%间选取.

7.3.1.14 当山坡坡度大于30°时,单壁路堑直线段横断面应与崖壁相对侧作单坡倾斜,坡度不小于2%。

7.3.1.15 双壁路堑的公路,双侧应修筑排水沟,单壁路堑在一侧修筑,水沟断面为梯形,断面积应按可能通过的最大流量计算。且应经常清理,确保泄水的良好条件。 7.3.1.16 公路在山坡拐弯处应设安全警标,栏杆,标明行车速度,鸣笛等。

7.3.1.17 工作面、废石场应尽可能采取环形线路,循环运输,开掘堑沟时,后退开倒车不得超过20m,废石场应保持3#~5%坡度,由外缘向内倾斜。

7.3.1.18 采场及土场的各种卸载点,必须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及临时安全车档,要求车档高度必须保证汽车卸车作业的安全,一般要求不小于汽车车轮直径的(0.55~0.6)倍。 7.3.1.19 道路的交叉。矿山道路自行交叉,可按平面布置,当与国家一级公路交叉时,应该按立体布置。平面交叉力求垂直相交,斜交时,交角不得小于45°。交叉地段,应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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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水平段其纵坡不大于2%,当与铁路相交时,可参照铁路有关规定。

7.3.1.20 公路上方的架线,应采取安全措施予以防护,高度不低于车身高度外加4m。 7.3.1.21 废石场卸载时,汽车后轮与坡顶线距离:20t以下汽车不得小于2.5m。60t以上不得小于5m,风化岩不得小于7m,软岩还应当加大,并要按要求设置安全车档。

7.3.1.22 道路分岔处的纵坡规定:岔线主线应采用相同坡度,不同时须插入同一坡值的坡段,其长度应满足设置竖曲线的要求。 7.3.2 汽车行车及作业

7.3.2.1 采场内汽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表29的规定

表29汽车平均行驶速度

7.3.2.2 汽车进入工作面,应在电铲回转角度最小的地点装车,运行中不准空挡滑行,下坡不准熄火,车内一切仪表正常,发动机温度保持在75°—85°。

7.3.2.3 行至上坡时,应事先选好挡位,以防上坡减速造成行车后滑事故,出现发动机反转立即熄火。

7.3.2.4 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准离车,熄火。起落斗须在汽车静止状态下进行。

7.3.2.5 汽车作业前,须全面检查,确认完整、无缺,方可作业,通往装卸地点的坡度大于8%时,不准倒车行至装卸点。

7.3.2.6 在装卸地点,汽车司机应服从指挥工的指挥。 7.4 胶带运输

7.4.1 胶带运输工艺按布置形式分类

⎡料仓

a)汽车—固定破碎—胶带—⎢

⎣排岩机

⎡料仓

b)汽车—半固定破碎—胶带—⎢

排岩机⎣

7.4.2 破碎站:按照破碎站的固定程度可分为固定、半固定、移动破碎站三种。

7.4.2.1 大型矿山应选用旋回式破碎机,中小矿山可选用颚式破碎机,规格及型号主要视处理量和进、出口料度而定。

7.4.2.2 进入破碎机物料的最大尺寸不应超过0.85倍的破碎机进料口宽度,出口块度以0~ (350~50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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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 破碎机转载站可设在端帮或非工作帮,设置位置应依据移设费用和内部运距综合考虑,原则是综合效益最优,一般每隔60~80m(垂高)移设一次比较合理。 7.4.3 胶带机:大型铁矿山应选用钢绳芯胶带运输机。

7.4.3.1 胶带机的纵向倾角;当向上运输时不得大于15°,向下运输时不得大于12°。 7.4.3.2 运输胶带可露天布置亦可布置在井巷内。

7.4.3.3 合理的选择宽度、胶带运输速度以及托辊布置方式等,以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营运成本。

7.4.3.4 胶带应尽量布置为直线式,特殊情况纵向布置在同一坡度上。 7.4.3.5 胶带运输应尽量布置为长距离、陡角度以发挥其优势。 7.4.3.6 胶带机运输设备应设有胶带的清理以及撒矿清扫装置。 7.4.3.7 胶带机要求运行平稳,起动制动时间不宜过短。 7.4.3.8 拉紧装置的拉紧行程一般应为胶带长度的2%~3%。 7.5 汽—铁联合运输 7.5.1 电铲转载

7.5.1.1 阶段高度主要取决于电铲最大挖掘高度和物料的物理机械性质,一般与阶段高度一致,以10~15m为宜。

7.5.1.2 电铲须有单独的装车线,倒装时应有秩序按正规作业推进。

7.5.1.3 电铲倒装矿岩最大块度应按斗容,破碎机规格,倒装电铲允许块度而定。 7.5.1.4 倒装场的长度应能保证设备能力的需要,一般不小于100m。

7.5.1.5 翻卸平台的宽度应满足汽车调车需要,一般情况下单侧装车时不应小于30m,双侧装车时不应小于60m。 7.5.2 振动给矿机倒装

7.5.2.1 振动给矿机台板尺寸:长为12m宽为6m,倾角为前15°后30°。 7.5.2.2 振动给矿机卸料高度1.5m。

7.5.2.3 振动给矿机入料最大粒度为1000㎜。 7.5.2.4 振动给矿机卸载平地台规格为35m³50m。 7.5.2.5 振动给矿机放矿不能放空。

7.5.2.6 在处理振动给矿机堵料时,所有启动装置必须处于停止状态。 7.5.2.7 处理堵料时,采用二次爆破处理,操作方法参照二次爆破规定。 8 排岩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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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排土场设置选择要符合下述规定

排土场应建在山坡荒地少占或不占良田,坚持缓占,晚占的原则;据不同条件考虑造田还地的可能性,制定复土造田规划;排土场应尽量靠近采场,缩短岩土运距;尽量做到重车下坡;条件允许,可多选废土场,且在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的下侧地带;对有可能利用的有用矿物或岩石应考虑回收利用时有装运条件,即考虑综合利用因素。 8.1.2 新建土场需经公司批准,且有施工设计。 8.1.3 排土场的排水疏干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为防止洪水、暴雨冲淹土场,应建筑排洪沟、拦水坝;在有雨水渗透、地下水浸润土场基础的情况下,应在土场底部排弃较稳固,且透水性较好的岩石;当原始地形较陡,应采取措施防止滑坡的出现。

8.1.4 在结冰或雨季设专人对土场的稳定状况进行检查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8.1.5 排土场要设有原始记录,详细记载土线容积,移道量,移道周期,排弃参数,开放时间等。

8.1.6 排土场禁止非工作人员停留行走,为此应设置标牌,土场下部通车道路应修筑挡墙,防止滚石伤人。

8.1.7 排土场要标明征地界线,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即要充分利用征地,也要避免占地纠纷的发生。 8.2 排土作业管理 8.2.1 铁路运输排土场

8.2.1.1 排土场阶段高度,是据土场基础状况,排弃岩种性质,运输方式,车辆种类等而定。一般规定排土犁排土场排土段高不大于25m,电铲排土场土段高不大于40m。 8.2.1.2 排土线长度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采用排土犁时,有效长度以600~700m为宜,采用电铲排土时,有效长度以500~600m为宜。

8.2.1.3 土线翻车处距枕木外侧坡肩距离为500㎜。 8.2.1.4 土线铁路限坡不超过10‟。 8.2.1.5 排土场尽头线路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8.2.1.6 土场内线路的列车运行速度,准轨为10km/h,窄轨为7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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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7 准轨运输排土犁排弃时外轨超高:岩石为100㎜,砂土为120~150㎜。 8.2.1.8 排土犁移道步距为2~2.5m,电铲移道步距为22~24m。

8.2.1.9 已封闭的土线及禁止进车的区域,应设置昼夜醒目标志,不得随意翻土或进车。 8.2.1.10 排弃结束,即平整路基时,需在原路基标高提高160~300㎜。 8.2.1.11 移道机移道作业时,钢轨提起高度一次不得超过500㎜。 8.2.1.12 移道机每次移道距离不得超过800㎜。

8.2.1.13 移道机在线路运行时,要严格遵守列车运行的一切规定。 8.2.1.14 铁路运输4m3电铲排弃应按照下列尺寸:

铁路中心线至列车翻土崖边线距离为1.6~1.7m,翻土崖边线与电铲中心线水平距离为11m;电铲中心线至电铲卸载崖边间距为12m~13m;受料坑上部长度为20~30m,坑底宽度为2.5m,深度为1.5m。 8.2.2 汽车运输排土

8.2.2.1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依据土场基础状况、排弃岩种性质而定,一般要求段高不超过70m。

8.2.2.2 排土场初始路堤,应要根据调车方法,确定其宽度。 8.2.2.3 排卸土场宜有3%的反坡。

8.2.2.4 汽车土场照明设施要齐全,并配有翻车指挥工。

8.2.2.5 汽车直接向边坡翻卸时,80%以上的岩土借自重滑移到坡下,同推土机平场并将部分残留量堆成安全挡,特殊困难条件下,可在距坡顶5m~7m处卸载,全部岩土由推土机推至坡下。

8.2.2.6 汽车排土时,排土线长度应保证汽车最小曲线半径的4倍。 8.2.3 胶带运输机排土

8.2.3.1 排土场台阶阶段高度,是据土场基础状况、排弃岩种性质、排弃方法以及稳定性而定。

8.2.3.2 胶带运输机排土工艺和扩展方式一般分为扇形推进排土、平行推进排土和混排推进。

8.2.3.3 排土机行走时坡度不超过1:20,排土机工作坡度为1:20~1:33。

8.2.3.4 排土机排土带宽度取决于下排的排土宽度,最大排土带宽度不超过70m,排土机距崖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0m。

8.2.3.5 排土机对地面压力应小于排土场的地耐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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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AG 1000.02.02—2003 9 边坡工艺

9.1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保证最终边坡和最终边坡角应符合设计规定。

9.2 为保证露天矿边坡稳定须按设计留有安全平台及清扫平台,同时达到设计边坡要素要求。

9.3 改变开采境界、露天矿最终边坡角、阶段高度,需经设计部门同意,公司批准。 9.4 在距最终边坡20m以内严禁峒室爆破。

9.5 临近开采境界的最后一排孔时,必须采取减震的控制爆破如预裂爆破、缓冲爆破、光面爆破等。

9.6 修整边坡需爆破时,可采用100㎜以下的浅孔爆破法,同时采取减震措施。

9.7 露天矿边坡应设立完整的排水及疏干系统,如境界外的截、排水沟;露天台阶的排水沟;在涌水量大的地段掘凿排水疏干平巷及竖井或打水平泄水孔进行疏干.

9.8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对出现固定帮的矿山重点边坡部位应设专门观测站,进行系统的监测工作,对出现边坡变形及滑坡地段应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后果并采取措施,其措施主要有设置坡底防护墙、防滑桩,按装锚杆及预应力钢丝绳,裂隙灌浆,卸载等。

9.9 凡出现固定帮的露天矿应进行日常边坡监测,边坡资料积累、统计、记录、边坡维护加固及清理等工作。

9.10 在软地基上进行高阶段排土时,应对软地基进行处理,若基底表土软岩较薄,可在排土之前开挖掉;如果较厚,则要控制排土高度和一次堆置高度,以使基底得到压实和逐渐分散基底的承载压力。

9.11 为避免局部排土工作面推进太快,造成边坡失稳,在整个排土线应实行分区间歇式排土,以便让新排弃的岩土有充分的时间沉降和压实。

9.12 合理控制排土顺序,软硬岩要混合排弃,避免形成软弱夹层即潜在滑动面,影响排土场稳定性。将坚硬的大块岩石堆置在底层以稳固基底或堆置在最低一个台阶反压坡脚。对于覆盖式多台阶排土场,底层第一层高度不宜太大,以有利于基底的压实和固结,也有助于上部后续台阶的稳定。

9.13 在废弃的尾矿库区排土时,必须通过稳定性分析及评价,视其情况,对尾矿坝进行加固和采取适宜的排土工艺,防止灾害性滑坡。

9.14 在露天矿最终境界线外堆置废石或设置永久性建筑物及构筑物时,应视其边坡承载能力而实施。

9.15 出现重大边坡隐患,须向公司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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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最终边坡结构,根据边坡岩体结构情况及采矿工艺条件,可实行多台阶并段,但必须落实相关的工艺技术措施。 10 炸药及炸药加工工艺 10.1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10.1.1 使用条件: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炸药适用于露天矿无水中深孔爆破和峒室爆破用药。 10.1.2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配方。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配方为多孔粒状硝酸铵:柴油=94.5:5.5。

10.1.3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工艺

10.1.3.1 定点炸药厂生产工艺:将定量的多孔粒状硝酸铵投于到盘示给料机(或螺旋搅拌机)内,再将定量柴油按比例投入到混拌器(或螺旋搅拌机)内,使其充分接触后即可装袋成药。 10.1.4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质量标准

a)爆速:>2800m/s b)堆比重:0.8~0.85g/cm

c)爆 力:>0.95(以2岩石炸药为1) d)传爆长度:>4m 10.2 乳化油炸药

10.2.1 适用条件:乳化油炸药适用于露天矿有水中深孔爆破用药。

10.2.2 乳化油炸药由油相、水相和微量元素三部分组成,炸药制作过程中必须按确定的配方来进行操作。

10.2.3 乳化油炸药生产工艺

10.2.3.1 定点厂生产乳化油炸药工艺。将定量的水相溶液组分按规定投入反应釜加热,达到规定温度后待用。将定量的油相溶液组分按规定投入到油相加热缸加热溶化,待达到规定温度后待用。将合格的油相溶液放入乳化搅拌器内搅拌,打开水相溶液反应釜,徐徐将水相溶液注入乳化搅拌器内进行乳化搅拌,待水相、油相乳化后加入敏化剂在搅拌一定时间即出药,经凉药后装袋。 10.2.4 乳化油炸药技术标准

a)爆速:>3500m/s;

b)爆 力:>0.9(以2岩石炸药为1); c)密度:1.15~1.35g/cm d)传爆长度:>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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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浸水:浸水4小时各爆性指标达到标准。 10.3 炸药加工厂一般规定

10.3.1 炸药加工厂内、外部安全距离必须执行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加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0.3.2 炸药加工及炸药库均需设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及专门的防护土堤,其标准应符合GB50089相关规定。

10.3.3 炸药加工厂房和炸药库房及设备要有合格的避雷设施并要定期检查,其标准应符合GB50089规定。

10.3.4 炸药厂、库区周围设密实围墙(或双层铁刺网)其高度和距离要符合 GB50089规定。 10.4 炸药及爆材储存。

10.4.1 炸药和爆破器材都要装入指定的库房内,不得堆放在库房外面,库房炸药及爆破器材储量不得超标。

10.4.2 炸药和爆破器材的放置要执行GB6722有关规定。 10.4.3 炸药及爆破器材允许共储范围见表30

表30爆破器材允许共储范围

10.4.4 炸药及爆破器材堆放要遵守下列规定:

10.4.4.1 堆放起爆药柱、导爆索、2#岩右炸药、非电导爆系统的包装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m。

10.4.4.2 多孔粒铵油炸药袋装,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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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3 乳化油炸药(袋装)堆放高度不得超过3袋。 10.4.4.4 各种炸药及爆材堆距墙壁距离不得小于20cm。 10.4.4.5 火雷管必须堆放在专门货架上。

10.4.4.6 堆放各种炸药和爆材的架堆相互之间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3m。

10.4.4.7 自产炸药入库时,必须注明生产日期,不同日期的产品在存放时要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10.5 炸药及爆破器材的运输。

10.5.1 炸药及爆破器材运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0.5.1.1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炸药及爆破器材。

10.5.1.2 运输炸药及爆破器材时,严禁磨擦、撞击、抛掷。 10.5.1.3 运输炸药及爆破器材时,不许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 10.5.2 汽车运输炸药及爆破器材

10.5.2.1 运输炸药及爆破器材的汽车在能见度好时其速度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要减半。

10.5.2.2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10.5.3 人工搬运炸药及爆破器材。

10.5.3.1 炸药必须和雷管分别放在二个专用包内,禁止放在衣袋内。 10.5.3.2 一人一次搬运量规定:

a)同时搬运炸药和爆破器材不得超过10kg。 b)拆箱(袋)搬运炸药不得超过20kg。 c)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1袋(箱)。 d)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2袋(箱)。 11 防、排水工艺

11.1 露天矿建设生产期间防、排水工作必须达到下述要求与目的:

防止地下水及地表水长期淹没开段沟,影响采剥作业的政党进行。降低水对边坡的不利影响,保证露天矿边坡、平台的稳定性。

11.2 露天矿生产建设前,必须作好开采范围内的河流改道工程,对湖泊、沼泽中的水应设法排除,并做好采场与河流,湖泊,池塘间的防水坝。堤坝尺寸,防水性,坚固性应按最大水量计算予以确定,并应开挖必要的防水沟,使之形成完整的防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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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地面排水系统、排水方式应按设计实施,采场内临时截水沟,排水沟应据开拓工程的延深速度予以确定。

11.4 采场周边应设置截水沟或堤坝,以保证截止降雨汇水的流入。 11.5 截水沟横断面大小的确定是据十年一遇的最大流量、流速而确定。 11.6 贮水池的容量大小,主要根据涌水量而定,一般不小于4小时的涌水量。

11.7 采场应设有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的排水设备,其能力应保证及时排除水量最多季节的地表汇水与地下涌水。

11.8 排水设备应与排水高度、涌水量的变化相适应,涌水量超50m/h,应有三台同类型设备,以确保工作、备用、检修各一台状况,稳定在50m/h以下时减设到二台,即工作,备用与检修各一台。

11.9 雨季排水供电网络应单设二组,操作室应设电话或步话机等通讯设施。 11.10 排水设施应设逆止阀、压力表,安全泄压阀等,冬季工作设备应设放水管阀。 11.11 排水管的选择应根据水压、管路特征等有关因素计算而定,可按下列条件考虑:

压力小于1000N/m可选用铸铁管 压力大于1000N/m可选用钢管

11.12 汛期到来之前,须对一切防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且针对上年防排水工作不足,而布置当年防排水重点。 12 环境保护 12.1 污水治理

12.1.1 矿山污水主要包括:炸药加工厂污水,机修汽修污水和采场外排污水。 12.1.2 矿山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出。 12.2 除尘工作

12.2.1 露天矿的出入沟及采场的长轴方向,在技术可能的条件下应与地区主导风向一致,以利于自然通风。

12.2.2 露天矿工业场地的布置,应把产尘点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方向。 12.2.3 露天矿钻机必须设有完好的除法装置。 12.2.4 采场汽车公路应经常洒水保持潮湿,防止扬尘。

12.2.5 深凹露天矿(相对高差150m以上)在没有有效除尘措施时,主要采掘运输等设备司机室,须单体密封或有净化装置。 12.3 噪声治理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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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噪声较大设备应保持消声装置完好。

12.3.2 处于噪声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戴好耳塞、耳罩、头盔等防护用品。 12.3.3 对不需要设固定操作岗位的设备,可在厂房内设隔声操作室。 12.4 绿化

12.4.1 绿化设计应根据矿区总平面布置并按车间功能分区,重点美化区的绿化应与该地区的建筑造型相协调。

12.4.2 绿化设计要遵循净化与美化相结合的原则。

12.4.3 实施绿化部位的土壤应进行化学分析,合格后方可植被。 12.4.4 在已结束施工的排土场应及时进行植被。 13 矿山土地复垦 13.1 复垦的基本要求

13.1.1 根据采矿地质条件、发展远景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出土地复垦规划。 13.1.2 复土与修坡工作要与开采与排弃相结合。

13.1.3 复土过程中,有毒物料必须埋掉,埋深不小于1m。 13.1.4 复土中,保证植物生长土壤的酸碱度,一般PH值为4~8。

13.1.5 复土中,一般应进行必要的化学分析试验,搞清土地的物理化学性质,确定复土方案。 13.2 土地复恳的基本步骤

13.2.1 矿山剥离和生产过程中,应将可利用的基土收集起来,集中储存,以备复土过程中加以利用。

13.2.2 合理的布置排弃,回填顺序,应遵循上土下岩;上小块、下大块;酸性岩在下、中性岩在上;不易风化岩在下,易风化岩在上;不肥沃的岩土在下,肥沃岩土在上的原则。 13.2.3 复土厚度视排弃的岩石性质,块度而定,一般复土厚度不小于1m。 13.2.4 当复土后种植农作物时,应在表面铺垫不小于0.05m的腐植土。 13.2.5 复土后,应设置防排水系统,同时设置防旱系统。 13.2.6 种植植物和树种,应考虑当地实际,选择合适的种植种类。 13.2.7 复土后,应首先考虑植被,再考虑建筑用地。 14 产品标准 14.1 贫铁矿石

14.1.1 入选厂贫铁矿石各项指标应符合《贫铁矿石》Q/ASB7的规定。 14.1.2输出成品矿石各项指标应符合《贫铁矿石》Q/ASB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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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AG 1000.02.02—2003 14.2 石灰石

14.2.1 特等优质石灰石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特等优质石灰石技术条例》CAK25的规定 14.2.2 普通石灰石的各项指标应符合《石灰石》YBT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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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工艺技术规程

1 范围

一、本规程规定了露天矿开采基本原则、露天矿境界及矿床开拓、穿孔和爆破工艺、采矿和采装工艺、矿山运输工艺、排岩工艺、边坡工艺、炸药加工工艺、防排水工艺、环境保护、矿山土地复垦、产品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主要引用文件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86

民用爆破器材加工厂安全设计规范 GB50089—98 石灰石 YBT5279—1993 贫铁矿石 Q/ASB7—1998

露天矿靠帮爆破工艺技术规程 QJ/AG1000.02.01—2002 特等优质石灰石技术条件 CAK25—2000 3 露天矿开采基本原则 3 .1 露天矿正规开采 3.1.1 正规开采技术标准

3.1.1.1 露天开采必须贯彻国家“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采矿方针,须有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开采设计,且在整个开采时期严格执行设计。

3.1.1.2 露天矿开采须有经公司批准的两级矿量保有期(开拓、回采).一般开拓矿量3年以上,特殊情况不得小于2年;回采矿量:铁路开拓运输为3~6个月,汽车开拓运输为2~5个月。 3.1.1.3 露天矿开采应将设计开采范围内的工业矿量全部采出,回采率、贫化率以设计为标准,对暂不能利用的有用矿物,应分别贮存。

3.1.1.4 提供矿山开采设计的矿量级别须达到下述勘探程度,开拓设计:C级以上,回采设计:A+B级。

3.1.1.5 露天矿山采掘计划应严格遵照设计生产剥采比安排.矿山开采时,要认真执行批准后的年、季、月采掘计划。

3.1.1.6 露天矿的采场要素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3.1.1.7 露天矿须有完整的排水系统以及相识应的防、除尘措施,保证工人工作地点粉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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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AG 1000.02.02—2003 格率达到国家标准。

3.1.1.8 露天排土须排在最终边界以外(内排土除外)。 3.1.2 到达正规开采的手段和前提。

3.1.2.1 须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地质最终报告。

3.1.2.2 须有完整长远的总体开采技术设计,即:大型矿山须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代表机构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中、小型矿山须有经公司批准的初步设计。

3.1.2.3 贯彻合理的由上而下或由内向外,水平分层或倾斜分条开采的原则,确保均衡采掘,矿山工程下降速度与工作线的水平推进速度须相互适应,保持采场阶段在空间的均衡发展。 3.1.2.4 凡新建、扩建矿山或采区,总出入沟、运输枢纽、排土场等工程须有设计。 3.2 露天矿山基本管理制度。 3.2.1 采掘进度计划的管理。

3.2.1.1 各矿山须建立采掘进度计划管理制度,采掘进度计划是坚持正规采掘,保证矿山正常生产、搞好矿山生产工作的根本制度,是管理工作的中心。 3.2.1.2 各矿须定期编制年、季、月采掘进度计划。

3.2.1.3 采掘进度计划的编制原则,须在矿山开采设计和长远生产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开采方针和用户需求对采掘工艺程序、采剥比例关系、生产和基建、主体设备能力进行全面具体的计划和安排。

3.2.1.4 年度采掘进度计划,由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经矿领导审核签署后,保矿业公司。 3.2.2 采掘设计的管理

3.2.2.1 各矿须建立采掘设计管理制度。

3.2.2.2 一切采掘须有设计,并严格按设计施工,没有设计不准施工。 3.2.2.3 一切采掘设计有地测部门提供充分可靠的地质质料做为依据。

3.2.2.4 一切采掘设计须履行专业人员、设计人、审核人、负责人、矿山主管领导等参加的会审、签字,否则无效。 3.3 露天矿闭坑封停

3.3.1 闭坑或封停(半年以上)的审批

3.3.1.1 整个矿山闭坑或封停须报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批准。 3.3.1.2 采区、主要采场闭坑或封停须报公司批准。 3.3.2 矿山(包括采区、采场)闭坑须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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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经有关部门鉴定,可采矿量已全部采出,确无保有价值。 3.3.2.2 地质条件变化,已无开采价值。

3.3.2.3 水文地质条件或现有采矿技术条件发生困难,且目前条件不能解决者。

3.3.2.4 矿山闭坑或封停,须由主管编制正式文件,上报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中应说明:生产现状、闭坑、封停原因、资产损失情况和处理办法等并附相关图纸资料。 3.3.2.5 闭坑或停封,要做好善后工作,力求减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安全条件允许下尽可能回收全部矿产资源,设备、设施、材料、对地表一切建筑物、深部积水、边坡、空区等进行妥善处理。 4 露天矿境界及矿床开拓 4.1 露天矿境界 4.1.1 一般规定

4.1.1.1 露天矿境界确定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有关文件和国家或省审查批准的勘探阶段报告(包括水文地质报告)。

4.1.1.2 露天矿境界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境界剥采比、平均剥采比不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的原则进行。

4.1.1.3 下列情况可适当扩大境界

原设计开采境界外,剩余矿量不多,根据现在的技术经济条件,可以回回收利用;矿体发生变化,有利于露天开采。

4.1.1.4 当所圈定的矿量很大,服务年限在40~50年以上时,为减少初期剥采比和基建工程量,为加快矿山建设进度及使矿山尽快获得经济效益应尽可能考虑分期开采,但应对前后期衔接妥善安排,防止过渡时矿山能力受干扰。 4.1.2 境界要素

4.1.2.1 露天矿底平面尺寸的选择,长度应保证满足运输展线要求;宽度满足采运设备工作尺寸的要求;底平面要平整,弯曲处应符合运输线路技术条件,保证最小的曲线半径。 4.1.2.2 开采深度应保证全境界剥离量最小,回采率最高,保证运输系统不超过经济合理的运输距离。

4.1.2.3 露天矿最终边坡要根据矿山开采深度,矿岩地质构造,物理机械性质,矿体产状,水文地质条件,穿爆工程特点,边坡外加载条件及运输系统布置来确定,要从技术经注解和安全两方面统筹考虑。

4.1.2.4 露天矿边坡由台阶和各种平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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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露天矿阶段高度可根据矿岩性质、开采方案、采掘设备和安全条件等确定。不需爆破就可以用采掘设备直接挖掘的各种矿岩,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电铲挖掘高度;对爆破良好的工作面,经挖掘后不会形成伞檐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电铲最大挖掘高度的1.25倍,一般应在12~15m之间。

4.1.2.6 露天矿非工作帮阶段坡面角,根据岩石物理机械性质,爆破方法,铲装设备类型等因素确定,可在阶段推进到最终境界时,先进行予裂爆破后,以电铲或人工作修正。可按表1数值选用

表1非工作帮阶段坡面角

4.1.2.7 露天矿运输平台宽度,应按运输方式、车型、线路数目而定,参照本规程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有关规定或参照表2选取

表2运输平台宽度表

4.1.2.8 安全平台的作用是缓冲和阻截滑落的岩石,一般为台阶高度的1/3,当实行多阶段并段时,其安全平台宽度一定要大于并段后台阶总高度的1/4。

4.1.2.9 清扫平台必须保证清扫设备的通路,其宽度取决于清扫设备的作业和行走宽度。 4.1.3 采场要素

4.1.3.1 露天采场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按采掘设备类型、线路宽度,工作面上设施,安全通路宽度等因素予以确定,一般按下式计算:

汽车运输时最小工作平盘宽度:

Bmin=b+c+d+e+f+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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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时最小工作平盘宽度:

Bmin=b+c1+d1+e1+f+g„„„„„„„„„„„„„„„„„„„„„„„„„„„(2) 式中:Bmin-最小工作平盘宽度,m;

b-爆堆宽度,m;

c-爆堆坡底线至汽车边缘的距离,m; d-车辆运行宽度,m;

e-线路外侧至动力电杆的距离,m; f-动力电杆至台阶稳定边界线的距离,m; g-安全宽度,m;

c1-爆堆坡底线至铁路线路中心线间距,m; d1-铁路线路中心线间距,m; e1-外侧线路中心至动力电杆间距,m;

4.1.3.2 单台电铲工作线长度,应能保证及设备能力的需要,其长度的确定,应根据生产能力、运输设备类型等。一般可按表3所列值选取

表3电铲工作线长度

4.1.3.3 单台电铲作业区的划分,可按爆破、铲装、穿凿等三区划分,应用大区微差爆破时可不按上述规定限制。 4.2 露天矿床开拓

4.2.1 露天矿床开拓就是建立地面与采场内各工作水平之间的矿岩运输通路,目睥是保证露天采场正常生产的运输联系,及时准备新水平。

4.2.2 露天矿山常用的开拓运输方式,主要有公路开拓运输;铁路开拓运输;汽车-铁路联合开拓运输;汽车-胶带联合开拓运输;铁路-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等。

4.2.3 开拓运输方式的选择须考虑矿床埋藏的地质地形条件;露天矿的生产能力;基建工程量和基建限期;矿石损失与贫化和设备供应等情况等。

4.2.4 出入沟口的选择要保证采场内总的运输功最小,即使采场内平均矿岩运距最短,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多出入沟开拓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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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开拓沟道布置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固定坑线开拓和移动坑线开拓,其原则是减少基建剥离量,早见矿,缩短新水平准备时间,提高运输效率。

4.2.6 开拓沟道的最小底宽主要取决于运输形式,一般可按表4所列值选取。

表4开拓沟道最小宽度

4.2.7 以铁路运输全深全段面掘双壁路堑,可采用内设闭合双线,一台铲配多组车的“梭形运输方法”。用长臂铲上装车,其上部线路中心线距崖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m。 4.2.8 新水平准备工程,须有单体设计。

4.2.9 双壁路堑应设排水沟,并及时排出底部积水,水量大时应安设排水设施。 5 穿孔和爆破工艺 5.1 穿孔工艺

5.1.1 在露天矿采矿工作中,主要穿凿作业,可以采用牙轮钻机和潜孔钻机;辅助穿凿作业,可以采用凿岩台车和轻型凿岩机。

5.1.2 穿孔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矿山采掘进度要求进行,在矿岩交界部位要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作业。

5.1.3 必须精心组织穿孔设计并按设计孔位进行穿孔,其误差孔位不得超过±0.3mm,孔深不得超过±0.5mm。

5.1.4 炮孔由于某种原因报废而需重新补孔时,原则上不得在废孔上补孔,可在左右邻位补孔,其位置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

5.1.5 炮孔穿成后必须加以维护,钻孔周围0.2m以内的岩粉要清理干净。 5.1.6 钻研机孔眼距离破顶线不得小于2.5~3.0m。

5.1.7 穿孔成区后对本爆区的炮孔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

5.1.8 靠近最终边坡位置穿孔时要作单体设计,经爆破主管工程师批审后执行。 5.2 爆破工艺 5.2.1 一般规定

5.2.1.1 露天矿爆破一般可分为:深孔爆破法(中爆破)、峒室爆破(大爆破)及浅眼爆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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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 5.2.1.3 中爆破工作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爆破后的矿岩块度应符合采掘、破碎设备的要求。

b)爆破后不残留根底,并能形成所要求的爆堆高度及宽度,一般爆堆宽度硬岩控制在阶段高度的2.5~3.0倍以内,软岩控制在阶段高度的2.0~2.5倍以内,特殊爆破按设计执行。

c)在接受开采境界或在有重要设施附近爆破时,应专门编制爆破设计,减少爆破危害,为确保帮破的稳定和重要设施安全,必须严格采用控制爆破法。

d)在保证爆破质量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爆破效率。 5.2.1.4 爆破工作必须按矿山采掘进度计划执行。

5.2.1.5 进行爆破作业时,只准使用经矿业公司技术部门检验确认可用的炸药与起爆器材。新型炸药与起爆器材进行试验要有试验报告和安全措施,在试验的基础上进行鉴定,并经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使用。

5.2.1.6 爆破作业时必须做到满填塞,在特殊爆破中,在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方可局部填塞。

5.2.1.7 露天矿爆破的警戒范围和安全距离的确定,按GB6722执行。

5.2.1.8 采用抛掷爆破或峒室爆破及采场外爆破时,需有详细的爆破单体设计,其主要内容:

a)爆破概述,爆破规模,地质情况,爆破矿岩物理机械性能,爆区平面图,必要的断面图,地质资料,地形地貌等;

b)详细的确定拙进工作量与预计爆破量; c)药量计算,装药结构;

d)穿凿施工组织,爆破工作组织;

e)爆破网络的设计及主要技术经济招标的计算。 f)穿凿、爆破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 5.2.2 深孔爆破(中爆破) 5.2.2.1 孔网参数的选择

底盘抵抗线应满足安全和装药条件,可参照式(3)来选取,孔距、排距和超深可按式(4)、(5)和(6)来确定。

W=(0.6~0.9)H „„„„„„„„„„„„„„„„„„„„„„„„„„„„ (3) a= mW „„„„„„„„„„„„„„„„„„„„„„„„„„„„„„„„ (4) b=(0.9~0.95)W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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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0.3)W „„„„„„„„„„„„„„„„„„„„„„„„„„„„„„ (6)

式中W-底盘抵抗线,m; H-阶段高度,m; A-孔眼间距,m;

m-炮孔密集系数(一般取0.8~2.0) b-排间距,m; h-炮孔超深,m.

5.2.2.2 深孔爆破装药量的计算

前排孔装药量计算:Q=C²W²a²H²K „„„„„„„„„„„„„„„„„ (7) 式中:Q-炮孔装药量,kg; C-单位体积炸药消耗量,kp/m; W-底盘抵抗线,m; a-孔眼间距,m; H-阶段高度,m; K-炸药换算系数。

多排孔从第二排起装药量计算:

Q=(1.2~1.5)c²a²b²h²k „„„„„„„„„„„„„„„„„„„„„ (8) 式中:b-排距,m;1.2~1.5为系数,硬岩取上限,软岩取下限. 5.2.2.3 爆破前由地测部门提出爆区平面图及剖面图,并符合下列规定.

平面图规定: 比例尺:1:500。

标有爆区座标,实际地形、地貌,爆区界限,炮孔标高,炮孔间距与编号。 注明阶段平均高度,爆区矿岩容重,地质界限及有关地质素描资料、爆破量。 爆破区剖面图规定: 比例尺:1:200

上下平台的坡面形状,炮孔实际位置。

标明:预计爆破后冲线,阶段实际水平线,底盘抵抗线等。

5.2.2.4 装药时随时测量药柱高度,防止堵孔并将最后装药余高填写在装药图表上。 5.2.2.5 爆破施工前,应备有足够的填塞物料,其粒度不可超过50mm,严禁矿石孔用岩石,岩石孔用矿石作填塞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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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6 露天矿靠帮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露天矿靠帮爆破工艺技术规程》。 5.2.2.7 严格执行六不爆制度

a)无爆破设计或设计未被批准; b)发现爆破器材质量有问题; c)爆区准备工作未作好,有安全隐患; d)靠帮时未实行靠帮爆破; e)爆区内根底大块未处理; f)工程技术人员不在场。

5.2.2.8 在矿岩交界处分区穿孔部位,要严格执行分爆制度。 5.2.3 峒室爆破(大爆破)

5.2.3.1 峒室爆破不能作为矿山主要爆破方法,只有在下述情况方可采用:钻机无法作业;水电供应困难,专门工程爆破。

5.2.3.2 在峒室掘凿前要作出方案设计,经矿业公司审批后方可开始掘凿;掘凿完毕后,要绘制掘凿峻工图,并作出爆破设计,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5.2.3.3 峒室爆破巷道规格不得小于1.2 ³1.0(高³宽)米。 5.2.3.4 峒室爆破药室规格的计算公式

V=K扩²

„„„„„„„„„„„„„„„„„„„„„„„„„„„„„ (9) ∆

式中:V-药室开凿体积,m; K扩-药室扩大系数(1.1~1.3); Q-药室装药量,kg; △-装药密度,kg/m.

5.2.3.5 峒室爆破有关参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最小抵抗线计算

W=(0.8~0.9)H „„„„„„„„„„„„„„„„„„„„„„„„„„ (10) 式中:W-最小抵抗线,m; H:药室中心至地表的垂直高度,m。 系数选取一般硬岩取上限,软岩取下限 药室间距的计算:

+ A=

1

2

2

²m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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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A-药室间距,m;

W1、W2-分别为计算药室最小抵抗线,m;

m-药室密集系数(0.8~1.3)根据岩石性质和爆破要求而定. 第二排药室与前排药室的距离:

b=0.87A „„„„„„„„„„„„„„„„„„„„„„„„„„„„„„ (12) 式中:b-药室排间距,m。

5.2.3.6 峒室爆破的填塞长度,一般大于最小抵抗线。 5.2.3.7 松动爆破炸药量的计算公式。

一般情况:

Q=C²W „„„„„„„„„„„„„„„„„„„„„„„„„„„„„„(13) 式中:Q-爆破炸药量,kg;

C-松动爆破时单位体积炸药消耗量,kg/m; W-最小抵抗线,m。 当药室间距小于抵抗线时:

Q=C•W•A „„„„„„„„„„„„„„„„„„„„„„„„„„„„ (14) 5.2.3.8 抛掷爆破炸药量计算公式:

Q=C•W•f(n) „„„„„„„„„„„„„„„„„„„„„„„„„„„ (15) 式中:Q-爆破炸药量,kg; C-标准抛掷爆破耗

f(n)—爆破作用指数的函数f(n)=(0.4+0.6n) 其中n—爆破作用指数。

5.2.3.9 峒室爆破装药前应排净平峒或竖井中的积水,药室潮湿应采取防水措施。 5.2.3.10 峒室爆破图纸资料要 齐备,其要求同中爆破。 5.2.4 浅眼爆破及其它爆破。

5.2.4.1 浅眼爆破系指直径不大于50mm,深度不超过4m的炮孔装药爆破,其适合露天矿下列几种情况:

a)大块矿岩的二次破碎; b)清理根底、边坡;

c)坑井凿岩及有关浅眼工程和采掘爆破等。 5.2.4.2 浅眼爆破的炮眼装药量一般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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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2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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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²W3 „„„„„„„„„„„„„„„„„„„„„„„„„„„„„„ (16) 式中:Q-炮孔装药量,kg; C—单位体积炸药消耗量,kg/m3; W—最小抵抗线,m。

5.2.4.3 采用导火线起爆时,炮眼间应互不影响,其孔眼间距离为抵抗线的1.4—2.0倍;非电毫秒雷管爆破时,炮眼间距为抵抗线的0.8—2.0倍。

5.2.4.4 露天矿一般不准使用复土爆破法,只有在无法凿岩的情况下方能进行,但必须注意爆破危害作用。

5.2.4.5 露天矿正常生产中不准使用蛇穴爆破法,只准在特殊情况下方可采用。 5.2.5 导爆索

5.2.5.1 爆索搭接处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接触要严密。 5.2.5.2 导爆索支线与主线的联接,应使其支、主线传爆方向一致。 5.2.5.3 敷设网络时,导爆索不能绕成圈或打结。 5.2.5.4 同一爆破网络中,不准使用不同厂、期导爆索。

5.2.5.5 主线与支线联接处,按传爆方向,其两线夹角不大于900,在一般情况下,主线与支线不得少于2根,每隔2~3m,要用包布缠紧。 5.2.6 导爆管

5.2.6.1 采用导爆管爆破时,孔内要保证有2根以上组成复式网络,往炮孔内放中继起爆药柱时,严格注意不使导爆管拉断或变形;浅眼爆破时,允许每眼使用1根导爆管。 5.2.6.2 当爆破孔眼使用乳化炸药混装车装药时,要使用耐高温、高强度导爆管,不允许使用普通导爆管。

5.2.6.3 导爆管的联接方式:

中深孔爆破或峒室爆破地表导爆管网络必须为复式网络,浅眼爆破可用单式网络。 5.2.6.4 无论哪种爆破,不准使用不同厂、期的导爆管。 5.2.6.5 同一爆破网络中,不准使用不同厂、期的导爆管。 5.2.7 拒爆的处理

5.2.7.1 发现拒爆应及时处理,否则应采取措施,没明显标志,同时按规定上报。 5.2.7.2 无论拒爆也有无残药,均不准在原孔位穿孔。

5.2.7.3 禁止在拒爆也区域内做其它工作,拒爆孔的处理应在爆破技术人员和安全员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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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4 拒爆的处理方法:在抵抗法没有变化时,只是爆破网络切断,可重新连线起爆,在抵抗线发生变化时,可在拒爆孔附近穿一平行孔,装药爆破等。 6 采矿和采装工艺 6.1 采剥方法

6.1.1 露天采剥工艺应结合矿山矿体的赋存条件科学地确定,尊重客观规律,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采剥程序。

6.1.2 露天采剥方法可分:水平分层法,倾斜分条及组合台阶法。 6.1.3 露天矿的开采须考虑资源的综合利用。

6.1.4 剥离工作应有必要的超前,使其二级矿量保有期满足生产要求。 6.2 采装工艺

6.2.1 大型矿山采装宜以斗容4m3以上的单斗正铲电动挖掘机为主,亦可采用其它机具。 6.2.2 采用汽车运输时,电铲的斗容与汽车载重应合理匹配,一般以每车装3~6斗为宜。 6.2.3 电铲采装的采矿场须符合下列要求:

采装工作线力求平直,同一作业平台百米高低差不应超过±0.5m,工作平台按采掘进度计划执行,不应超采残采或残留大块、根底。采后的台阶台面需符合穿凿,铺移道要求。阶段高度较设计每百米允许误差不得超过0.5m。

6.2.5 采用铁路运输时,电铲需有单独装车线,采装时采掘带应有程序的推进,采掘带宽度应为(1~1.5)倍的电铲站立水平挖掘半径。

6.2.6 铁路运输单线行车的工作面,布置电铲台数不应超过2台。 6.2.7 汽车运输时,每个作业水平的工作电铲数宜为2~3台。

6.2.8 电铲采装矿岩最大块度,应按斗容,破碎机入口规格、转载设备等允许块度而定。 6.2.9 电铲采装的标准装车法,应是侧面装车,采装回转角度以不大于135°为宜。 6.2.10 常规电铲装载作业应采用全断面一次采装。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分段及阶梯等采装作业方式。

6.2.11 电铲采装时,不准超过车辆标准载重。

6.2.12 电铲装车时,不得将车装偏,不得将矿岩掉到道边,一旦掉到道边要及时清理。 6.2.13 当电铲作业外侧台阶宽度等于或小于电铲最大装载半径时,不得在垂直方向的相邻下部台阶安排电铲同时作业。

6.2.14 电铲采装的前进方向要保证电铲操作室在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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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 在矿岩交界处的采装作业必须分采分装,在矿石中剔出厚度大于4m以上的岩石夹层,在岩石中挑选出厚度大于4m的矿石夹层。

6.2.16 在矿石中夹有岩石或岩石中夹有矿石时,电铲装车要尽力将矿石的岩石剔除,要将岩石中的矿石挑出,努力养活矿石损失与贫化。 7 矿山运输工艺 7.1 准轨铁路运输 7.1.1 一般规定

7.1.1.1 准轨铁路运输是大型露天矿采用的一种运输形式,应有以下设施:铁路线路,站场设施:机车、车辆、装卸机械及其装备修理设施:工务、电务设备的检修设施;通讯、信号设施;电力、供电及照明设施;电气化铁路的牵引供电设施;站台、货场、贮仓等设施;站舍及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

7.1.1.2 根据矿山运输的特点,铁路线路划分为固定线(站场和线路使用年限大于3年者),半固定线(移设周期或使用年限等于或小于3年,大于1年者)和移动线(移设周期或使用年限等于或小于1年者)三种。

7.1.1.3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7.1.1.4 靠近线路卸下和准备装车的物品,应放稳固,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2.5m。、 7.1.1.5 固定线路应在规定地点设立各种标志(公里标、速度标、曲线标、圆曲线的始终点标、坡度标、鸣笛标及警冲标等)。

7.1.1.6 计算线路通过能力和确定生产运输设备数量时,应考虑矿山机械化程度选择运输不均衡系数(1.10~1.15)

7.1.1.7 矿山必须有全部铁路线路的总平面图(1:2000或1:1000)每年做一次修整。 7.1.1.8 电机车应有两套制动系统(风、电制动)应有声响信号,在每台电机车上必须有灭火器。

7.1.1.9 固定线路的独头线应设立车挡及独头线标志。

7.1.1.10 信号和通讯线路拆、铺、移作业及保养,牵引网络架设等遵照一般铁路规范执行。 7.1.2 线路技术标准

7.1.2.1 区间线路和装卸线的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表5所列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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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区间线路、装卸线最小曲线半径

7.1.2.2 车站(矿山站、会让站、排土站、破碎站及独头线等)线路及装卸线路,应设在线路平直和直线处,车站必须设在坡道或曲线时,坡度不得大于2.5‰,站场最小曲线半径见表6

表6站场最小曲线半径

7.1.2.3 区间线路和装卸线的最大限制坡度,应根据矿山机车、车辆类型及列车组成而确定,一般情况下限制坡不应大于表7规定:

表7最大限制坡度

7.1.2.4 如果采用陡坡铁路运输工艺和技术设备其最大限制坡度可适当增大,并以设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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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在直线部分不得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表8两相邻线路直线部分中心距离

7.1.2.7 道岔可以设置在坡道上,但其坡度不得超过4‰,对进行调车作业的咽喉道岔,应配置在平道上或其坡度不大于2.5‰的路面上。排土场临时道岔可设在不大于12‰的坡道上,道岔与曲线连接时的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12.5m,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4.5m,特殊情况可不设。

7.1.2.8 固定线路在直线部分的路基宽度按表9规定选取

表9路基宽度

7.1.2.9 移动线路路基位于采场和排土场整平的平台上,其宽度不得小于3.9m。移动线底板要平整,在100m范围内凹凸不得超过 500mm。 7.1.2.10 路堑边坡角按表10规定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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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路堑边坡角

7.1.2.11 路堤坡面角按表11规定选取

表11路堤坡面角

7.1.2.12 堑沟与半堑的边坡应根据岩石性质不同,选取不同的堑沟边坡角,一般不得超过表12规定

表12堑沟边坡角

7.1.2.13 为防止雨水或山水冲洗路基,在路堑和路堤上坡侧修筑截水沟,其断面应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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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最大流量计算。

7.1.2.14 铁路建筑在经常有水通过的地点或临时有水通过的地点,必须修筑永久或临时桥涵建筑物,其通水口尺寸,应根据20年中最大流量确定,具体的设计内容应符合铁路涵设计规范要求。

7.1.2.15 在露天山坡修建路基时,应根据地形水文地质及岩石性质,修建截水沟和渗水路堤。

7.1.2.16 线路上各种排水设施(桥涵,水沟等)须设有卡片记载该建筑物的略图,建筑日期,并于雨季之前检查一次。

7.1.2.17 目前露天矿准轨铁路运输所彩钢轨型号有43kg/m、50kg/m两种,长度为12.5m和25m。枕木规格应选用标准轨枕。

7.1.2.18 准轨铁路的轨枕数目和道床厚度按不同铁路等级确定,按表13选取。

表13准轨铁路轨枕数目

7.1.2.19 固定线路必须用碎石,砾石及砂子铺成标准断面道床,其顶面宽度不得小于3m;移动线路用采掘碎石铺戊简易道床。在土质不良地段,应尽量采用双层道床。

7.1.2.20 坡度大于10‰或半径小于300m的线路,其枕木顶面与道碴相平,当坡度在5‟或曲线半径大于300m时,枕木须埋进碴中一半。

7.1.2.21 在钢轨头部内侧顶面下16mm处测量线路轨距,直线地段规定为1435mm;曲线地段根据曲线半径确定如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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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 线 路 轨 距

7.1.2.22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可根据

计算,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超过高度以5mm进位。曲线外轨高度,一般采用下式计算:

7.6v2

h= „„„„„„„„„„„„„„„„„„„„„„„„„„„„„„ (17)

R

式中:h—外轨超高度,mm;

V—通过该曲线的列车最大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外股钢轨的最大超高度不得超过125mm,轨顶水平的最大容许误差按表15规定执行。

表15轨顶水平的最大容许误差

7.1.2.23 木枕在单方向行车干线或坡度大于15‟的线路上时,为防止钢轨爬行,应设置防爬器,每节钢轨不少于4~6对,同时为防止线路爬行应加设防爬支撑,砼枕可不设防爬器。 采用陡坡铁路运输时,应强化防爬工作,具体措施以设计为准。

7.1.2.24 在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300m的地段及其递减距离内,应设置轨距拉杆,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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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节钢轨(长12.5m)2~6根,详见表16

表16轨距拉杆数量

7.1.2.25 道岔的设计与选用必须符合铁路技术规范要求。

7.1.2.26 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设平面交叉道口,并设在了望条件良好的地点:在距道口外不小于50m范围内,应能看到两侧各400m以外列车。

7.1.2.27 人流密度很大的公路与行车次数较多或有大量调车作业的铁路交叉时,应修建人行天桥或地道。

7.1.2.28 确定立体交叉上下两线的高差时,应考虑矿山现有主体设备,按主要运输设备最大高度增加1.5米计算。

7.1.2.29 准轨铁路与各种线路采用立体交叉时,准轨通过桥洞规格不小于下列规定:电机车,单线宽4880㎜高6550㎜,双线宽8880㎜高6550㎜;蒸汽机车单线宽4880㎜高6000㎜,双线宽8880㎜高6550㎜;当设有人行道时,需另加宽700㎜。

7.1.2.30 道口应设置道口警示标及司机鸣笛标,在交通繁忙的道口应设置栏杆及声光警示信号,栏杆的长度应能把整个道口封闭。

7.1.2.31 道口宽度规定:通过汽车应考虑单车道宽度,按汽车最大宽度计算,一般不小于8米。

7.1.2.32 道口线路的直线部分,钢轨与护轮轨的间隙为70㎜,曲线部分要加宽,但不得超过100㎜,没有护轮道时,道口枕木与钢轨头部间隙为80㎜,上述尺寸允许增大7㎜,缩小5㎜,间隙深度不得小于45㎜。 7.1.3 线路布置

7.1.3.1 线路布置必须保持采场、排土场、破碎场与工业场地相连并通畅为原则。 7.1.3.2 开拓运输总体布置时,应充分考虑采场、排土场和破碎场的相互位置,可减少重车上坡与长途运输。尽可能减少重车上坡的距离和总体运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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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3 矿山生产时期,采取分期建设时,线路布置应按总图设计进行分期施工,并给过渡留有余地。

7.1.3.4 露天车站包括:矿山站、破碎站、排土站、工业场地和会让站等,车站线的股数参照下式求得: M=

N.T

+1 „„„„„„„„„„„„„„„„„„„„„„„„„„„ (18)

480.K

式中:M—车站线股娄; N—每班内通过车站的列车对数; T—列车占用线路时间(min); K—车站配线的作业系数(0.85)。

7.1.3.5 露天矿所有车站的线路有效长度不小于最大列车长加25m,独头线应不小于最大列车长加50m.

7.1.3.6 破碎站线路的布置必须满足矿山生产能力所要求的列车通过能力,并保证列车边续卸载,其布置形式:单向翻车式,一条翻车线,一条或一条以上空重车线;双向翻车式,二条翻车线,一条或一条以上重车线。若破碎站与其它车站、车场紧连,可少设空重车线。 7.1.3.7 矿山站一般宜选择在总出入沟附近的标高较低处,缩短采场运距,并在通往排弃站的顺行方向上。

7.1.3.8 会让站应设在采场与破碎站,排土站及其它站之间并靠近采场,站数不应过密、过稀、满足通过能力即可。

7.1.3.9 为防止长大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危险,当线路坡度、长度超过表17规定的数值时,应根据线路情况和列车运行区段长度,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的避线。

表17长大坡道长度

单位为km

避难线的长度,按长大下坡道条件下,失控的列车以65km/h的速度驶入避难线确定。 长大下坡道前的车站,应考虑制动失灵的车辆甩挂和停放。

7.1.3.10 长大坡道进站前300m一般设在平坡上,困难时限坡超过12‟时应设安全线,安全线长度不得小于 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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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1 主要运输干线的布置,必须满足最大货运量的要求,其布置形式有:单线、双线式及三线式。

7.1.3.12 采场线路的布置,根据地形条件,运量及运输设备的生产能力决定;分为单线尽头式,单线环行式及双线式。

7.1.3.13 采场线路的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使运距尽可能短;调车时间尽可能少;随着工作面的推进而设路线时,电铲和装车运输不致中断;线路中的道岔数应尽可能少;减少线路的移动工作量。

7.1.3.14 为提高电铲效率采场线路必要时须敷设会让线和独头岔线,其长度不小于一个最大列车长加15m,会让线和独头岔线应铺在采场边界线之外或在采场中不须经常移动的地点。 7.2 窄轨铁路运输 7.2.1 一般规定

7.2.1.1 露天开采窄铁轨铁路运输按服务期限分:固定线路(>3年)和移动线路(≤3年),窄铁轨铁路运输设施请参照准轨铁路运输。

7.2.1.2 靠近铁路的建筑物和设备的任何一部分,都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但与机车车辆有直接关系的设备可以除外,其建筑接近限界取决于机车于矿车的类型。

7.2.1.3 计算线路通过能力和确定生产运输设备数量时,应考虑运输不均衡系数1.15和时间利用系数0.85~0.9。

7.2.1.4 矿山需有全部铁路线路平面图(1:1000或1:5000)并每年做一次修整。 7.2.1.5 各类型机车必须具备完整的制动装置和声响信号,夜间行车必须有良好的照明。 7.2.1.6 固定线路的独头线应设立标准车挡及阻车标志,移动线路和独头线均应设立临时车挡和明显的阻车标志。

7.2.1.7 列车脱轨是窄轨运输的最弱环节,因此铺设线路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保证线路质量。

7.2.1.8 线路通讯及铺、移、拆、保养作业,遵照铁路一般技术规程要求执行。 7.2.2 线路技术标准

7.2.2.1 蒸汽机车,内燃机车运输线路的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35m.。 7.2.2.2 线路的同向和反向曲线间,必须插入一直线段,其长度不小于10m。

7.2.2.3 线路的限制坡度根据地形条件,机车类型,货运量大小和技术经济条件而定,在正常情况下固定线路不应超过20‟,移动线路不应超过15‟。

7.2.2.4 双线运输,空车为上坡运行时,其坡可大些,但不大于20‟,重车为下坡运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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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坡度根据列车制动条件而确定,保证制动距离为120mm。 7.2.2.5 路堑及排及沟的纵断面坡度均不小于2‟。

7.2.2.6 固定线路纵断面上两相邻坡道的坡度代数差大于8‟时,设置曲线连接,其半径不小于1000m.

7.2.2.7 使用自重28吨以下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线路直线部分的中心间距规定见表 18:

表18窄轨运输直线部分中心间距

7.2.2.8 道岔可以设置在坡上,但其坡度不超过5‟,对于进行调车作业的咽喉道岔,必须配置在平道上或其坡度不超过2.5‟.

7.2.2.9 线路的路基应保证线路上部建筑稳定.固定线路的路基宽度取决于运输线路的轨距、数目及用途、机车于矿车的类型及土壤性质。在直线部分的路基宽度按表19规定选取:

表19直线部分路基宽度

7.2.2.10 移动线路的路基铺设在阶段平台上,其宽度不小于2.5m。

7.2.2.11 路基曲线部分要加宽,当曲线半径在50~100m石,路基加宽0.3m。

7.1.2.14 为防止地表水冲击路基,在路堑和路堤上坡侧修筑排水沟,其断面应按可能的流量计算。

7.2.2.15 线路上部建筑强度应保持最大载重量的列车以规定的最高速度安全运行,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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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间内具有最大的经济性。

7.2.2.16 窄轨铁路采用的钢轨型号有38 ㎏/m,33㎏/m,24㎏/m等,钢轨型号按机车与矿车类型及矿山生产能力选择,其枕木规格采用1700mm³1800mm³1500mm.

7.2.2.17 固定线路必须设置道床,道床规格:道床上部宽度1.9m,枕木下道碴厚度200mm。 7.2.2.18 采场和排土场的移动线可以不铺设道床,但路面必须平整结实,保证行车平稳。 7.2.2.19 道床的道碴,应采用易渗水的碎石、砾石等,其粒度为20~40㎜。

7.2.2.20 当坡度大于10‟或曲线半径小于100m时,其枕木顶面于道碴面相平;当坡度小于10‟或曲线半径大于100 m时,枕木须埋进碴中一半。

7.2.2.21 根据机车类型及线路用途确定每公里铺的枕木数。使用自重18t以上的机车,固定线路1700根 /km,移动线路1600根/km.。

7.2.2.22 线路的曲线部分轨距要加宽,其加宽值依曲线半径而定,详见表20。

表20 900mm窄轨曲线加宽值

7.2.2.23 固定线路直线部分,两股钢轨和轨面应位于同一水平,最大高差不超过4㎜,曲线部分外轨需超高,超高值按下式计算。

h=

6V2

„„„„„„„„„„„„„„„„„„„„„„„„„„„„„„(19)

式中:h—外轨超高值,mm; v—列车最大运行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外轨超高按上式计算,允许误差固定线路不超过5mm,移动线路不超过10mm。 7.2.2.25 选择道岔型号与轨距有关,轨距914㎜的道岔不得小于1/5。

7.2.2.26 道岔应铺在直线上,若铺设在曲线上时,其岔尖与岔尾的曲线连接处应插入直线,其长度不得小于2m。

7.2.2.26 道岔与被连接的钢轨类型不符时,可用异型鱼尾板连接或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同 型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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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27 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尖轨不密贴,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时,尖轨与基本轨垂直磨损超过84mm时;辙又谷使辙叉槽深度不满28mm时;尖轨与基本轨损坏时;辙叉(叉心,叉翼)损坏时;护轮轴螺丝杆折损,危及行车安全时。

7.2.2.28 窄轨与汽车,畜力道平面交叉地点应设置道口,在交叉繁忙处采用立体交叉。 7.2.2.29 道口处应设置道口杆及司机鸣笛标,在交通繁忙的道口设置拉杆及电铃等警示装置和防护装置。

7.2.2.30 道口处应具有良好的了望条件,铁路视距不得小于10m;公路视距不得小于50m。. 7.2.2.31 道口宽度的规定,通过汽车时应考虑单车宽度,按汽车最大宽度计算,一般不小于8m。

7.2.2.32 道口应铺设道口板,板面应与钢轨顶面平齐,汽车,畜力车道路钢轨10m以内应用道碴填平。

7.2.2.34 道口处轮轨轮缘槽宽度为50mm,深度为35mm,护轮轨长度应大于道口宽度,其两端向内弯曲。

7.2.3 线路布置(请参照准轨5.1.3规定) 7.2.4 行车有关规定

7.2.4.1 开车按照线路类型、坡度、稳定程度以及列车状态,以最有利的运行速度安全运行,列车的运行速度规定如下:固定线路直线部分最大速度不得超过35km/h;在次要的固定线路上机车在前牵引不得超过20km/h,机车在后顶推不得超过15km/h;在移动线上,机车在前牵引不得超过15km/h,机车在后顶推不得超过10km/h; 到达弯道、道口、道岔处不得超过10km/h;列车接近装卸线50米以内不得超过5km/h;在雾、雨、雪天视距小于200m时不得超过12km/h。

7.2.4.2 列车的制动距离规定为80~150m,一般空车为100m,重车为150m。 7.2.4.3 两列车在同一线路上同向运行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制动距离1.5倍。

7.2.4.4 站内线上的列车应停在警冲标的界限以内,不调车的车辆应联挂好,并放置止器,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

7.2.4.5 下列地点禁止长时间停车:没有联挂机车的车辆停在5‟以上的坡道;在道岔上。 7.2.4.6 列车的组成应按机车牵引重量计算确定,应考虑既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又保证机车延长其使用寿命。

7.2.4.7 机车必须具备良好的防滑设备,完善的撒砂装置,杜绝在坡道粘及雨雪季节车轮与钢轨打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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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汽车开拓运输 7.3.1 公路

7.3.1.1 公路按其性质和所在位置及功能不同,分干线和支线以用连络线和辅助公路,按服务时间分固定、半固定及临时性公路。

7.3.1.2 公路根据所占据位置的不同,以限制坡度之内采用最佳路径,最大限度地降底运输成本。

7.3.1.3 矿用公路按行车密度、行驶速度、年运量等可划分为三个等级,详见表21

表21矿山公路技术等级

7.3.1.4 路面,路基宽度的确定,应按车型的不同,载重量的不一而选取不同的路基,路面宽度,要求严格按设计实施。

7.3.1.5 公路最小平曲线半径应按所用车型的最小转弯选取,或按表22确定:

表22最小平曲线半径

7.3.1.6 公路平曲线部分在半径小于200m时,应在曲线内侧按规范加宽路面。 7.3.1.7 视距。各级道路在平面和纵断面上的最短视距应不小于表2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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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最短视距

7.3.1.8 当两相邻坡度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其值按表24选取

表24竖曲线最小半径和长度

7.3.1.9 回头曲线位置规定,回头曲线或马蹄形曲线其转向角不小于50℃,半径在15m时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25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示

7.3.1.10 公路最大允许的纵向坡度,根据汽车的性能及线路等级而定,一般不超8%,在工程困难地段,1或2级公路可增大1%,3级公路可增2%,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纵坡限制坡度应按表26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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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纵坡限制坡度

7.3.1.11 限制坡度长度应按车辆的动力性能而定最小不应小于50米,可按表27选取.

表27纵坡限制坡长

7.3.1.12 当纵坡上的平曲线半径≤50m时,纵坡按表28折减

表28纵坡折减

7.3.1.13 公路的直线段横断面应为双坡倾斜,坡度为2%以下,曲线段应为单坡向内倾斜,超高的横坡应据行车速度,曲线半径及路面情况而定,一般在2—6%间选取.

7.3.1.14 当山坡坡度大于30°时,单壁路堑直线段横断面应与崖壁相对侧作单坡倾斜,坡度不小于2%。

7.3.1.15 双壁路堑的公路,双侧应修筑排水沟,单壁路堑在一侧修筑,水沟断面为梯形,断面积应按可能通过的最大流量计算。且应经常清理,确保泄水的良好条件。 7.3.1.16 公路在山坡拐弯处应设安全警标,栏杆,标明行车速度,鸣笛等。

7.3.1.17 工作面、废石场应尽可能采取环形线路,循环运输,开掘堑沟时,后退开倒车不得超过20m,废石场应保持3#~5%坡度,由外缘向内倾斜。

7.3.1.18 采场及土场的各种卸载点,必须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及临时安全车档,要求车档高度必须保证汽车卸车作业的安全,一般要求不小于汽车车轮直径的(0.55~0.6)倍。 7.3.1.19 道路的交叉。矿山道路自行交叉,可按平面布置,当与国家一级公路交叉时,应该按立体布置。平面交叉力求垂直相交,斜交时,交角不得小于45°。交叉地段,应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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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水平段其纵坡不大于2%,当与铁路相交时,可参照铁路有关规定。

7.3.1.20 公路上方的架线,应采取安全措施予以防护,高度不低于车身高度外加4m。 7.3.1.21 废石场卸载时,汽车后轮与坡顶线距离:20t以下汽车不得小于2.5m。60t以上不得小于5m,风化岩不得小于7m,软岩还应当加大,并要按要求设置安全车档。

7.3.1.22 道路分岔处的纵坡规定:岔线主线应采用相同坡度,不同时须插入同一坡值的坡段,其长度应满足设置竖曲线的要求。 7.3.2 汽车行车及作业

7.3.2.1 采场内汽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表29的规定

表29汽车平均行驶速度

7.3.2.2 汽车进入工作面,应在电铲回转角度最小的地点装车,运行中不准空挡滑行,下坡不准熄火,车内一切仪表正常,发动机温度保持在75°—85°。

7.3.2.3 行至上坡时,应事先选好挡位,以防上坡减速造成行车后滑事故,出现发动机反转立即熄火。

7.3.2.4 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准离车,熄火。起落斗须在汽车静止状态下进行。

7.3.2.5 汽车作业前,须全面检查,确认完整、无缺,方可作业,通往装卸地点的坡度大于8%时,不准倒车行至装卸点。

7.3.2.6 在装卸地点,汽车司机应服从指挥工的指挥。 7.4 胶带运输

7.4.1 胶带运输工艺按布置形式分类

⎡料仓

a)汽车—固定破碎—胶带—⎢

⎣排岩机

⎡料仓

b)汽车—半固定破碎—胶带—⎢

排岩机⎣

7.4.2 破碎站:按照破碎站的固定程度可分为固定、半固定、移动破碎站三种。

7.4.2.1 大型矿山应选用旋回式破碎机,中小矿山可选用颚式破碎机,规格及型号主要视处理量和进、出口料度而定。

7.4.2.2 进入破碎机物料的最大尺寸不应超过0.85倍的破碎机进料口宽度,出口块度以0~ (350~50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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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 破碎机转载站可设在端帮或非工作帮,设置位置应依据移设费用和内部运距综合考虑,原则是综合效益最优,一般每隔60~80m(垂高)移设一次比较合理。 7.4.3 胶带机:大型铁矿山应选用钢绳芯胶带运输机。

7.4.3.1 胶带机的纵向倾角;当向上运输时不得大于15°,向下运输时不得大于12°。 7.4.3.2 运输胶带可露天布置亦可布置在井巷内。

7.4.3.3 合理的选择宽度、胶带运输速度以及托辊布置方式等,以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营运成本。

7.4.3.4 胶带应尽量布置为直线式,特殊情况纵向布置在同一坡度上。 7.4.3.5 胶带运输应尽量布置为长距离、陡角度以发挥其优势。 7.4.3.6 胶带机运输设备应设有胶带的清理以及撒矿清扫装置。 7.4.3.7 胶带机要求运行平稳,起动制动时间不宜过短。 7.4.3.8 拉紧装置的拉紧行程一般应为胶带长度的2%~3%。 7.5 汽—铁联合运输 7.5.1 电铲转载

7.5.1.1 阶段高度主要取决于电铲最大挖掘高度和物料的物理机械性质,一般与阶段高度一致,以10~15m为宜。

7.5.1.2 电铲须有单独的装车线,倒装时应有秩序按正规作业推进。

7.5.1.3 电铲倒装矿岩最大块度应按斗容,破碎机规格,倒装电铲允许块度而定。 7.5.1.4 倒装场的长度应能保证设备能力的需要,一般不小于100m。

7.5.1.5 翻卸平台的宽度应满足汽车调车需要,一般情况下单侧装车时不应小于30m,双侧装车时不应小于60m。 7.5.2 振动给矿机倒装

7.5.2.1 振动给矿机台板尺寸:长为12m宽为6m,倾角为前15°后30°。 7.5.2.2 振动给矿机卸料高度1.5m。

7.5.2.3 振动给矿机入料最大粒度为1000㎜。 7.5.2.4 振动给矿机卸载平地台规格为35m³50m。 7.5.2.5 振动给矿机放矿不能放空。

7.5.2.6 在处理振动给矿机堵料时,所有启动装置必须处于停止状态。 7.5.2.7 处理堵料时,采用二次爆破处理,操作方法参照二次爆破规定。 8 排岩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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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排土场设置选择要符合下述规定

排土场应建在山坡荒地少占或不占良田,坚持缓占,晚占的原则;据不同条件考虑造田还地的可能性,制定复土造田规划;排土场应尽量靠近采场,缩短岩土运距;尽量做到重车下坡;条件允许,可多选废土场,且在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的下侧地带;对有可能利用的有用矿物或岩石应考虑回收利用时有装运条件,即考虑综合利用因素。 8.1.2 新建土场需经公司批准,且有施工设计。 8.1.3 排土场的排水疏干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为防止洪水、暴雨冲淹土场,应建筑排洪沟、拦水坝;在有雨水渗透、地下水浸润土场基础的情况下,应在土场底部排弃较稳固,且透水性较好的岩石;当原始地形较陡,应采取措施防止滑坡的出现。

8.1.4 在结冰或雨季设专人对土场的稳定状况进行检查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8.1.5 排土场要设有原始记录,详细记载土线容积,移道量,移道周期,排弃参数,开放时间等。

8.1.6 排土场禁止非工作人员停留行走,为此应设置标牌,土场下部通车道路应修筑挡墙,防止滚石伤人。

8.1.7 排土场要标明征地界线,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即要充分利用征地,也要避免占地纠纷的发生。 8.2 排土作业管理 8.2.1 铁路运输排土场

8.2.1.1 排土场阶段高度,是据土场基础状况,排弃岩种性质,运输方式,车辆种类等而定。一般规定排土犁排土场排土段高不大于25m,电铲排土场土段高不大于40m。 8.2.1.2 排土线长度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采用排土犁时,有效长度以600~700m为宜,采用电铲排土时,有效长度以500~600m为宜。

8.2.1.3 土线翻车处距枕木外侧坡肩距离为500㎜。 8.2.1.4 土线铁路限坡不超过10‟。 8.2.1.5 排土场尽头线路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8.2.1.6 土场内线路的列车运行速度,准轨为10km/h,窄轨为7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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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7 准轨运输排土犁排弃时外轨超高:岩石为100㎜,砂土为120~150㎜。 8.2.1.8 排土犁移道步距为2~2.5m,电铲移道步距为22~24m。

8.2.1.9 已封闭的土线及禁止进车的区域,应设置昼夜醒目标志,不得随意翻土或进车。 8.2.1.10 排弃结束,即平整路基时,需在原路基标高提高160~300㎜。 8.2.1.11 移道机移道作业时,钢轨提起高度一次不得超过500㎜。 8.2.1.12 移道机每次移道距离不得超过800㎜。

8.2.1.13 移道机在线路运行时,要严格遵守列车运行的一切规定。 8.2.1.14 铁路运输4m3电铲排弃应按照下列尺寸:

铁路中心线至列车翻土崖边线距离为1.6~1.7m,翻土崖边线与电铲中心线水平距离为11m;电铲中心线至电铲卸载崖边间距为12m~13m;受料坑上部长度为20~30m,坑底宽度为2.5m,深度为1.5m。 8.2.2 汽车运输排土

8.2.2.1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依据土场基础状况、排弃岩种性质而定,一般要求段高不超过70m。

8.2.2.2 排土场初始路堤,应要根据调车方法,确定其宽度。 8.2.2.3 排卸土场宜有3%的反坡。

8.2.2.4 汽车土场照明设施要齐全,并配有翻车指挥工。

8.2.2.5 汽车直接向边坡翻卸时,80%以上的岩土借自重滑移到坡下,同推土机平场并将部分残留量堆成安全挡,特殊困难条件下,可在距坡顶5m~7m处卸载,全部岩土由推土机推至坡下。

8.2.2.6 汽车排土时,排土线长度应保证汽车最小曲线半径的4倍。 8.2.3 胶带运输机排土

8.2.3.1 排土场台阶阶段高度,是据土场基础状况、排弃岩种性质、排弃方法以及稳定性而定。

8.2.3.2 胶带运输机排土工艺和扩展方式一般分为扇形推进排土、平行推进排土和混排推进。

8.2.3.3 排土机行走时坡度不超过1:20,排土机工作坡度为1:20~1:33。

8.2.3.4 排土机排土带宽度取决于下排的排土宽度,最大排土带宽度不超过70m,排土机距崖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0m。

8.2.3.5 排土机对地面压力应小于排土场的地耐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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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AG 1000.02.02—2003 9 边坡工艺

9.1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保证最终边坡和最终边坡角应符合设计规定。

9.2 为保证露天矿边坡稳定须按设计留有安全平台及清扫平台,同时达到设计边坡要素要求。

9.3 改变开采境界、露天矿最终边坡角、阶段高度,需经设计部门同意,公司批准。 9.4 在距最终边坡20m以内严禁峒室爆破。

9.5 临近开采境界的最后一排孔时,必须采取减震的控制爆破如预裂爆破、缓冲爆破、光面爆破等。

9.6 修整边坡需爆破时,可采用100㎜以下的浅孔爆破法,同时采取减震措施。

9.7 露天矿边坡应设立完整的排水及疏干系统,如境界外的截、排水沟;露天台阶的排水沟;在涌水量大的地段掘凿排水疏干平巷及竖井或打水平泄水孔进行疏干.

9.8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对出现固定帮的矿山重点边坡部位应设专门观测站,进行系统的监测工作,对出现边坡变形及滑坡地段应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后果并采取措施,其措施主要有设置坡底防护墙、防滑桩,按装锚杆及预应力钢丝绳,裂隙灌浆,卸载等。

9.9 凡出现固定帮的露天矿应进行日常边坡监测,边坡资料积累、统计、记录、边坡维护加固及清理等工作。

9.10 在软地基上进行高阶段排土时,应对软地基进行处理,若基底表土软岩较薄,可在排土之前开挖掉;如果较厚,则要控制排土高度和一次堆置高度,以使基底得到压实和逐渐分散基底的承载压力。

9.11 为避免局部排土工作面推进太快,造成边坡失稳,在整个排土线应实行分区间歇式排土,以便让新排弃的岩土有充分的时间沉降和压实。

9.12 合理控制排土顺序,软硬岩要混合排弃,避免形成软弱夹层即潜在滑动面,影响排土场稳定性。将坚硬的大块岩石堆置在底层以稳固基底或堆置在最低一个台阶反压坡脚。对于覆盖式多台阶排土场,底层第一层高度不宜太大,以有利于基底的压实和固结,也有助于上部后续台阶的稳定。

9.13 在废弃的尾矿库区排土时,必须通过稳定性分析及评价,视其情况,对尾矿坝进行加固和采取适宜的排土工艺,防止灾害性滑坡。

9.14 在露天矿最终境界线外堆置废石或设置永久性建筑物及构筑物时,应视其边坡承载能力而实施。

9.15 出现重大边坡隐患,须向公司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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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最终边坡结构,根据边坡岩体结构情况及采矿工艺条件,可实行多台阶并段,但必须落实相关的工艺技术措施。 10 炸药及炸药加工工艺 10.1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10.1.1 使用条件: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炸药适用于露天矿无水中深孔爆破和峒室爆破用药。 10.1.2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配方。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配方为多孔粒状硝酸铵:柴油=94.5:5.5。

10.1.3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工艺

10.1.3.1 定点炸药厂生产工艺:将定量的多孔粒状硝酸铵投于到盘示给料机(或螺旋搅拌机)内,再将定量柴油按比例投入到混拌器(或螺旋搅拌机)内,使其充分接触后即可装袋成药。 10.1.4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质量标准

a)爆速:>2800m/s b)堆比重:0.8~0.85g/cm

c)爆 力:>0.95(以2岩石炸药为1) d)传爆长度:>4m 10.2 乳化油炸药

10.2.1 适用条件:乳化油炸药适用于露天矿有水中深孔爆破用药。

10.2.2 乳化油炸药由油相、水相和微量元素三部分组成,炸药制作过程中必须按确定的配方来进行操作。

10.2.3 乳化油炸药生产工艺

10.2.3.1 定点厂生产乳化油炸药工艺。将定量的水相溶液组分按规定投入反应釜加热,达到规定温度后待用。将定量的油相溶液组分按规定投入到油相加热缸加热溶化,待达到规定温度后待用。将合格的油相溶液放入乳化搅拌器内搅拌,打开水相溶液反应釜,徐徐将水相溶液注入乳化搅拌器内进行乳化搅拌,待水相、油相乳化后加入敏化剂在搅拌一定时间即出药,经凉药后装袋。 10.2.4 乳化油炸药技术标准

a)爆速:>3500m/s;

b)爆 力:>0.9(以2岩石炸药为1); c)密度:1.15~1.35g/cm d)传爆长度:>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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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浸水:浸水4小时各爆性指标达到标准。 10.3 炸药加工厂一般规定

10.3.1 炸药加工厂内、外部安全距离必须执行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加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0.3.2 炸药加工及炸药库均需设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及专门的防护土堤,其标准应符合GB50089相关规定。

10.3.3 炸药加工厂房和炸药库房及设备要有合格的避雷设施并要定期检查,其标准应符合GB50089规定。

10.3.4 炸药厂、库区周围设密实围墙(或双层铁刺网)其高度和距离要符合 GB50089规定。 10.4 炸药及爆材储存。

10.4.1 炸药和爆破器材都要装入指定的库房内,不得堆放在库房外面,库房炸药及爆破器材储量不得超标。

10.4.2 炸药和爆破器材的放置要执行GB6722有关规定。 10.4.3 炸药及爆破器材允许共储范围见表30

表30爆破器材允许共储范围

10.4.4 炸药及爆破器材堆放要遵守下列规定:

10.4.4.1 堆放起爆药柱、导爆索、2#岩右炸药、非电导爆系统的包装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m。

10.4.4.2 多孔粒铵油炸药袋装,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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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3 乳化油炸药(袋装)堆放高度不得超过3袋。 10.4.4.4 各种炸药及爆材堆距墙壁距离不得小于20cm。 10.4.4.5 火雷管必须堆放在专门货架上。

10.4.4.6 堆放各种炸药和爆材的架堆相互之间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3m。

10.4.4.7 自产炸药入库时,必须注明生产日期,不同日期的产品在存放时要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10.5 炸药及爆破器材的运输。

10.5.1 炸药及爆破器材运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0.5.1.1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炸药及爆破器材。

10.5.1.2 运输炸药及爆破器材时,严禁磨擦、撞击、抛掷。 10.5.1.3 运输炸药及爆破器材时,不许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 10.5.2 汽车运输炸药及爆破器材

10.5.2.1 运输炸药及爆破器材的汽车在能见度好时其速度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要减半。

10.5.2.2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10.5.3 人工搬运炸药及爆破器材。

10.5.3.1 炸药必须和雷管分别放在二个专用包内,禁止放在衣袋内。 10.5.3.2 一人一次搬运量规定:

a)同时搬运炸药和爆破器材不得超过10kg。 b)拆箱(袋)搬运炸药不得超过20kg。 c)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1袋(箱)。 d)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2袋(箱)。 11 防、排水工艺

11.1 露天矿建设生产期间防、排水工作必须达到下述要求与目的:

防止地下水及地表水长期淹没开段沟,影响采剥作业的政党进行。降低水对边坡的不利影响,保证露天矿边坡、平台的稳定性。

11.2 露天矿生产建设前,必须作好开采范围内的河流改道工程,对湖泊、沼泽中的水应设法排除,并做好采场与河流,湖泊,池塘间的防水坝。堤坝尺寸,防水性,坚固性应按最大水量计算予以确定,并应开挖必要的防水沟,使之形成完整的防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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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地面排水系统、排水方式应按设计实施,采场内临时截水沟,排水沟应据开拓工程的延深速度予以确定。

11.4 采场周边应设置截水沟或堤坝,以保证截止降雨汇水的流入。 11.5 截水沟横断面大小的确定是据十年一遇的最大流量、流速而确定。 11.6 贮水池的容量大小,主要根据涌水量而定,一般不小于4小时的涌水量。

11.7 采场应设有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的排水设备,其能力应保证及时排除水量最多季节的地表汇水与地下涌水。

11.8 排水设备应与排水高度、涌水量的变化相适应,涌水量超50m/h,应有三台同类型设备,以确保工作、备用、检修各一台状况,稳定在50m/h以下时减设到二台,即工作,备用与检修各一台。

11.9 雨季排水供电网络应单设二组,操作室应设电话或步话机等通讯设施。 11.10 排水设施应设逆止阀、压力表,安全泄压阀等,冬季工作设备应设放水管阀。 11.11 排水管的选择应根据水压、管路特征等有关因素计算而定,可按下列条件考虑:

压力小于1000N/m可选用铸铁管 压力大于1000N/m可选用钢管

11.12 汛期到来之前,须对一切防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且针对上年防排水工作不足,而布置当年防排水重点。 12 环境保护 12.1 污水治理

12.1.1 矿山污水主要包括:炸药加工厂污水,机修汽修污水和采场外排污水。 12.1.2 矿山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出。 12.2 除尘工作

12.2.1 露天矿的出入沟及采场的长轴方向,在技术可能的条件下应与地区主导风向一致,以利于自然通风。

12.2.2 露天矿工业场地的布置,应把产尘点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方向。 12.2.3 露天矿钻机必须设有完好的除法装置。 12.2.4 采场汽车公路应经常洒水保持潮湿,防止扬尘。

12.2.5 深凹露天矿(相对高差150m以上)在没有有效除尘措施时,主要采掘运输等设备司机室,须单体密封或有净化装置。 12.3 噪声治理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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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噪声较大设备应保持消声装置完好。

12.3.2 处于噪声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戴好耳塞、耳罩、头盔等防护用品。 12.3.3 对不需要设固定操作岗位的设备,可在厂房内设隔声操作室。 12.4 绿化

12.4.1 绿化设计应根据矿区总平面布置并按车间功能分区,重点美化区的绿化应与该地区的建筑造型相协调。

12.4.2 绿化设计要遵循净化与美化相结合的原则。

12.4.3 实施绿化部位的土壤应进行化学分析,合格后方可植被。 12.4.4 在已结束施工的排土场应及时进行植被。 13 矿山土地复垦 13.1 复垦的基本要求

13.1.1 根据采矿地质条件、发展远景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出土地复垦规划。 13.1.2 复土与修坡工作要与开采与排弃相结合。

13.1.3 复土过程中,有毒物料必须埋掉,埋深不小于1m。 13.1.4 复土中,保证植物生长土壤的酸碱度,一般PH值为4~8。

13.1.5 复土中,一般应进行必要的化学分析试验,搞清土地的物理化学性质,确定复土方案。 13.2 土地复恳的基本步骤

13.2.1 矿山剥离和生产过程中,应将可利用的基土收集起来,集中储存,以备复土过程中加以利用。

13.2.2 合理的布置排弃,回填顺序,应遵循上土下岩;上小块、下大块;酸性岩在下、中性岩在上;不易风化岩在下,易风化岩在上;不肥沃的岩土在下,肥沃岩土在上的原则。 13.2.3 复土厚度视排弃的岩石性质,块度而定,一般复土厚度不小于1m。 13.2.4 当复土后种植农作物时,应在表面铺垫不小于0.05m的腐植土。 13.2.5 复土后,应设置防排水系统,同时设置防旱系统。 13.2.6 种植植物和树种,应考虑当地实际,选择合适的种植种类。 13.2.7 复土后,应首先考虑植被,再考虑建筑用地。 14 产品标准 14.1 贫铁矿石

14.1.1 入选厂贫铁矿石各项指标应符合《贫铁矿石》Q/ASB7的规定。 14.1.2输出成品矿石各项指标应符合《贫铁矿石》Q/ASB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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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AG 1000.02.02—2003 14.2 石灰石

14.2.1 特等优质石灰石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特等优质石灰石技术条例》CAK25的规定 14.2.2 普通石灰石的各项指标应符合《石灰石》YBT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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