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权是体现行政复议公开、公正、便民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行政复议法赋予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制度。 2008年2月29日,张某委托鑫海原料开发有限公司以区域通关方式在某口岸海关向某内地海关申报进口未硫化复合橡胶带。2008年3月,经某内地海关布控,口岸海关派员现场开箱查验,并现场取样送口岸海关化验中心进行化验,口岸海关化验中心对该票货物的鉴定结论为:该样品已经硫化。鑫海公司对此化验结果表示异议,申请重新化验。2008年4月2日,某内地海关会同口岸海关与货主张某,到场开箱复验并提取货样三份,一份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新鉴定,一份由货主留存,一份由该内地海关留存。2008年4月25日,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货主出具检验报告,鉴定结果为:未硫化混炼胶。同时,口岸海关化验中心就同一样品向某内地海关重新出具化验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该样品未经硫化。 鉴于口岸海关化验中心就同一样品出具了两份不同的化验结果,但两份化验结果均建议将货物归入属于固体废物的税号项下,某内地海关将留存的样品重新委托固体废物研究所进行物理属性鉴别,该所鉴定结果为:固体废物。据此结果,某内地海关确认鑫海公司进口的货物应归入税号40040000.90项下固体废物。2008年7月22日,某内地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鑫海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中阅卷权的行使 鑫海公司不服某内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该内地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委托货主张某为代理人,全权处理复议事宜。 张某对几份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存在疑惑,认为某内地海关存在为达到行政处罚目的,缔造鉴定事实并选择性适用鉴定结果的可能,主张撤销行政处罚,并要求在复议期间暂停执行行政处罚,赔偿案件调查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复议审理期间,复议机关告知张某具有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权利。张某申请行使阅卷权,查阅了被申请人提供的三家检验机构出具的四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程序性法律文书,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环发[2008]18号),《通知》规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对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属性化验具有权威性。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排除了被申请人缔造事实,为实施行政处罚而选择性适用鉴定结果的可能。 张某在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后,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了理解与认同。鑫海公司于2008年9月2日,撤回了原复议申请,接受了行政处罚决定。 阅卷权的主体 申请人、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该条款表明申请人、第三人是行使阅卷权的法定主体。 委托代理人 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代理人有阅卷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因此,行政复议代理人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与申请人、第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当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查阅相关卷宗时,代理人也自然成为阅卷权的行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同样不得拒绝其阅卷要求。 阅卷权行使的程序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予以授权的行政复议代理人在行使阅卷权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保障行政复议活动顺利有序地进行。 在阅卷之前,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应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的阅卷申请,写明申请阅卷的意愿。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阅卷申请后,应尽快确定查阅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申请人、第三人或复议代理人。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权外,复议机关均不得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当事人阅卷。 为保证行政复议活动有序进行,阅卷人在查阅时应先出示身份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委托代理人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表明自己已获查阅案卷的授权,复议机构复印留底,并记录于复议案件审理过程。 当事人行使阅卷权时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是对原《行政复议条例》的重大创新,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的阅卷权即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可否认,目前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尚不完善,仅有少数的几个条款散见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且《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阅卷权时的权利义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在充分理解复议法立法原意,遵循法定原则的范围内,对海关行政复议活动中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在阅卷时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 权利 给予当事人的阅卷权以充分的保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当事人的阅卷申请。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查阅相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在阅卷时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义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应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案卷,接受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在查阅案卷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添增查阅的材料。 栏目编辑: 王国秀wgx@zghgzz.省略
阅卷权是体现行政复议公开、公正、便民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行政复议法赋予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制度。 2008年2月29日,张某委托鑫海原料开发有限公司以区域通关方式在某口岸海关向某内地海关申报进口未硫化复合橡胶带。2008年3月,经某内地海关布控,口岸海关派员现场开箱查验,并现场取样送口岸海关化验中心进行化验,口岸海关化验中心对该票货物的鉴定结论为:该样品已经硫化。鑫海公司对此化验结果表示异议,申请重新化验。2008年4月2日,某内地海关会同口岸海关与货主张某,到场开箱复验并提取货样三份,一份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新鉴定,一份由货主留存,一份由该内地海关留存。2008年4月25日,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货主出具检验报告,鉴定结果为:未硫化混炼胶。同时,口岸海关化验中心就同一样品向某内地海关重新出具化验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该样品未经硫化。 鉴于口岸海关化验中心就同一样品出具了两份不同的化验结果,但两份化验结果均建议将货物归入属于固体废物的税号项下,某内地海关将留存的样品重新委托固体废物研究所进行物理属性鉴别,该所鉴定结果为:固体废物。据此结果,某内地海关确认鑫海公司进口的货物应归入税号40040000.90项下固体废物。2008年7月22日,某内地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鑫海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中阅卷权的行使 鑫海公司不服某内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该内地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委托货主张某为代理人,全权处理复议事宜。 张某对几份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存在疑惑,认为某内地海关存在为达到行政处罚目的,缔造鉴定事实并选择性适用鉴定结果的可能,主张撤销行政处罚,并要求在复议期间暂停执行行政处罚,赔偿案件调查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复议审理期间,复议机关告知张某具有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权利。张某申请行使阅卷权,查阅了被申请人提供的三家检验机构出具的四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程序性法律文书,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环发[2008]18号),《通知》规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对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属性化验具有权威性。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排除了被申请人缔造事实,为实施行政处罚而选择性适用鉴定结果的可能。 张某在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后,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了理解与认同。鑫海公司于2008年9月2日,撤回了原复议申请,接受了行政处罚决定。 阅卷权的主体 申请人、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该条款表明申请人、第三人是行使阅卷权的法定主体。 委托代理人 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代理人有阅卷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因此,行政复议代理人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与申请人、第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当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查阅相关卷宗时,代理人也自然成为阅卷权的行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同样不得拒绝其阅卷要求。 阅卷权行使的程序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予以授权的行政复议代理人在行使阅卷权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保障行政复议活动顺利有序地进行。 在阅卷之前,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应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的阅卷申请,写明申请阅卷的意愿。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阅卷申请后,应尽快确定查阅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申请人、第三人或复议代理人。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权外,复议机关均不得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当事人阅卷。 为保证行政复议活动有序进行,阅卷人在查阅时应先出示身份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委托代理人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表明自己已获查阅案卷的授权,复议机构复印留底,并记录于复议案件审理过程。 当事人行使阅卷权时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是对原《行政复议条例》的重大创新,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的阅卷权即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可否认,目前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尚不完善,仅有少数的几个条款散见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且《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阅卷权时的权利义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在充分理解复议法立法原意,遵循法定原则的范围内,对海关行政复议活动中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在阅卷时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 权利 给予当事人的阅卷权以充分的保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当事人的阅卷申请。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查阅相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在阅卷时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义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应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案卷,接受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在查阅案卷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添增查阅的材料。 栏目编辑: 王国秀wgx@zghgzz.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