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丰润区丰润镇万福小区1楼5门102室。
因诉杨损害赔偿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主张事实不实。
2006年4月22日晚,答辩人同工友刘会华、梁立新等四人到金巴黎酒吧消费,因音像效果不好,无法消费,预离开,却遭到焦丽梅及工作人员罗焕强等人的阻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提供诚信的服务,及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式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式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及第十条不得进行强制性交易,焦丽梅及工作人员阻拦答辩人离开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根本就不是原告所说的拒付支出。
二、原告的主张与法无据。
焦丽梅虽然鉴定为轻伤,究竟是何人所为,花去多少医疗费用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况且对焦丽梅所遭的财物损失3285元已由刘会华金额理赔,对焦丽梅在反诉请求中的1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主张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所说的拒付支出纯属无稽之谈,无中生有,完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还有就是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为什么不去就治,如果救治,住院费用票据又在哪里,不提供票据,其损失又从何而来,既然损失3285元已经得到赔偿,为何还主张损失赔偿。原告的请求与事实和法律都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此致
丰润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小光
2007年4月24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丰润区丰润镇万福小区1楼5门102室。
因诉杨损害赔偿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主张事实不实。
2006年4月22日晚,答辩人同工友刘会华、梁立新等四人到金巴黎酒吧消费,因音像效果不好,无法消费,预离开,却遭到焦丽梅及工作人员罗焕强等人的阻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提供诚信的服务,及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式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式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及第十条不得进行强制性交易,焦丽梅及工作人员阻拦答辩人离开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根本就不是原告所说的拒付支出。
二、原告的主张与法无据。
焦丽梅虽然鉴定为轻伤,究竟是何人所为,花去多少医疗费用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况且对焦丽梅所遭的财物损失3285元已由刘会华金额理赔,对焦丽梅在反诉请求中的1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主张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所说的拒付支出纯属无稽之谈,无中生有,完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还有就是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为什么不去就治,如果救治,住院费用票据又在哪里,不提供票据,其损失又从何而来,既然损失3285元已经得到赔偿,为何还主张损失赔偿。原告的请求与事实和法律都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此致
丰润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小光
20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