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知识

常用的调解技巧

调解技巧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针对具体纠纷和当事人的特点以及纠纷调解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实践中常用的调解技巧有:调解方式技巧、调解语言技巧、调解方法技巧等。

一、调解方式技巧。调解方式技巧是指调解人员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灵活调解纠纷的技能。

民间纠纷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种类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种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纠纷情况,针对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调解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往往收到非常好的调解效果。

调解的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等。不同种类的纠纷适用不同的调解方式,这就需要调解人员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针对纠纷当事人心理,性格等特点,结合调解工作实践综合考虑。一般说,单独调解的方式比较简单,适用于纠纷发生地,纠纷当事人同在一地区或单位的纠纷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涉及数个、数方关系人的纠纷,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大型纠纷,群众性械斗纠纷,可以共同调解或联合凋解。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纠纷可以公开调解。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纠纷宜非公开调解。各种调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视纠纷的具体情况交*使用,或在调解的某—阶段针对纠纷的发展变化,纠纷当事人心理特点,灵活采用。调解人员恰当地选择调解方式取决于三

方面的因素——调解人员的调解意识、调解工作经验以及对纠纷的认识。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实践中,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累调解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就能够针对纠纷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运用适宜的调解方式,成功地调解民间纠纷。

二、调解语言技巧。调解语言技巧是指恰当、得体、适时地运用语言调解纠纷的技能。

在调解工作中要用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语言技巧对调解工作来说是致关重要的,调解人员在实践中往往感到同一句话,出自不同时间、地点、不同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是说讲话要有一个恰当的时间,地点,由恰当的人说出,这个恰当的时间、地点、人物,就是我们所说的语言环境。所以,语言技巧实际上是语言环境选择的技巧,说白了就是会说话。

语言环境是由说话的时间、地点,对象、背景等客观因素和说话人的身份、处境、修养、心情等主观因素构成的。

纠纷时,调解人员如不考虑调解的时机,简单地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开展批评教育,让双方互谅互让,会出现什么样的场面呢?或许双方当事人会各陈其理,互不相让,或许互不服气。如果调解人事先通过调查研究,分别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指出过错,在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悔改意思表示时,再把双方召集在一起,开展调解工作,就容易促使双方当事人认识过错。达成调解协议,得到好的调解效果。抓住了调解时机,还要语重心长,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如一对夫妻因某种原因吵闹不休要求离

婚时,调解人员如果照本宣科地对他们讲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他们互敬互爱,也许不会立即收到好的效果,这时,你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婚前基础,分析当事人的心理,送上几名热呼呼的知心话,引起双方思想共鸣,唤起他们对过去的美好回忆,就能打动当事人的心,容易使他们幡然悔悟,相互谅解,握手言欢,破镜重圆。

总之,语方技巧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要注意,影响语言环境的主、客观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这就要求调解人员要审时度势,注意时、境的选择,抓住有利于调解的瞬间来开展调解工作。否则,说浅了不能奏效,说深了适得其反,或者尽管是一番十分有道理的话,但由于时机选择不恰当或地点选择不宜而产生不良的调解效果。

三、调解方法技巧。调解方法技巧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所采取的措施。常用的方法有:(1)宜少不宜多。指的是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要多听少说,要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不要急于表态,更不要动辄训斥。(2)宜缓不宜急。指的是对有些只要不继续恶化的纠纷,不急于调解,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冷处理”,让当事人有一定的时间思考。(3)宜暗不宜明。宜暗不宜明包括两方面意思:一是遇到有当事人情绪激动,争先诉说,各不相让的情况,先将双方当事人隔开,背告背地分别做工作,待双方情绪平静下来,再面对面地谈。二是对不适宜采取公开调解的纠纷,不应采取公开调解方式;对不宜公开的调解内容和处理不要外扬。(4)宜粗不宜细。宜粗不宜细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在调解纠纷时,该细则细,该粗则粗,不要企图对纠纷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个行为都查清,只要基本脉络清

楚,责任已经分明就可以了。二是在商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时,只要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与承担,那就要引导双方不要斤斤计较,而着眼于今后继续合作与和睦相处。(5)巧用典故止纠争。

常用的调解技巧

调解技巧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针对具体纠纷和当事人的特点以及纠纷调解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实践中常用的调解技巧有:调解方式技巧、调解语言技巧、调解方法技巧等。

一、调解方式技巧。调解方式技巧是指调解人员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灵活调解纠纷的技能。

民间纠纷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种类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种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纠纷情况,针对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调解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往往收到非常好的调解效果。

调解的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等。不同种类的纠纷适用不同的调解方式,这就需要调解人员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针对纠纷当事人心理,性格等特点,结合调解工作实践综合考虑。一般说,单独调解的方式比较简单,适用于纠纷发生地,纠纷当事人同在一地区或单位的纠纷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涉及数个、数方关系人的纠纷,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大型纠纷,群众性械斗纠纷,可以共同调解或联合凋解。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纠纷可以公开调解。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纠纷宜非公开调解。各种调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视纠纷的具体情况交*使用,或在调解的某—阶段针对纠纷的发展变化,纠纷当事人心理特点,灵活采用。调解人员恰当地选择调解方式取决于三

方面的因素——调解人员的调解意识、调解工作经验以及对纠纷的认识。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实践中,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累调解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就能够针对纠纷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运用适宜的调解方式,成功地调解民间纠纷。

二、调解语言技巧。调解语言技巧是指恰当、得体、适时地运用语言调解纠纷的技能。

在调解工作中要用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语言技巧对调解工作来说是致关重要的,调解人员在实践中往往感到同一句话,出自不同时间、地点、不同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是说讲话要有一个恰当的时间,地点,由恰当的人说出,这个恰当的时间、地点、人物,就是我们所说的语言环境。所以,语言技巧实际上是语言环境选择的技巧,说白了就是会说话。

语言环境是由说话的时间、地点,对象、背景等客观因素和说话人的身份、处境、修养、心情等主观因素构成的。

纠纷时,调解人员如不考虑调解的时机,简单地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开展批评教育,让双方互谅互让,会出现什么样的场面呢?或许双方当事人会各陈其理,互不相让,或许互不服气。如果调解人事先通过调查研究,分别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指出过错,在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悔改意思表示时,再把双方召集在一起,开展调解工作,就容易促使双方当事人认识过错。达成调解协议,得到好的调解效果。抓住了调解时机,还要语重心长,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如一对夫妻因某种原因吵闹不休要求离

婚时,调解人员如果照本宣科地对他们讲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他们互敬互爱,也许不会立即收到好的效果,这时,你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婚前基础,分析当事人的心理,送上几名热呼呼的知心话,引起双方思想共鸣,唤起他们对过去的美好回忆,就能打动当事人的心,容易使他们幡然悔悟,相互谅解,握手言欢,破镜重圆。

总之,语方技巧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要注意,影响语言环境的主、客观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这就要求调解人员要审时度势,注意时、境的选择,抓住有利于调解的瞬间来开展调解工作。否则,说浅了不能奏效,说深了适得其反,或者尽管是一番十分有道理的话,但由于时机选择不恰当或地点选择不宜而产生不良的调解效果。

三、调解方法技巧。调解方法技巧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所采取的措施。常用的方法有:(1)宜少不宜多。指的是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要多听少说,要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不要急于表态,更不要动辄训斥。(2)宜缓不宜急。指的是对有些只要不继续恶化的纠纷,不急于调解,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冷处理”,让当事人有一定的时间思考。(3)宜暗不宜明。宜暗不宜明包括两方面意思:一是遇到有当事人情绪激动,争先诉说,各不相让的情况,先将双方当事人隔开,背告背地分别做工作,待双方情绪平静下来,再面对面地谈。二是对不适宜采取公开调解的纠纷,不应采取公开调解方式;对不宜公开的调解内容和处理不要外扬。(4)宜粗不宜细。宜粗不宜细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在调解纠纷时,该细则细,该粗则粗,不要企图对纠纷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个行为都查清,只要基本脉络清

楚,责任已经分明就可以了。二是在商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时,只要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与承担,那就要引导双方不要斤斤计较,而着眼于今后继续合作与和睦相处。(5)巧用典故止纠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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