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由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介入媒体,创造出被称之为新媒体的媒体形态,它给中国的传统媒体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全新感观。新媒体以其技术为支撑,具有其广泛的公众参与度以及所呈现出来的国际化趋势使得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区分开来。但是新媒体也给我们带来了管控上的新难题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
一、新媒体发展给我们带来新的生活
(一)互联网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根据2010年《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介绍,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中央政府同时也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相应的政务公开制度,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解答,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公众介绍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等的处置进展。
(二)依靠互联网获取新闻信息。网络媒体的发展不仅提高了新闻传播的时效性、有效性,而且在报道重要新闻事件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充分满足了人们的信息需求。
(三)互联网在中国新闻信息传播领域得到充分应用。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网络新闻传播事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同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互联网成为人们获
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自从互联网进入中国,人们就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新闻信息。
二、新媒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当我们看到新媒体发展给我们带来新生活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新媒体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给新媒体发展带来一定的制约,从新媒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身权侵权纠纷。由于在新媒体信息发布中,缺乏较好的监督审查,使得“言论自由”被无限扩大,信息传播失实情况严重,对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人身权的侵犯案件数不胜数。2008年,女歌手张可可告天涯社区名誉侵权案,被称为“中国明星状告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最终被驳回上诉。但给我们带来一些困惑,网站作为经营管理者,对于网民发表的个人评论到底应尽怎样的审查义务。
(二)知识产权纠纷。新媒体在让人更便利获得信息的同时,也为他人抄袭、剽窃提供了便利,产生了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其中以著作权纠纷最为多见。这会直接影响原创者对创作的积极性,产生对创新文化产业的致命打击。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国内首起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其影响不尽在于对案件的公正审结,最终法院判处被告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在未经原告李强允许,使用其博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作出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通过这起案件给保护网络文学创作的社会效果远大于所办理的个案的法律效果。
(三)商业交易纠纷。
我国网上购物在近年来一直走势强劲。2009年全年共有1.3亿网购消费者在网上消费达2670亿余元的商品。在这些消费中,网络消费者的投诉涉及各个行业,并以服装鞋帽、通讯产品、化妆品、食品等为最多。主要反映的问题集中在因异地交易和无店铺交易,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商品的具体情况,对广告所做的宣传无法比较鉴别,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
总之,产生于新媒体发展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究其原因于:1.立法上的缺陷。立法速度较慢,跟不上媒介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能够规范新媒体的立法,我国目前对传媒的法律规范还是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之中,无法可依的情况无疑给新媒体法律服务增加的难度。2.意识上的淡薄。信息传播法律意识的淡薄,关键是新媒体管理者对法律意识及道德感的冷漠。因为,网络日益渗透到了政治、经济、文体、社会各领域,因而,一些社会共同体和个人在获得信息资源上的权力不再为权利者所专有,网民还可以通过论坛、博客、微博、手机和互联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表言论。新媒体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自由”和网络管理者的冷漠行为给一些不良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多国网民及网络服务商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感失缺,使得网络信息受到质疑在所难免。3.缺少传媒与法律知识两者兼备的法律服务者。新媒体以技术为支撑的特点要求,法律服务者需要同时具备传媒法律知识以及传媒技术知识。目前,我国新传媒的服务商应当在新媒体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承担起监管的职责,这就要求网络服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同时也要求网络服务商的设备能够达到监控的要求。现在从这两点上都无法达到保障网络安全、有序传播信息的要求。4.现有的有关媒介行业的法律法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媒体发展给我们的事业带来了新变化,使变通公众拥有了网络上的话语权。随着网络的普及所谓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也逐步有了进行表达的条件。但面对网络的快速发展,加强新媒体法制建设还有很多问题有待继续。
三、解决新媒介与法律问题的办法。
(一)要强化媒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二)媒介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使其参与媒介组织的日常运作和重大决策;
(三)媒介组织出现法律纠纷时,不要消极地回避。
(四)把握新媒体变化树立主流媒体地位。在新的媒体生态环境下掌握舆论主动权,做好新闻宣传和媒体监督工作,在宣传主流舆论上树立主流媒体的地位,起到主导社会舆论的作用。在受众思想越来越活跃,价值取向越来越多元化的情况下,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完善新媒体机制规范政治参与行为.首先建立网络道德规范体系规范网民言行。其次完善网络舆论管理规则,发挥市场作用,政府为行业自律创造条件,构造一个良好戏的网络舆论环境。
(六)在网络舆论自由下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要求司法独立于新闻舆论,司法工作者在一定程序结构下将实体法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依法律条文做出判断,需要排除其它任何形式的干涉,包括舆论的不适当的介入,“坚持中立、不偏不倚的对待双方当事人。”在强调网络新媒体环境下保持司法独立性有其相当重要的意义。
论新媒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由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介入媒体,创造出被称之为新媒体的媒体形态,它给中国的传统媒体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全新感观。新媒体以其技术为支撑,具有其广泛的公众参与度以及所呈现出来的国际化趋势使得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区分开来。但是新媒体也给我们带来了管控上的新难题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
一、新媒体发展给我们带来新的生活
(一)互联网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根据2010年《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介绍,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中央政府同时也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相应的政务公开制度,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解答,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公众介绍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等的处置进展。
(二)依靠互联网获取新闻信息。网络媒体的发展不仅提高了新闻传播的时效性、有效性,而且在报道重要新闻事件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充分满足了人们的信息需求。
(三)互联网在中国新闻信息传播领域得到充分应用。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网络新闻传播事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同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互联网成为人们获
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自从互联网进入中国,人们就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新闻信息。
二、新媒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当我们看到新媒体发展给我们带来新生活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新媒体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给新媒体发展带来一定的制约,从新媒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身权侵权纠纷。由于在新媒体信息发布中,缺乏较好的监督审查,使得“言论自由”被无限扩大,信息传播失实情况严重,对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人身权的侵犯案件数不胜数。2008年,女歌手张可可告天涯社区名誉侵权案,被称为“中国明星状告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最终被驳回上诉。但给我们带来一些困惑,网站作为经营管理者,对于网民发表的个人评论到底应尽怎样的审查义务。
(二)知识产权纠纷。新媒体在让人更便利获得信息的同时,也为他人抄袭、剽窃提供了便利,产生了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其中以著作权纠纷最为多见。这会直接影响原创者对创作的积极性,产生对创新文化产业的致命打击。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国内首起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其影响不尽在于对案件的公正审结,最终法院判处被告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在未经原告李强允许,使用其博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作出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通过这起案件给保护网络文学创作的社会效果远大于所办理的个案的法律效果。
(三)商业交易纠纷。
我国网上购物在近年来一直走势强劲。2009年全年共有1.3亿网购消费者在网上消费达2670亿余元的商品。在这些消费中,网络消费者的投诉涉及各个行业,并以服装鞋帽、通讯产品、化妆品、食品等为最多。主要反映的问题集中在因异地交易和无店铺交易,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商品的具体情况,对广告所做的宣传无法比较鉴别,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
总之,产生于新媒体发展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究其原因于:1.立法上的缺陷。立法速度较慢,跟不上媒介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能够规范新媒体的立法,我国目前对传媒的法律规范还是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之中,无法可依的情况无疑给新媒体法律服务增加的难度。2.意识上的淡薄。信息传播法律意识的淡薄,关键是新媒体管理者对法律意识及道德感的冷漠。因为,网络日益渗透到了政治、经济、文体、社会各领域,因而,一些社会共同体和个人在获得信息资源上的权力不再为权利者所专有,网民还可以通过论坛、博客、微博、手机和互联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表言论。新媒体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自由”和网络管理者的冷漠行为给一些不良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多国网民及网络服务商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感失缺,使得网络信息受到质疑在所难免。3.缺少传媒与法律知识两者兼备的法律服务者。新媒体以技术为支撑的特点要求,法律服务者需要同时具备传媒法律知识以及传媒技术知识。目前,我国新传媒的服务商应当在新媒体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承担起监管的职责,这就要求网络服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同时也要求网络服务商的设备能够达到监控的要求。现在从这两点上都无法达到保障网络安全、有序传播信息的要求。4.现有的有关媒介行业的法律法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媒体发展给我们的事业带来了新变化,使变通公众拥有了网络上的话语权。随着网络的普及所谓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也逐步有了进行表达的条件。但面对网络的快速发展,加强新媒体法制建设还有很多问题有待继续。
三、解决新媒介与法律问题的办法。
(一)要强化媒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二)媒介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使其参与媒介组织的日常运作和重大决策;
(三)媒介组织出现法律纠纷时,不要消极地回避。
(四)把握新媒体变化树立主流媒体地位。在新的媒体生态环境下掌握舆论主动权,做好新闻宣传和媒体监督工作,在宣传主流舆论上树立主流媒体的地位,起到主导社会舆论的作用。在受众思想越来越活跃,价值取向越来越多元化的情况下,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完善新媒体机制规范政治参与行为.首先建立网络道德规范体系规范网民言行。其次完善网络舆论管理规则,发挥市场作用,政府为行业自律创造条件,构造一个良好戏的网络舆论环境。
(六)在网络舆论自由下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要求司法独立于新闻舆论,司法工作者在一定程序结构下将实体法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依法律条文做出判断,需要排除其它任何形式的干涉,包括舆论的不适当的介入,“坚持中立、不偏不倚的对待双方当事人。”在强调网络新媒体环境下保持司法独立性有其相当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