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识设置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具体要求,规范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合水泥”)下属各企业生产现场安全标识设置、使用标准,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参照国家《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标准制订。
第二章警示标识设置一般要求
第一条生产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警示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第二条警示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共四大类型。
禁止标志:禁止员工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为带斜杠的圆边框。
警告标志:提醒员工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指令标志:强制员工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提示标志:向员工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
图形标志。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第三条文字辅助标志
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其书写顺序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为白色。
如果文字为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另外
标志杆下部色带的颜色应和标志的颜色相一致。
厂区内道路指引、原材料及水泥名称、安全告示应采用蓝色背景,文字用白色黑体字并配以荧光。
第四条标志的使用要求
文字辅助标识单独使用时,要有衬边,全部用白色将边框勾一个窄的边框作为安全标志的衬边。衬边宽度为标志边长或直径的0.025倍。
第五条标志牌的材质
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一般以铁制或铝制等金属材料且不容易褪色的材质为首选)。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第六条标志牌表面质量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
第七条警示标志应设在人们最容易看见的地方,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有明显的对比度。
第八条警示标志一般采用的设置方式为:附着式(如钉挂、粘贴、镶嵌等)、悬挂式、柱式和临时悬挂式。警示标志设置牢固后,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警示支架和标志连接应牢固,严禁倾斜。
第九条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
75°,如下图。
第十条警示标志的正面或其临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遮挡。
第十一条应将警示标志设在明亮、醒目的地方,以保证现场人员能正常、容易地看到并正确辨认标志,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警示标志通常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被物体移动后人们看不见。环境信息标志应设在有关场所
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的醒目处。
第十二条附着式设置的标志,其设置的高度应与人眼水平视线高度大体一致,或略高于人体身高。标志牌的平面要与地面垂直。
第十三条悬挂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如:设备、栏杆处等)。
第十四条柱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离地面高度宜在2米左右。其支架应为金属或水泥立杆上,禁止将标志牌钉到树干上。
第十五条机电设备上悬挂的临时悬挂标志(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应采用绝缘材料,悬挂绳采用绝缘绳,使用时悬挂在设备开关或检修设备上。
第十六条布置各种功能的图形标志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不同种类标志的边缘应紧密并列,禁止标志相互覆盖。
第十七条标志尺寸的选择应以标志传递的信息所要保证的最大观察距离为准。要根据所要传递信息的要求及客观环境的条件确定最大观察距离。常见尺寸为:
最大观察距离L(m)正方形标志边长(m)
6.3<L≤10
10<L≤16
16<L≤250.250.400.63圆形标志直径(m)0.280.450.70三角形边长(m)0.350.560.88
第十八条警示标识规格一般应采用400mm*350mm或350mm*300mm。另外在特殊情况下,警示标识牌的尺寸应按照现场情
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依据如下:
第十九条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识牌的尺寸如下:禁止标志牌的基本形式为圆形边框,尺寸按下列格式进行设计制作,如图A.1
所示。
图A.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白色
圆圈带和斜杠:红色
标识图:黑色
外圈:白色
安全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35%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等边三角形边框,按下列格式进行设计
制作,如图A.2
所示。
图A.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黄色
三角形内带:黑色
标识图:黑色
三角形外圈:黄或白色
安全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50%
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为圆形边框,要按下列模式进行设计制作,如图A.3
所示。
图A.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蓝色
标识图:白色
外圈:白色
安全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50%
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为正方形或长方形边框,应按下列格式进行
设计制作,如图A.4
所示。
图A.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绿色
标识图:白色
外圈:白色
安全色(绿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50%
第二十条所有警示标识必须带有中文说明。对只用文字说明的警示标识,可根据不同位置选择适宜的规格尺寸。
第三章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进入生产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应挂设安全标识牌,安全标识牌应注明进入生产现场的主要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办公楼大厅、食堂、洗浴室、洗漱室等有滑跌危险的场所要设置人字形“当心滑倒”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各主要生产车间、厂房门口应设置“必须佩戴安全帽”、“穿戴劳保用品”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各种物料输送设施应设置“禁止跨越”、“禁止跨越输送皮带”、“禁止乘输送带”、“当心皮带卷人”等标志。皮带长
度超过30米以上,应每隔30米设1个“禁止跨越”标志。水平输送头轮、尾轮等处,应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挂设“当心机械伤人”等标识,皮带配重等处,应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挂设“当心落物”等标识。
第二十五条在机加工、维修车间等有机械伤害的场所要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对吊装孔、建筑物(提升机)平台底部等有落物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当心落物”等安全标志。
第二十七条对水泥磨、原料磨、烘干窑等有回转设备底部应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并设置安全防护栏。
第二十八条对窑、磨等有高空作业的设备和场所要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对变电站、配电室、电气室等部位应设置“高压危险”、“当心触电”、“禁止攀登”、“禁止合闸”、“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安全标志;厂区内电缆沟部位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第三十条预热器、旋转窑、篦冷机等有高温岗位要设置“注意高温”、“必须穿防烫服”等安全标志。
第三十一条发电车间、汽轮机等高温、高压蒸汽部位应设置“当心蒸汽”等安全标志。
第三十二条有矿山的企业,在进入矿区主要路口应设置“进入矿区,注意安全”和有关爆破时间的警示标志,规格大小可根据企业场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矿山道路有落石危险地段应设置“当心落石”标志。
第三十三条所有楼梯口设置由此“上(下)楼梯”的绿色(企
业文化颜色)指示标志,规格为300mm*120mm。
第三十四条有触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制作标志。第三十五条高于地面3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平台,应挂设“禁止抛物”标志。
第三十六条易受雨雪淋湿的楼梯、湿滑的地面应挂设“当心跌滑”标志。
第三十七条设备操作位置顶部有平台的地方,下面应挂设“当心落物”标志。
第三十八条上下楼梯及其他容易碰头的地方应挂设“当心碰头”标志。
第三十九条中控操作室、余热发电控制室等处应挂设“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标志。
第四十条总降变电室、配电室等处应挂设“当心触电”、“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标识。
第四十一条石灰石、辅料、生料均化堆场挂设“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必须带防尘口罩”、“检修作业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等标识。煤均化堆场应在以上标识的基础上增设“严禁烟火”标识。
第四十二条原料磨、水泵房、水泥磨等处应挂设“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检修作业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等标识。
第四十三条稀油润滑站、液压站、柴油库房、煤磨、氧气仓库、乙炔仓库、纸袋仓库等处必须挂设“严禁烟火”标志。
第四十四条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天车等处应挂设“限载**吨”、“无证人员禁止操作”、“起重范围内禁止站人”等安全标识。
第四章职业卫生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第四十五条在石灰石破碎、原料破碎、煤磨、原料磨、水泥磨、水泥散装、水泥包装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以及“粉尘危害告知”标识。
第四十六条在化验室等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以及“酸、碱危害告知”标识。
第四十七条在破碎机、煤磨、原料磨、水泥磨、汽轮机等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以及“噪声危害告知”标识。
第四十八条在预热器、旋转窑、篦冷机等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以及“高温、烫伤危害告知”标识。
第四十九条在维修间、汽修间等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在维修车间电焊现场等处要张贴“电焊烟尘危害告知”标识。
第五十条在化验室等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第五十一条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让来往人员能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第五章消防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第五十二条企业内重点消防部位,如:变电站、油库、库房、加油站、办公楼、控制室、化验室、煤粉制备系统等部位应设置“严
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打手机”、“禁止明火作业”、“禁止带火种”等消防安全标志。
第五十三条各会议室应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第五十五条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第五十六条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第五十七条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第五十八条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和室外消防栓应在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消防水带”和“消防栓”等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第五十九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第六十条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第六十一条存放遇水爆炸、氧化等反应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第六十二条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第六十三条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第六十四条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第六十五条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
第六十六条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带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第六十七条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不应小于0.5m,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第六十八条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第六十九条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
第六章道路交通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第七十条为切实保障现场交通安全,各企业在进入生产现场的道路要实行人车分流制度。沿道路的一侧用栏杆或宽度为100mm
的黄线分隔出人行道,人员行走必须在人行道一侧,机动车辆必须在机动车道行走,二者尽量不要交叉。如果确需交叉的,要采取行人斑马线等警示措施。人行道宽度一般不少于1.5米。
第七十一条各进出厂门口道口、矿山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厂房、加油站、作业区域、生产现场、水泥发运处等部位,设置相应的“十字(T形)道口”、“T形交叉”、“左(右)转弯”、“注意危险”、“限速”等交通道路标志。
第七十二条各进出道口、交叉口、下坡段、车间门口、水泥发运处、办公区、生活区、生产现场设置限速标志,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七十三条进出维修间、仓库、加油站、危险地段、停车场、转弯处等部位,设置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的限速标志。
第七十四条直角(急)转弯路口,应设置“鸣笛”、“减速”、“凸面镜”等标志、设施。
第七十五条进出矿山道路的紧急避险区域,应设置“紧急避险”指示标志。
第七十六条矿山的各主干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第七十七条办公生活区域内设置“禁止鸣笛”、“减速慢行”等禁令、指示标志。
第七十八条企业内各交通道路每100m设置一个限速标志。第七十九条交通标志形状使用规则。
一、正等边三角形:用于警告标志。
二、圆形:用于禁令和指示标志。
三、倒等边三角形:用于“减速让行”禁令标志。
四、八角形:用于“停车让行”禁令标志。
五、方形:用于指路标志、部分警告、禁令和指示标志。
第八十条一般交通标志的尺寸。
一、警告标志:三角形的边长最小值不应小于60cm。
二、禁止标志:圆形禁止标志的直径最小不应小于50cm;三角形禁令标志的边长最小不应小于60cm;八角形对角线长度最小不应小于50cm。
三、指示标志:直径(或短边边长)最小不应小于50cm。
四、停车场停车标志的短边边长不小于60cm。
第八十一条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或者已设有交通标志的地点需新设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杆上,但不应超过四种,标志立柱应与地面保持垂直。
第八十二条标志板在一根标杆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危险程度先重后轻排列。
第八十三条标志板下缘距路面高度一般为150cm~250cm。第八十四条交通标志宜用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制成。
第八十五条交通标志应设在车辆行进方向易于发现的地方。第八十六条应满足视认要求,避免照明设施、门架、电杆、行道树、绿篱、及路上构筑物等对标志板面的遮挡。
第八十七条横跨机动车道路的钢结构、皮带廊、电缆桥架、暖气管道等设施,应挂设“限高**米”标识,并粉刷反光安全色。
第八十八条对于生产现场要粉刷两种颜色的交通标识,要求两种颜色间的宽度应相等,一般为100mm(图A1),也可根据机器大小和安全
标志的位置的不同,可采用不同的宽度,在较小的面积上其宽度要适当的缩小,每种颜色不能少于两条,斜度与基准面成45°,如散装发放入口、紧靠路边的天桥支撑架下半部分,如图1所示。在设备上其倾斜方向应以设备的中心线为轴线对称方向,如图2所示。有两个相对运动的剪切或挤压棱边上条纹的倾斜方向应相反,如图3所示。道路边防撞警示园柱采取水平圆环交替两种颜色条纹,以贴反光膜为佳。
(1)(2)
(3)(4)
第七章安全色的使用规范
第八十九条生产现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红、黄、蓝、绿四种颜色,来分别传递不同的安全信息。
第九十条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
现场用红色标志的地方:各种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标志;机械的停止按钮、刹车及停车装置的操纵手柄;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如飞轮、齿轮、皮带轮等轮辐部分;指示器上
各种表头的极限位置的刻度;各种危险信号旗等。
第九十一条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都应以黄色表示。
现场用黄色标志的地方:各种警告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警戒标记,如危险机器和坑池周围的警戒线等;各种飞轮、皮带轮及防护罩的内壁;警告信号旗等。
第九十二条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现场用蓝色标志的地方:各种指令标志;交通指示车辆和行人行驶方向的各种标线等标志。
第九十三条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现场用绿色标志的地方:各种提示标志;车间厂房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的通行标志、急救站和救护站等;消防疏散通道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标志;机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等。
安全色的含义和用途列表:颜色含义
禁止
停止用途举例红色禁止标志停止信号:机器、车辆上的紧急停止手柄或按钮,以及禁止人
们触动的部位
红色也表示防火
警告标志
警戒标志:如厂内危险机器和坑池边周围的警戒线
行车道中线
机械上齿轮箱的内部
安全帽黄色警告注意
蓝色
绿色指令指令标志:如必须佩带个人防护用具必须遵守的道路指引车辆和行人行驶方向的指示规定各种提示标志提示车间内的安全通道安全状态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允许通行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装置的位置
机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等
注:①蓝色只有与几何图形同时使用时,才表示指令。
②为了不与道路两旁绿色行道树相混淆,道路上的提示标志用蓝色。
第九十四条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应按下表规定搭配使用。
安全色
红色
黄色
蓝色
绿色
注:黑色与白色互为对比色对比色白色黑色白色白色
第九十五条工业管道的识别颜色,使用方法可在以下四种方
法中选择:
1、管道全长刷标识;
2、在管道上以150mm的色环进行标识;
3、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进行标识;
4、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进行标识。第九十四条生产现场各种物质及识别色:
序
号
1
2
3
4
5
6
7管道介质名称生活水管道冷却水循环水柴油管道润滑油管道消防用水管道低压高温蒸汽涂色绿色绿色黑色黄色黄色红色保温材料铁皮原
色,红色环注字生活水冷却水循环水柴油润滑油消防专用低压蒸汽文字颜色白白白黑白黄红标注流向标注流向标注流向标注流向标注流向标注流向备注
8
9
10
11
12压缩空气管道热风管道煤粉管道穿线管道现场楼梯栏杆浅灰亮银色黄色银灰黄、黑色相间压缩空气白标注流向标注流向标注流向宽度为25—
30mm
企业内生产现场的其他建筑和设备按照中国联合水泥《视觉形象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粉刷。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以上是警示标识设置的基本要求,请各企业按照
上述要求对照本单位实际认真检查,并参照所给公司警示标志设置实例对主要场所进行补充完善。
第九十七条各企业要把安全警示标志列为每次安全检查的重
要内容,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维护、擦拭,对破损变形以及掉漆严重的警示牌要及时进行更换,以有效发挥其安全警示作用。
第九十八条对于涂有安全色的部位及警示标志,应每半年检
查一次,以保持整洁、明亮,如发现有破损、变色、褪色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换或重涂,以保证安全色和警示标志的醒目、正确,达到安全警示的目的。
第九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国联合水泥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和修
订,各下属企业负责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制作、安装、检查及落实安全标志的使用。
第一百条
附件:中国联合水泥职业病危害警示牌与安全警示牌。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牌:
21
22
23
二、生产现场禁止标识牌样式如下:
三、生产现场警告标识牌样式如下:
四、生产现场指令标识牌样式如下:
五、生产现场提示标识牌样式如下:
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识设置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具体要求,规范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合水泥”)下属各企业生产现场安全标识设置、使用标准,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参照国家《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标准制订。
第二章警示标识设置一般要求
第一条生产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警示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第二条警示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共四大类型。
禁止标志:禁止员工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为带斜杠的圆边框。
警告标志:提醒员工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指令标志:强制员工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提示标志:向员工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
图形标志。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第三条文字辅助标志
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其书写顺序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为白色。
如果文字为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另外
标志杆下部色带的颜色应和标志的颜色相一致。
厂区内道路指引、原材料及水泥名称、安全告示应采用蓝色背景,文字用白色黑体字并配以荧光。
第四条标志的使用要求
文字辅助标识单独使用时,要有衬边,全部用白色将边框勾一个窄的边框作为安全标志的衬边。衬边宽度为标志边长或直径的0.025倍。
第五条标志牌的材质
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一般以铁制或铝制等金属材料且不容易褪色的材质为首选)。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第六条标志牌表面质量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
第七条警示标志应设在人们最容易看见的地方,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有明显的对比度。
第八条警示标志一般采用的设置方式为:附着式(如钉挂、粘贴、镶嵌等)、悬挂式、柱式和临时悬挂式。警示标志设置牢固后,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警示支架和标志连接应牢固,严禁倾斜。
第九条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
75°,如下图。
第十条警示标志的正面或其临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遮挡。
第十一条应将警示标志设在明亮、醒目的地方,以保证现场人员能正常、容易地看到并正确辨认标志,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警示标志通常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被物体移动后人们看不见。环境信息标志应设在有关场所
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的醒目处。
第十二条附着式设置的标志,其设置的高度应与人眼水平视线高度大体一致,或略高于人体身高。标志牌的平面要与地面垂直。
第十三条悬挂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如:设备、栏杆处等)。
第十四条柱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离地面高度宜在2米左右。其支架应为金属或水泥立杆上,禁止将标志牌钉到树干上。
第十五条机电设备上悬挂的临时悬挂标志(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应采用绝缘材料,悬挂绳采用绝缘绳,使用时悬挂在设备开关或检修设备上。
第十六条布置各种功能的图形标志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不同种类标志的边缘应紧密并列,禁止标志相互覆盖。
第十七条标志尺寸的选择应以标志传递的信息所要保证的最大观察距离为准。要根据所要传递信息的要求及客观环境的条件确定最大观察距离。常见尺寸为:
最大观察距离L(m)正方形标志边长(m)
6.3<L≤10
10<L≤16
16<L≤250.250.400.63圆形标志直径(m)0.280.450.70三角形边长(m)0.350.560.88
第十八条警示标识规格一般应采用400mm*350mm或350mm*300mm。另外在特殊情况下,警示标识牌的尺寸应按照现场情
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依据如下:
第十九条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识牌的尺寸如下:禁止标志牌的基本形式为圆形边框,尺寸按下列格式进行设计制作,如图A.1
所示。
图A.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白色
圆圈带和斜杠:红色
标识图:黑色
外圈:白色
安全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35%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等边三角形边框,按下列格式进行设计
制作,如图A.2
所示。
图A.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黄色
三角形内带:黑色
标识图:黑色
三角形外圈:黄或白色
安全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50%
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为圆形边框,要按下列模式进行设计制作,如图A.3
所示。
图A.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蓝色
标识图:白色
外圈:白色
安全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50%
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为正方形或长方形边框,应按下列格式进行
设计制作,如图A.4
所示。
图A.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绿色
标识图:白色
外圈:白色
安全色(绿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50%
第二十条所有警示标识必须带有中文说明。对只用文字说明的警示标识,可根据不同位置选择适宜的规格尺寸。
第三章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进入生产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应挂设安全标识牌,安全标识牌应注明进入生产现场的主要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办公楼大厅、食堂、洗浴室、洗漱室等有滑跌危险的场所要设置人字形“当心滑倒”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各主要生产车间、厂房门口应设置“必须佩戴安全帽”、“穿戴劳保用品”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各种物料输送设施应设置“禁止跨越”、“禁止跨越输送皮带”、“禁止乘输送带”、“当心皮带卷人”等标志。皮带长
度超过30米以上,应每隔30米设1个“禁止跨越”标志。水平输送头轮、尾轮等处,应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挂设“当心机械伤人”等标识,皮带配重等处,应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挂设“当心落物”等标识。
第二十五条在机加工、维修车间等有机械伤害的场所要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对吊装孔、建筑物(提升机)平台底部等有落物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当心落物”等安全标志。
第二十七条对水泥磨、原料磨、烘干窑等有回转设备底部应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并设置安全防护栏。
第二十八条对窑、磨等有高空作业的设备和场所要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对变电站、配电室、电气室等部位应设置“高压危险”、“当心触电”、“禁止攀登”、“禁止合闸”、“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安全标志;厂区内电缆沟部位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第三十条预热器、旋转窑、篦冷机等有高温岗位要设置“注意高温”、“必须穿防烫服”等安全标志。
第三十一条发电车间、汽轮机等高温、高压蒸汽部位应设置“当心蒸汽”等安全标志。
第三十二条有矿山的企业,在进入矿区主要路口应设置“进入矿区,注意安全”和有关爆破时间的警示标志,规格大小可根据企业场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矿山道路有落石危险地段应设置“当心落石”标志。
第三十三条所有楼梯口设置由此“上(下)楼梯”的绿色(企
业文化颜色)指示标志,规格为300mm*120mm。
第三十四条有触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制作标志。第三十五条高于地面3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平台,应挂设“禁止抛物”标志。
第三十六条易受雨雪淋湿的楼梯、湿滑的地面应挂设“当心跌滑”标志。
第三十七条设备操作位置顶部有平台的地方,下面应挂设“当心落物”标志。
第三十八条上下楼梯及其他容易碰头的地方应挂设“当心碰头”标志。
第三十九条中控操作室、余热发电控制室等处应挂设“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标志。
第四十条总降变电室、配电室等处应挂设“当心触电”、“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标识。
第四十一条石灰石、辅料、生料均化堆场挂设“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必须带防尘口罩”、“检修作业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等标识。煤均化堆场应在以上标识的基础上增设“严禁烟火”标识。
第四十二条原料磨、水泵房、水泥磨等处应挂设“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检修作业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等标识。
第四十三条稀油润滑站、液压站、柴油库房、煤磨、氧气仓库、乙炔仓库、纸袋仓库等处必须挂设“严禁烟火”标志。
第四十四条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天车等处应挂设“限载**吨”、“无证人员禁止操作”、“起重范围内禁止站人”等安全标识。
第四章职业卫生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第四十五条在石灰石破碎、原料破碎、煤磨、原料磨、水泥磨、水泥散装、水泥包装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以及“粉尘危害告知”标识。
第四十六条在化验室等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以及“酸、碱危害告知”标识。
第四十七条在破碎机、煤磨、原料磨、水泥磨、汽轮机等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以及“噪声危害告知”标识。
第四十八条在预热器、旋转窑、篦冷机等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以及“高温、烫伤危害告知”标识。
第四十九条在维修间、汽修间等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在维修车间电焊现场等处要张贴“电焊烟尘危害告知”标识。
第五十条在化验室等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第五十一条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让来往人员能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第五章消防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第五十二条企业内重点消防部位,如:变电站、油库、库房、加油站、办公楼、控制室、化验室、煤粉制备系统等部位应设置“严
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打手机”、“禁止明火作业”、“禁止带火种”等消防安全标志。
第五十三条各会议室应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第五十五条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第五十六条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第五十七条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第五十八条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和室外消防栓应在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消防水带”和“消防栓”等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第五十九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第六十条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第六十一条存放遇水爆炸、氧化等反应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第六十二条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第六十三条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第六十四条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第六十五条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
第六十六条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带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第六十七条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不应小于0.5m,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第六十八条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第六十九条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
第六章道路交通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第七十条为切实保障现场交通安全,各企业在进入生产现场的道路要实行人车分流制度。沿道路的一侧用栏杆或宽度为100mm
的黄线分隔出人行道,人员行走必须在人行道一侧,机动车辆必须在机动车道行走,二者尽量不要交叉。如果确需交叉的,要采取行人斑马线等警示措施。人行道宽度一般不少于1.5米。
第七十一条各进出厂门口道口、矿山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厂房、加油站、作业区域、生产现场、水泥发运处等部位,设置相应的“十字(T形)道口”、“T形交叉”、“左(右)转弯”、“注意危险”、“限速”等交通道路标志。
第七十二条各进出道口、交叉口、下坡段、车间门口、水泥发运处、办公区、生活区、生产现场设置限速标志,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七十三条进出维修间、仓库、加油站、危险地段、停车场、转弯处等部位,设置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的限速标志。
第七十四条直角(急)转弯路口,应设置“鸣笛”、“减速”、“凸面镜”等标志、设施。
第七十五条进出矿山道路的紧急避险区域,应设置“紧急避险”指示标志。
第七十六条矿山的各主干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第七十七条办公生活区域内设置“禁止鸣笛”、“减速慢行”等禁令、指示标志。
第七十八条企业内各交通道路每100m设置一个限速标志。第七十九条交通标志形状使用规则。
一、正等边三角形:用于警告标志。
二、圆形:用于禁令和指示标志。
三、倒等边三角形:用于“减速让行”禁令标志。
四、八角形:用于“停车让行”禁令标志。
五、方形:用于指路标志、部分警告、禁令和指示标志。
第八十条一般交通标志的尺寸。
一、警告标志:三角形的边长最小值不应小于60cm。
二、禁止标志:圆形禁止标志的直径最小不应小于50cm;三角形禁令标志的边长最小不应小于60cm;八角形对角线长度最小不应小于50cm。
三、指示标志:直径(或短边边长)最小不应小于50cm。
四、停车场停车标志的短边边长不小于60cm。
第八十一条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或者已设有交通标志的地点需新设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杆上,但不应超过四种,标志立柱应与地面保持垂直。
第八十二条标志板在一根标杆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危险程度先重后轻排列。
第八十三条标志板下缘距路面高度一般为150cm~250cm。第八十四条交通标志宜用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制成。
第八十五条交通标志应设在车辆行进方向易于发现的地方。第八十六条应满足视认要求,避免照明设施、门架、电杆、行道树、绿篱、及路上构筑物等对标志板面的遮挡。
第八十七条横跨机动车道路的钢结构、皮带廊、电缆桥架、暖气管道等设施,应挂设“限高**米”标识,并粉刷反光安全色。
第八十八条对于生产现场要粉刷两种颜色的交通标识,要求两种颜色间的宽度应相等,一般为100mm(图A1),也可根据机器大小和安全
标志的位置的不同,可采用不同的宽度,在较小的面积上其宽度要适当的缩小,每种颜色不能少于两条,斜度与基准面成45°,如散装发放入口、紧靠路边的天桥支撑架下半部分,如图1所示。在设备上其倾斜方向应以设备的中心线为轴线对称方向,如图2所示。有两个相对运动的剪切或挤压棱边上条纹的倾斜方向应相反,如图3所示。道路边防撞警示园柱采取水平圆环交替两种颜色条纹,以贴反光膜为佳。
(1)(2)
(3)(4)
第七章安全色的使用规范
第八十九条生产现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红、黄、蓝、绿四种颜色,来分别传递不同的安全信息。
第九十条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
现场用红色标志的地方:各种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标志;机械的停止按钮、刹车及停车装置的操纵手柄;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如飞轮、齿轮、皮带轮等轮辐部分;指示器上
各种表头的极限位置的刻度;各种危险信号旗等。
第九十一条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都应以黄色表示。
现场用黄色标志的地方:各种警告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警戒标记,如危险机器和坑池周围的警戒线等;各种飞轮、皮带轮及防护罩的内壁;警告信号旗等。
第九十二条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现场用蓝色标志的地方:各种指令标志;交通指示车辆和行人行驶方向的各种标线等标志。
第九十三条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现场用绿色标志的地方:各种提示标志;车间厂房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的通行标志、急救站和救护站等;消防疏散通道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标志;机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等。
安全色的含义和用途列表:颜色含义
禁止
停止用途举例红色禁止标志停止信号:机器、车辆上的紧急停止手柄或按钮,以及禁止人
们触动的部位
红色也表示防火
警告标志
警戒标志:如厂内危险机器和坑池边周围的警戒线
行车道中线
机械上齿轮箱的内部
安全帽黄色警告注意
蓝色
绿色指令指令标志:如必须佩带个人防护用具必须遵守的道路指引车辆和行人行驶方向的指示规定各种提示标志提示车间内的安全通道安全状态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允许通行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装置的位置
机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等
注:①蓝色只有与几何图形同时使用时,才表示指令。
②为了不与道路两旁绿色行道树相混淆,道路上的提示标志用蓝色。
第九十四条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应按下表规定搭配使用。
安全色
红色
黄色
蓝色
绿色
注:黑色与白色互为对比色对比色白色黑色白色白色
第九十五条工业管道的识别颜色,使用方法可在以下四种方
法中选择:
1、管道全长刷标识;
2、在管道上以150mm的色环进行标识;
3、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进行标识;
4、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进行标识。第九十四条生产现场各种物质及识别色:
序
号
1
2
3
4
5
6
7管道介质名称生活水管道冷却水循环水柴油管道润滑油管道消防用水管道低压高温蒸汽涂色绿色绿色黑色黄色黄色红色保温材料铁皮原
色,红色环注字生活水冷却水循环水柴油润滑油消防专用低压蒸汽文字颜色白白白黑白黄红标注流向标注流向标注流向标注流向标注流向标注流向备注
8
9
10
11
12压缩空气管道热风管道煤粉管道穿线管道现场楼梯栏杆浅灰亮银色黄色银灰黄、黑色相间压缩空气白标注流向标注流向标注流向宽度为25—
30mm
企业内生产现场的其他建筑和设备按照中国联合水泥《视觉形象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粉刷。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以上是警示标识设置的基本要求,请各企业按照
上述要求对照本单位实际认真检查,并参照所给公司警示标志设置实例对主要场所进行补充完善。
第九十七条各企业要把安全警示标志列为每次安全检查的重
要内容,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维护、擦拭,对破损变形以及掉漆严重的警示牌要及时进行更换,以有效发挥其安全警示作用。
第九十八条对于涂有安全色的部位及警示标志,应每半年检
查一次,以保持整洁、明亮,如发现有破损、变色、褪色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换或重涂,以保证安全色和警示标志的醒目、正确,达到安全警示的目的。
第九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国联合水泥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和修
订,各下属企业负责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制作、安装、检查及落实安全标志的使用。
第一百条
附件:中国联合水泥职业病危害警示牌与安全警示牌。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牌:
21
22
23
二、生产现场禁止标识牌样式如下:
三、生产现场警告标识牌样式如下:
四、生产现场指令标识牌样式如下:
五、生产现场提示标识牌样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