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为促进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水平,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市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经济强市建设,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六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浙科协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站条件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工作站是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 申请设工作站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杭州市[包括区、县(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3、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项目;

4、申请建站单位必须为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安排专门的办公场地。

5、已与院士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三条 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产业及企业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企(事)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

3、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

4、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四条 鉴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中小型科技企业聚集的实际情况,鼓励上述开发区以“区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形式组建工作站,为区域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也为区域内中小型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工作站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由县(市)、区科协,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级企事业单位科协负责归口申报;

2、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申报单位推荐,由“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3、由“市院士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批准,择期公布。

第六条 申报工作站须提交的材料:

1、企(事)业法人证书一式两份(复印件);

2、《“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3、企业自行制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4、与院士或院士团队的合作协议。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必须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单位《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八条 工作站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九条 工作站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由建站主体负责年度总结和上报,经“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评审后,上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核准并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条 批准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满一年后,经评估,合格并绩效明显的建站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其后,每年进行考核,对合格单位给予一定资助;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建站单位,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 被批准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的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奖励和资助经费在杭州市人才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协和相关单位成立“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统筹协调,研究制订工作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开展调查研究,研究解决建站中的共性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进机制创新;核准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协调小组下设“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设在市科技咨询中心,主要职责是指导市内各工作站建设,负责全市工作站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的交流,负责建站单位的组织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工作站各项具体工作的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为促进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水平,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市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经济强市建设,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六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浙科协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站条件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工作站是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 申请设工作站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杭州市[包括区、县(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3、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项目;

4、申请建站单位必须为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安排专门的办公场地。

5、已与院士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三条 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产业及企业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企(事)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

3、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

4、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四条 鉴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中小型科技企业聚集的实际情况,鼓励上述开发区以“区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形式组建工作站,为区域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也为区域内中小型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工作站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由县(市)、区科协,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级企事业单位科协负责归口申报;

2、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申报单位推荐,由“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3、由“市院士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批准,择期公布。

第六条 申报工作站须提交的材料:

1、企(事)业法人证书一式两份(复印件);

2、《“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3、企业自行制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4、与院士或院士团队的合作协议。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必须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单位《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八条 工作站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九条 工作站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由建站主体负责年度总结和上报,经“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评审后,上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核准并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条 批准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满一年后,经评估,合格并绩效明显的建站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其后,每年进行考核,对合格单位给予一定资助;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建站单位,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 被批准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的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奖励和资助经费在杭州市人才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协和相关单位成立“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统筹协调,研究制订工作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开展调查研究,研究解决建站中的共性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进机制创新;核准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协调小组下设“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设在市科技咨询中心,主要职责是指导市内各工作站建设,负责全市工作站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的交流,负责建站单位的组织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工作站各项具体工作的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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