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建站标准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建设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意见要求,指导我市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科学整合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力量,进一步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单位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目标。

二、建站原则

(一)除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器材装备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配置。

(二)《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按本办法规定数量上线执行,器材装备配置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置数量应按本办法规定数量上线执行,器材装备配置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四)单位内微型消防站建设数量应结合实际,按照“3分钟到场”确定,不满足“3分钟到场”要求的,应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联动指挥。

三、人员要求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两名、消防员若干名、控制室值班员(通信员)若干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可由保安员、安全员等其它岗位人员兼任。

(二)微型消防站每班执班人员应为6-8人,由一名站长或副站长带班,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每班应配置驾驶员。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站消防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的公民。

2、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3、经由本单位组织的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抢险救援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站房建设

(一)站址选择

微型消防站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设置在便于人员集结的位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二)站点要求

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微型消防站内应配置办公桌椅、消防档案柜等并连接外线电话,宜配置通信器材柜及充电装置、服装架及装备器材柜。

3、配有消防车、应急电瓶车、装备运输车等车辆的,应设置车库或罩棚,宜靠近微型消防站布置。

4、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应设置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存放点(房间或器材柜),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存放点。

五、装备配备

微型消防站的器材装备配备,应结合本单位火灾风险实际情况,满足本单位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一)微型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参照表1确定

表1 微型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二)微型站消防员通信装备参照表2确定

表2 微型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标准

(三)微型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主要依托已设置的固定消防设施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同时可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备用。选用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六、职责任务

(一)微型消防站应按照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明确职责任务,并符合附录1《微型消防站职责任务》的要求。

(二)站长应按照附录2《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要求,负

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站长的管理行为应符合附录3《站长职责》要求。副站长应按照附录4《副站长职责》配合站长做好微型消防的管理工作。

(三)消防员应按照附录5《消防员职责》要求,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四)控制室值班员(通信员)应按照附录6《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通信员)职责》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设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应设置消防车驾驶员,并按照附录7《微型消防站驾驶员职责》要求开展备勤值班。

七、执勤训练

(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责任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按照单位生产、使用、经营的实际情况安排执勤值班,应由一名微型站领导带班并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准备。

(三)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通信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微型站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四)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区域联防协作体系,按照联防协作体系要求,服从公安消防机构调派,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五)微型消防站日常执勤训练符合附录8《微型消防站执勤训练制度》要求。

天津市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

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意见要求,指导我市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依托基层综治力量和网格化组织,提高社区火灾防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基础,依托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和消防安全网格化平台,整合治安联防、消防网格员、社区志愿者等力量,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实现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目标。

二、建站原则

(一)城市建成区的居民委员会、行政村应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器材装备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配置。

(二)自然村宜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器材装备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配置。

(三)辖区内含有工业、农业、科技产业园区的行政村、含有历史文化街区或文物古迹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器材装备应结合实际情况,人员配备数量应按本办法规定数量上线执行,器材装备配置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人员要求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两名、消防员若干名,可由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志愿者人

员担任队员。

(二)微型消防站每班执班人员应为5-8人,由一名站长或副站长带班。

(三)站长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综治(治保)主任兼任,消防员负责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站消防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的公民。

2、无重大疾病、身体条件较好。

3、上岗前应经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抢险救援业务培训。

四、站房建设

(一)站址选择

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村民活动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不应毗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等场所。

(二)站点要求

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设置外线电话。

3、配有消防车、应急电瓶车、装备运输车等车辆的,应设置车库或罩棚,宜靠近微型消防站布置。

五、装备配备

微型消防站的器材装备配备,应结合社区火灾风险实际情况,满足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一)微型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参照表1确定

表1 微型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二)微型站消防员通信装备参照表2确定

表2 微型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标准

(三)微型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可结合实际选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备用。选用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3 微型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六、岗位职责

站长负责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练,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初起火灾。

七、执勤训练

(一)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责任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安排执勤值班,应由一名微型站领导带班并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准备。

(三)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四)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定期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五)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对队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

(六)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七)微型消防站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在1分钟内核实火警,并立即出动,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建设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意见要求,指导我市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科学整合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力量,进一步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单位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目标。

二、建站原则

(一)除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器材装备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配置。

(二)《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按本办法规定数量上线执行,器材装备配置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置数量应按本办法规定数量上线执行,器材装备配置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四)单位内微型消防站建设数量应结合实际,按照“3分钟到场”确定,不满足“3分钟到场”要求的,应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联动指挥。

三、人员要求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两名、消防员若干名、控制室值班员(通信员)若干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可由保安员、安全员等其它岗位人员兼任。

(二)微型消防站每班执班人员应为6-8人,由一名站长或副站长带班,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每班应配置驾驶员。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站消防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的公民。

2、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3、经由本单位组织的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抢险救援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站房建设

(一)站址选择

微型消防站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设置在便于人员集结的位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二)站点要求

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微型消防站内应配置办公桌椅、消防档案柜等并连接外线电话,宜配置通信器材柜及充电装置、服装架及装备器材柜。

3、配有消防车、应急电瓶车、装备运输车等车辆的,应设置车库或罩棚,宜靠近微型消防站布置。

4、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应设置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存放点(房间或器材柜),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存放点。

五、装备配备

微型消防站的器材装备配备,应结合本单位火灾风险实际情况,满足本单位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一)微型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参照表1确定

表1 微型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二)微型站消防员通信装备参照表2确定

表2 微型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标准

(三)微型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主要依托已设置的固定消防设施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同时可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备用。选用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六、职责任务

(一)微型消防站应按照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明确职责任务,并符合附录1《微型消防站职责任务》的要求。

(二)站长应按照附录2《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要求,负

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站长的管理行为应符合附录3《站长职责》要求。副站长应按照附录4《副站长职责》配合站长做好微型消防的管理工作。

(三)消防员应按照附录5《消防员职责》要求,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四)控制室值班员(通信员)应按照附录6《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通信员)职责》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设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应设置消防车驾驶员,并按照附录7《微型消防站驾驶员职责》要求开展备勤值班。

七、执勤训练

(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责任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按照单位生产、使用、经营的实际情况安排执勤值班,应由一名微型站领导带班并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准备。

(三)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通信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微型站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四)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区域联防协作体系,按照联防协作体系要求,服从公安消防机构调派,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五)微型消防站日常执勤训练符合附录8《微型消防站执勤训练制度》要求。

天津市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

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意见要求,指导我市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依托基层综治力量和网格化组织,提高社区火灾防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基础,依托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和消防安全网格化平台,整合治安联防、消防网格员、社区志愿者等力量,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实现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目标。

二、建站原则

(一)城市建成区的居民委员会、行政村应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器材装备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配置。

(二)自然村宜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器材装备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配置。

(三)辖区内含有工业、农业、科技产业园区的行政村、含有历史文化街区或文物古迹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器材装备应结合实际情况,人员配备数量应按本办法规定数量上线执行,器材装备配置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人员要求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两名、消防员若干名,可由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志愿者人

员担任队员。

(二)微型消防站每班执班人员应为5-8人,由一名站长或副站长带班。

(三)站长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综治(治保)主任兼任,消防员负责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站消防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的公民。

2、无重大疾病、身体条件较好。

3、上岗前应经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抢险救援业务培训。

四、站房建设

(一)站址选择

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村民活动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不应毗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等场所。

(二)站点要求

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设置外线电话。

3、配有消防车、应急电瓶车、装备运输车等车辆的,应设置车库或罩棚,宜靠近微型消防站布置。

五、装备配备

微型消防站的器材装备配备,应结合社区火灾风险实际情况,满足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一)微型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参照表1确定

表1 微型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二)微型站消防员通信装备参照表2确定

表2 微型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标准

(三)微型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可结合实际选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备用。选用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3 微型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六、岗位职责

站长负责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练,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初起火灾。

七、执勤训练

(一)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责任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安排执勤值班,应由一名微型站领导带班并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准备。

(三)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四)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定期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五)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对队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

(六)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七)微型消防站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在1分钟内核实火警,并立即出动,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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