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权

关于公司股权(价)相关材料参考

目录:

一、关于控股股东

二、关于控股公司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关于股权价格

五、关于公司注册资金增资流程

一、关于控股股东

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股东责任:表决权效力与责任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绝对控股股东(absolute holding stockholders):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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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 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子公司在财政上的控制权,而且拥有经营上的控制权,并对重要人员的任命和大政方针的确定有决定权,甚至直接派人去经营管理。也称母子公司制。

拥有其它公司的股份并能够实际控制其营业活动的公司称为母公司,有时也称总公司;资产全部或部分地归母公司拥有,但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相对母公司而独立的公司称为子公司。随着控股权的延伸还有孙公司。

控股公司特征和优点:

控股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既具有公司制的特征,又与其它公司形式有所区别,其特征和优点如下:

具有相当的经济规模

控股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它是一个企业集合体,是一般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的结果。因为一家公司要对其它公司形成控股关系,必须拥有相当的实力,控股公司组建后,也就必然形成比单个公司更为强的经济实体,所以国际上著名的大公司基本上都是控股公司,国内优秀的一些公司也正向控股经营方向发展。

是以资产为纽带把企业密切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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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是国外通常采用的一种产权经营组织。它不同于一般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的企业,也不是简单的产品协作关系或企业间的合作关系,而主要是通过控股的形式,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从事公司的产权管理和经营,或以参股、控股或相互持股等形式去推动该集团的商品经营。实际上,这些控股公司形成了以资产关系为纽带的企业集团。

控股公司体制是一种十分便捷、有效的企业集中,即组建企业集团的方式。控股公司依据所有权凭证---股份,不仅享有其它公司的股息,而且按其拥有的多数股的比例对其它公司的决策施加影响,行使股东权利。

被控股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控股公司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母公司于被控股子公司之间在法律上形式上彼此法人人格独立,并以资本的结合为基础而采用董事兼任制。这是控股公司与事业部制的重大区别。事业部制虽然是大公司所采取的高度分权的体制,但每个事业部一般无法人人格。而控股公司中都为独立法人,形成公司内的公司,每个子公司都是利润管理的彻底分权化的单位,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并独自负有利润责任,拥有独立筹资能力。

控股公司又是一个整体

尽管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但事实上,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股权,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基本上由控制子公司董事会的母公司决定,所以子公司的行为势必体现母公司的意志,子公司的行为要受母公司的规范。这样事实上控股公司必然形成一个整体有自己的整体利益。因而,世界各国的大型控股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制订统一的发展战略,以整体优势参与经济竞争。

实行多元化经营

控股公司财力雄厚,为了加速资产增值,减少市场风险,普遍采用多元化经营战略,进入市场经济的多种领域,产品衷重系列化和多元化,因而竞争发展能力较强。

具有相当的融资能力

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须具有相当的筹资融资能力和控制内部资金能力,这样才能形成统一集中的财力和信贷,有能力调整内部结构,支持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的发展,并通过资金的再投入与滚动运作,加速公司发展。

控股公司这一独特的组织形式还具有大量节约集团化所需资金;企业结合关系容易建立(只需购买股份,单方面就建立起结合关系);法人人格彼此独立,有利于分散风险;获得企业发展的规模经济效益;提高母公司的知名度和活力以及法律税收方面的利益等优点。由于控股公司具有以上的特征和优点,因而成为世界大公司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和趋势。 建立好处

金融资本建立持股公司,比直接建立各种企业有更多好处:

1、可以用较少的资本,进行更广泛的控制。

2、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进行控制的目的。因为,持股公司购买现有企业的股票,这要比新建一个企业简便迅速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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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利用现有企业已经获得的经营成果。如已经开拓的市场和各种业务联系,已为公众接受的招牌和商标以及公司的信誉等等,从而避免了创业的种种困难。

4、可以减少经营上的风险。由于持股公司的投资分散在许多企业,企业的经营好坏、盈利多少往往可以拉平,从而保证获得比较稳定的利润,这比单独投资经营某一种企业要保险得多。

5、由于持股公司把许多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一个实体,往往可以减少应缴纳的赋税。

6、可以避开许多法律上的控制或限制。例如,在有的地方政府和国家禁止外地或外国企业在本地区或本国设立公司时,持股公司可通过购买当地企业股票的办法去逃避这种法律上的限制。正是由于持股公司往往可以获得这些好处,因而金融资本家乐于建立这类公司。 资本规定

一、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中国XX控股有限公司):

1、控股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2、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控股公司)和子公司(被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

二、冠省名的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江苏XX控股有限公司)

1、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科技研发企业;

2、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3、控股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集团;以上所称“专业”是指:其经营范围仅从事科技研发业务,不兼营其他。

投资控股公司具有与兼并活动不同的若干特点:

1.它不需要100%地收购被控企业的股权,甚至不需收购半数股权就能实现有效控制;

2.它不用通告被兼并企业当局和经过艰苦的谈判,只是通过购买股票,而通常可以分批购买,因此,实现控制手段最简单;

3.投资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个企业,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同控股公司在经济责任上是完全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责任。因此,控股公司中各企业的风险责任不会相互转嫁。

5.由于投资控股公司中各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因此需要各自申报纳税,所以存在双重纳税的可能。

此外,投资控股公司在组织上也较兼并公司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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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股东权利的转让。公司运作中,常用的“出资转让”与“股份转让”,两者、同“股权转让”在使用时意思没有实质性差别,只是“股权转让”使用较少。出资是公司设立前出资人或股东的行为,公司一经成立出资人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即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对应的,出资人获得的是股东权,而非财产,因此此时不是,也不可能转让“出资”,故法条上界定为“股权转让”在概念上是最准确、最清楚的。而第74条规定的“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存在着混淆了法律概念界限的问题,只是实际意义似乎是“新股东顶下了原股东的出资”,为人们所接受,注销原出资证明书是正确的,取而代之的应是“股权受让证明书”或“持股证明书”,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与新股东购买的股权是不同的,应当有所区别,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界定。

四、关于股权价格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以上几种方法均有其可取的方面,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现分述如下:

(一)将出资额作为股权价格的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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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法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决策和市场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往往处于变化当中,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股东的出资与股权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直接以原出资额转让,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往往导致股权的价值大大脱离了实际。

(二)以审计、评估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该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负责的清理核实,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如果采用评估方式,需要支付的评估费用往往都是不小的数额,无论对股东还是公司或是受让人都是一笔不轻的额外负担。尤其是在小股东欲转让股权时,对小股东来说,如果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就有可能出现小股东的转让所得连评估费用都不足以支付的极端情形,这样的结果肯定是任何小股东都难以接受的。因此,该种股权转让价格确定方式现实可行性就被大大的削弱了。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缺陷是:作为利益相对方的当事人,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故此种方式被使用的几率也较小。

基于上述原因,实务中往往综合采用。例如,综合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再由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为了使股权转让更切实可行,同时也符合新《公司法》加强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精神。可以引入另一种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以公司月度会计报表来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会计报表是企业、单位会计部门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

按编制时间可分为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确切地说应主要使用月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损益表反映了企业一定期间的收入与费用配比而形成的净收益(或净亏损),以此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既直接又客观。

首先,引入该方式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自治,在股权转让问题上,新《公司法》也给予了公司自行规定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因退休、解聘、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应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直接规定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类似规定在原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中更为常见,在该类公司中,职工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公司大股东为了达到控股或完全控股的目的,往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旦发生职工离开公司的情形,离职员工须将股权转让给大股东,但同时对股权转让价格却没有规定。实际上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必然走上评估之路,并将必然面临评估费的承担问题。因此,在此情况下,如何寻找一个简洁有效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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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注册资金增资注意事项

所谓的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增资分为两种情况:

A,企业被动增资——公司注册时是先到20%,在注册后两年内补齐剩余的80%注册资本;一些项目对资金有要求。

B,企业主动增资——企业实到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企业通过增资扩大注册资本。 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增资后的相关变更:

需提交下列文件,去注册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变更: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B、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C、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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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协议作价的协议书;

E、公司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F、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公司怎么降低注册资本

一、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概念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

二、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1、资本过剩,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缩小经营规模不需要现有数额的注册资本。

2、公司严重亏损,长期无法弥补。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3、公司分立。

4、公司注册资本逾期仍无法到位。

5、公司虚报、虚假、抽逃注册资本经处罚后仍无法纠正。

6、公司回购公司股东股权,需同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减资的分类

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

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财产的减资形式,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

四、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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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权(价)相关材料参考

目录:

一、关于控股股东

二、关于控股公司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关于股权价格

五、关于公司注册资金增资流程

一、关于控股股东

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股东责任:表决权效力与责任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绝对控股股东(absolute holding stockholders):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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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 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子公司在财政上的控制权,而且拥有经营上的控制权,并对重要人员的任命和大政方针的确定有决定权,甚至直接派人去经营管理。也称母子公司制。

拥有其它公司的股份并能够实际控制其营业活动的公司称为母公司,有时也称总公司;资产全部或部分地归母公司拥有,但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相对母公司而独立的公司称为子公司。随着控股权的延伸还有孙公司。

控股公司特征和优点:

控股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既具有公司制的特征,又与其它公司形式有所区别,其特征和优点如下:

具有相当的经济规模

控股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它是一个企业集合体,是一般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的结果。因为一家公司要对其它公司形成控股关系,必须拥有相当的实力,控股公司组建后,也就必然形成比单个公司更为强的经济实体,所以国际上著名的大公司基本上都是控股公司,国内优秀的一些公司也正向控股经营方向发展。

是以资产为纽带把企业密切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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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是国外通常采用的一种产权经营组织。它不同于一般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的企业,也不是简单的产品协作关系或企业间的合作关系,而主要是通过控股的形式,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从事公司的产权管理和经营,或以参股、控股或相互持股等形式去推动该集团的商品经营。实际上,这些控股公司形成了以资产关系为纽带的企业集团。

控股公司体制是一种十分便捷、有效的企业集中,即组建企业集团的方式。控股公司依据所有权凭证---股份,不仅享有其它公司的股息,而且按其拥有的多数股的比例对其它公司的决策施加影响,行使股东权利。

被控股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控股公司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母公司于被控股子公司之间在法律上形式上彼此法人人格独立,并以资本的结合为基础而采用董事兼任制。这是控股公司与事业部制的重大区别。事业部制虽然是大公司所采取的高度分权的体制,但每个事业部一般无法人人格。而控股公司中都为独立法人,形成公司内的公司,每个子公司都是利润管理的彻底分权化的单位,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并独自负有利润责任,拥有独立筹资能力。

控股公司又是一个整体

尽管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但事实上,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股权,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基本上由控制子公司董事会的母公司决定,所以子公司的行为势必体现母公司的意志,子公司的行为要受母公司的规范。这样事实上控股公司必然形成一个整体有自己的整体利益。因而,世界各国的大型控股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制订统一的发展战略,以整体优势参与经济竞争。

实行多元化经营

控股公司财力雄厚,为了加速资产增值,减少市场风险,普遍采用多元化经营战略,进入市场经济的多种领域,产品衷重系列化和多元化,因而竞争发展能力较强。

具有相当的融资能力

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须具有相当的筹资融资能力和控制内部资金能力,这样才能形成统一集中的财力和信贷,有能力调整内部结构,支持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的发展,并通过资金的再投入与滚动运作,加速公司发展。

控股公司这一独特的组织形式还具有大量节约集团化所需资金;企业结合关系容易建立(只需购买股份,单方面就建立起结合关系);法人人格彼此独立,有利于分散风险;获得企业发展的规模经济效益;提高母公司的知名度和活力以及法律税收方面的利益等优点。由于控股公司具有以上的特征和优点,因而成为世界大公司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和趋势。 建立好处

金融资本建立持股公司,比直接建立各种企业有更多好处:

1、可以用较少的资本,进行更广泛的控制。

2、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进行控制的目的。因为,持股公司购买现有企业的股票,这要比新建一个企业简便迅速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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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利用现有企业已经获得的经营成果。如已经开拓的市场和各种业务联系,已为公众接受的招牌和商标以及公司的信誉等等,从而避免了创业的种种困难。

4、可以减少经营上的风险。由于持股公司的投资分散在许多企业,企业的经营好坏、盈利多少往往可以拉平,从而保证获得比较稳定的利润,这比单独投资经营某一种企业要保险得多。

5、由于持股公司把许多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一个实体,往往可以减少应缴纳的赋税。

6、可以避开许多法律上的控制或限制。例如,在有的地方政府和国家禁止外地或外国企业在本地区或本国设立公司时,持股公司可通过购买当地企业股票的办法去逃避这种法律上的限制。正是由于持股公司往往可以获得这些好处,因而金融资本家乐于建立这类公司。 资本规定

一、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中国XX控股有限公司):

1、控股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2、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控股公司)和子公司(被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

二、冠省名的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江苏XX控股有限公司)

1、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科技研发企业;

2、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3、控股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集团;以上所称“专业”是指:其经营范围仅从事科技研发业务,不兼营其他。

投资控股公司具有与兼并活动不同的若干特点:

1.它不需要100%地收购被控企业的股权,甚至不需收购半数股权就能实现有效控制;

2.它不用通告被兼并企业当局和经过艰苦的谈判,只是通过购买股票,而通常可以分批购买,因此,实现控制手段最简单;

3.投资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个企业,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同控股公司在经济责任上是完全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责任。因此,控股公司中各企业的风险责任不会相互转嫁。

5.由于投资控股公司中各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因此需要各自申报纳税,所以存在双重纳税的可能。

此外,投资控股公司在组织上也较兼并公司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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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股东权利的转让。公司运作中,常用的“出资转让”与“股份转让”,两者、同“股权转让”在使用时意思没有实质性差别,只是“股权转让”使用较少。出资是公司设立前出资人或股东的行为,公司一经成立出资人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即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对应的,出资人获得的是股东权,而非财产,因此此时不是,也不可能转让“出资”,故法条上界定为“股权转让”在概念上是最准确、最清楚的。而第74条规定的“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存在着混淆了法律概念界限的问题,只是实际意义似乎是“新股东顶下了原股东的出资”,为人们所接受,注销原出资证明书是正确的,取而代之的应是“股权受让证明书”或“持股证明书”,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与新股东购买的股权是不同的,应当有所区别,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界定。

四、关于股权价格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以上几种方法均有其可取的方面,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现分述如下:

(一)将出资额作为股权价格的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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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法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决策和市场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往往处于变化当中,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股东的出资与股权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直接以原出资额转让,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往往导致股权的价值大大脱离了实际。

(二)以审计、评估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该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负责的清理核实,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如果采用评估方式,需要支付的评估费用往往都是不小的数额,无论对股东还是公司或是受让人都是一笔不轻的额外负担。尤其是在小股东欲转让股权时,对小股东来说,如果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就有可能出现小股东的转让所得连评估费用都不足以支付的极端情形,这样的结果肯定是任何小股东都难以接受的。因此,该种股权转让价格确定方式现实可行性就被大大的削弱了。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缺陷是:作为利益相对方的当事人,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故此种方式被使用的几率也较小。

基于上述原因,实务中往往综合采用。例如,综合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再由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为了使股权转让更切实可行,同时也符合新《公司法》加强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精神。可以引入另一种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以公司月度会计报表来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会计报表是企业、单位会计部门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

按编制时间可分为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确切地说应主要使用月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损益表反映了企业一定期间的收入与费用配比而形成的净收益(或净亏损),以此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既直接又客观。

首先,引入该方式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自治,在股权转让问题上,新《公司法》也给予了公司自行规定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因退休、解聘、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应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直接规定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类似规定在原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中更为常见,在该类公司中,职工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公司大股东为了达到控股或完全控股的目的,往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旦发生职工离开公司的情形,离职员工须将股权转让给大股东,但同时对股权转让价格却没有规定。实际上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必然走上评估之路,并将必然面临评估费的承担问题。因此,在此情况下,如何寻找一个简洁有效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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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注册资金增资注意事项

所谓的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增资分为两种情况:

A,企业被动增资——公司注册时是先到20%,在注册后两年内补齐剩余的80%注册资本;一些项目对资金有要求。

B,企业主动增资——企业实到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企业通过增资扩大注册资本。 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增资后的相关变更:

需提交下列文件,去注册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变更: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B、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C、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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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协议作价的协议书;

E、公司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F、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公司怎么降低注册资本

一、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概念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

二、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1、资本过剩,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缩小经营规模不需要现有数额的注册资本。

2、公司严重亏损,长期无法弥补。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3、公司分立。

4、公司注册资本逾期仍无法到位。

5、公司虚报、虚假、抽逃注册资本经处罚后仍无法纠正。

6、公司回购公司股东股权,需同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减资的分类

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

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财产的减资形式,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

四、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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