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征信考试复习资料

1.《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2.《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征信活动 ,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 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4.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 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相关机构收到异议,应按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5.自2011年1月起,云南省内取消“贷款卡集中年审制度”,实行滚动年审 。6.2011年上线的新版个人信用报告有个人版、 个人明细版 、 银行标准版 、 银行异议版 、 征信中心版 、 社会版 、 政府版等七个版本。

7.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办理备案。

8.《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的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9.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 或者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0.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 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

11.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统称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12.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向征信机构 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13.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14.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

15.信息提供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 非依法公开 的个人不良信息,未 事先告知 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管理员 用户、数据上报 用户和查询 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中心变更备案。17.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企业的信贷信息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8.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 ,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 书面同意 。19.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 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 第三方 提供。20.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 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21.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履行职务 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22.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 、基因、指纹、 血型 、疾病 和病史 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23.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 、存款、有价证券、 商业保险、不动产 的信息和 纳税数额 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并取得其其书面同意 的除外。

24.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 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 ,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25.在异议处理中,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 予以更正 ;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 和异议内容 应当予以记载。26.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 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 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 可以依法 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27.金融机构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 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可以做延续处理。28.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29.2011年7月印发的《云南省金融机构贷款卡申办资料审验实施细则》中规定,金融机构各对公营

业网点 必须设置贷款卡资料审验员 ,负责贷款卡资料的审验工作。30.2011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建立 异常数据跟踪反馈 机制,要求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日常业务过程中,如果发现在企业征信系统中 查询到的信息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一致 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问题反馈表》进行书面反映。31.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基本账户开户申请 时,由该机构负责督促其办理贷款卡,并进行申办资料的审验。金融机构对所需资料进行 完整性和有效性审验 后,出具《贷款卡申办资料审验结果书》,由企业连同资料送交注册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

32.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资格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征信业务的必备条件 。

33.对违反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的应试人员,一经发现, 成绩当即作废 ,并取消 本年度内考试 资格。34.贷款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的 资格证明 。35.信用报告被人们喻为 经济身份证 。

36.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金融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的时间不得超过 五个 工作日。

37.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四方面。

38.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担保公司代偿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按月统计辖内发生的企业代偿信息,于 次月8日 前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并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关注企业信用报告“ 大事记信息 ”栏目中记录的相关信息。39.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 单位 和个人 。

40.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自 认定之日 起有效期 3年 ,期满资格失效,期满前 30日 内应重新申请参加考试。

1.什么叫征信业务?

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2.《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是指什么?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3.请列明《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的五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二)因过失泄露信息;(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4.机构信用代码的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机构信用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金融业务为基础,按照一定规则赋予每一个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编码.

机构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广覆盖性\经济性,实用性.兼容性的编码.

1.《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2.《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征信活动 ,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 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4.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 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相关机构收到异议,应按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5.自2011年1月起,云南省内取消“贷款卡集中年审制度”,实行滚动年审 。6.2011年上线的新版个人信用报告有个人版、 个人明细版 、 银行标准版 、 银行异议版 、 征信中心版 、 社会版 、 政府版等七个版本。

7.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办理备案。

8.《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的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9.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 或者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0.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 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

11.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统称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12.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向征信机构 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13.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14.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

15.信息提供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 非依法公开 的个人不良信息,未 事先告知 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管理员 用户、数据上报 用户和查询 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中心变更备案。17.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企业的信贷信息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8.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 ,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 书面同意 。19.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 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 第三方 提供。20.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 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21.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履行职务 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22.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 、基因、指纹、 血型 、疾病 和病史 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23.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 、存款、有价证券、 商业保险、不动产 的信息和 纳税数额 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并取得其其书面同意 的除外。

24.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 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 ,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25.在异议处理中,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 予以更正 ;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 和异议内容 应当予以记载。26.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 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 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 可以依法 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27.金融机构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 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可以做延续处理。28.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29.2011年7月印发的《云南省金融机构贷款卡申办资料审验实施细则》中规定,金融机构各对公营

业网点 必须设置贷款卡资料审验员 ,负责贷款卡资料的审验工作。30.2011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建立 异常数据跟踪反馈 机制,要求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日常业务过程中,如果发现在企业征信系统中 查询到的信息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一致 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问题反馈表》进行书面反映。31.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基本账户开户申请 时,由该机构负责督促其办理贷款卡,并进行申办资料的审验。金融机构对所需资料进行 完整性和有效性审验 后,出具《贷款卡申办资料审验结果书》,由企业连同资料送交注册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

32.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资格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征信业务的必备条件 。

33.对违反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的应试人员,一经发现, 成绩当即作废 ,并取消 本年度内考试 资格。34.贷款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的 资格证明 。35.信用报告被人们喻为 经济身份证 。

36.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金融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的时间不得超过 五个 工作日。

37.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四方面。

38.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担保公司代偿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按月统计辖内发生的企业代偿信息,于 次月8日 前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并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关注企业信用报告“ 大事记信息 ”栏目中记录的相关信息。39.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 单位 和个人 。

40.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自 认定之日 起有效期 3年 ,期满资格失效,期满前 30日 内应重新申请参加考试。

1.什么叫征信业务?

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2.《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是指什么?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3.请列明《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的五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二)因过失泄露信息;(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4.机构信用代码的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机构信用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金融业务为基础,按照一定规则赋予每一个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编码.

机构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广覆盖性\经济性,实用性.兼容性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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