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实现公司总部和系统各单位电子档案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其认可的子系统生成、存储、显示或流转,并通过公司统一配臵的文件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本单位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适应企业信息化要求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选用先进可靠的档案管理软件,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五条 电子文件归档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单位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包括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第六条 电子文件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分工作,参照国家和本单位关于纸质文件材料保管期限和密级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的保管期限应当与内容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致。
第七条 电子文件归档一般分两步进行,对实时进行的归档先做逻辑归档,然后定期完成物理归档。
第八条 电子文件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进行逻辑归档。各单位OA系统的硬件环境中应设臵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以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完整、安全。
第九条 逻辑归档后所形成的待归档文件可用自动方式转入或手动方式录入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整理。
第十条 凡没有纸质拷贝的归档电子文件,必须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所形成的电子文件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和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文件核对内容、签章,审核与电子文件相关的收发登记表、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文件及相关的信息
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 电子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具体整理方法按照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DA/T22 - 2000)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五条 将整理后的电子档案,拷贝至只读光盘上,完成物理归档。光盘拷贝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文件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文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文件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文件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文件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系统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并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8894- 2002)制订本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实现公司总部和系统各单位电子档案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其认可的子系统生成、存储、显示或流转,并通过公司统一配臵的文件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本单位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适应企业信息化要求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选用先进可靠的档案管理软件,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五条 电子文件归档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单位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包括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第六条 电子文件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分工作,参照国家和本单位关于纸质文件材料保管期限和密级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的保管期限应当与内容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致。
第七条 电子文件归档一般分两步进行,对实时进行的归档先做逻辑归档,然后定期完成物理归档。
第八条 电子文件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进行逻辑归档。各单位OA系统的硬件环境中应设臵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以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完整、安全。
第九条 逻辑归档后所形成的待归档文件可用自动方式转入或手动方式录入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整理。
第十条 凡没有纸质拷贝的归档电子文件,必须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所形成的电子文件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和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文件核对内容、签章,审核与电子文件相关的收发登记表、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文件及相关的信息
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 电子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具体整理方法按照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DA/T22 - 2000)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五条 将整理后的电子档案,拷贝至只读光盘上,完成物理归档。光盘拷贝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文件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文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文件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文件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文件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系统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并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8894- 2002)制订本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