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路改造工程合同

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二○一七年五月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的勘察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国家、西藏自治区和林芝市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技术标标准,前述标准不一致者,以级别高者为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补充协议;

3.3中标函(文件);

3.4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工程项目名称:

4.2建设规模:4.3工程项目投资总额:

4.4勘察设计阶段:

4.5设计内容及标准: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发包人在 向设计人提交以下资料:

5.1设计条件(跟工程相关的各种批文及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5.2对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

5.3设计委托书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

6.1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时间:

6.2份数: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合计人民币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经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不再另议。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勘察设计阶段前期费用由设计方自行垫支,待项施工图文件提交并通过审查后,发包人按批复后实际勘察设计费的85%,人民币 (大写: 元整)支付设计方;预留15%勘察设计费作为后续服务费用,待工程交工验收后30天内进行结算,不留尾款。

8.2发包方付款前七日内,由设计方提供正规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合同额百分之二十。

9.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减收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百分之十。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10.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予配合。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1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可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建设单位(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订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 开户银行: 帐 号: 设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二○一七年五月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的勘察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国家、西藏自治区和林芝市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技术标标准,前述标准不一致者,以级别高者为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补充协议;

3.3中标函(文件);

3.4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工程项目名称:

4.2建设规模:4.3工程项目投资总额:

4.4勘察设计阶段:

4.5设计内容及标准: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发包人在 向设计人提交以下资料:

5.1设计条件(跟工程相关的各种批文及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5.2对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

5.3设计委托书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

6.1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时间:

6.2份数: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合计人民币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经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不再另议。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勘察设计阶段前期费用由设计方自行垫支,待项施工图文件提交并通过审查后,发包人按批复后实际勘察设计费的85%,人民币 (大写: 元整)支付设计方;预留15%勘察设计费作为后续服务费用,待工程交工验收后30天内进行结算,不留尾款。

8.2发包方付款前七日内,由设计方提供正规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合同额百分之二十。

9.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减收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百分之十。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10.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予配合。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1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可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建设单位(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订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 开户银行: 帐 号: 设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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