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证券基金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还有哪些监管措施你要知道!

证券日报

2017-06-10

证监会出台证券基金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强化相关人员问责力度并明确称职的合规负责人年薪收入底线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每年必须进行内部评估,每三年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评估

本报记者 左永刚

6月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力度,还明确提出,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证监会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专项检查。

《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结合证券、基金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与《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拟与《办法》同步实施。

此前,随着市场、行业的发展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中也表现出一些问题,包括将合规管理仅仅视作合规部门的职责,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不足,处罚问责力度不够等问题。

证监会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统一的《办法》。《办法》通过明晰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职责,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等措施,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不断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秉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提出八条通用的合规原则,尝试以原则导向方式,解决现有规则导向监管框架下,新业务、新活动缺乏及时、可用的规范标准问题:一是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并及时更新;二是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三是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四是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五是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六是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客户;七是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八是审慎评估经营管理行为对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力度,明确对不履职、不尽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可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高管资格等措施,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流于形式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每年必须进行内部评估,每三年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同时,为保障外部评估的质量,要求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在自律规则中细化专业机构的资质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考虑到行业落实有关制度、人员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系统,实现合规管理全覆盖,严格落实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严格选任合规负责人,切实保障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通过合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优化,促使行业真正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证监会:前4个月终止审查IPO企业35家

财务状况异常是主因

本报记者 左永刚

6月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2017年前4个月终止审查(申请撤回)和未通过发审会(被否决)IPO企业情况。其中,终止审查IPO企业35家,未通过发审会IPO企业18家。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35家终止审查IPO企业中,22家企业存在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问题,占比高达62.86%。

据邓舸介绍,35家终止审查IPO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22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62.86%;二是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存疑,5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4.28%;三是业绩下滑,4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1.43%;四是股权或战略调整,4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1.43%。

而18家未通过发审会IPO企业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一是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会计基础的规范性存疑,6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33.33%;二是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5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27.78%;三是持续盈利能力存疑,3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6.67%;四是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存疑,3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6.67%;五是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存疑,1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5.55%。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5月19日,今年证监会共审结IPO企业257家,其中,已核准的IPO企业188家;未通过发审会(被否决)的IPO企业24家;终止审查(申请撤回)的IPO企业45家。IPO审结通过率约为73.15%,未通过(包括终止审查和否决)率约为26.85%。从目前IPO企业终止审查和否决情况看,从严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发行监管,严格审核,在严防企业造假的同时,严密关注企业通过短期缩减人员、降低工资、减少费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等方式粉饰业绩的情况,一经发现,将综合运用专项问核、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措施、移送稽查等方式严肃处理。

证监会通报5宗案件

南兴装备原副董事长离职后违法减持被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6月9日,《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近日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其中,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涉及南兴装备,该案中,南兴装备原副董事长离职后因误操作违法减持被罚。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在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西南证券因在“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中未尽勤勉职责,未能发现九好集团虚增3亿元银行存款,3亿元银行贷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的违法事实,存在重大遗漏,基于此,证监会对西南证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没收其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西南证券两位责任人各处以10万元罚款。

在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陈俊岭于2011年1月份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任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兴装备)副董事长、董事,2016年5月11日正式离职。2016年5月31日,南兴装备披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陈俊岭在其中承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持股比例计算,陈俊岭通过有广州暨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暨南投资)等间接持有南兴装备约27.68万股,暨南投资在出售股份时将严格履行陈俊岭所作出的有关承诺。2016年6月2日至7月6日,暨南投资将持有的南兴装备全部卖出,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操作,暨南投资将其中为陈俊岭预留的作为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减持的股份也全部卖出,导致陈俊岭违法减持27.68万股南兴装备,违法减持金额约为1300.36万元。陈俊岭在离职后半年内转让所持有的“南兴装备”股份,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鉴于陈俊岭为防止违法减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违法行为的发生系参股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陈俊岭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除此之外,证监会分别对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邓舸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始终保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证监会:持续关注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工作的后续进展

本报记者 左永刚

6月9日,就欣泰电气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公告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相关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应称,证监会将持续关注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工作的后续进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邓舸表示,证监会了解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该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正式启动兴业证券通过专项基金先行赔付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经济损失的相关工作。

邓舸表示,证监会注意到兴业证券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设立公告中,有针对性地做了安排,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付适格投资者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外,还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申购新股后一直持有到退市的投资者可按照其申购价格赔偿持有损失,并受让对应新股。

据邓舸介绍,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牵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兴业证券成立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为本次先行赔付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并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帮助适格投资者充分利用交易平台和资金结算渠道,在短时间内完成赔付金额确认、和解承诺函签署、赔付资金划转工作。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2015年11月份重启新股发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因欣泰电气发行时间在2014年1月份,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并未做先行赔付承诺,但兴业证券主动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解决投资者损失赔付问题。对此,证监会表示支持。

证券日报

2017-06-10

证监会出台证券基金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强化相关人员问责力度并明确称职的合规负责人年薪收入底线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每年必须进行内部评估,每三年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评估

本报记者 左永刚

6月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力度,还明确提出,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证监会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专项检查。

《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结合证券、基金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与《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拟与《办法》同步实施。

此前,随着市场、行业的发展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中也表现出一些问题,包括将合规管理仅仅视作合规部门的职责,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不足,处罚问责力度不够等问题。

证监会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统一的《办法》。《办法》通过明晰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职责,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等措施,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不断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秉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提出八条通用的合规原则,尝试以原则导向方式,解决现有规则导向监管框架下,新业务、新活动缺乏及时、可用的规范标准问题:一是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并及时更新;二是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三是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四是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五是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六是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客户;七是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八是审慎评估经营管理行为对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力度,明确对不履职、不尽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可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高管资格等措施,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流于形式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每年必须进行内部评估,每三年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同时,为保障外部评估的质量,要求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在自律规则中细化专业机构的资质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考虑到行业落实有关制度、人员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系统,实现合规管理全覆盖,严格落实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严格选任合规负责人,切实保障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通过合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优化,促使行业真正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证监会:前4个月终止审查IPO企业35家

财务状况异常是主因

本报记者 左永刚

6月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2017年前4个月终止审查(申请撤回)和未通过发审会(被否决)IPO企业情况。其中,终止审查IPO企业35家,未通过发审会IPO企业18家。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35家终止审查IPO企业中,22家企业存在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问题,占比高达62.86%。

据邓舸介绍,35家终止审查IPO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22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62.86%;二是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存疑,5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4.28%;三是业绩下滑,4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1.43%;四是股权或战略调整,4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1.43%。

而18家未通过发审会IPO企业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一是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会计基础的规范性存疑,6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33.33%;二是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5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27.78%;三是持续盈利能力存疑,3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6.67%;四是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存疑,3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6.67%;五是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存疑,1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5.55%。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5月19日,今年证监会共审结IPO企业257家,其中,已核准的IPO企业188家;未通过发审会(被否决)的IPO企业24家;终止审查(申请撤回)的IPO企业45家。IPO审结通过率约为73.15%,未通过(包括终止审查和否决)率约为26.85%。从目前IPO企业终止审查和否决情况看,从严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发行监管,严格审核,在严防企业造假的同时,严密关注企业通过短期缩减人员、降低工资、减少费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等方式粉饰业绩的情况,一经发现,将综合运用专项问核、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措施、移送稽查等方式严肃处理。

证监会通报5宗案件

南兴装备原副董事长离职后违法减持被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6月9日,《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近日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其中,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涉及南兴装备,该案中,南兴装备原副董事长离职后因误操作违法减持被罚。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在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西南证券因在“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中未尽勤勉职责,未能发现九好集团虚增3亿元银行存款,3亿元银行贷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的违法事实,存在重大遗漏,基于此,证监会对西南证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没收其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西南证券两位责任人各处以10万元罚款。

在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陈俊岭于2011年1月份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任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兴装备)副董事长、董事,2016年5月11日正式离职。2016年5月31日,南兴装备披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陈俊岭在其中承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持股比例计算,陈俊岭通过有广州暨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暨南投资)等间接持有南兴装备约27.68万股,暨南投资在出售股份时将严格履行陈俊岭所作出的有关承诺。2016年6月2日至7月6日,暨南投资将持有的南兴装备全部卖出,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操作,暨南投资将其中为陈俊岭预留的作为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减持的股份也全部卖出,导致陈俊岭违法减持27.68万股南兴装备,违法减持金额约为1300.36万元。陈俊岭在离职后半年内转让所持有的“南兴装备”股份,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鉴于陈俊岭为防止违法减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违法行为的发生系参股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陈俊岭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除此之外,证监会分别对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邓舸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始终保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证监会:持续关注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工作的后续进展

本报记者 左永刚

6月9日,就欣泰电气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公告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相关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应称,证监会将持续关注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工作的后续进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邓舸表示,证监会了解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该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正式启动兴业证券通过专项基金先行赔付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经济损失的相关工作。

邓舸表示,证监会注意到兴业证券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设立公告中,有针对性地做了安排,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付适格投资者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外,还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申购新股后一直持有到退市的投资者可按照其申购价格赔偿持有损失,并受让对应新股。

据邓舸介绍,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牵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兴业证券成立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为本次先行赔付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并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帮助适格投资者充分利用交易平台和资金结算渠道,在短时间内完成赔付金额确认、和解承诺函签署、赔付资金划转工作。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2015年11月份重启新股发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因欣泰电气发行时间在2014年1月份,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并未做先行赔付承诺,但兴业证券主动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解决投资者损失赔付问题。对此,证监会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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