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一、总论
1. 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①从诉讼主体来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恒定性 ②从客体来看,要处理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③从作用和性质来看,行政诉讼是一种审查程序 ④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
2. 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3. 受案范围:不合法的、具体的、外部的
4. 行政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海关、发明、国务院部委、政府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共同管辖
(3)裁定管辖:①移送管辖(三个条件:a. 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案件已经受理 b. 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此案却无管辖权 c. 受移送的人民法
院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
②指定管辖(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③管辖权转移
(4)管辖权异议与处理: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5. 行政诉讼当事人(1)原告 ①原告资格
②原告资格的转移:“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
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对于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起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③原告资格的确定:对于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
诉讼代表人
(2)被告 ①被告资格:被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
②被告的确定ⅰ直接起诉的案件 ⅱ经复议维持的案件 ⅲ经复议改变的案件
ⅳ共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不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是不是以共同名义并共
同签署的
★在行政机关和另一个非行政机关共同签署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ⅴ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ⅵ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案件
(3)共同诉讼人 ①普通共同诉讼人 ②必要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 ①概念、特征 ②第三人种类
(5)行政诉讼代理人 ①法定代理人 ②指定代理人 ③委托代理人
6. 举证责任(1)证据特征 ①证据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②证据来源具有特定性 ③证据往往具有技术性、广泛性、及时性和将来性
④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特殊性: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行政诉讼则实行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
举证规则
⑤证据在提出以及审查的阶段或者方式上具有特定性: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将法院审
查证据的活动限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
(2)举证责任分配 ①被告负举证责任为原则: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件、依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根据
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为例外: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但由于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原告若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也不利于审判
二、程序论
1. 起诉与受理: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2. 第一审程序(1)起诉与受理(2)审前准备(3)开庭审理:开庭前3日通知
(4)一审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 第二审程序(1)上诉与受理(2)二审审理(3)二审判决: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依法改判:适用情形、注意事项
★第一审3个月内判决,第二审2个月内判决
4. 审判监督程序(1)再审案件的启动:①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 ②检察院通过抗诉启动 ③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
(2)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①裁定中止原裁判执行,宣告进入再审程序 ②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按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3)再审判决:①按第一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可上诉 ②按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三、执行论
1. 执行文书(1)法院名义出具的执行文书:①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②行政赔偿判决书 ③行政赔偿调解书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
2. 执行申请人(1)公民(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3)行政机关
3. 执行主体(1)法院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原则上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①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②涉及不动产的,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4.执行程序(1)法院名义出具文书的执行——由执行法院直接执行
(2)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①合法的,进行执行 ②不合法的,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申请期限:公民:1年,行政机关、法人:180日
行政诉讼法
一、总论
1. 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①从诉讼主体来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恒定性 ②从客体来看,要处理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③从作用和性质来看,行政诉讼是一种审查程序 ④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
2. 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3. 受案范围:不合法的、具体的、外部的
4. 行政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海关、发明、国务院部委、政府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共同管辖
(3)裁定管辖:①移送管辖(三个条件:a. 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案件已经受理 b. 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此案却无管辖权 c. 受移送的人民法
院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
②指定管辖(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③管辖权转移
(4)管辖权异议与处理: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5. 行政诉讼当事人(1)原告 ①原告资格
②原告资格的转移:“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
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对于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起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③原告资格的确定:对于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
诉讼代表人
(2)被告 ①被告资格:被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
②被告的确定ⅰ直接起诉的案件 ⅱ经复议维持的案件 ⅲ经复议改变的案件
ⅳ共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不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是不是以共同名义并共
同签署的
★在行政机关和另一个非行政机关共同签署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ⅴ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ⅵ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案件
(3)共同诉讼人 ①普通共同诉讼人 ②必要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 ①概念、特征 ②第三人种类
(5)行政诉讼代理人 ①法定代理人 ②指定代理人 ③委托代理人
6. 举证责任(1)证据特征 ①证据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②证据来源具有特定性 ③证据往往具有技术性、广泛性、及时性和将来性
④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特殊性: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行政诉讼则实行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
举证规则
⑤证据在提出以及审查的阶段或者方式上具有特定性: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将法院审
查证据的活动限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
(2)举证责任分配 ①被告负举证责任为原则: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件、依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根据
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为例外: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但由于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原告若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也不利于审判
二、程序论
1. 起诉与受理: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2. 第一审程序(1)起诉与受理(2)审前准备(3)开庭审理:开庭前3日通知
(4)一审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 第二审程序(1)上诉与受理(2)二审审理(3)二审判决: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依法改判:适用情形、注意事项
★第一审3个月内判决,第二审2个月内判决
4. 审判监督程序(1)再审案件的启动:①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 ②检察院通过抗诉启动 ③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
(2)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①裁定中止原裁判执行,宣告进入再审程序 ②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按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3)再审判决:①按第一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可上诉 ②按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三、执行论
1. 执行文书(1)法院名义出具的执行文书:①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②行政赔偿判决书 ③行政赔偿调解书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
2. 执行申请人(1)公民(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3)行政机关
3. 执行主体(1)法院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原则上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①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②涉及不动产的,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4.执行程序(1)法院名义出具文书的执行——由执行法院直接执行
(2)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①合法的,进行执行 ②不合法的,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申请期限:公民:1年,行政机关、法人: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