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宿舍的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广大学生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并采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确保学生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成人教育脱产学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校领导、总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保卫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学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校团委书记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下设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寓管理办法;对宿舍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宿舍管理、服务和收费;协商

解决学生、学校和有关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学校和有关部门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负责对学生宿舍区的住房、公共环境和秩序、公共设施、用水用电等进行管理,未经其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调整学生公寓作其他用途。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具体职责是: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负责住宿分配及调整;进行安全、卫生、水电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业务;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宿舍区的行为表现,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处理建议等。

第七条 各学院(系)、有关部门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到学生宿舍,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宿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积极主动协助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参与宿舍民主管理的社团,在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的指导下组织本学院学生参与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的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新生姓名、性别、院系、专业、班级名单统一安排新生住宿。分配原则是院、系、专业、班级相对

集中、男女分楼(或分层)住宿。

学生入学后,应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办理住宿登记并造册。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按指定的房间、床号住宿、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及床位。每间学生宿舍选一名宿舍长,配合宿舍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学生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涉及学籍变动的住宿管理。

1.留、降级的学生、需持《留、降级通知单》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登记并安排住宿。

2.休学的学生,需持《休学通知单》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办理退宿手续;复学的学生需持《复学通知单》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办理复学住宿手续。

3.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需凭《转专业通知单》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退学离校,需持《离校手续单》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好退宿手续后2日内离开宿舍。

第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住宿。确有正常理由需要在宿舍以外的其他场所居住的,应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在校生申请校外居住登记表》,经学生家长及所在学院辅导员和主管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学院印章后,可以在校外居住。各学院应准确掌握在外居住学生人数、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建立在外居住学生档案,并报保卫处、学生处及财务处备案。

学生在外居住期间,应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学院(系)应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对在外居住的学生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出现的问题,一律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学生宿舍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宿舍楼内;学生未经允许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防盗,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一旦丢失财物或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应注意防火安全,不要在宿舍内使用床围,不得私拉电线、网线,严禁拥有或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暖器、电热棒等电器及煤油炉、卡式炉、酒精炉等,严禁燃点蜡烛。

第十六条 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在楼道、楼门等安全通道处停放自行车及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保卫处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完善学生宿舍内消防设施,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进行疏散。

第十八条 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不要在窗口、楼梯等危险地段拥挤、打闹,不要到宿舍楼顶等高危地区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起哄、严禁向窗外投掷酒瓶等杂物。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进行非法集会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出宿舍楼时,有义务配合值班人员的检查,必要时须出示校徽或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学生宿舍楼每晚23:00锁楼门,学生应自觉熄灯,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四条 宿舍区内禁止踢球及进行其他影响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得大声喧哗。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饮酒。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及进行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二十八条爱护公共设施,禁止损坏宿舍公物,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以各种形式进行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 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维修。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卫生实行挂牌值日制

度。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1.向窗外、门外泼水;

2.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3.在公共通道内堆放垃圾、杂物;

4.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启事、传单及广告等;

5.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6.在宿舍内擅自装修;

7.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对卫生状况好的宿舍进行表扬奖励,对卫生状况差的宿舍进行批评教育。公寓卫生达标检查情况作为学生评优及综合测评的评分标准之一。

第七章 处罚细则

第三十四条 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精神,学生在宿舍区从事违反本规定的活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

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医科大学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宿舍的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广大学生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并采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确保学生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成人教育脱产学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校领导、总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保卫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学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校团委书记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下设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寓管理办法;对宿舍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宿舍管理、服务和收费;协商

解决学生、学校和有关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学校和有关部门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负责对学生宿舍区的住房、公共环境和秩序、公共设施、用水用电等进行管理,未经其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调整学生公寓作其他用途。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具体职责是: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负责住宿分配及调整;进行安全、卫生、水电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业务;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宿舍区的行为表现,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处理建议等。

第七条 各学院(系)、有关部门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到学生宿舍,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宿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积极主动协助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参与宿舍民主管理的社团,在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的指导下组织本学院学生参与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的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新生姓名、性别、院系、专业、班级名单统一安排新生住宿。分配原则是院、系、专业、班级相对

集中、男女分楼(或分层)住宿。

学生入学后,应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办理住宿登记并造册。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按指定的房间、床号住宿、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及床位。每间学生宿舍选一名宿舍长,配合宿舍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学生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涉及学籍变动的住宿管理。

1.留、降级的学生、需持《留、降级通知单》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登记并安排住宿。

2.休学的学生,需持《休学通知单》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办理退宿手续;复学的学生需持《复学通知单》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办理复学住宿手续。

3.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需凭《转专业通知单》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退学离校,需持《离校手续单》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好退宿手续后2日内离开宿舍。

第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住宿。确有正常理由需要在宿舍以外的其他场所居住的,应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在校生申请校外居住登记表》,经学生家长及所在学院辅导员和主管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学院印章后,可以在校外居住。各学院应准确掌握在外居住学生人数、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建立在外居住学生档案,并报保卫处、学生处及财务处备案。

学生在外居住期间,应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学院(系)应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对在外居住的学生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出现的问题,一律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学生宿舍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宿舍楼内;学生未经允许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防盗,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一旦丢失财物或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部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应注意防火安全,不要在宿舍内使用床围,不得私拉电线、网线,严禁拥有或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暖器、电热棒等电器及煤油炉、卡式炉、酒精炉等,严禁燃点蜡烛。

第十六条 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在楼道、楼门等安全通道处停放自行车及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保卫处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完善学生宿舍内消防设施,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进行疏散。

第十八条 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不要在窗口、楼梯等危险地段拥挤、打闹,不要到宿舍楼顶等高危地区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起哄、严禁向窗外投掷酒瓶等杂物。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进行非法集会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出宿舍楼时,有义务配合值班人员的检查,必要时须出示校徽或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学生宿舍楼每晚23:00锁楼门,学生应自觉熄灯,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四条 宿舍区内禁止踢球及进行其他影响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得大声喧哗。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饮酒。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及进行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二十八条爱护公共设施,禁止损坏宿舍公物,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以各种形式进行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 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维修。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卫生实行挂牌值日制

度。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1.向窗外、门外泼水;

2.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3.在公共通道内堆放垃圾、杂物;

4.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启事、传单及广告等;

5.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6.在宿舍内擅自装修;

7.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对卫生状况好的宿舍进行表扬奖励,对卫生状况差的宿舍进行批评教育。公寓卫生达标检查情况作为学生评优及综合测评的评分标准之一。

第七章 处罚细则

第三十四条 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精神,学生在宿舍区从事违反本规定的活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

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医科大学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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