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1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

1. 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

a.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有权决定立案和侦查;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有权采取讯问、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有权采用强制措施;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或者复核)。

b. 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上下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化)。 c. 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四级二审,派出法庭不是一组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的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法院上下级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不能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的设立(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参审制;一审中有陪审,二审中无陪审,等,参见审判组织节))。

d.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除公安机关之外,还有一些地方行使侦查权,如刑诉法第4,18,225条,关于打机走私犯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对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有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监狱对监狱内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海关的侦查部门对于走私犯罪有侦查权。

二、诉讼参与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1.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的共同诉讼权利和义务共同点:有权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有权上诉(被害人除外,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有权申诉;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害人(公诉案件中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有权聘请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要求立案;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自诉人:有权提起自诉;有权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有权调解;有权提起反诉。还有可分性的特点(起诉对象的可分性(甲乙丙侵害丁,丁可以选择对象起诉),起诉主体的可分性(被告人同时侵害3个人,3人中谁愿意告谁就告))

犯罪嫌疑人:立案到审查起诉都叫犯罪嫌疑人,检察院起诉书开始称为被告。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了解涉嫌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会见,侦查机关在48小时安排会见,特殊情况下5天内安排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恐怖犯罪,绑架、毒品、走私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代为申请取保侯审),而不是聘请辩护人(不是辩护人就不能进行与辩护人有关的工作,如证据调查工作)。我国律师没有在场权。

2.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

(1)区别:

a. 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b. 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c. 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d. 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被害人若死亡,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则为其法定继承人;若被害人未死,则原告为其本身。

证人a.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证人(原因:证人证言有感知能力和表述能力,法人和单位不存在;法人和单位无法质证;单位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单位出具的某一情况的说明,此为书证,不是证人证言;b. 证人证言坚持个别化,即一人一证(不允许证人旁听,证人多时做证言不能在一起);c. 关于证人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1,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2的不能作为证人(两个条件,任何人推定有作证能力,没有作证能力,必须有司法鉴定);d. 证人有权要求补偿作证而受的损失(转化为国家的义务,费用由国家承担);e. 我国证人不存在回避(即,无拒证特权)。

鉴定人a. 存在回避问题;b. 鉴定人进行鉴定,只能以个人名义出具鉴定结论(不能落实到机构)。

在下列人员中,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的是:

A 、证人

B 、鉴定人

C 、被告人

D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斑尼熊」答案是CD ,为何不是ABCD ?

「阳阳」A 项,证人只能是个人,因为证人是以“个人”的对事物的感知来提供案件情况的,只能是个人,单位是没有感知的。B 项,鉴定人只能是个人,因为鉴定人是以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的专门问题提供一种判断意见,是一种个人判断。今年的指定用书中,“刑事诉讼法”部分明确指出,证人只能是个人;“民事诉讼法”部分却说证人也可以是单位。没办法,只有记住了。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拘传:

a. 对象: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 b. 拘传的法律文书:拘传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传票(法院);

c. 拘传的时候记明开始讯问的时间和结束讯问的时间;

d. 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完毕,并不得以连续方式拘传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等于不可以多次拘传)。

A.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B. 取保候审不是监视居住的必经程序;

C. 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

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1. 适用对象两者一模一样,但不能同时使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有期徒刑以下);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特殊情况的取保候审:七种

总结:可以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2)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 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同时采用)的相关规定:

a. 保证人的资格: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 保证人的责任: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该当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 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 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

C. 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 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D. 本题考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c. 保证金的规定:

(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仅限于人民币现金,向银行交纳。

(二)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d. 保证人的救济措施:保证人被罚款或被取保候审人被没收保证金后,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e. 其他规定:

(一)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二)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三)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f.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期限:12个月):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离开一个镇可以);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g.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期限:6个月):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市县,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取保侯审没有,不包括律师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超过6个月。公、检、法各机关对同一案件均有12个月或者6个月的权力。

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A. 高某本人

B. 高某的妻子

C. 高某的叔叔

D. 高某聘请的律师

「答案」ABD

「知识点」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近亲属的范围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 项。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B 项正确。而C 项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因此不正确。近亲属范围比民诉法窄。《高检规则》第39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是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而被羁押的情况既包括被逮捕的,也包括被拘留的。所以D 项也是正确的。

三、拘留:

1.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是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第61条):

a.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c.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f.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以下两种案件,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中的4和5项)。

a.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b.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

3. 拘留后的处理:

a.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b.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需要逮捕,3日以内报捕,特殊情况下,延长1至4日,检察院批捕在7日内,流窜作案、多次做案、结伙作案提请批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故一般刑诉拘留期限10日或14日,最长37日;

未被拘留的,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0日。

4.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比较

四、逮捕:

1. 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决定的情形: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公诉案件中,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审判中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

对人民代表的逮捕要经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常委会,开会期间是主席团; 对外籍和无国籍人,若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外交部同意后才能批准逮捕;若犯其它犯罪,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同意后才能批准逮捕。

2. 逮捕的条件和例外:

a.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罪责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人身危险性条件),应即依法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若同时涉及好几个罪,只要有一个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则可以逮捕。

b.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c.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3. 逮捕程序:

a.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必要的时候,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b.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c.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e.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f.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4. 逮捕必须遵守的规定:(与拘留比较)

a.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b.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c. 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d.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e.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5. 补充说明:

A. 强制措施比较:(注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区别)

B.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C.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 a. 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通缉在案的。

c. 越狱逃跑的。

d. 正在被追捕的。

6. 超期羁押的处理: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7. 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李某盗窃一案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李某采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中下列哪一项措施是不允许采取的

A 、对已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李某重新取保候审

B 、在其可能逃避审判时,决定拘留李某

C 、李某如果未被逮捕且符合逮捕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逮捕

D 、对李某监视居住

「wondere 」答案选的是b ,我曾经在法条上看过已被取保候审后就不能被重复取保候审了,我认为选a.b 项我感觉是正确的。

「阳阳」A 项,在理论上争议的,因为法律规定不明。一些专家认为,这里的不准重复适用,是指在同一个诉讼阶段不准适用。如在侦查阶段,不能使用二次。另一些专家认为,这里的不准重复适用,是指在整个诉讼阶段不能重复适用。持前一种意见的,多是实务派的,因为这样实际上是方便公安司法机关多次使用;持后一种意见的,多是理论派的,因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B 项,是错误的。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公安和检察才有此权力。在审判阶段,遇有此种情况,一般是适用逮捕。法院只能决定「司法拘留」,而司法拘留一般是存在于民事诉讼中的,针对的是诉讼参与人的违反法庭秩序的活动。 张某居住在A 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2002年试卷二第62题)

A. 未经A 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 县

B. 未经A 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 县

C.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 未经A 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答案:AC. 该题考查被取保侯审人与被监视居住人义务的区别。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

1. 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

a.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有权决定立案和侦查;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有权采取讯问、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有权采用强制措施;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或者复核)。

b. 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上下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化)。 c. 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四级二审,派出法庭不是一组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的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法院上下级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不能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的设立(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参审制;一审中有陪审,二审中无陪审,等,参见审判组织节))。

d.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除公安机关之外,还有一些地方行使侦查权,如刑诉法第4,18,225条,关于打机走私犯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对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有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监狱对监狱内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海关的侦查部门对于走私犯罪有侦查权。

二、诉讼参与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1.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的共同诉讼权利和义务共同点:有权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有权上诉(被害人除外,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有权申诉;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害人(公诉案件中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有权聘请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要求立案;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自诉人:有权提起自诉;有权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有权调解;有权提起反诉。还有可分性的特点(起诉对象的可分性(甲乙丙侵害丁,丁可以选择对象起诉),起诉主体的可分性(被告人同时侵害3个人,3人中谁愿意告谁就告))

犯罪嫌疑人:立案到审查起诉都叫犯罪嫌疑人,检察院起诉书开始称为被告。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了解涉嫌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会见,侦查机关在48小时安排会见,特殊情况下5天内安排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恐怖犯罪,绑架、毒品、走私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代为申请取保侯审),而不是聘请辩护人(不是辩护人就不能进行与辩护人有关的工作,如证据调查工作)。我国律师没有在场权。

2.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

(1)区别:

a. 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b. 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c. 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d. 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被害人若死亡,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则为其法定继承人;若被害人未死,则原告为其本身。

证人a.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证人(原因:证人证言有感知能力和表述能力,法人和单位不存在;法人和单位无法质证;单位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单位出具的某一情况的说明,此为书证,不是证人证言;b. 证人证言坚持个别化,即一人一证(不允许证人旁听,证人多时做证言不能在一起);c. 关于证人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1,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2的不能作为证人(两个条件,任何人推定有作证能力,没有作证能力,必须有司法鉴定);d. 证人有权要求补偿作证而受的损失(转化为国家的义务,费用由国家承担);e. 我国证人不存在回避(即,无拒证特权)。

鉴定人a. 存在回避问题;b. 鉴定人进行鉴定,只能以个人名义出具鉴定结论(不能落实到机构)。

在下列人员中,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的是:

A 、证人

B 、鉴定人

C 、被告人

D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斑尼熊」答案是CD ,为何不是ABCD ?

「阳阳」A 项,证人只能是个人,因为证人是以“个人”的对事物的感知来提供案件情况的,只能是个人,单位是没有感知的。B 项,鉴定人只能是个人,因为鉴定人是以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的专门问题提供一种判断意见,是一种个人判断。今年的指定用书中,“刑事诉讼法”部分明确指出,证人只能是个人;“民事诉讼法”部分却说证人也可以是单位。没办法,只有记住了。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拘传:

a. 对象: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 b. 拘传的法律文书:拘传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传票(法院);

c. 拘传的时候记明开始讯问的时间和结束讯问的时间;

d. 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完毕,并不得以连续方式拘传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等于不可以多次拘传)。

A.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B. 取保候审不是监视居住的必经程序;

C. 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

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1. 适用对象两者一模一样,但不能同时使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有期徒刑以下);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特殊情况的取保候审:七种

总结:可以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2)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 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同时采用)的相关规定:

a. 保证人的资格: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 保证人的责任: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该当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 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 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

C. 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 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D. 本题考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c. 保证金的规定:

(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仅限于人民币现金,向银行交纳。

(二)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d. 保证人的救济措施:保证人被罚款或被取保候审人被没收保证金后,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e. 其他规定:

(一)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二)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三)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f.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期限:12个月):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离开一个镇可以);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g.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期限:6个月):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市县,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取保侯审没有,不包括律师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超过6个月。公、检、法各机关对同一案件均有12个月或者6个月的权力。

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A. 高某本人

B. 高某的妻子

C. 高某的叔叔

D. 高某聘请的律师

「答案」ABD

「知识点」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近亲属的范围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 项。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B 项正确。而C 项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因此不正确。近亲属范围比民诉法窄。《高检规则》第39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是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而被羁押的情况既包括被逮捕的,也包括被拘留的。所以D 项也是正确的。

三、拘留:

1.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是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第61条):

a.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c.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f.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以下两种案件,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中的4和5项)。

a.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b.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

3. 拘留后的处理:

a.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b.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需要逮捕,3日以内报捕,特殊情况下,延长1至4日,检察院批捕在7日内,流窜作案、多次做案、结伙作案提请批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故一般刑诉拘留期限10日或14日,最长37日;

未被拘留的,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0日。

4.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比较

四、逮捕:

1. 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决定的情形: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公诉案件中,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审判中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

对人民代表的逮捕要经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常委会,开会期间是主席团; 对外籍和无国籍人,若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外交部同意后才能批准逮捕;若犯其它犯罪,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同意后才能批准逮捕。

2. 逮捕的条件和例外:

a.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罪责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人身危险性条件),应即依法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若同时涉及好几个罪,只要有一个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则可以逮捕。

b.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c.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3. 逮捕程序:

a.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必要的时候,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b.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c.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e.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f.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4. 逮捕必须遵守的规定:(与拘留比较)

a.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b.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c. 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d.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e.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5. 补充说明:

A. 强制措施比较:(注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区别)

B.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C.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 a. 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通缉在案的。

c. 越狱逃跑的。

d. 正在被追捕的。

6. 超期羁押的处理: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7. 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李某盗窃一案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李某采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中下列哪一项措施是不允许采取的

A 、对已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李某重新取保候审

B 、在其可能逃避审判时,决定拘留李某

C 、李某如果未被逮捕且符合逮捕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逮捕

D 、对李某监视居住

「wondere 」答案选的是b ,我曾经在法条上看过已被取保候审后就不能被重复取保候审了,我认为选a.b 项我感觉是正确的。

「阳阳」A 项,在理论上争议的,因为法律规定不明。一些专家认为,这里的不准重复适用,是指在同一个诉讼阶段不准适用。如在侦查阶段,不能使用二次。另一些专家认为,这里的不准重复适用,是指在整个诉讼阶段不能重复适用。持前一种意见的,多是实务派的,因为这样实际上是方便公安司法机关多次使用;持后一种意见的,多是理论派的,因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B 项,是错误的。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公安和检察才有此权力。在审判阶段,遇有此种情况,一般是适用逮捕。法院只能决定「司法拘留」,而司法拘留一般是存在于民事诉讼中的,针对的是诉讼参与人的违反法庭秩序的活动。 张某居住在A 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2002年试卷二第62题)

A. 未经A 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 县

B. 未经A 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 县

C.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 未经A 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答案:AC. 该题考查被取保侯审人与被监视居住人义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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