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控股企业上市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辅导之外资控股企业上市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外资不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国内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主要是针对外资控股的企业上市问题,目前除B 股市场的闽灿坤外,国内A 股市场还没有外资控股企业成功上市的先例。
近日,中国首次以外资控股企业上市为主题的研讨会“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与外商企业上市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表明了自国务院、证监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国家部门表示允许外资企业在中国发行A 股和B 股并上市的政策后,国内证券市场及外资企业、投行人员、中介机构等对于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已提高到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来。
早在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8月转发的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的《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中,便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 股或B 股”。近半年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国家计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开的场合表示过中国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发行A 股和B 股,并且外经贸部于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与中国证监会于11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 股或B 股进一步确定了法律基础。据说证监会和外经贸部现正在就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制订实施细则。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很多人都认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没有考虑到外资上市问题。但就作者个人观点,外资企业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发A 股和发B 股的程序相同),这也符合WTO 的精神。外资企业上市并不是无法可依,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经贸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资产重组可以依据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重组改制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申请上市可以依据证监会的有关程序规定,上市后不存在法人股流通问题,非流通法人股的转让可以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比照内地企业上市,外资企业在改制及上市申请的两个重要环节上,主要是多了一个主管审批机关,即外经贸部,但在最近外经贸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这种需要外经贸部对外资公司上市进行审批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不再是外资公司“申请发行A 股或B 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
更手续。”我们可以看出外经贸部与证监会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审批权力上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编辑点评:目前,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很多人都认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没有考虑到外资上市问题。外资企业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这也符合WTO 的精神。
博注:
1、首先向各位朋友致歉,之前发表的博文“外资持股典型企业统计”由于小兵没有认真核对,可能导致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2、本文外资股东及比例根据交易软件F10统计而来,截止时间为 2008年12月31日。
3、比前文差别比较大的原因一是可能因为外资股存在减持的情况,二是前文外资比例为所有外资股东相加之和,三是可能原本的统计本身存在疏漏。
4、本文为不完全统计,只是提供大家一个思路作为参考,请大家随时添加案例。
5、文中相对控股含义:即外资股东虽然为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但是与境内股东持股比例差额不大,控制权并不能断定为外资股东手上。
6、几位朋友曾咨询外资控股企业能否在境内上市,小兵个人认为从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本案例也同时作为佐证吧。、
外资控股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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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外资不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国内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主要是针对外资控股的企业上市问题,目前除B 股市场的闽灿坤外,国内A 股市场还没有外资控股企业成功上市的先例。
近日,中国首次以外资控股企业上市为主题的研讨会“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与外商企业上市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表明了自国务院、证监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国家部门表示允许外资企业在中国发行A 股和B 股并上市的政策后,国内证券市场及外资企业、投行人员、中介机构等对于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已提高到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来。
早在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8月转发的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的《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中,便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 股或B 股”。近半年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国家计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开的场合表示过中国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发行A 股和B 股,并且外经贸部于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与中国证监会于11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 股或B 股进一步确定了法律基础。据说证监会和外经贸部现正在就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制订实施细则。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很多人都认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没有考虑到外资上市问题。但就作者个人观点,外资企业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发A 股和发B 股的程序相同),这也符合WTO 的精神。外资企业上市并不是无法可依,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经贸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资产重组可以依据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重组改制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申请上市可以依据证监会的有关程序规定,上市后不存在法人股流通问题,非流通法人股的转让可以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比照内地企业上市,外资企业在改制及上市申请的两个重要环节上,主要是多了一个主管审批机关,即外经贸部,但在最近外经贸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这种需要外经贸部对外资公司上市进行审批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不再是外资公司“申请发行A 股或B 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
更手续。”我们可以看出外经贸部与证监会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审批权力上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编辑点评:目前,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很多人都认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没有考虑到外资上市问题。外资企业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这也符合WTO 的精神。
博注:
1、首先向各位朋友致歉,之前发表的博文“外资持股典型企业统计”由于小兵没有认真核对,可能导致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2、本文外资股东及比例根据交易软件F10统计而来,截止时间为 2008年12月31日。
3、比前文差别比较大的原因一是可能因为外资股存在减持的情况,二是前文外资比例为所有外资股东相加之和,三是可能原本的统计本身存在疏漏。
4、本文为不完全统计,只是提供大家一个思路作为参考,请大家随时添加案例。
5、文中相对控股含义:即外资股东虽然为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但是与境内股东持股比例差额不大,控制权并不能断定为外资股东手上。
6、几位朋友曾咨询外资控股企业能否在境内上市,小兵个人认为从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本案例也同时作为佐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