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采取以下办法:

1. 按项目一次核定经费,并一次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2. 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年度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期拨至各项目负责人,年终结转。

3. 项目结束后按批复后的决算核销经费。

4. 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审计、科研管理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财务部门应设置独立账户进行核算,年终按规定报送决算。

第四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 科研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4. 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不得列入。

5. 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6. 管理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对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用于充抵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分摊的水、电、暖、气等费用和其它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按各自的研究经费提取管理费。

7. 项目承担者生活补贴费:项目承担者可根据实际参与工作天数和工作量提取生活补贴,不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不得提取补贴,生活补贴总额最多只能占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六条 购买大型仪器设备,须详细说明理由,报省科学基金委审批,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3。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八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省基金委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为凭一次拨给承担单位;年度拨款由项目承担单位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经审查后,工作进展正常的,按《经费开支计划》中相应年度的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不按时提交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不拨款。

第九条 资助项目协作者所需经费,由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将协作者所需经费划拨至协作者所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

第十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可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器材供应情况调整用款计划。调整用款计划,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如改变用途,须报请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对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省科学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科学基金委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申请者所在单位必须向省科学基金委提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止报告》,并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省科学基金委。经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查后核销。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在两个月内编制《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其它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批复所在单位核销。已拨经费结余,仍用于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省科学基金委和所在单位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编报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应经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行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科学基金委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报科学基金项目等措施,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将进行抽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属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部分应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主要资助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捐赠的基金,可冠其名字命名。

鼓励申请者依托单位采取联合资助的方式资助已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省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指导科技人员申请。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结构一般分为研究团队、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并视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基金项目。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凡在我省境内工作、全职受聘于我省法人单位、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者(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2.申请者曾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或正式通过了鉴定、验收或结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当年申请与承担(含参加)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其中:申请或承担(含参加)面上项目不得超过2项,重点或研究团队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作为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1项面上项目。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只具有博士学位者作为申请者限为1项,作为参加者不作限制。

研究团队的每位核心成员均视作申请者,当年只能申请或承担研究团队或重点项目合计不超过1项。

政府特别委托的专项研究项目不列入上述限项范围。

4.受聘非全职科技人员、退休科技人员、港澳台地区科技人员、外籍客座科技人员等可作为项目组成员申请参加基金项目的研究。

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可根据研究团队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延续资助。

申请研究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领域和目标国内领先;

2.研究团队应由3~5名对研究目标有共识、能独当一面的核心成员及若干相

关研究人员组成,团队核心成员中推举一位协调人,协调人是团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团队的研究工作。研究团队的核心成员平均年龄应小于45周岁(含45周岁,院士可不纳入平均年龄的计算范畴),协调人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在读研究生或在站博士后不能作为研究团队的核心成员;

3.研究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研究整体,核心成员之间学科优势互补,有良好的合(协)作关系和成功的科研合(协)作历史,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4.研究团队具有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具有行之有效的稳定研究骨干队伍的人才管理方式;

5.优先资助依托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研究团队。

6.依托单位应在实验室建设、研究经费、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

般为3年。

申请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内容应曾获得省或国家基础研究项目资助(政府委托的研究任务除外),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基础和良好的实验研究条件;

2.近期可望取得重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能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或针对我省社会发展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

3.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除外)。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自由申请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重要的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省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3.申请者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依托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申请者必须是从未主持过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获博士学位不满3年者。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

申 请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每期发布关于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通告或项目指南。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1.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所有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或冒签,合作者必须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2.申请者应自行将申请书有关内容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申报系统进行录入提交;

3.申请者依托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申请项目的申请者资格审查和填报内容真实性审查;

4.申请者依托单位应在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内,统一将本单位的项目申请书和申请项目清单,送至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或指定机构,逾期不予受理;

5.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须“单位先注册、后提交申请”。尚未注册的单位需填写《单位信息登记表》,寄送至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进行注册,其单位的科技人员方可申请基金项目。

评 审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受理、初审,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会议评审。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和要求:

1.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按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的程序进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团队按形式审查、同行评议、择优答辩、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的程序进行。进入答辩程序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

2.每个项目的同行评议、会议评审专家各由5~7人组成,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聘请,受聘专家连任不超过2期;

3.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会议评审专家应回避本人主持或参加的申请项目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4.同行评议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对被评项目做出实

事求是的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并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表》;

5.对确有重要科学意义、重大创新性的非共识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确定是否资助。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根据同行评议、会议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本期资助计划,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第十七条 资助计划批准后,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者依托单位,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十八条 受聘参加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2.不得泄露评议、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3.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终身取消其基金项目评议、评审专家的资格。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下达、实施检查、验收、结题等,并对项目的财务、成果等进行综合管理。

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须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接到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并上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1式3份,分别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申请者依托单位、申请者分别保管,作为资助经费拨款和项目检查、验收结题的依据。逾期不签订合同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变更、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预期目标、延期、中止项目实施等情形,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项目负责人在省内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可由项目

负责人提出报告,将项目转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依托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依托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如项目负责人调出外省的,须在原依托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应办理中止手续。

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依托单位及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备案;超过1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依托单位在1个月内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如无合适人选,须办理中止手续。

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项目,只能延期1次,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期6个月内无须申请),由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核准。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基金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每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三十一日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统计时间为上年的十月三十一日至当年的十月三十一日)上报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总结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于每年十一月二十至三十日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未提交上述报告的,不受理该单位新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结题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将对结题项目进行连续两年的跟踪(博士科研启动项目除外),项目结题两年内,项目负责人须每年十月二十日至三十日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跟踪年度统计简表》上报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与《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同时报送。

第二十四条 基金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在完成研究计划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查后,对项目给予结题确认。

第二十五条 研究团队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支持。研究团队在实施过程中由省基金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研究期满后组织专家验收。

鼓励研究团队不断创新,在研究过程中有新的重大发现,需要调整研究方向,

可向省基金委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用中英文标注“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七条 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评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评议或鉴定的研究成果,除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省自然科学基金委有权决定使用或实施研究成果,依托单位实施或自行转让研究成果须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应及时以申请专利等形式进行保护。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后续研究和进行成果转化,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将视情节轻重,可以撤消对有关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经费,暂停受理有关人员或依托单位新项目的申请。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公布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2004年公布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采取以下办法:

1. 按项目一次核定经费,并一次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2. 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年度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期拨至各项目负责人,年终结转。

3. 项目结束后按批复后的决算核销经费。

4. 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审计、科研管理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财务部门应设置独立账户进行核算,年终按规定报送决算。

第四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 科研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4. 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不得列入。

5. 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6. 管理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对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用于充抵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分摊的水、电、暖、气等费用和其它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按各自的研究经费提取管理费。

7. 项目承担者生活补贴费:项目承担者可根据实际参与工作天数和工作量提取生活补贴,不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不得提取补贴,生活补贴总额最多只能占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六条 购买大型仪器设备,须详细说明理由,报省科学基金委审批,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3。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八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省基金委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为凭一次拨给承担单位;年度拨款由项目承担单位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经审查后,工作进展正常的,按《经费开支计划》中相应年度的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不按时提交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不拨款。

第九条 资助项目协作者所需经费,由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将协作者所需经费划拨至协作者所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

第十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可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器材供应情况调整用款计划。调整用款计划,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如改变用途,须报请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对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省科学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科学基金委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申请者所在单位必须向省科学基金委提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止报告》,并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省科学基金委。经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查后核销。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在两个月内编制《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其它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批复所在单位核销。已拨经费结余,仍用于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省科学基金委和所在单位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编报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应经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行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科学基金委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报科学基金项目等措施,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将进行抽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属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部分应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主要资助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捐赠的基金,可冠其名字命名。

鼓励申请者依托单位采取联合资助的方式资助已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省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指导科技人员申请。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结构一般分为研究团队、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并视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基金项目。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凡在我省境内工作、全职受聘于我省法人单位、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者(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2.申请者曾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或正式通过了鉴定、验收或结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当年申请与承担(含参加)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其中:申请或承担(含参加)面上项目不得超过2项,重点或研究团队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作为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1项面上项目。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只具有博士学位者作为申请者限为1项,作为参加者不作限制。

研究团队的每位核心成员均视作申请者,当年只能申请或承担研究团队或重点项目合计不超过1项。

政府特别委托的专项研究项目不列入上述限项范围。

4.受聘非全职科技人员、退休科技人员、港澳台地区科技人员、外籍客座科技人员等可作为项目组成员申请参加基金项目的研究。

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可根据研究团队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延续资助。

申请研究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领域和目标国内领先;

2.研究团队应由3~5名对研究目标有共识、能独当一面的核心成员及若干相

关研究人员组成,团队核心成员中推举一位协调人,协调人是团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团队的研究工作。研究团队的核心成员平均年龄应小于45周岁(含45周岁,院士可不纳入平均年龄的计算范畴),协调人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在读研究生或在站博士后不能作为研究团队的核心成员;

3.研究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研究整体,核心成员之间学科优势互补,有良好的合(协)作关系和成功的科研合(协)作历史,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4.研究团队具有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具有行之有效的稳定研究骨干队伍的人才管理方式;

5.优先资助依托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研究团队。

6.依托单位应在实验室建设、研究经费、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

般为3年。

申请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内容应曾获得省或国家基础研究项目资助(政府委托的研究任务除外),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基础和良好的实验研究条件;

2.近期可望取得重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能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或针对我省社会发展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

3.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除外)。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自由申请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重要的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省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3.申请者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依托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申请者必须是从未主持过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获博士学位不满3年者。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

申 请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每期发布关于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通告或项目指南。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1.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所有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或冒签,合作者必须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2.申请者应自行将申请书有关内容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申报系统进行录入提交;

3.申请者依托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申请项目的申请者资格审查和填报内容真实性审查;

4.申请者依托单位应在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内,统一将本单位的项目申请书和申请项目清单,送至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或指定机构,逾期不予受理;

5.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须“单位先注册、后提交申请”。尚未注册的单位需填写《单位信息登记表》,寄送至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进行注册,其单位的科技人员方可申请基金项目。

评 审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受理、初审,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会议评审。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和要求:

1.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按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的程序进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团队按形式审查、同行评议、择优答辩、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的程序进行。进入答辩程序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

2.每个项目的同行评议、会议评审专家各由5~7人组成,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聘请,受聘专家连任不超过2期;

3.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会议评审专家应回避本人主持或参加的申请项目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4.同行评议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对被评项目做出实

事求是的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并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表》;

5.对确有重要科学意义、重大创新性的非共识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确定是否资助。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根据同行评议、会议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本期资助计划,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第十七条 资助计划批准后,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者依托单位,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十八条 受聘参加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2.不得泄露评议、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3.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终身取消其基金项目评议、评审专家的资格。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下达、实施检查、验收、结题等,并对项目的财务、成果等进行综合管理。

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须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接到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并上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1式3份,分别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申请者依托单位、申请者分别保管,作为资助经费拨款和项目检查、验收结题的依据。逾期不签订合同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变更、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预期目标、延期、中止项目实施等情形,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项目负责人在省内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可由项目

负责人提出报告,将项目转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依托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依托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如项目负责人调出外省的,须在原依托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应办理中止手续。

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依托单位及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备案;超过1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依托单位在1个月内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如无合适人选,须办理中止手续。

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项目,只能延期1次,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期6个月内无须申请),由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核准。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基金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每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三十一日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统计时间为上年的十月三十一日至当年的十月三十一日)上报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总结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于每年十一月二十至三十日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未提交上述报告的,不受理该单位新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结题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将对结题项目进行连续两年的跟踪(博士科研启动项目除外),项目结题两年内,项目负责人须每年十月二十日至三十日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跟踪年度统计简表》上报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与《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同时报送。

第二十四条 基金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在完成研究计划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查后,对项目给予结题确认。

第二十五条 研究团队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支持。研究团队在实施过程中由省基金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研究期满后组织专家验收。

鼓励研究团队不断创新,在研究过程中有新的重大发现,需要调整研究方向,

可向省基金委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用中英文标注“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七条 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评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评议或鉴定的研究成果,除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省自然科学基金委有权决定使用或实施研究成果,依托单位实施或自行转让研究成果须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应及时以申请专利等形式进行保护。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后续研究和进行成果转化,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将视情节轻重,可以撤消对有关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经费,暂停受理有关人员或依托单位新项目的申请。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公布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2004年公布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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