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印发[建设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www.hbsjst.gov.cn  2004-2-11 10:15:39

建设部印发《建设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

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综[1999]258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属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建设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已经10月14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

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理顺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关系,加强资金、资产的监管,根据“三定方案”及国家财会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部长统一领导下的分管副部长分工负责制。各项资金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各项资产的增减变动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审批。

第三条 综合财务司归口管理机关内部财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财会规章制度,组织编制部门预算,综合汇总和监督检查资金、资产占有及使用的情况。

第四条 综合财务司、办公厅、离退休干部局根据《会计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员进行财务管理,其他职能司局不设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

各财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计档案存放到办公厅档案处。

各财务机构所需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由综合财务司统一领购、管理。

各财务机构设立、撤销银行账户,要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经综合财务司审核后报部批准。

第二章        事业经费管理

第五条 事业经费是指用于事业单位的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和建设事业费。

第六条 综合财务司负责部属事业单位事业费预、决算的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和日常拨款:

(一)事业单位事业经费年度预算,按照有关事业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具体要求进行编制,经部审定后报出。

(二)下达事业经费预算分配指标计划,必须以财政部等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通知(或指标)为依据,经与有关司局会签,报部审批后下达。

(三)事业经费的日常拨款,必须严格执行经部批准的预算分配指标计划,逐月按照比例拨给部属事业单位。

(四)事业经贸预算指标有变动,应当及时向部报告并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进行调整。

(五)各事业单位上报的事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章        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管理

第七条 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是指财政部等部门专项拨付的外事经费、城市规划工作专项经费、小城镇建设规划事业费、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费、抗震工作经费、施工企业新产品试制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博士点基金、引进人才经费和资助回国人员经费等。

第八条 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由综合财务司集中管理:

(一)综合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办理清款手续。新申请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由有关职能司局会同综合财务司共同研究,准备相关资料,由综合财务司办文进行报批。

(二)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由有关职能司局提出计划(包括详细支出预算),报部审批后,综合财务司根据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求及国家财会规章制度支付资金,分项进行会计核算。

(三)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下年。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包括科学事业费中的项目经费,下同)是指财政部等部门专项拨付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第十条 综合财务司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对科技三项费用进行财务管理。

(一)综合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通知办理请款手续。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科技司会同有关职能司局提出项目计划,经综合财务司会签后,以部文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非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科技司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二)科技三项费用实行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未经综合财务司与科技司共同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调拨已下达的资金。

(三)经批准需要撤销或更改已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由科技司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作出经费决算,综合财务司会同科技司进行审核。剩余的经费交回综合财务司,并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继续用于安排科技项目。

第四章        基本建设拨款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拨款是指财政部等部门对列入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

第十二条 综合财务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拨款进行管理:

(一)综合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通知和基本建设投资项计划清、拨款。

(二)综合财务司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变相挪用基本建设拨款,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配套资金尚未落实的单位暂缓或停止基本建设款。

(三)项目单位对基本建设拨款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计划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其调整、必须以相应的计划调整文件为依据。

(四)综合财务司组织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抽查。

(五)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后的基本建设拨款结余,按照资金来源归还原渠道。

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第十四条 部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综合财务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等文件精神,集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其他职能司局均不得自行管理或委托办其他单位代管:

(一)综合财务司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亮证收费。

(二)综合财务司根据国家财会规章制度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开支,编报年度预、决算。

第十五条 综合财务司负责拟定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的收支计划,报部审批后,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拨付资金(用款单位应当提供详细项目支出预算,。后追加的支出项目应当报部批准。

第六章        部机关行政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行政经费是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拨付的部机关行政办公经费、离退休干部经费和医疗费等。

第十七条 行政办公经费及医疗费由办公厅统一管理,综合财务司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监管。

(一)办公厅负责根据国家规章制度制定部机关内部行政办公经费和医疗费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办公厅负责编制部机关行政办公经费、医疗费的预、决算,与综合财务司衔接后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办公厅在收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达的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的同时,复印送综合财务司。

(四)办公厅负责核定各司局的行政经费预算指标,并与综合财务司衔接。

第十八条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管理离退休人员经费和老干部工作机构经费,综合财务司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监管:

(一)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根据国家规章制度制定部机关内部离退休人员经费和老干部工作机构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编制离退休人员经费和老干部工作机构经贸的预、决算,与综合财务司衔接后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离退休干部局在收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达的经费预算(包括后追加预算)文件的同时,复印送综合财务司。

(四)离退休干部局的各项经营性财务收支,应纳入本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综合财务司会同办公厅、离退休干部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平衡经费收支。

第七章        部机关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部机关国有资产是指部机关及服务中心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资金投入的、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和接受馈赠的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负责统一管理部机关国有资产,综合财务司对各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一)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部机关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部机关各职能司局管理使用的资产,不论其形成来源和方式,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由办公厅纳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三)办公厅对部机关及机关服务中心管理使用的各项国有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账表核对、账实核对。

第八章        部机关住房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部机关住房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部类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包括住房补贴、售房收入、住房公积金、房租收入、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住房基金由办公厅统一管理:

(一)办公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部机关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并根据银行在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内设立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维修基金”等分账户,对住房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住房基金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在住房基金专用账户中反映和核算。

(二)办公厅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编制部机关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表。

第九章        部机关内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综合财务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规定。对资金、资产管理用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部机关内部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般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可以组织内部检查组,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二)部机关内部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通过审查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赴关联单位延伸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机关干部积极向综合财务司、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情况,举报监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查单位要为检查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设置障碍。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轻微的,收回资金或停止拨款;严重违纪的,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l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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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建设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

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综[1999]258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属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建设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已经10月14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

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理顺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关系,加强资金、资产的监管,根据“三定方案”及国家财会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部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部长统一领导下的分管副部长分工负责制。各项资金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各项资产的增减变动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审批。

第三条 综合财务司归口管理机关内部财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财会规章制度,组织编制部门预算,综合汇总和监督检查资金、资产占有及使用的情况。

第四条 综合财务司、办公厅、离退休干部局根据《会计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员进行财务管理,其他职能司局不设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

各财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计档案存放到办公厅档案处。

各财务机构所需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由综合财务司统一领购、管理。

各财务机构设立、撤销银行账户,要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经综合财务司审核后报部批准。

第二章        事业经费管理

第五条 事业经费是指用于事业单位的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和建设事业费。

第六条 综合财务司负责部属事业单位事业费预、决算的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和日常拨款:

(一)事业单位事业经费年度预算,按照有关事业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具体要求进行编制,经部审定后报出。

(二)下达事业经费预算分配指标计划,必须以财政部等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通知(或指标)为依据,经与有关司局会签,报部审批后下达。

(三)事业经费的日常拨款,必须严格执行经部批准的预算分配指标计划,逐月按照比例拨给部属事业单位。

(四)事业经贸预算指标有变动,应当及时向部报告并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进行调整。

(五)各事业单位上报的事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章        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管理

第七条 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是指财政部等部门专项拨付的外事经费、城市规划工作专项经费、小城镇建设规划事业费、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费、抗震工作经费、施工企业新产品试制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博士点基金、引进人才经费和资助回国人员经费等。

第八条 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由综合财务司集中管理:

(一)综合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办理清款手续。新申请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由有关职能司局会同综合财务司共同研究,准备相关资料,由综合财务司办文进行报批。

(二)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由有关职能司局提出计划(包括详细支出预算),报部审批后,综合财务司根据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求及国家财会规章制度支付资金,分项进行会计核算。

(三)行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下年。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包括科学事业费中的项目经费,下同)是指财政部等部门专项拨付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第十条 综合财务司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对科技三项费用进行财务管理。

(一)综合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通知办理请款手续。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科技司会同有关职能司局提出项目计划,经综合财务司会签后,以部文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非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科技司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二)科技三项费用实行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未经综合财务司与科技司共同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调拨已下达的资金。

(三)经批准需要撤销或更改已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由科技司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作出经费决算,综合财务司会同科技司进行审核。剩余的经费交回综合财务司,并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继续用于安排科技项目。

第四章        基本建设拨款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拨款是指财政部等部门对列入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

第十二条 综合财务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拨款进行管理:

(一)综合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通知和基本建设投资项计划清、拨款。

(二)综合财务司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变相挪用基本建设拨款,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配套资金尚未落实的单位暂缓或停止基本建设款。

(三)项目单位对基本建设拨款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计划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其调整、必须以相应的计划调整文件为依据。

(四)综合财务司组织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抽查。

(五)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后的基本建设拨款结余,按照资金来源归还原渠道。

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第十四条 部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综合财务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等文件精神,集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其他职能司局均不得自行管理或委托办其他单位代管:

(一)综合财务司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亮证收费。

(二)综合财务司根据国家财会规章制度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开支,编报年度预、决算。

第十五条 综合财务司负责拟定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的收支计划,报部审批后,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拨付资金(用款单位应当提供详细项目支出预算,。后追加的支出项目应当报部批准。

第六章        部机关行政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行政经费是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拨付的部机关行政办公经费、离退休干部经费和医疗费等。

第十七条 行政办公经费及医疗费由办公厅统一管理,综合财务司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监管。

(一)办公厅负责根据国家规章制度制定部机关内部行政办公经费和医疗费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办公厅负责编制部机关行政办公经费、医疗费的预、决算,与综合财务司衔接后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办公厅在收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达的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的同时,复印送综合财务司。

(四)办公厅负责核定各司局的行政经费预算指标,并与综合财务司衔接。

第十八条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管理离退休人员经费和老干部工作机构经费,综合财务司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监管:

(一)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根据国家规章制度制定部机关内部离退休人员经费和老干部工作机构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编制离退休人员经费和老干部工作机构经贸的预、决算,与综合财务司衔接后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离退休干部局在收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达的经费预算(包括后追加预算)文件的同时,复印送综合财务司。

(四)离退休干部局的各项经营性财务收支,应纳入本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综合财务司会同办公厅、离退休干部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平衡经费收支。

第七章        部机关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部机关国有资产是指部机关及服务中心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资金投入的、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和接受馈赠的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负责统一管理部机关国有资产,综合财务司对各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一)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部机关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部机关各职能司局管理使用的资产,不论其形成来源和方式,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由办公厅纳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三)办公厅对部机关及机关服务中心管理使用的各项国有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账表核对、账实核对。

第八章        部机关住房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部机关住房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部类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包括住房补贴、售房收入、住房公积金、房租收入、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住房基金由办公厅统一管理:

(一)办公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部机关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并根据银行在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内设立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维修基金”等分账户,对住房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住房基金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在住房基金专用账户中反映和核算。

(二)办公厅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编制部机关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表。

第九章        部机关内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综合财务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规定。对资金、资产管理用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部机关内部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般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可以组织内部检查组,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二)部机关内部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通过审查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赴关联单位延伸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机关干部积极向综合财务司、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情况,举报监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查单位要为检查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设置障碍。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轻微的,收回资金或停止拨款;严重违纪的,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l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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