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 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 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温财资〔2010〕588 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装修、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的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根据《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 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0〕114 号) 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 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

(试行)

一、办公用房装修限额标准

(一)整体装修

1、室内:室内装饰,按建筑总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610 元/㎡。

2、室外:外墙面装饰,按建筑总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290 元/㎡。

(二)局部装修

1、室内

(1)公用部分:包括门厅和公共走道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门厅装修费用不超过 1190 元/㎡,公共走道不超过 450 元/㎡。

(2)会议室、接待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管线、 灯具、网络线路等。 装修标准: A.小会议室、接待室(建筑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下(包括 80 平方米),下同],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700 元/㎡。 B.中、大型会议室、接待室(建筑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下同),按

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600 元/㎡。

(3)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610 元/㎡。

(4)卫生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800 元/㎡。

(5)茶水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500 元/㎡。

(6)文档、资料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400 元/㎡。

(7)设备及附属用房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260 元/㎡。

2、室外

(1)外墙正立面:按外墙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450 元/㎡。

(2)外墙侧立面:按外墙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240 元/㎡。

(3)外墙背立面:按外墙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180 元/

㎡。

(三) 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10 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 对租赁的办公用房,租赁期低于 5 年,可以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本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办公用房 装修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 号) 执行。

(四)新建项目装修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1、办公室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1)处级领导办公室 按每间办公室不超过 7000 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 1 套、桌前椅 2 张、沙发茶几 1 套、书柜 1 套等。

(2)副处级领导办公室 按每间办公室不超过 5000 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 1 套、桌前椅 2 张、沙发茶几 1 套、书柜 1 套等。

(3)科级干部办公室 按人均不超过 3000 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

(4)一般干部办公室 按人均不超过 2000 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

2、会议室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1)小会议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 400 元配置会

议室家具。

(2)中、大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 500 元配置会议室家具。

3、空调配置限额标准 无中央空调的,按下列标准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 20 ㎡(含 20 ㎡)的,可配置

1.5P 挂机空调 1 台,每台不超过 2500 元;

(2)房间使用面积在 20-30 ㎡(含 30 ㎡)的,可配置 2P 空调 1 台,每台不超过 3000 元;

(3)房间使用面积在 30-40 ㎡(含 40 ㎡)的,可配置 3P 空调 1 台,每台不超过 4000 元;

(4)房间使用面积在 40-80 ㎡(含 80 ㎡)的,可配置 5P 空调 1 台或 3P 空调 2 台,合计不超过 8000 元;

(5)房间使用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三、通用办公设备配置限额标准

1、计算机 配置数量:办公用台式电脑根据单位性质按在编人数的 60%-100%配置;便携式电脑根据单位工作性质按在 编人数的 5%-15%配置。 配置标准:办公用台式电脑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 5000 元以内;便携式电脑单台标准控制在 8000 元以内。 学生用电脑:按教学需要配置,单台标准控制在 3500 元以内。 保密等特殊工作需要可以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配置。

2、打印机 配置数量:普通打印机按每间办公室 1 台或 2

人 1 台配置,工作组打印机按每 5 台办公用电脑配置一台。 配置普通打印机的不再配置工作组打印机。 配置标准:普通打印机单台标准控制在 2000 元以内;工作组打印机单台标准控制在 7000 元以内。 专业打印机按实际工作需要配置。

3、复印机 50 人(含 50 人)以下单位可配置复印机 1 台,单台标准控制在 15000 元以内; 50 人-200 人(含 200 人)单位可配置复印机 2 台,单台标准控制在 15000 元以内; 200 人以上单位可配置复印机 3 台,其中一台可配置中高档数码复印机,标准控制在 25000 元以内,其余 单台标准控制在 15000 元以内。

4、速印机 人员编制在 100 人以上的独立对外发文单位可配置速印机 1 台,单台标准控制在 25000 元以内。

5、扫描仪 按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单台标准控制在 1200 元以内。

6、传真机 配置数量: 10 人(含 10 人)以下单位可配置 1 台; 10 人-50 人(含 50 人)单位可配置 3 台; 50 人-100 人(含 100 人)单位可配置 4 台; 100 人-200 人(含 200 人)单位可配置 6 台; 200 人以上单位可配置 10 台。 配置标准:单台标准控制在 1600 元以内。

7、多功能一体机 单位可按传真机标准选配多功能一体机,如配置多功能一体机的,则相应减少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的 配置数量,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 2500 元以内。

8、其他设备 配置数量: 投影仪、摄影机、照相机等,原则上不予配置,确因工作需要且单位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可按实际工作需 要配置。 配置标准: 标准投影仪每套控制在 18000 元以内; 数码摄像机每台控制在 6000 元以内; 数码照相机每台控制在 5000 元以内。

四、机动车辆配置标准

1、公务车辆配置标准。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温委办发〔2007〕206 号)规定的公务车辆编制和公务车辆标准配置。

2、其他车辆按实际工作需要配置。

主题词: 资产 设备 配置 车辆 标准 通知

抄送: 省财政厅、各县(市、区)财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 年 9 月 27 日印发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 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 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温财资〔2010〕588 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装修、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的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根据《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 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0〕114 号) 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 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

(试行)

一、办公用房装修限额标准

(一)整体装修

1、室内:室内装饰,按建筑总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610 元/㎡。

2、室外:外墙面装饰,按建筑总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290 元/㎡。

(二)局部装修

1、室内

(1)公用部分:包括门厅和公共走道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门厅装修费用不超过 1190 元/㎡,公共走道不超过 450 元/㎡。

(2)会议室、接待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管线、 灯具、网络线路等。 装修标准: A.小会议室、接待室(建筑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下(包括 80 平方米),下同],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700 元/㎡。 B.中、大型会议室、接待室(建筑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下同),按

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600 元/㎡。

(3)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610 元/㎡。

(4)卫生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800 元/㎡。

(5)茶水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500 元/㎡。

(6)文档、资料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400 元/㎡。

(7)设备及附属用房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260 元/㎡。

2、室外

(1)外墙正立面:按外墙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450 元/㎡。

(2)外墙侧立面:按外墙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240 元/㎡。

(3)外墙背立面:按外墙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 180 元/

㎡。

(三) 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10 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 对租赁的办公用房,租赁期低于 5 年,可以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本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办公用房 装修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 号) 执行。

(四)新建项目装修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1、办公室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1)处级领导办公室 按每间办公室不超过 7000 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 1 套、桌前椅 2 张、沙发茶几 1 套、书柜 1 套等。

(2)副处级领导办公室 按每间办公室不超过 5000 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 1 套、桌前椅 2 张、沙发茶几 1 套、书柜 1 套等。

(3)科级干部办公室 按人均不超过 3000 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

(4)一般干部办公室 按人均不超过 2000 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

2、会议室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1)小会议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 400 元配置会

议室家具。

(2)中、大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 500 元配置会议室家具。

3、空调配置限额标准 无中央空调的,按下列标准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 20 ㎡(含 20 ㎡)的,可配置

1.5P 挂机空调 1 台,每台不超过 2500 元;

(2)房间使用面积在 20-30 ㎡(含 30 ㎡)的,可配置 2P 空调 1 台,每台不超过 3000 元;

(3)房间使用面积在 30-40 ㎡(含 40 ㎡)的,可配置 3P 空调 1 台,每台不超过 4000 元;

(4)房间使用面积在 40-80 ㎡(含 80 ㎡)的,可配置 5P 空调 1 台或 3P 空调 2 台,合计不超过 8000 元;

(5)房间使用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三、通用办公设备配置限额标准

1、计算机 配置数量:办公用台式电脑根据单位性质按在编人数的 60%-100%配置;便携式电脑根据单位工作性质按在 编人数的 5%-15%配置。 配置标准:办公用台式电脑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 5000 元以内;便携式电脑单台标准控制在 8000 元以内。 学生用电脑:按教学需要配置,单台标准控制在 3500 元以内。 保密等特殊工作需要可以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配置。

2、打印机 配置数量:普通打印机按每间办公室 1 台或 2

人 1 台配置,工作组打印机按每 5 台办公用电脑配置一台。 配置普通打印机的不再配置工作组打印机。 配置标准:普通打印机单台标准控制在 2000 元以内;工作组打印机单台标准控制在 7000 元以内。 专业打印机按实际工作需要配置。

3、复印机 50 人(含 50 人)以下单位可配置复印机 1 台,单台标准控制在 15000 元以内; 50 人-200 人(含 200 人)单位可配置复印机 2 台,单台标准控制在 15000 元以内; 200 人以上单位可配置复印机 3 台,其中一台可配置中高档数码复印机,标准控制在 25000 元以内,其余 单台标准控制在 15000 元以内。

4、速印机 人员编制在 100 人以上的独立对外发文单位可配置速印机 1 台,单台标准控制在 25000 元以内。

5、扫描仪 按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单台标准控制在 1200 元以内。

6、传真机 配置数量: 10 人(含 10 人)以下单位可配置 1 台; 10 人-50 人(含 50 人)单位可配置 3 台; 50 人-100 人(含 100 人)单位可配置 4 台; 100 人-200 人(含 200 人)单位可配置 6 台; 200 人以上单位可配置 10 台。 配置标准:单台标准控制在 1600 元以内。

7、多功能一体机 单位可按传真机标准选配多功能一体机,如配置多功能一体机的,则相应减少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的 配置数量,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 2500 元以内。

8、其他设备 配置数量: 投影仪、摄影机、照相机等,原则上不予配置,确因工作需要且单位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可按实际工作需 要配置。 配置标准: 标准投影仪每套控制在 18000 元以内; 数码摄像机每台控制在 6000 元以内; 数码照相机每台控制在 5000 元以内。

四、机动车辆配置标准

1、公务车辆配置标准。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温委办发〔2007〕206 号)规定的公务车辆编制和公务车辆标准配置。

2、其他车辆按实际工作需要配置。

主题词: 资产 设备 配置 车辆 标准 通知

抄送: 省财政厅、各县(市、区)财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 年 9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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