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
不作为与乱作为都会“挨板子”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市长
王国正
今年7月底,国务院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指出,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曾几何时,一些人认为“只要不犯错误,工作能混就混”;“只要没有受贿,工作能拖就拖”。类似这样“得过且过”的不作为思想,相信在一些公务员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更有甚者,少数公务员竟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违反法定义务乱作为,以致严重损害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对于这些不作为或是乱作为的公务员,纪检监察部门与司法机关不仅应该“打板子”,而且还应该狠狠地打、重重地打。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员近日透露,从2000年至今年6月,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渎职犯罪34685件,查处38554人,这些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80.5亿元。这些当然只是浮在水面上的部分,更有大量的因不作为而致使的损失是很难统计的。譬如说政府工作效率的低下,市场失灵现象的频现,企业、民众对于公共服务的不满意,等等。
在新的形势下,执政党要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必须打造一支既廉洁勤政、又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如果行政执法部门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廉洁勤政,那又何谈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政府的威信从何
而来?法律的尊严从何而来?老百姓常说果有了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怕谁还敢对工作三心二意、恣意妄为?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就是失职渎职,当然要追究责任,这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依法行政,首先
是依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有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上位法时才能作为依据。现在有一些地方、有一些单位,国家出台了法律,不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不执行,要等等看,等什么,等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贯彻文件下来了,才去执行。“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批示),白头不如口头(电话)”。
众所周知,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在行政问题上,现在有许多干部存在相当严重的模糊认识,在行政权的使用上往往出现中国古代的“衙门”作风,甚至没有弄清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内涵,法制意识相当淡漠,以致出现了独断专行,行政命令呈现地区化、区域化、各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盛行,难以达到一致;政令五花八门和行政权的混乱不堪等行政上的弊病,导致了行政权的严重失衡。要解决这种弊病和行政权的失衡,就必须加强对行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这是因为,从宪法的角度讲,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而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就是要使权力达到一种平衡状态。对于宪法的制衡,有的学者认为“各种各样的宪法形式都能够轻易地适应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
衡”,“宪法之所以残存下来,只是因为他不断的受到调整,以符合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而要达到这种制衡,掌握着实际权力的行政公务员没有高度的宪法意识和对宪法制衡原理的清楚认识是不行的。
法是人民的意志,是人民赋予我们权力的“契约”,这个“契约”是应该明确权力和权力运行的机制,不能有丝毫的含糊。而且,涉及权力和权力运行的问题,必须规范,必须有序。这是监督的前提,也是追究的前提,更是效率和廉洁的前提。
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机构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因违法行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责任相统一的行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明确业务部门和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依法建立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权就有责,权责相宜,既要防止出现有权无责的现象,也要做到积极行政,不能因惧怕承担责任而怠于行使职权。加强效能原则,行政执法应当以最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执法效果。行政执法要体现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点,充分考虑行政执法的效能,使行政执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S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冤有头,债有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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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
不作为与乱作为都会“挨板子”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市长
王国正
今年7月底,国务院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指出,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曾几何时,一些人认为“只要不犯错误,工作能混就混”;“只要没有受贿,工作能拖就拖”。类似这样“得过且过”的不作为思想,相信在一些公务员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更有甚者,少数公务员竟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违反法定义务乱作为,以致严重损害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对于这些不作为或是乱作为的公务员,纪检监察部门与司法机关不仅应该“打板子”,而且还应该狠狠地打、重重地打。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员近日透露,从2000年至今年6月,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渎职犯罪34685件,查处38554人,这些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80.5亿元。这些当然只是浮在水面上的部分,更有大量的因不作为而致使的损失是很难统计的。譬如说政府工作效率的低下,市场失灵现象的频现,企业、民众对于公共服务的不满意,等等。
在新的形势下,执政党要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必须打造一支既廉洁勤政、又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如果行政执法部门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廉洁勤政,那又何谈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政府的威信从何
而来?法律的尊严从何而来?老百姓常说果有了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怕谁还敢对工作三心二意、恣意妄为?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就是失职渎职,当然要追究责任,这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依法行政,首先
是依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有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上位法时才能作为依据。现在有一些地方、有一些单位,国家出台了法律,不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不执行,要等等看,等什么,等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贯彻文件下来了,才去执行。“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批示),白头不如口头(电话)”。
众所周知,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在行政问题上,现在有许多干部存在相当严重的模糊认识,在行政权的使用上往往出现中国古代的“衙门”作风,甚至没有弄清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内涵,法制意识相当淡漠,以致出现了独断专行,行政命令呈现地区化、区域化、各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盛行,难以达到一致;政令五花八门和行政权的混乱不堪等行政上的弊病,导致了行政权的严重失衡。要解决这种弊病和行政权的失衡,就必须加强对行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这是因为,从宪法的角度讲,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而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就是要使权力达到一种平衡状态。对于宪法的制衡,有的学者认为“各种各样的宪法形式都能够轻易地适应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
衡”,“宪法之所以残存下来,只是因为他不断的受到调整,以符合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而要达到这种制衡,掌握着实际权力的行政公务员没有高度的宪法意识和对宪法制衡原理的清楚认识是不行的。
法是人民的意志,是人民赋予我们权力的“契约”,这个“契约”是应该明确权力和权力运行的机制,不能有丝毫的含糊。而且,涉及权力和权力运行的问题,必须规范,必须有序。这是监督的前提,也是追究的前提,更是效率和廉洁的前提。
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机构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因违法行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责任相统一的行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明确业务部门和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依法建立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权就有责,权责相宜,既要防止出现有权无责的现象,也要做到积极行政,不能因惧怕承担责任而怠于行使职权。加强效能原则,行政执法应当以最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执法效果。行政执法要体现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点,充分考虑行政执法的效能,使行政执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S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冤有头,债有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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