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期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摘要】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市场机制的转变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有企业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有企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在这些变化中逐渐暴露出来。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对国有企业监督、确立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就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   一、转型期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主要依靠国有企业几代职工的劳动积累和农民剪刀差的贡献,积累了十多万亿国有资产。这笔可观的财富真正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但“全国人民”却是一个消极的所有者,只能委托国家的执政者政府来进行管理。这样,就使得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了双重身份,一个是社会管理者,另一个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人。这两种身份集于一身,在计划经济时代不仅没有大的冲突,反而有利于政府集中财力去做一些符合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情,如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研制原子弹和氢弹等。但在市场经济时代,政府的这两种角色必然发生冲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既是参赛者,又是裁判员的尴尬局面。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资产的所有者会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自己的资产,尽其所能地为其资产保值增值而不懈地努力。但对于国有资产,指望人们长时间地抱有同样态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毕竟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经济体制转型时代。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之中,国有资产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存在着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只不过这种委托关系是通过政治程序完成的,其有效性完全取决于政治体制的完善程度。当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处于一种不太协调的情况下,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以及腐败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说:“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国有资产,打水漂、缴学费的损失,既没人心痛,又无人承担责任。而到底该由谁负责呢?谁也说不清楚”。   国有资产与其他所有者的资产一样,也有着追求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而经营性国有资产更是如此。对国有资产而言,安全与效率是有矛盾的,为了安全,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受托人,必须强化对国有资产的控制,但为了提高其经营效率,政府必须放松对国有资产的控制,但这又会损害国有资产安全性。这种安全与效率的矛盾,通常会使政府陷入一种两难选择的境地,人们通常所讲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就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写照。在这种痛苦的两难选择中,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诞生了;5月27日温家保总理签署第378号国务院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家继续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实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国有出资人对国有资产运行监督的主流形式,也是符合国际管理走向的,但是目前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研究和认识还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为实施好在全国范围推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需要对此监事会制度建设作进一步研究,以提高对国有资产运行监督的效益。   二、转型期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意义   1、转型期设立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意义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市场机制的转变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国有企业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有企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在这些变化中逐渐暴露出来。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管理混乱、产业结构不合理、经营机制转变滞后等问题表现得越来越突出。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存在很大的缺陷,一方面国家对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缺乏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各种名目的监督检查太多,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年度大检查都可以代表国家履行监督职能,出现监督重叠,导致监督效率极为低下。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对国有企业监督、确立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就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   2、转型期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建立一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它来行使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的职能,特点可以概括为:“三统一,三结合”,三统一就是责、权、利相统一;三结合就是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来说,责任就是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权就是从人才、物质上给一定的权让你经营好;利就是要和你工作的业绩挂钩;“三统一”就是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国有企业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资本的最大效用,使其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收益。同时,保障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避免经营风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使企业沿着稳健、规范、充满活力的方向前进,是投资者的普遍心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当中,企业监督的内容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虽然现阶段的企业监管工作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在走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的一段低谷之后,经历了恢复期,现在正进入全面复苏的新阶段。在国有企业面对发达国家同行业竞争压力的同时,也给政府的外派监事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应该有全新的思维来为面对这个新的历史时期做充分的准备,“小富即安”的思想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作为政府与国有企业最接近的组织,监事会不能仅仅满足于发挥其现有的对企业监督作用,其完全能够成为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使政府在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能更好的为国有企业服务,从而创造出更好的适应国有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以便国有企业轻装上阵,使其在适应国际竞争的同时为国家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与市场经济完善过程中动态适应和不断调整的过程。当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外派监事会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也要随之不断的变化,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相应的反映在组织结构、组织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随之发生变化。在各方面要素都达到一定标准时,机构工作的定位就应该从新的角度以及新的思维提前对形式的发展变化作出反映。新型监管制度将企业全部纳入市场,置入同一个范围进行分析比较,运用多层次的指数和标准,全面考察影响国有企业经营、改革和发展因素,剔除国有企业不规范经营出现的差距,堵塞了国有企业潜亏、潜盈和拼凑指标等漏洞;国有企业要想取得好的业绩,不能再靠小聪明和歪门邪道,必须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理念,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   中央政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制度创新,伴随着新一轮的政府职能调整和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制度将逐步实施到位。从政策、管理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评价,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对现行制度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从观念、法规、体制、机制、人才等层面进行深入剖析,提出策略选择,这对于丰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理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对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探索国有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有效实现形式,具有现实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三、转型期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8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由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性质和地位。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转型期国有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四项职责: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是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结论   转型期的中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制度的产物。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从它诞生的一刻起,就肩负着代表国有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利益的历史使命。尽管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少缺陷,但是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重大制度创新,并在我国的国企改革实践中显示着巨大的制度潜力。人们看到,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解决了中国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后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建立了一条独立于企业的信息渠道,也创新了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管理方式,并在强化企业负责人的自律意识、促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随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运行机制的不断健全、制度设计的不断完善、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建构的不断加强,它将会在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注:本文为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及制度创新研究》,编号:[1**********]0。)         【参考文献】   [1] 胡光宇:公司治理中外比较[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2] 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1.   [3]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N].人民日报,1998-07-26.   [4]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N].人民日报,2000-03-25.   [5] 李荣融: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DB/OL].国资委官方网站,2003-12-15.   [6] 赵红严:试论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D].中国人民人学,2005.   [7] 徐建红:论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D].中国人民大学,2004.

  【摘要】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市场机制的转变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有企业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有企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在这些变化中逐渐暴露出来。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对国有企业监督、确立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就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   一、转型期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主要依靠国有企业几代职工的劳动积累和农民剪刀差的贡献,积累了十多万亿国有资产。这笔可观的财富真正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但“全国人民”却是一个消极的所有者,只能委托国家的执政者政府来进行管理。这样,就使得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了双重身份,一个是社会管理者,另一个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人。这两种身份集于一身,在计划经济时代不仅没有大的冲突,反而有利于政府集中财力去做一些符合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情,如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研制原子弹和氢弹等。但在市场经济时代,政府的这两种角色必然发生冲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既是参赛者,又是裁判员的尴尬局面。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资产的所有者会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自己的资产,尽其所能地为其资产保值增值而不懈地努力。但对于国有资产,指望人们长时间地抱有同样态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毕竟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经济体制转型时代。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之中,国有资产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存在着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只不过这种委托关系是通过政治程序完成的,其有效性完全取决于政治体制的完善程度。当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处于一种不太协调的情况下,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以及腐败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说:“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国有资产,打水漂、缴学费的损失,既没人心痛,又无人承担责任。而到底该由谁负责呢?谁也说不清楚”。   国有资产与其他所有者的资产一样,也有着追求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而经营性国有资产更是如此。对国有资产而言,安全与效率是有矛盾的,为了安全,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受托人,必须强化对国有资产的控制,但为了提高其经营效率,政府必须放松对国有资产的控制,但这又会损害国有资产安全性。这种安全与效率的矛盾,通常会使政府陷入一种两难选择的境地,人们通常所讲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就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写照。在这种痛苦的两难选择中,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诞生了;5月27日温家保总理签署第378号国务院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家继续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实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国有出资人对国有资产运行监督的主流形式,也是符合国际管理走向的,但是目前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研究和认识还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为实施好在全国范围推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需要对此监事会制度建设作进一步研究,以提高对国有资产运行监督的效益。   二、转型期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意义   1、转型期设立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意义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市场机制的转变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国有企业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有企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在这些变化中逐渐暴露出来。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管理混乱、产业结构不合理、经营机制转变滞后等问题表现得越来越突出。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存在很大的缺陷,一方面国家对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缺乏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各种名目的监督检查太多,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年度大检查都可以代表国家履行监督职能,出现监督重叠,导致监督效率极为低下。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对国有企业监督、确立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就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   2、转型期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建立一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它来行使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的职能,特点可以概括为:“三统一,三结合”,三统一就是责、权、利相统一;三结合就是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来说,责任就是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权就是从人才、物质上给一定的权让你经营好;利就是要和你工作的业绩挂钩;“三统一”就是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国有企业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资本的最大效用,使其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收益。同时,保障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避免经营风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使企业沿着稳健、规范、充满活力的方向前进,是投资者的普遍心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当中,企业监督的内容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虽然现阶段的企业监管工作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在走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的一段低谷之后,经历了恢复期,现在正进入全面复苏的新阶段。在国有企业面对发达国家同行业竞争压力的同时,也给政府的外派监事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应该有全新的思维来为面对这个新的历史时期做充分的准备,“小富即安”的思想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作为政府与国有企业最接近的组织,监事会不能仅仅满足于发挥其现有的对企业监督作用,其完全能够成为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使政府在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能更好的为国有企业服务,从而创造出更好的适应国有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以便国有企业轻装上阵,使其在适应国际竞争的同时为国家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与市场经济完善过程中动态适应和不断调整的过程。当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外派监事会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也要随之不断的变化,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相应的反映在组织结构、组织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随之发生变化。在各方面要素都达到一定标准时,机构工作的定位就应该从新的角度以及新的思维提前对形式的发展变化作出反映。新型监管制度将企业全部纳入市场,置入同一个范围进行分析比较,运用多层次的指数和标准,全面考察影响国有企业经营、改革和发展因素,剔除国有企业不规范经营出现的差距,堵塞了国有企业潜亏、潜盈和拼凑指标等漏洞;国有企业要想取得好的业绩,不能再靠小聪明和歪门邪道,必须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理念,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   中央政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制度创新,伴随着新一轮的政府职能调整和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制度将逐步实施到位。从政策、管理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评价,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对现行制度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从观念、法规、体制、机制、人才等层面进行深入剖析,提出策略选择,这对于丰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理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对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探索国有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有效实现形式,具有现实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三、转型期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8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由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性质和地位。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转型期国有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四项职责: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是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结论   转型期的中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制度的产物。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从它诞生的一刻起,就肩负着代表国有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利益的历史使命。尽管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少缺陷,但是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重大制度创新,并在我国的国企改革实践中显示着巨大的制度潜力。人们看到,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解决了中国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后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建立了一条独立于企业的信息渠道,也创新了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管理方式,并在强化企业负责人的自律意识、促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随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运行机制的不断健全、制度设计的不断完善、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建构的不断加强,它将会在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注:本文为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及制度创新研究》,编号:[1**********]0。)         【参考文献】   [1] 胡光宇:公司治理中外比较[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2] 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1.   [3]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N].人民日报,1998-07-26.   [4]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N].人民日报,2000-03-25.   [5] 李荣融: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DB/OL].国资委官方网站,2003-12-15.   [6] 赵红严:试论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D].中国人民人学,2005.   [7] 徐建红:论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D].中国人民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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