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近期新出台的年金个税新政来深入分析其对年金发展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个税递延 年金 促进
与年轻时期的“创业梦”一样,“老有所依”亦是每个人的梦想。而今,“中国梦”的壮美画卷正在徐徐展开,中国版的“401K计划”也随着政策红利的释放惠及百姓。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从2014年开始,对于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年金)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亦称EET模式。相对“旧办法”,税收新政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将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年金业务发展。
1、从个人受益角度来看,个税递延将直接降低当期税收负担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累计税率来征收的,收入低,适用的税率也低,退休后的收入一般比在职时收入要少,所以待遇支付时年金对应的税率也较低。新政策将会大大提高个人年金缴费的积极性,会有更多人选择加入年金计划。此外,延期征税还降低了个人缴税的税基。从缴费到实际支付,有一段时间,尤其是年轻员工,那么这一笔税款就存在“时间差”。到退休时,税款现值就比缴费当期大大降低,从而减少了个税支出。
2、从企业层面来看,个税递延将极大提高企业完善年金制度的积极性
个税递延纳不仅惠及个人,而且还产生示范效应,加快带动各个层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到年金计划的普及当中来。
目前,我国企业缴纳的基础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部分已达28%,加上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负担的缴费比例普遍达到40%左右。此比例使一般企业很难再承受企业年金的缴费负担,这导致企业年金的参与者大多是央企。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为央企的“富人俱乐部”,为社会所诟病。此前,不少中小企业对企业年金的认识存在偏差,担心这会加大企业支出、削弱利。企业普遍认为,与其让员工未来才能享受福利,还不如当下发放奖金来得直接。而今,随着人们对养老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福利”也逐步受到了企业和员工的青睐。尤其是在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和对员工让利幅度大的企业中,年金制度已经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武器”。并且,随着年金管理规范程度的提高,作为年金投资管理人的基金、信托公司“竞争上岗”。这不仅带来了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投资回报效益的提高,同时也提升了企业年金支付能力,进而进一步增强企业参与计划的吸引力。
3、从养老行业整体来看,个税递延将撬动养老多元发展
我国现时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的,即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三部分组成。如果说基础养老金可以解决老年人的“吃饭问题”,那么,改善老年生活就要更多地依靠个人账户储蓄养老金,这其中,不仅包括企业年金,还包括商业养老保险。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而我国目前的总和替代率仍接近80%。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过高,就意味着降低了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弹性空间,不利于发挥个人、企业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从国际经验看,适度的税收优惠是吸引消费者主动承担养老责任的一个主要手段。
早在2004年,我国就开始推行企业年金计划。但是,一直没有在社会上普及开来。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核心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及时推进。9年多来,我国年金制度仅对企业等单位缴纳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则无税收优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单位缴费成为主体,职工个人缴费则常常成为象征。这就造成了企业年金激励结构的不匹配,制约其健康发展。
通过税收优惠,养老体系第二大支柱年金的发展迅速,将形成显著的撬动效应,“第三支柱”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进一步带动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作为企业年金业务重要参与者的商业保险公司,也被看作个税递延政策的最大受益者之一,更有业内人士将该政策视作促进寿险业第四次大发展的引擎。
4、从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来看,个税递延将我国年金推向国际化
在经合组织成员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类似的模式,即在年金缴纳、年金收益、领取3个环节中,只在最后一个环节交税。改革后,我国也将由以前从最前端交税,“反转”为到最末端交税。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以改革释放政策红利的坚定信念,更昭示了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成熟。
应该看到,年金税优政策破冰意义重大,但推进难度也不小。未来,需要以攻坚的决心,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企业了解完善年金制度的积极意义,采取多种可行措施吸引广大中小企业参与到企业年金制度中来。
参考文献:
[1]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2]企业年金破冰养老保障再加速.中国养老金网.2014.01.06.
[3]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及分析.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文昭仪(1978年-8月),女,汉族,广东顺德人,中级经济师,暨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领域中与养老保障、员工福利等相关产业方面的研究。
注:旧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和《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应当作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时,不得分摊还原到所属月份),不与当月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近期新出台的年金个税新政来深入分析其对年金发展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个税递延 年金 促进
与年轻时期的“创业梦”一样,“老有所依”亦是每个人的梦想。而今,“中国梦”的壮美画卷正在徐徐展开,中国版的“401K计划”也随着政策红利的释放惠及百姓。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从2014年开始,对于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年金)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亦称EET模式。相对“旧办法”,税收新政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将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年金业务发展。
1、从个人受益角度来看,个税递延将直接降低当期税收负担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累计税率来征收的,收入低,适用的税率也低,退休后的收入一般比在职时收入要少,所以待遇支付时年金对应的税率也较低。新政策将会大大提高个人年金缴费的积极性,会有更多人选择加入年金计划。此外,延期征税还降低了个人缴税的税基。从缴费到实际支付,有一段时间,尤其是年轻员工,那么这一笔税款就存在“时间差”。到退休时,税款现值就比缴费当期大大降低,从而减少了个税支出。
2、从企业层面来看,个税递延将极大提高企业完善年金制度的积极性
个税递延纳不仅惠及个人,而且还产生示范效应,加快带动各个层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到年金计划的普及当中来。
目前,我国企业缴纳的基础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部分已达28%,加上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负担的缴费比例普遍达到40%左右。此比例使一般企业很难再承受企业年金的缴费负担,这导致企业年金的参与者大多是央企。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为央企的“富人俱乐部”,为社会所诟病。此前,不少中小企业对企业年金的认识存在偏差,担心这会加大企业支出、削弱利。企业普遍认为,与其让员工未来才能享受福利,还不如当下发放奖金来得直接。而今,随着人们对养老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福利”也逐步受到了企业和员工的青睐。尤其是在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和对员工让利幅度大的企业中,年金制度已经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武器”。并且,随着年金管理规范程度的提高,作为年金投资管理人的基金、信托公司“竞争上岗”。这不仅带来了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投资回报效益的提高,同时也提升了企业年金支付能力,进而进一步增强企业参与计划的吸引力。
3、从养老行业整体来看,个税递延将撬动养老多元发展
我国现时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的,即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三部分组成。如果说基础养老金可以解决老年人的“吃饭问题”,那么,改善老年生活就要更多地依靠个人账户储蓄养老金,这其中,不仅包括企业年金,还包括商业养老保险。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而我国目前的总和替代率仍接近80%。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过高,就意味着降低了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弹性空间,不利于发挥个人、企业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从国际经验看,适度的税收优惠是吸引消费者主动承担养老责任的一个主要手段。
早在2004年,我国就开始推行企业年金计划。但是,一直没有在社会上普及开来。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核心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及时推进。9年多来,我国年金制度仅对企业等单位缴纳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则无税收优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单位缴费成为主体,职工个人缴费则常常成为象征。这就造成了企业年金激励结构的不匹配,制约其健康发展。
通过税收优惠,养老体系第二大支柱年金的发展迅速,将形成显著的撬动效应,“第三支柱”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进一步带动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作为企业年金业务重要参与者的商业保险公司,也被看作个税递延政策的最大受益者之一,更有业内人士将该政策视作促进寿险业第四次大发展的引擎。
4、从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来看,个税递延将我国年金推向国际化
在经合组织成员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类似的模式,即在年金缴纳、年金收益、领取3个环节中,只在最后一个环节交税。改革后,我国也将由以前从最前端交税,“反转”为到最末端交税。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以改革释放政策红利的坚定信念,更昭示了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成熟。
应该看到,年金税优政策破冰意义重大,但推进难度也不小。未来,需要以攻坚的决心,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企业了解完善年金制度的积极意义,采取多种可行措施吸引广大中小企业参与到企业年金制度中来。
参考文献:
[1]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2]企业年金破冰养老保障再加速.中国养老金网.2014.01.06.
[3]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及分析.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文昭仪(1978年-8月),女,汉族,广东顺德人,中级经济师,暨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领域中与养老保障、员工福利等相关产业方面的研究。
注:旧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和《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应当作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时,不得分摊还原到所属月份),不与当月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