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农地制度的内涵,然后详细地分析土地改革阶段、农业合作社人民会社体制阶段、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及土地流转了这三个阶段的农地制度的产生和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农地制度的未来改革总方向,并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永佃制、私有化的内涵和可实现性。
关键词:农地制度;农地制度变迁;未来变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086-01��
一、农地制度的内涵
土地制度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在占有和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称。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特定的农地制度总是同特定的农业生产力相适应而形成特定的农业生产式.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农地生产率。
二、各阶段的农地制度发展现状以及影响
1.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到1953年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农民无偿分得土地和生产资料,新中国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次土改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制度束缚的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地生产关系的变革,极大地释放出了制度潜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
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就突现出来了。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分散个体经营,力量相当薄弱,积累率低。有的地方甚至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根本无法抵御农业生产过程中遭遇的各种自然灾害,更没有能力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以及进行必要的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现代化难以进行。
2.农业合作社人民会社体制阶段
从1953年开始,全国各地掀起了大办农业合作社的热潮。 “赶超英美”、“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占据了人们的头脑,经济建设中“左”倾思想进一步发展,于是促成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
高级社实现了按计划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可以在互相吸取经验的基础上,极大提高耕作技术;同时随着公共积累的不断提高,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大大提高。
但是,人民公社化运动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再加上这一时期的大跃进运动、大炼钢铁,对于土地的破坏相当严重,造成了土地经济关系的严重扭曲,农业生产的严重滑坡。
3.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土地流转
在1978年12月16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为摆脱贫困,冒着“坐牢”的风险,自发在一张合约上按下了21个手印,偷偷将集体耕地包干到户。自此,我国农村拉开了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的经营体制改革的序幕。在前几年,有的地区又开始在农地制度进行尝试性的创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首先,1978―1984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8.98%,其中种植业年均递增6.61%,这在建国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史上是罕见的。学者文贯中使用供给函数方法估算出,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农业生产率增长31%,使农业总产出增长51%。土地流转初步解决了“ 农民在巴掌大的土地上刨食吃”的问题。通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和企业,采用了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适用技术, 促进了农业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和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
但是,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稳定,使得许多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农民在现实中缺乏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能力。农村土地所有权含糊不清,其结果是出现了同一土地的“一权多主”的现象,严重背离了产权的排他性原则。正是农地的“一权多主”导致产权的保护性功能完全散失。于是大量农地被征用,但补偿很少,严重侵犯了农民权益。
三、我对未来农地制度变革的建议
笔者认为,中国农地私有化是必然趋势。除以色列外,无论是公有土地所占比例较大的国家,还较小的国家,95%以上的农地都属私人所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农地最主要的所有制形式。土地私有化是指土地所有权交给个人的一种制度。在中国,应当将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最坚实的土地所有权,以便解决农民土地权益受各方侵害的难题,同时也可以大大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
土地私有化是明晰土地产权,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 。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含糊不清,其结果是出现了同一土地的“一权多主”的现象,严重背离了产权的排他性原则。正是农地的“一权多主”导致产权的保护性功能完全散失。于是大量农地被征用,但补偿很少,严重侵犯了农民权益。如果农地私有化了,土地产权便很清晰,国家也不能借集体或国家名义肆意侵犯农民权益了。
土地私有化是实现农民向城市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如果土地所有权完全私有化了,农民将成为自由民,若农民要弃农进城,或从事它业,他可以卖掉土地,不但有一笔收入,而且有一笔资本,因此他进城时是有钱人。而且,可自由买卖的土地比不可自由买卖的同样土地市价高得多,土地私有化只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更富。�おお�
参考文献:��
[1]罗艳.新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嬗变及评析[Z].http://xnc.zjnm.cn/zdxx/xwlb/view.jsp.��
[2]马晓河.建国60年农村制度变迁及其前景判断[Z].中国改革论坛,2007.��
[3]张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体系建设模式[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126-127.��
[4]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95页,45-69.��
[5]罗必良,等.产权制度对农业增长的决定性作用理论[J].政策分析.
摘 要:农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农地制度的内涵,然后详细地分析土地改革阶段、农业合作社人民会社体制阶段、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及土地流转了这三个阶段的农地制度的产生和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农地制度的未来改革总方向,并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永佃制、私有化的内涵和可实现性。
关键词:农地制度;农地制度变迁;未来变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086-01��
一、农地制度的内涵
土地制度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在占有和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称。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特定的农地制度总是同特定的农业生产力相适应而形成特定的农业生产式.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农地生产率。
二、各阶段的农地制度发展现状以及影响
1.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到1953年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农民无偿分得土地和生产资料,新中国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次土改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制度束缚的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地生产关系的变革,极大地释放出了制度潜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
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就突现出来了。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分散个体经营,力量相当薄弱,积累率低。有的地方甚至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根本无法抵御农业生产过程中遭遇的各种自然灾害,更没有能力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以及进行必要的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现代化难以进行。
2.农业合作社人民会社体制阶段
从1953年开始,全国各地掀起了大办农业合作社的热潮。 “赶超英美”、“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占据了人们的头脑,经济建设中“左”倾思想进一步发展,于是促成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
高级社实现了按计划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可以在互相吸取经验的基础上,极大提高耕作技术;同时随着公共积累的不断提高,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大大提高。
但是,人民公社化运动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再加上这一时期的大跃进运动、大炼钢铁,对于土地的破坏相当严重,造成了土地经济关系的严重扭曲,农业生产的严重滑坡。
3.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土地流转
在1978年12月16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为摆脱贫困,冒着“坐牢”的风险,自发在一张合约上按下了21个手印,偷偷将集体耕地包干到户。自此,我国农村拉开了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的经营体制改革的序幕。在前几年,有的地区又开始在农地制度进行尝试性的创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首先,1978―1984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8.98%,其中种植业年均递增6.61%,这在建国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史上是罕见的。学者文贯中使用供给函数方法估算出,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农业生产率增长31%,使农业总产出增长51%。土地流转初步解决了“ 农民在巴掌大的土地上刨食吃”的问题。通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和企业,采用了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适用技术, 促进了农业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和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
但是,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稳定,使得许多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农民在现实中缺乏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能力。农村土地所有权含糊不清,其结果是出现了同一土地的“一权多主”的现象,严重背离了产权的排他性原则。正是农地的“一权多主”导致产权的保护性功能完全散失。于是大量农地被征用,但补偿很少,严重侵犯了农民权益。
三、我对未来农地制度变革的建议
笔者认为,中国农地私有化是必然趋势。除以色列外,无论是公有土地所占比例较大的国家,还较小的国家,95%以上的农地都属私人所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农地最主要的所有制形式。土地私有化是指土地所有权交给个人的一种制度。在中国,应当将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最坚实的土地所有权,以便解决农民土地权益受各方侵害的难题,同时也可以大大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
土地私有化是明晰土地产权,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 。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含糊不清,其结果是出现了同一土地的“一权多主”的现象,严重背离了产权的排他性原则。正是农地的“一权多主”导致产权的保护性功能完全散失。于是大量农地被征用,但补偿很少,严重侵犯了农民权益。如果农地私有化了,土地产权便很清晰,国家也不能借集体或国家名义肆意侵犯农民权益了。
土地私有化是实现农民向城市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如果土地所有权完全私有化了,农民将成为自由民,若农民要弃农进城,或从事它业,他可以卖掉土地,不但有一笔收入,而且有一笔资本,因此他进城时是有钱人。而且,可自由买卖的土地比不可自由买卖的同样土地市价高得多,土地私有化只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更富。�お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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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艳.新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嬗变及评析[Z].http://xnc.zjnm.cn/zdxx/xwlb/view.jsp.��
[2]马晓河.建国60年农村制度变迁及其前景判断[Z].中国改革论坛,2007.��
[3]张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体系建设模式[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126-127.��
[4]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95页,45-69.��
[5]罗必良,等.产权制度对农业增长的决定性作用理论[J].政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