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文 件

粤农饮办〔2011〕9号

印发《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我省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我办在征求相关市人民政府和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制定了《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广东省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我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农村居民生活幸福指数为目标,全面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提升供水质量,提高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城乡经济一体化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步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府引导、群众参与,管理到位、制度健全,良性运行、安全保障”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系,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农村供水特点的长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加强县级行业管理

(三)成立专门机构,明确监管范围。各地应着力加强县级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能力,明确各部门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农村供水行业改革发展问题。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各工程水源涵养林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价格监管。

各涉农县(市、区)应明确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县、镇、村三级供水管理人员,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水价的监督,负责农村供水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多方筹措资金,落实管护经费。各县(市、区)应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县级工程维修基金,通过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取、财政补助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项目运行维护的资金需要。

(五)建立专业队伍,完善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应建立专业的工程养护和抢险队伍,建立和完善供水工程维护的服务体系。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工程和管网的图档管理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人员考核制度等。要依托县城和各镇级水厂,注重为规模较小的单村、联村供水工程提供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定期对净水设施、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养护,并不断提高工程养护服务质量。

(六)强化水源保护,完善应急预案。各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利、建设、卫生、林业等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要研究制定饮用水被污染或其他影响饮水安全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农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七)严格水资源管理。农村饮水工程水资源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八)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地方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共同落实村镇供水安全监测工作。县级要有专门的水质检测中心,以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为依托,分区域设置监测点,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监测。对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检测水质;对简易供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合格。

(九)强化应用信息化和岗位技能培训。要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监管供水单位运行管理的流程,监测水质变化实时数据,实现各项数据的及时传送和数字化管理。要全面加强对县级以下的基层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逐步加强对村镇供水从业人员的轮训,做到持证上岗,并逐步建立从业资格注册制度,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三、加强工程资产管理

(十)工程资产归属。农村饮水工程资产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产权主体,明确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完成后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公共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公共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如属国有资产的农村饮水工程执行转让、拍卖等活动,其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

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项目建设。

(十一)明晰工程责任主体。

偏远山区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饮水工程,如水池、水陂等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工程,责任主体为个人。

产权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直接或采取其他方式管理的单村(自然村)或联户供水工程,其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由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的小型供水工程,其责任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股份制或企业形式管理的供水工程,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由乡镇政府落实机构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其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

四、健全工程经营管理

(十二)合理选择经营模式。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供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经营权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但其经营活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因转让或政府投资形成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村镇供水工程实施管理。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分散饮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方式。城市水厂管网延伸的原则上由城市水厂负责管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级管理;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由村镇水厂或供水管理机构管理;联村、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经营权承包等方式管理。

以社会效益为主,并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乡村供水工程,鼓励组建管理实体,按照企业模式运作。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乡镇供水工程,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所有”,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十三)合理制定水价。

合理制定水价并足额及时收取水费是保障农村饮水工程长期持续运行的物质基础。没有水费的保障,再好的工程也会由于缺乏运行维护经费而老化失修、陷入困境,既不利于工程的管护,更不利于农民确立节约用水观念,最终将难以消除水资源紧缺和用水浪费现象。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建制镇和跨村经营自来水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单村经营的自来水价格由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属于通过扩网、改造、联通、整合等形式建设的供水工程,由政府授权的供水经营机构,按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经营管理,自来水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十四)推行计量和节约用水。

向农村居民供应自来水应当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实际用水量按时向供水经营单位交纳水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向农村居民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相关的知识,鼓励农村居民节约用水。

(十五)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各地按规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度电价执行,工程名单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水务(水利)和供电部门审核并报省备案。

五、加强水厂生产管理

(十六)工程设施保护。

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对供水设施安全和水质有影响的行为,如挖坑、取土、挖砂和爆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垃圾、粪便,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七)工程设施管理。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输配水管网、净水设施与设备、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管理。

(十八)日常生产管理。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应依据建立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加强日常运行管理。

日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水质检测实验室。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日常监测。同时应根据县级管理单位的要求承担区域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工作。

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制度,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并由专人管理。归档材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

六、加强饮水安全宣传

(十九)各级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责部门以及经营供水单位应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的科普宣传,大力普及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积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知识的宣传,着力提高农民对饮水安全的认识水平,引导和改变农民的传统用水方式,树立水商品消费观。

(二十)县级农村饮水专职管理机构指导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做好入村管道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向农民宣传介绍供水工程使用和维护的基本常识,让农民爱惜、保护供水工程,参与管理,增强用水户的责任感。

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文 件

粤农饮办〔2011〕9号

印发《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我省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我办在征求相关市人民政府和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制定了《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广东省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我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农村居民生活幸福指数为目标,全面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提升供水质量,提高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城乡经济一体化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步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府引导、群众参与,管理到位、制度健全,良性运行、安全保障”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系,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农村供水特点的长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加强县级行业管理

(三)成立专门机构,明确监管范围。各地应着力加强县级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能力,明确各部门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农村供水行业改革发展问题。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各工程水源涵养林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价格监管。

各涉农县(市、区)应明确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县、镇、村三级供水管理人员,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水价的监督,负责农村供水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多方筹措资金,落实管护经费。各县(市、区)应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县级工程维修基金,通过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取、财政补助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项目运行维护的资金需要。

(五)建立专业队伍,完善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应建立专业的工程养护和抢险队伍,建立和完善供水工程维护的服务体系。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工程和管网的图档管理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人员考核制度等。要依托县城和各镇级水厂,注重为规模较小的单村、联村供水工程提供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定期对净水设施、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养护,并不断提高工程养护服务质量。

(六)强化水源保护,完善应急预案。各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利、建设、卫生、林业等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要研究制定饮用水被污染或其他影响饮水安全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农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七)严格水资源管理。农村饮水工程水资源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八)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地方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共同落实村镇供水安全监测工作。县级要有专门的水质检测中心,以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为依托,分区域设置监测点,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监测。对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检测水质;对简易供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合格。

(九)强化应用信息化和岗位技能培训。要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监管供水单位运行管理的流程,监测水质变化实时数据,实现各项数据的及时传送和数字化管理。要全面加强对县级以下的基层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逐步加强对村镇供水从业人员的轮训,做到持证上岗,并逐步建立从业资格注册制度,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三、加强工程资产管理

(十)工程资产归属。农村饮水工程资产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产权主体,明确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完成后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公共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公共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如属国有资产的农村饮水工程执行转让、拍卖等活动,其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

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项目建设。

(十一)明晰工程责任主体。

偏远山区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饮水工程,如水池、水陂等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工程,责任主体为个人。

产权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直接或采取其他方式管理的单村(自然村)或联户供水工程,其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由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的小型供水工程,其责任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股份制或企业形式管理的供水工程,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由乡镇政府落实机构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其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

四、健全工程经营管理

(十二)合理选择经营模式。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供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经营权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但其经营活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因转让或政府投资形成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村镇供水工程实施管理。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分散饮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方式。城市水厂管网延伸的原则上由城市水厂负责管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级管理;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由村镇水厂或供水管理机构管理;联村、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经营权承包等方式管理。

以社会效益为主,并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乡村供水工程,鼓励组建管理实体,按照企业模式运作。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乡镇供水工程,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所有”,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十三)合理制定水价。

合理制定水价并足额及时收取水费是保障农村饮水工程长期持续运行的物质基础。没有水费的保障,再好的工程也会由于缺乏运行维护经费而老化失修、陷入困境,既不利于工程的管护,更不利于农民确立节约用水观念,最终将难以消除水资源紧缺和用水浪费现象。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建制镇和跨村经营自来水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单村经营的自来水价格由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属于通过扩网、改造、联通、整合等形式建设的供水工程,由政府授权的供水经营机构,按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经营管理,自来水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十四)推行计量和节约用水。

向农村居民供应自来水应当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实际用水量按时向供水经营单位交纳水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向农村居民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相关的知识,鼓励农村居民节约用水。

(十五)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各地按规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度电价执行,工程名单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水务(水利)和供电部门审核并报省备案。

五、加强水厂生产管理

(十六)工程设施保护。

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对供水设施安全和水质有影响的行为,如挖坑、取土、挖砂和爆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垃圾、粪便,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七)工程设施管理。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输配水管网、净水设施与设备、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管理。

(十八)日常生产管理。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应依据建立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加强日常运行管理。

日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水质检测实验室。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日常监测。同时应根据县级管理单位的要求承担区域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工作。

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制度,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并由专人管理。归档材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

六、加强饮水安全宣传

(十九)各级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责部门以及经营供水单位应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的科普宣传,大力普及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积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知识的宣传,着力提高农民对饮水安全的认识水平,引导和改变农民的传统用水方式,树立水商品消费观。

(二十)县级农村饮水专职管理机构指导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做好入村管道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向农民宣传介绍供水工程使用和维护的基本常识,让农民爱惜、保护供水工程,参与管理,增强用水户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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