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1

论我国网上著作权的保护

法政学院07级01班 齐璐

指导教师 夏娟

摘 要 网络的广泛运用促使了网络作品的出现,而网络作品的出现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网络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其著作人的著作权当然地也需要保护,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对象内容及主题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且随着网络商务活动的日益活跃,使得网络环境中的法律问题日渐突出,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文章通过几个部分:网络作品侵权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网络著作权与传统的著作权之间的差异;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分析;保护网络著作权面临的问题;构建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模式的探讨,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论述。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保护措施

二十世纪末,互联网带给人们的不仅是一种新技术,而且是一种崭新境界、新的工作生活方式,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更是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互联网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它给著作权带来更加直接的变革。人们把这种新型的著作权称之为“网络著作权”。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媒体,网络在其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借鉴传统媒体的一些东西,如对传统媒体上的文章、图片的使用等等。这其中势必涉及到对在传统媒体形态下确立的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和对网络著作权制度的需求。这是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遇到的新课题。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权利源于利益,著作权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概念与特点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网络作品,从广义上看,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而具体来讲,网络作品即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著作权范围拓宽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作品的表现形式数字化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其作品的表现形式是通过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形成的可自由多媒体化的无形的数字电子符号即作品的数字化,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储存,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原来的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形式的技术。

3. 著作权的权力内容有所拓宽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传播形式,人们称之为“第四媒体”。用户因使用网络必然伴随有对所浏览、传输的内容进行复制、暂存以及其他的运用网络技术措施,这使得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发生了改变,确切地说应该是拓宽。

4. 作品权利人认定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据

作品由于在网上的传播,使得利用计算机进行加工创作成为可能。创作者利用多媒体技术对别人作品进行变形或改编、分解,从而实现对网上作品的再创作和再传播。在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上,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由网络服务商提供注册资料较为可行。因为个人主页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一部分硬盘空间供个人使用的,个人主页申请时的注册资料也保存在网络服务商处。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从分析来看,网络环境下有三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1.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互联网上的作品下载到报刊等媒体上发表,从而引起网站对传统媒体提起诉讼。

2.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这类侵权行为多表现为网络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如各大网站之间的复制、转载。

3.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以传统介质形式承载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过程上载到网站上供他人使用。

这三种侵权行为分别包含了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和违法破解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防止侵权的行为,应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对于第一种,只要证明了主张权利的人是真正的著作权人,侵权事实就比较容易认定,侵权行为人相对明确。而后两种涉及较多的技术因素,情况较为复杂,其侵权责任的承担通常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学者比较赞同两要件说,即: (1)行为的违法性。这是从客观方面而言,即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著作权造成了损害,而此行为却于法律无据,也没有任何法定的阻却事由。(2)损害事实的存在。即侵权行为人自客观上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失。如果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没有法定的免责理由,则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又没有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呢?比如,ICP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上传或转发作品,但又支付著作权人版税。于客观上观察,似乎未对著作权人有何损害,其实不然。因为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既无著作权人的授权,又无法律上的许可,实际上是侵权行为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要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于版权法中的侵权认定亦为如此。

三、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一)保护的法律依据

网络作品具有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它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情感的表现.

第二,它具有原创性,纯系作者依法独立创造完成.

第三,它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现,即任何自由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人到服务器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人使用互联网主机所阅读与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的。它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

本特征,也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所做的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的潮流相符。报据1996年l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

(二)保护措施

1.技术措施

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首要的是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成为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

2.法律手段

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规范作品网上传输行为;既可以通过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又可以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修改了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升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审查准人制度,实施跟踪监督,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确保涉网各方的利益平衡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空间中,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商、传统媒体、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主体。正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样,有权利的人也容易滥用权利。著作权人要求拥有作品的绝对专有权,而权利的相对性又不能容许它无限扩大。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正当的财产权利及其基于这种权利带来的财产性利益的同时,也要“为权利的行使设置边界,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篱笆”,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保证网络作品得到合理使用。

当网络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我们还可以采用行政救济、仲裁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途径对其损害予以补救:

(1)行政救济

根据著作权法和其实施条例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我国海关同时保护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等同对待在对知识产权进口环节的保护的同时,还进行出口环节的保护。

(2)仲裁救济

我国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

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时效短,成本低,效率高,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立法机关把仲裁制度规定为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救济的重要途径,是非常有必要的。

(3)司法救济

第一,行政诉讼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如果被处罚人不愿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

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①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②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③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刑事救济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司法救济,是指侵犯著作权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的救济手段。该罪的特点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道德调控

网络是自由与责任相统一的新领域。法律的共性不能完全涵盖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特殊性,技术的受动本质要求人类对其予以理性的应用,道德作为人类一种主体的自律机制,能克服技术与法律的弊端与不足,时刻约束和监督网络主体的行为。因此,网络著作权保护还有赖于加强道德的规范与调控:首先,要建设完善的网络道德体系。其次,强化信息伦理教育,倡导网络行业自律。引导人们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公正平等地利用和传播信息资源,理性地权衡自己的信息使用行为,在更广泛、更基础的层面上保护网络著作权。最后,完善网络道德原则。

第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网络作品使用中产生的道德危机要求网络各方彼此相互尊重,恪守网络诚信。

第二,坚持公平正义原则

明确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信息共享和信息独有之间寻找一个“度”的考量。第三,坚持主体性原则。网络不同于现实生活环境,其道德约束力完全来自于主体具有的道德意识和判断,不单是要求网络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更重要的是要承担相应的行为责任。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探讨

(一)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争论

我国是否应制定一部网络著作权法或称为信息网络法,目前存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过于超前的制度设计将导致我国民族网络产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对于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应当循序渐进,通过对现有的《著作权法》

[10]的修订来不断地完善,最终达到与国际接轨;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是一种

与传统的发行和传播完全不同的传播媒介,是对传统的以私权保护为基础兼顾利益平衡原则的著作权制度的巨大冲击,因此,应当制定一部与传统著作权法完全不同的《网络著作权法》。

反对过快制定与国际完全接轨的网络著作权法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1.我国的网络发展虽然很快,但远未成熟;2.我国是一个沿袭大陆法繁育传统的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还沿用民法的思路,并未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做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修订,因而存在许多缺点和不足,如知识产权的侵权就没有适用严格责任,因为知识产权的侵权不同于一般的物权侵权,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很难做到完全挽回损失。如果我国目前进行过于超前的网络著作权立法,在国内著作权制度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势必对我国目前的网络发展构成致命的威胁,我国的民族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11]因此,目前我国制定一部与国际完全接轨的网络著作权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赞成制定一部全新的《网络著作权法》的观点主要见于一些西方学者结合网络的特点所做的研究,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是对传统的以垄断性的私权保护为基础的著作权体系的巨大冲击,这样,一方面作者的创作不再受少数几个大出版商的操纵和控制,这将导致更加低的出版门槛。由于网络出版发行,极大地降低出版发行所需要的费用;另一方面,读者也将更加方便和快捷地得到他们所需要的著作权材料,不会因图书的脱销和时空的限制而无法及时得到自已所喜爱的

[12]著作权材料。这种形势下,再修改《著作权法》没有实际意义,直接制定《网

络著作权法》更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

(二)对未来网络著作权法立法模式的思考

新的社会关系呼唤新的法律的产生,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势在必行,存在的问题只是何时立法,怎样立法的问题。现在较好的模式是:对现有的关于规制互联

[13]网的法律进行修改,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专门的立法。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网

络著作权立法应采取两步走的模式,最终能够达到制定一部全新的《网络著作权法》。

1.扩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深度和广度

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网络传播纳入其修改的主要范围,弥补了网络著作权的空白,为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一些条款还不尽完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

(1)对复制的概念予以发展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的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复制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包括数字化。笔者认为将复制的概念进行明确,把数字化的复制包括进《著作权法》之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不完全列举方式定义复制概念,由于条件和认识所限,当时肯定未考虑到暂时复制这一层面;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作的软件复制概念(把软件转载到有形物体上的行为)并不明确包含暂时复制,所以处理暂时复制问题时,必须先对复制概念加以规范。笔者认为,目前规范我国复制概念只有两条途径:一是借助于司法解释将它列入《著作权法》关于复制定义的“等”

字范畴内;二是对《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概念作出包括暂时复制在内的广义定义。后一种是从根本上解决暂时复制问题,而且有利于与国际相关概念接轨。

复制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与权利保护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广义的复制权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鼓励人们创新和创作,而适当的权利限制有利于公众的使用和文化科学技术普及,所以两者不可偏废,良好健康有序的著作权体系必须是广泛的复制权与适当的权利限制相配合。

关于复制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伯尔尼公约确定了3步测试法原则,即:只适用于特定情形;不能与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能不合理地损害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据此,我们可以对远程教学、图书馆、档案馆、网络服务提供者等涉及的复制权作出适当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但是,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在这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急需尽快加以制订和补充。

(2)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

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保护是新著作权法中新增内容,它们的出现是由于著作权人由于担心法律措施保护不足以维护其权利,所以采取加密等自我保护措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款规定对于保护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也能够同样保护,这样即使没有实际侵犯著作权,也要为破解技术措施承担责任。这对以前没有独立保护技术措施致使盗密解密等侵权行为屡屡发生来说无疑是个利好。

(3)修订合理使用的范围

我国通过立法上承认“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权的承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空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第六至第九条对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其中第七至九条规定了公共馆藏、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扶贫帮困三类可以合理使用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可以合理使用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

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经公告30内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可以使用其作品。

笔者认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建立在这样一种指导思想下: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放松对合理使用的规制,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最重要的是由于合理使用作品目的在于公共利益,所以使用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4)在著作权领域中明确适用严格责任

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同一般的民事领域一样,追究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倾向于对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的非难,在一定程度上惩罚教育了侵权人,对社会起警示作用。但笔者认为,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的最终目的,适用归责原则后权利的实际恢复状态以及结合世界各国立法等方面思考,严格责任是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

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认为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没有适用侵权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条件下,在著作权领域中明确适用严格责任,但对目前尚不成熟的网络著作权来说,在规定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严格责任来判定侵权,而以过错责任来判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制订一部有效的《网络著作权法》

网络的发展是与技术进步密不可分的,未来的技术目前还不能预知,但笔者大胆对未来的网络著作权法进行一些建议:

根据网络的特点制订一部全面的《信息网络法》,《网络著作权法》作为《信息网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网络的特点,在信息的传输和取得等方面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在不损害网络的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对于权利人的权利给予明确的具体的保护。

适当“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以缓解专有性和公开、公用的矛盾。比如缩短作品的保护期限,降低著作权的使用费等。将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些合理的经验引入我们的《网络著作权法》之中,比如在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领域中全面适用严格责任。

淡化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和网络著作权适用严格责任这两点,能够很好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考虑了知识技术的合理传播,另一方面适用严格责任又给予权利侵犯者严厉的打击。

综观全文,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发展方向是朝着一个既要适应网络环境的发展,又要更好的利用网络环境来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这是前提条件。其次,网络著作权保护要综合考虑著作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最后,结合比较我国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起有效规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调控机制,通过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致 谢

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夏娟!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夏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很负责任的态度对我进行指导和帮助,使得论文能够按时顺利完成。感谢法律系各位老师四年来对我的辛勤教诲!在这四年里,我学到了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了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能力。再次感谢法政学院法学专业!

参考文献

1. 曹培忠,赵丽,唐红.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和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04.6.

2. 金鑫.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3. 刘培兰.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现代情报.2004.8.

4. 李扬.浅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9.

5. 贺桂华.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

6. 潘凤焕,明黎.网上著作权法律保护探讨[J].电子知识产权.2005.(12).

7. 张淑亚.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

8. 袁真富.网站内容服务中的版权策略[J].知识产权.2002.(3).

9. 李扬.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侯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探析[J].情报科学.2003.(1).

BY OUR COUNTRY ON-lINE

COPYRIGHT PROTECTION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Seven grade Qi Lu

Directed By Xia Juan

Synopsis: The network widespread utilization has urged the network work appearance, but the network work's appearance has brought the new opportunity and the challenge for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network work is draws support in the digitized technology produces and moves in the network, has the binary numeral coded form, to have the originality and can the literature which, artistic and the scientific intelligence creation achievement duplicates by some visible form. The network work

takes the work one kind, its author's copyright also needs certainly to protect, compares with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under network environment's copyright's object content and the subject had the certain extent change. And is active day by day along with the network business activity, make the law problem gradual outstanding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copyright problem has already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society common problem. The vulnerability of digital information for manipulations makes the problem all the more serious. The article has Several part: Network work right infringement manifestation and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network copyright and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The analysi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network copyright ;The problem of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Set up the lawmaking mode of the our country network copyright. Key words: Networkt,Copyright,protective measures.

论我国网上著作权的保护

法政学院07级01班 齐璐

指导教师 夏娟

摘 要 网络的广泛运用促使了网络作品的出现,而网络作品的出现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网络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其著作人的著作权当然地也需要保护,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对象内容及主题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且随着网络商务活动的日益活跃,使得网络环境中的法律问题日渐突出,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文章通过几个部分:网络作品侵权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网络著作权与传统的著作权之间的差异;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分析;保护网络著作权面临的问题;构建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模式的探讨,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论述。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保护措施

二十世纪末,互联网带给人们的不仅是一种新技术,而且是一种崭新境界、新的工作生活方式,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更是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互联网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它给著作权带来更加直接的变革。人们把这种新型的著作权称之为“网络著作权”。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媒体,网络在其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借鉴传统媒体的一些东西,如对传统媒体上的文章、图片的使用等等。这其中势必涉及到对在传统媒体形态下确立的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和对网络著作权制度的需求。这是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遇到的新课题。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权利源于利益,著作权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概念与特点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网络作品,从广义上看,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而具体来讲,网络作品即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著作权范围拓宽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作品的表现形式数字化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其作品的表现形式是通过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形成的可自由多媒体化的无形的数字电子符号即作品的数字化,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储存,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原来的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形式的技术。

3. 著作权的权力内容有所拓宽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传播形式,人们称之为“第四媒体”。用户因使用网络必然伴随有对所浏览、传输的内容进行复制、暂存以及其他的运用网络技术措施,这使得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发生了改变,确切地说应该是拓宽。

4. 作品权利人认定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据

作品由于在网上的传播,使得利用计算机进行加工创作成为可能。创作者利用多媒体技术对别人作品进行变形或改编、分解,从而实现对网上作品的再创作和再传播。在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上,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由网络服务商提供注册资料较为可行。因为个人主页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一部分硬盘空间供个人使用的,个人主页申请时的注册资料也保存在网络服务商处。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从分析来看,网络环境下有三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1.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互联网上的作品下载到报刊等媒体上发表,从而引起网站对传统媒体提起诉讼。

2.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这类侵权行为多表现为网络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如各大网站之间的复制、转载。

3.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以传统介质形式承载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过程上载到网站上供他人使用。

这三种侵权行为分别包含了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和违法破解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防止侵权的行为,应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对于第一种,只要证明了主张权利的人是真正的著作权人,侵权事实就比较容易认定,侵权行为人相对明确。而后两种涉及较多的技术因素,情况较为复杂,其侵权责任的承担通常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学者比较赞同两要件说,即: (1)行为的违法性。这是从客观方面而言,即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著作权造成了损害,而此行为却于法律无据,也没有任何法定的阻却事由。(2)损害事实的存在。即侵权行为人自客观上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失。如果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没有法定的免责理由,则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又没有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呢?比如,ICP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上传或转发作品,但又支付著作权人版税。于客观上观察,似乎未对著作权人有何损害,其实不然。因为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既无著作权人的授权,又无法律上的许可,实际上是侵权行为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要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于版权法中的侵权认定亦为如此。

三、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一)保护的法律依据

网络作品具有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它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情感的表现.

第二,它具有原创性,纯系作者依法独立创造完成.

第三,它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现,即任何自由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人到服务器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人使用互联网主机所阅读与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的。它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

本特征,也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所做的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的潮流相符。报据1996年l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

(二)保护措施

1.技术措施

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首要的是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成为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

2.法律手段

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规范作品网上传输行为;既可以通过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又可以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修改了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升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审查准人制度,实施跟踪监督,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确保涉网各方的利益平衡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空间中,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商、传统媒体、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主体。正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样,有权利的人也容易滥用权利。著作权人要求拥有作品的绝对专有权,而权利的相对性又不能容许它无限扩大。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正当的财产权利及其基于这种权利带来的财产性利益的同时,也要“为权利的行使设置边界,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篱笆”,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保证网络作品得到合理使用。

当网络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我们还可以采用行政救济、仲裁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途径对其损害予以补救:

(1)行政救济

根据著作权法和其实施条例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我国海关同时保护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等同对待在对知识产权进口环节的保护的同时,还进行出口环节的保护。

(2)仲裁救济

我国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

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时效短,成本低,效率高,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立法机关把仲裁制度规定为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救济的重要途径,是非常有必要的。

(3)司法救济

第一,行政诉讼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如果被处罚人不愿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

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①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②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③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刑事救济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司法救济,是指侵犯著作权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的救济手段。该罪的特点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道德调控

网络是自由与责任相统一的新领域。法律的共性不能完全涵盖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特殊性,技术的受动本质要求人类对其予以理性的应用,道德作为人类一种主体的自律机制,能克服技术与法律的弊端与不足,时刻约束和监督网络主体的行为。因此,网络著作权保护还有赖于加强道德的规范与调控:首先,要建设完善的网络道德体系。其次,强化信息伦理教育,倡导网络行业自律。引导人们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公正平等地利用和传播信息资源,理性地权衡自己的信息使用行为,在更广泛、更基础的层面上保护网络著作权。最后,完善网络道德原则。

第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网络作品使用中产生的道德危机要求网络各方彼此相互尊重,恪守网络诚信。

第二,坚持公平正义原则

明确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信息共享和信息独有之间寻找一个“度”的考量。第三,坚持主体性原则。网络不同于现实生活环境,其道德约束力完全来自于主体具有的道德意识和判断,不单是要求网络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更重要的是要承担相应的行为责任。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探讨

(一)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争论

我国是否应制定一部网络著作权法或称为信息网络法,目前存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过于超前的制度设计将导致我国民族网络产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对于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应当循序渐进,通过对现有的《著作权法》

[10]的修订来不断地完善,最终达到与国际接轨;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是一种

与传统的发行和传播完全不同的传播媒介,是对传统的以私权保护为基础兼顾利益平衡原则的著作权制度的巨大冲击,因此,应当制定一部与传统著作权法完全不同的《网络著作权法》。

反对过快制定与国际完全接轨的网络著作权法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1.我国的网络发展虽然很快,但远未成熟;2.我国是一个沿袭大陆法繁育传统的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还沿用民法的思路,并未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做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修订,因而存在许多缺点和不足,如知识产权的侵权就没有适用严格责任,因为知识产权的侵权不同于一般的物权侵权,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很难做到完全挽回损失。如果我国目前进行过于超前的网络著作权立法,在国内著作权制度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势必对我国目前的网络发展构成致命的威胁,我国的民族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11]因此,目前我国制定一部与国际完全接轨的网络著作权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赞成制定一部全新的《网络著作权法》的观点主要见于一些西方学者结合网络的特点所做的研究,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是对传统的以垄断性的私权保护为基础的著作权体系的巨大冲击,这样,一方面作者的创作不再受少数几个大出版商的操纵和控制,这将导致更加低的出版门槛。由于网络出版发行,极大地降低出版发行所需要的费用;另一方面,读者也将更加方便和快捷地得到他们所需要的著作权材料,不会因图书的脱销和时空的限制而无法及时得到自已所喜爱的

[12]著作权材料。这种形势下,再修改《著作权法》没有实际意义,直接制定《网

络著作权法》更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

(二)对未来网络著作权法立法模式的思考

新的社会关系呼唤新的法律的产生,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势在必行,存在的问题只是何时立法,怎样立法的问题。现在较好的模式是:对现有的关于规制互联

[13]网的法律进行修改,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专门的立法。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网

络著作权立法应采取两步走的模式,最终能够达到制定一部全新的《网络著作权法》。

1.扩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深度和广度

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网络传播纳入其修改的主要范围,弥补了网络著作权的空白,为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一些条款还不尽完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

(1)对复制的概念予以发展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的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复制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包括数字化。笔者认为将复制的概念进行明确,把数字化的复制包括进《著作权法》之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不完全列举方式定义复制概念,由于条件和认识所限,当时肯定未考虑到暂时复制这一层面;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作的软件复制概念(把软件转载到有形物体上的行为)并不明确包含暂时复制,所以处理暂时复制问题时,必须先对复制概念加以规范。笔者认为,目前规范我国复制概念只有两条途径:一是借助于司法解释将它列入《著作权法》关于复制定义的“等”

字范畴内;二是对《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概念作出包括暂时复制在内的广义定义。后一种是从根本上解决暂时复制问题,而且有利于与国际相关概念接轨。

复制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与权利保护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广义的复制权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鼓励人们创新和创作,而适当的权利限制有利于公众的使用和文化科学技术普及,所以两者不可偏废,良好健康有序的著作权体系必须是广泛的复制权与适当的权利限制相配合。

关于复制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伯尔尼公约确定了3步测试法原则,即:只适用于特定情形;不能与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能不合理地损害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据此,我们可以对远程教学、图书馆、档案馆、网络服务提供者等涉及的复制权作出适当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但是,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在这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急需尽快加以制订和补充。

(2)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

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保护是新著作权法中新增内容,它们的出现是由于著作权人由于担心法律措施保护不足以维护其权利,所以采取加密等自我保护措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款规定对于保护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也能够同样保护,这样即使没有实际侵犯著作权,也要为破解技术措施承担责任。这对以前没有独立保护技术措施致使盗密解密等侵权行为屡屡发生来说无疑是个利好。

(3)修订合理使用的范围

我国通过立法上承认“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权的承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空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第六至第九条对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其中第七至九条规定了公共馆藏、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扶贫帮困三类可以合理使用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可以合理使用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

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经公告30内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可以使用其作品。

笔者认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建立在这样一种指导思想下: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放松对合理使用的规制,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最重要的是由于合理使用作品目的在于公共利益,所以使用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4)在著作权领域中明确适用严格责任

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同一般的民事领域一样,追究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倾向于对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的非难,在一定程度上惩罚教育了侵权人,对社会起警示作用。但笔者认为,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的最终目的,适用归责原则后权利的实际恢复状态以及结合世界各国立法等方面思考,严格责任是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

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认为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没有适用侵权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条件下,在著作权领域中明确适用严格责任,但对目前尚不成熟的网络著作权来说,在规定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严格责任来判定侵权,而以过错责任来判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制订一部有效的《网络著作权法》

网络的发展是与技术进步密不可分的,未来的技术目前还不能预知,但笔者大胆对未来的网络著作权法进行一些建议:

根据网络的特点制订一部全面的《信息网络法》,《网络著作权法》作为《信息网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网络的特点,在信息的传输和取得等方面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在不损害网络的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对于权利人的权利给予明确的具体的保护。

适当“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以缓解专有性和公开、公用的矛盾。比如缩短作品的保护期限,降低著作权的使用费等。将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些合理的经验引入我们的《网络著作权法》之中,比如在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领域中全面适用严格责任。

淡化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和网络著作权适用严格责任这两点,能够很好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考虑了知识技术的合理传播,另一方面适用严格责任又给予权利侵犯者严厉的打击。

综观全文,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发展方向是朝着一个既要适应网络环境的发展,又要更好的利用网络环境来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这是前提条件。其次,网络著作权保护要综合考虑著作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最后,结合比较我国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起有效规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调控机制,通过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致 谢

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夏娟!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夏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很负责任的态度对我进行指导和帮助,使得论文能够按时顺利完成。感谢法律系各位老师四年来对我的辛勤教诲!在这四年里,我学到了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了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能力。再次感谢法政学院法学专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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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侯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探析[J].情报科学.2003.(1).

BY OUR COUNTRY ON-lINE

COPYRIGHT PROTECTION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Seven grade Qi Lu

Directed By Xia Juan

Synopsis: The network widespread utilization has urged the network work appearance, but the network work's appearance has brought the new opportunity and the challenge for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network work is draws support in the digitized technology produces and moves in the network, has the binary numeral coded form, to have the originality and can the literature which, artistic and the scientific intelligence creation achievement duplicates by some visible form. The network work

takes the work one kind, its author's copyright also needs certainly to protect, compares with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under network environment's copyright's object content and the subject had the certain extent change. And is active day by day along with the network business activity, make the law problem gradual outstanding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copyright problem has already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society common problem. The vulnerability of digital information for manipulations makes the problem all the more serious. The article has Several part: Network work right infringement manifestation and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network copyright and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The analysi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network copyright ;The problem of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Set up the lawmaking mode of the our country network copyright. Key words: Networkt,Copyright,protective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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