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选读论文

《资本论》选读 课程

论文

院系: 经济学院

专业: 经济学

班级:

姓名:

学号:

任课教师:

题目: 贫富分化与个税

提交论文时间:2006 年 12 月 30 日

贫富分化与个税

经济学 专业 学生 学号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出现目前的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的归咎于收入差距的逐年加大。本文就是从贫富差距加大的另一个角度来分析目前我国这种现象的原因,即个人所得税制度。个税最大的功能,就是要调节贫富差距,平衡二次分配。那么,就我国这种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来看,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难辞其咎。

关键词: 贫富分化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制度 劫富济贫 高收入者 调节

我国近10多年来个人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就说明贫富差距过大。出现目前的这种状况,很多人都把原因归咎于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但是,我认为目前的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不合理,它也是造成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一个重要因素。个税最大的功能,除了增加财政收入之外,就是要调节贫富差距,平衡二次分配。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贫富差距突限与个税制度失效是相因相生的。

目前占我国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很多人希望能够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改变贫富分化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做的是,通过税收的手段,令富人群体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积累作出贡献。从税收的本义而言,它应体现一种通过“劫富济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公平的作用。

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恰恰相反,它不是“劫富济贫”而是“劫贫济富”。早前一份报告就曾指出,收入或消费占总额50%的我国那20%的富人,他们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竟然只有10%。相比之下,占人口总数百分之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所得税总数的93%,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担。难怪经济学家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相比之下我国工薪阶层所交纳的税款达到我国目前所征收的所得税款中的7

0%以上。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法成了“劫贫济富”的工具,人为地拉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这充分说明,个税不但没有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相反,富人比社会平均都要低出10个百分点的个税贡献,二次分配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长期“倒流”下去,只能是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社会贫富差距仍将继续加大。

我认为造成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劫贫济富”、二次分配处于“倒流”状态的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毕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的时间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的时间,存在一些缺陷也是在所难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彻底完善,可能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努力。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税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首先,我们来看看税法修改的第一项内容,即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我个人认为1500元的起点,前瞻性不足。从施行了20多年的800元提到1500元,一次提高700元,但仍然让人有落后于时代的感觉。国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城市,就现在的城市生活来说,1500元意味着什么?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养儿育女……我敢说,即使夫妇两每月都有1500元钱收入,过的也是非常简朴的生活。如此,这个税征点就未免有些偏低,有“劫贫济富”的感觉。国际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是: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即征税前要有基本生活成本扣除。那么仅从这一点上来看,我国大多数个税纳税人是承担了过高的税负。更让人费解的是:1500元被作为一条不容逾越的警戒线,不论你生活在北京、上海、广州,还是西部的不发达城市,一律照此办理。众所周知,绝对的平等,不是真正的平等,而是野蛮的平等。1500元钱的月工次收入,在对于房价动辄数千上万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甭说购房、供房,即使要维持个人的正常生活都不容易,而在西部,相对而言就可能是高收入了。如此大的地区差异没有在个税起点上得到表现,而是采取“一刀切”式的懒汉式思维,其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

1500元的起征点,给人的感觉好像不是在调节贫富差距、平衡二次分配,而是在调节城市工薪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这与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分化现象的初衷有所不同,即个人所得税所要大力调节的对象,到底是“高收入者”还是“高工薪收入者”。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起到了调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作用。即便是在这个范围内,也仅仅是对高工薪者的高税负征收,而缺乏相应的高质量社会

服务回报。一般而言,完善的个税制度,调节的重点应该放在高、低收入之间,同时保护中等收入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消费能力。这次个税改革在很多方面强调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调节的对象似乎过于集中于中等收入者。 比如在确定累进税率方面,中等收入阶段税率累进过于急促。工薪阶层最集中的2000到5000元收入阶段,个税税率从1.25%急剧升高到8%;相反,对于调节高收入最有“杀伤力”的综合征收,范围并没有扩大。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这次税改的另一项内容,那就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如果说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充分体现了国家让利、低收入者受益的话,对于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大家更关注的是,这一条是否可行。

第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及其征收办法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的发展。由所在单位代缴的办法只是约束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而对作为高收入的民营企业主而言,则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高收入人群缴纳所得税与否和多少,往往是靠觉悟而非约束机制来决定。这就造成了高收入人群纷纷逃税漏税的现象。我认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制定者们忽略了一条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我国公民的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国民的个人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有着很大的差距,所以说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简直就是无稽之谈,且不说是自行申报,就是强制征收我国的纳税人也要想出各种方法逃税漏税。由于个税信息化建设和信用制度尚不完善,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不能有效地向富人征税。而且,由于对不同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高收入者往往容易利用多头开户、现金交易等手段,偷逃应缴税款。所以说实行普遍申报在中国是不可行的,完全靠自觉,肯定大量不报。

第二,如何界定高收入者也是一个有着很大争议的问题。比如说现在规定月薪两万是高收入者,但我就发薪发到19999元,那就不是高收入者,就不用申报了吧?所以人为规定是不是达到原来预想的目的,人们都有很多对策。再比如说民营企业家,人们很难分辨出哪一部份是企业家的个人资产哪一部分是他的企业资产,因而使很多所谓的民营企业家钻了空子。他们往往用公司的钱来购买家庭或个人所需的汽车洋房等高档奢侈品,伺机大量偷、逃个人所得税款。因此出现了一些民营企业主一边每月只拿着一两千元乃至数百的低薪,一边却开着凯迪拉克,住着高档别墅。那么,只有一两千元薪水的他们算不算是高收入者呢?

而中国的现实是还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有很多收入根本没有单位会代扣代缴。现行个税法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纳税人需自行申报,但是跟本无法得到很好的执行。

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在涉及修改的两项主要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外,个税制度本身还存在着一定不合理。我认为针对个税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应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使整个税收制度成为一套完整的体系。个人所得税仅仅对于增量部分征税,而对于存量部分置之不理,在贫富差距拉大的今天,已经难以起到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了。因此,与个人所得税配套还应该征收财产税。举一个很简单的小例子,如果甲先生在北京有几套住房,价值几百万元,但是如果他不工作,那么基本上无法收到他的个人所得税。而一个公司职员乙先生,一个月收入一万元,每月要还房贷,但是每个月缴的个税可能比前者多多了。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个人所得税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要有其它法律与之相辅相成。除了财产税之外,还应开征消费税和遗产税。作为再分配的强力手段,遗产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在西方资本主义已经非常普遍,而且事实也证明是一个很好的解决之道。通过对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和对继承超过一定额度的财产征收遗产税,一方面可以调节过高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高收入人群特别是民营企业主把通过直接注资或设立风险投资的形式把自有资金更多的投入到第一、二、三产业中去,从而形成有效市场,进而促使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使社会经济的发展性循环。达到一个良性循环。另外,遗产税的开征,还可以避免“一代创业,富及几代”的怪现象,更加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原则。

总而言之,个税的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依靠一次税法的修改就达到目标,必须与相关的各项社会制度相互配合。以上几点建议并不是刻意为了缩小贫富差距而缩小贫富差距,更不是为了劫富济贫。作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手段,个税应该尽可能的减少拉大贫富差距的因素与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的。富人承担几乎全部的个税义务,政府收缴上来以后通过补贴等方式实现对穷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纳税活动中付出义务,穷人从纳税活动中获得好处———这才是一个正常而有效的个税“调节”状态。

参考文献:《个税改革难解贫富分化》

《中国贫富分化实证与原因剖析》

《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原因极其解决办法》

《如何调整个税法 才能实现“劫富济贫”》 — 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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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经济学院

专业: 经济学

班级:

姓名:

学号:

任课教师:

题目: 贫富分化与个税

提交论文时间:2006 年 12 月 30 日

贫富分化与个税

经济学 专业 学生 学号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出现目前的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的归咎于收入差距的逐年加大。本文就是从贫富差距加大的另一个角度来分析目前我国这种现象的原因,即个人所得税制度。个税最大的功能,就是要调节贫富差距,平衡二次分配。那么,就我国这种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来看,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难辞其咎。

关键词: 贫富分化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制度 劫富济贫 高收入者 调节

我国近10多年来个人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就说明贫富差距过大。出现目前的这种状况,很多人都把原因归咎于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但是,我认为目前的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不合理,它也是造成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一个重要因素。个税最大的功能,除了增加财政收入之外,就是要调节贫富差距,平衡二次分配。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贫富差距突限与个税制度失效是相因相生的。

目前占我国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很多人希望能够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改变贫富分化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做的是,通过税收的手段,令富人群体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积累作出贡献。从税收的本义而言,它应体现一种通过“劫富济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公平的作用。

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恰恰相反,它不是“劫富济贫”而是“劫贫济富”。早前一份报告就曾指出,收入或消费占总额50%的我国那20%的富人,他们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竟然只有10%。相比之下,占人口总数百分之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所得税总数的93%,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担。难怪经济学家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相比之下我国工薪阶层所交纳的税款达到我国目前所征收的所得税款中的7

0%以上。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法成了“劫贫济富”的工具,人为地拉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这充分说明,个税不但没有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相反,富人比社会平均都要低出10个百分点的个税贡献,二次分配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长期“倒流”下去,只能是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社会贫富差距仍将继续加大。

我认为造成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劫贫济富”、二次分配处于“倒流”状态的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毕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的时间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的时间,存在一些缺陷也是在所难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彻底完善,可能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努力。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税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首先,我们来看看税法修改的第一项内容,即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我个人认为1500元的起点,前瞻性不足。从施行了20多年的800元提到1500元,一次提高700元,但仍然让人有落后于时代的感觉。国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城市,就现在的城市生活来说,1500元意味着什么?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养儿育女……我敢说,即使夫妇两每月都有1500元钱收入,过的也是非常简朴的生活。如此,这个税征点就未免有些偏低,有“劫贫济富”的感觉。国际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是: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即征税前要有基本生活成本扣除。那么仅从这一点上来看,我国大多数个税纳税人是承担了过高的税负。更让人费解的是:1500元被作为一条不容逾越的警戒线,不论你生活在北京、上海、广州,还是西部的不发达城市,一律照此办理。众所周知,绝对的平等,不是真正的平等,而是野蛮的平等。1500元钱的月工次收入,在对于房价动辄数千上万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甭说购房、供房,即使要维持个人的正常生活都不容易,而在西部,相对而言就可能是高收入了。如此大的地区差异没有在个税起点上得到表现,而是采取“一刀切”式的懒汉式思维,其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

1500元的起征点,给人的感觉好像不是在调节贫富差距、平衡二次分配,而是在调节城市工薪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这与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分化现象的初衷有所不同,即个人所得税所要大力调节的对象,到底是“高收入者”还是“高工薪收入者”。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起到了调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作用。即便是在这个范围内,也仅仅是对高工薪者的高税负征收,而缺乏相应的高质量社会

服务回报。一般而言,完善的个税制度,调节的重点应该放在高、低收入之间,同时保护中等收入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消费能力。这次个税改革在很多方面强调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调节的对象似乎过于集中于中等收入者。 比如在确定累进税率方面,中等收入阶段税率累进过于急促。工薪阶层最集中的2000到5000元收入阶段,个税税率从1.25%急剧升高到8%;相反,对于调节高收入最有“杀伤力”的综合征收,范围并没有扩大。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这次税改的另一项内容,那就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如果说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充分体现了国家让利、低收入者受益的话,对于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大家更关注的是,这一条是否可行。

第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及其征收办法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的发展。由所在单位代缴的办法只是约束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而对作为高收入的民营企业主而言,则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高收入人群缴纳所得税与否和多少,往往是靠觉悟而非约束机制来决定。这就造成了高收入人群纷纷逃税漏税的现象。我认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制定者们忽略了一条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我国公民的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国民的个人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有着很大的差距,所以说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简直就是无稽之谈,且不说是自行申报,就是强制征收我国的纳税人也要想出各种方法逃税漏税。由于个税信息化建设和信用制度尚不完善,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不能有效地向富人征税。而且,由于对不同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高收入者往往容易利用多头开户、现金交易等手段,偷逃应缴税款。所以说实行普遍申报在中国是不可行的,完全靠自觉,肯定大量不报。

第二,如何界定高收入者也是一个有着很大争议的问题。比如说现在规定月薪两万是高收入者,但我就发薪发到19999元,那就不是高收入者,就不用申报了吧?所以人为规定是不是达到原来预想的目的,人们都有很多对策。再比如说民营企业家,人们很难分辨出哪一部份是企业家的个人资产哪一部分是他的企业资产,因而使很多所谓的民营企业家钻了空子。他们往往用公司的钱来购买家庭或个人所需的汽车洋房等高档奢侈品,伺机大量偷、逃个人所得税款。因此出现了一些民营企业主一边每月只拿着一两千元乃至数百的低薪,一边却开着凯迪拉克,住着高档别墅。那么,只有一两千元薪水的他们算不算是高收入者呢?

而中国的现实是还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有很多收入根本没有单位会代扣代缴。现行个税法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纳税人需自行申报,但是跟本无法得到很好的执行。

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在涉及修改的两项主要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外,个税制度本身还存在着一定不合理。我认为针对个税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应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使整个税收制度成为一套完整的体系。个人所得税仅仅对于增量部分征税,而对于存量部分置之不理,在贫富差距拉大的今天,已经难以起到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了。因此,与个人所得税配套还应该征收财产税。举一个很简单的小例子,如果甲先生在北京有几套住房,价值几百万元,但是如果他不工作,那么基本上无法收到他的个人所得税。而一个公司职员乙先生,一个月收入一万元,每月要还房贷,但是每个月缴的个税可能比前者多多了。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个人所得税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要有其它法律与之相辅相成。除了财产税之外,还应开征消费税和遗产税。作为再分配的强力手段,遗产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在西方资本主义已经非常普遍,而且事实也证明是一个很好的解决之道。通过对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和对继承超过一定额度的财产征收遗产税,一方面可以调节过高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高收入人群特别是民营企业主把通过直接注资或设立风险投资的形式把自有资金更多的投入到第一、二、三产业中去,从而形成有效市场,进而促使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使社会经济的发展性循环。达到一个良性循环。另外,遗产税的开征,还可以避免“一代创业,富及几代”的怪现象,更加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原则。

总而言之,个税的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依靠一次税法的修改就达到目标,必须与相关的各项社会制度相互配合。以上几点建议并不是刻意为了缩小贫富差距而缩小贫富差距,更不是为了劫富济贫。作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手段,个税应该尽可能的减少拉大贫富差距的因素与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的。富人承担几乎全部的个税义务,政府收缴上来以后通过补贴等方式实现对穷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纳税活动中付出义务,穷人从纳税活动中获得好处———这才是一个正常而有效的个税“调节”状态。

参考文献:《个税改革难解贫富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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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原因极其解决办法》

《如何调整个税法 才能实现“劫富济贫”》 — 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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