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方法

离婚的方法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一是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由于离婚情况不同,决定离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之别。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

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离婚手续。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申请

书后,要当事人进一步询问有关离婚问题的情况,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当事

人经过慎重考虑后,仍然坚持离婚的,在查明离婚确系双方自愿,没有强迫、欺

骗等违法行为,并对抚养子女和分享财产等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就应即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

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不

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也应

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判决离婚;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不服,可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

院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如人民法院判决

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见,过了上诉期限不上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成为发生法

法院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

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

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

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法院离婚流程图

诉讼离婚有关常识

管 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诉讼离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诉讼期限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诉。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 ∙ ∙ 婚姻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81595 日期:2006-2-9 21:51:01 来源:本站 作者: 人气: (1)离婚案件: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

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

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

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2)抚育案件:①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②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

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③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3)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②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赡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②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

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④要求解

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⑤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②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④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⑤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6)解除同居关系:①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②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③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7)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①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②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③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8)监护权纠纷:①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②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③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离婚的方法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一是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由于离婚情况不同,决定离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之别。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

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离婚手续。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申请

书后,要当事人进一步询问有关离婚问题的情况,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当事

人经过慎重考虑后,仍然坚持离婚的,在查明离婚确系双方自愿,没有强迫、欺

骗等违法行为,并对抚养子女和分享财产等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就应即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

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不

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也应

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判决离婚;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不服,可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

院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如人民法院判决

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见,过了上诉期限不上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成为发生法

法院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

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

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

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法院离婚流程图

诉讼离婚有关常识

管 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诉讼离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诉讼期限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诉。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 ∙ ∙ 婚姻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81595 日期:2006-2-9 21:51:01 来源:本站 作者: 人气: (1)离婚案件: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

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

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

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2)抚育案件:①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②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

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③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3)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②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赡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②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

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④要求解

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⑤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②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④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⑤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6)解除同居关系:①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②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③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7)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①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②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③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8)监护权纠纷:①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②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③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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