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细
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保证培训招收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招收对象包括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培训招收工作在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监督指导下,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全国培训招收工作的政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本辖区培训招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
定我省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政策;制订年度招收计划;统筹培训资源,推动各地、各专业均衡发展;落实省域间工作协同任务;指导监督培训基地的招收实施工作。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第三章招收计划
第七条 国家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培训招收匹配机制,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以及培训能力、保障条件、毕业生供给等因素确定年度招收计划,招收名额向全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各基地医院重点为非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培训住院医师。加大对大别山、皖北等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省直医院培训基地依据需求和培训能力,招收名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帮助大别山、皖北等欠发达地区培训部分学员。
第九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本辖区人才需求的基础上,于每年7月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所辖地区各专业人才需求计划。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细
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保证培训招收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招收对象包括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培训招收工作在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监督指导下,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全国培训招收工作的政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本辖区培训招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
定我省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政策;制订年度招收计划;统筹培训资源,推动各地、各专业均衡发展;落实省域间工作协同任务;指导监督培训基地的招收实施工作。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第三章招收计划
第七条 国家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培训招收匹配机制,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以及培训能力、保障条件、毕业生供给等因素确定年度招收计划,招收名额向全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各基地医院重点为非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培训住院医师。加大对大别山、皖北等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省直医院培训基地依据需求和培训能力,招收名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帮助大别山、皖北等欠发达地区培训部分学员。
第九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本辖区人才需求的基础上,于每年7月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所辖地区各专业人才需求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