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法委原副书记被指干预判案

2011年12月2 3日,湖南省委巡视组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一份《关于请求对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监督的报告》。

2011年12月23日,湖南省委巡视组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一份《关于请求对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监督的报告》,内容如下:

去年10月,省委巡视组第三组进入省高院巡视时,接到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诉,称该公司诉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彭对喜的非法干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出现严重的司法不公,要求省委巡视组进行巡视监督。

巡视组对该案进行巡视,但该案在省委巡视组提出巡视意见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按照受到干预后的省高院意见进行审判,致使判决不顾客观事实,作出错误判决。

该案判决后,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因考虑到原一审有关庭室和主管领导受彭对喜的不当干预,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向省委巡视组提出巡视要求原审判庭室及主管领导回避的请求,省委巡视组认为,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理由充分,且该案有代表性,应当予以支持,对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治湖南建设,均有警示和教育作用,故建议省人大依法监督。

一.有关本案借款的事实

2005年5月26日,谭向东与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签订协议,向理想公司借款4000万元用于“武汉市锅顶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20%,由上海汇时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当天,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谭向东指定的北京银瑞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汇款4000万元。借款到期后,谭向东曾用北京银瑞宝通公司账户分3笔偿还了2000万元,另有2000万元至诉讼时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电汇凭证、指定账户函、还款凭证,以及长沙市中级法院对北京银瑞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调查取证等证据证实,借款事实成立、证据确凿,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充分。

二.原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和原湖南省高院民一庭合议庭审理的情况

因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公司不按合同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且谭向东举家移民加拿大,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向长沙市中院对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过程中,长沙理想公司提供了前述的证据材料,谭向东除提供双方的《借款合同》外,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材料,上海汇时达实业公司除提供工商登记资料外,也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材料。

经开庭质证审理,长沙市中院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并判决谭向东偿还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同时判决上海汇时达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谭向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院,湖南省高院民一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判决正确,依法应当维持原判,驳回谭向东的上诉请求。

三.彭对喜对本案的干预及对案件判决产生的影响

在该案原二审期间,谭向东做了大量工作,要原省政法委副书记彭对喜给湖南省高院、长沙市中级法院等所有分管领导批示,并给湖南省高院的主管领导、庭长和承办法官施压,要庭长和承办法官单独向他汇报,还把湖南省高院该案合议庭审判长黄腊妍等人喊到彭办公室附近的会议室训斥,威胁称:“不要以为我不是政法委书记就管不了了,我还是督办专员,你们的事还是要听我的意见,我还是可以说话的”。

谭向东的活动和彭对喜的干预,对案件的变化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省高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合议庭意见不同意发回重审的情况下,省高院主管副院长宋凯楚要求召开院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宋凯楚作为主管副院长首先在会上定调,要求将案件发回重审。最后,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长沙市中院判决,发回长沙市中院重审”。

(二)长沙市中院进行了非正常审理并作出非正常判决。

1.将与案件没有关系的人列为本案第三人。

案件发回重审后,长沙市中院根据省高院的意见,将深圳市瑞银基业实业公司、北京银瑞宝通投资公司、谭件云、谭雅文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列为本案第三人,将这些没有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涉嫌为谭向东搅局搭建平台。

2.拖延诉讼时间。

本案于2009年3月30日裁定发回重审,而长沙市中院至2011年8月17日才作出重审判决,时间长达两年多,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一年多,涉嫌为谭向东活动和举家移民提供时间空间。

3.采信谭向东提供的虚假证据。

在长沙市中院重审期间,谭向东编造了一个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付给北京银瑞宝通的4000万元系深圳市瑞银基业实业与深圳市理想基业实业合作借款给北京市银瑞宝通公司,上述深圳两公司又是通过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转账汇款到北京银瑞宝通公司的虚假事实,而长沙市中院不顾深圳市瑞银基业所付款项系该公司欠款的事实,采信谭向东提供的虚假材料,为推翻谭向东向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借款的事实提供了事实基础。

4.长沙市中院的判决可能违背事实和法律。

本案从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借款项的来源,谭向东借款的事实及借款给谭向东后款项的去向、部分借款的归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长沙市中院竟将这样的借款事实认定为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否定谭向东向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借款的事实,从而驳回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5.长沙市中院未经申请人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对谭向东的限制出境措施。

2009年,为便于诉讼和保证判决的执行,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谭向东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该申请获得长沙市中院的批准,但2010年11月,长沙市中院未经申请人长沙理想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对谭向东限制出境措施,使谭向东逃之夭夭。

四.对本案的建议和请求

鉴于本案受到彭对喜等人的不正当干预和案件受到干预后所产生的种种影响,干预了案件的正常审判,可能造成不公正的判决。谭向东的大量活动,致使原二审反常和发回重审后的非正常情况,可能出现枉法裁判,这些情况表明,不但湖南省高院原主管领导及庭室已与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有利害冲突,而且司法保障发生动摇,问题已经非同小可,应当引起重视,我们请求省人大予以法律监督,建议:

1,请求督促省高院原二审主管领导宋凯楚及民一庭依法回避;

2,请求监督本案二审的公正审理。

时任湖南省委巡视办副主任陈学文:

“批示直接给法官,相当不合适也不正常”

时任湖南省委巡视办副主任陈学文(现正办理退休手续)介绍说,2011年5月,应湖南省委政法委书记的要求,省委巡视组对政法系统进行了一次巡视。陈学文联系的省委巡视第三组的巡视对象就是湖南省高院。

从湖南省纪委处,巡视组获知长沙理想公司董事长谭件云所投诉的上述案件不正常情况。

湖南省委巡视组在调取的案卷中,还发现彭对喜的批示,其中一份还称“请高院科学取证”。“法院判案自然是依照相关证据,他批示科学取证,其实就是有所暗示”,陈学文说。

陈学文介绍说,彭对喜的批示甚至直接给法官,在完全退休后依旧介入,相当不合适也不正常。

彭对喜在被指介入案件期间,有督办专员的“头衔”,对该案的介入是否合乎这一“头衔”职责?陈学文介绍说,省委督办专员这一职位本是为资历较高的正厅级实职所设,如地市州委及省直正厅,按照相关规定,应于60岁办理退休手续,但湖南省委考虑到他们的贡献,就设置这一职位延长其政治生命,至63岁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

“如此赤裸裸地干预司法,实属罕见”

有律师在微博上发出了该案的详细情况,对此事早有耳闻的知名微博博主“御史在途”(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进行了转发和评论。

陆群表示,他转评微博后,彭对喜找到省纪委领导,称陆在微博上的评论内容严重失实。陆群对此十分气愤,遂与网友对微博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走访了数十名相关当事人。调查结果表明,彭干预司法事实存在。

陆群的调查显示,彭给湖南省委巡视办、省高级法院和长沙市委政法委、法院、公安等十多位领导和办案法官发送干预短信,有的长达700余字,并出现“我判断谭件云绝非良善之辈”等内容。彭还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向湖南省高院领导举报,称办案法官接受谭件云宴请,并收受谭5万元贿赂,要求湖南省高院纪检部门立案查办。

陆群认为,彭对喜干预法院审判,而且案件进行到哪一步就干预到哪一步,毫无疑问与工作无关。如在该案中,也不应对省高院提出倾向性意见,更何况将办案法官直接叫来训斥并提出要求,发短信对办案人员提出倾向性意见,严重违反程序,“如此赤裸裸地干预司法,前所未闻,实属罕见”。

南都记者张国栋

2011年12月2 3日,湖南省委巡视组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一份《关于请求对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监督的报告》。

2011年12月23日,湖南省委巡视组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一份《关于请求对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监督的报告》,内容如下:

去年10月,省委巡视组第三组进入省高院巡视时,接到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诉,称该公司诉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彭对喜的非法干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出现严重的司法不公,要求省委巡视组进行巡视监督。

巡视组对该案进行巡视,但该案在省委巡视组提出巡视意见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按照受到干预后的省高院意见进行审判,致使判决不顾客观事实,作出错误判决。

该案判决后,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因考虑到原一审有关庭室和主管领导受彭对喜的不当干预,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向省委巡视组提出巡视要求原审判庭室及主管领导回避的请求,省委巡视组认为,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理由充分,且该案有代表性,应当予以支持,对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治湖南建设,均有警示和教育作用,故建议省人大依法监督。

一.有关本案借款的事实

2005年5月26日,谭向东与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签订协议,向理想公司借款4000万元用于“武汉市锅顶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20%,由上海汇时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当天,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谭向东指定的北京银瑞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汇款4000万元。借款到期后,谭向东曾用北京银瑞宝通公司账户分3笔偿还了2000万元,另有2000万元至诉讼时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电汇凭证、指定账户函、还款凭证,以及长沙市中级法院对北京银瑞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调查取证等证据证实,借款事实成立、证据确凿,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充分。

二.原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和原湖南省高院民一庭合议庭审理的情况

因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公司不按合同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且谭向东举家移民加拿大,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向长沙市中院对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过程中,长沙理想公司提供了前述的证据材料,谭向东除提供双方的《借款合同》外,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材料,上海汇时达实业公司除提供工商登记资料外,也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材料。

经开庭质证审理,长沙市中院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并判决谭向东偿还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同时判决上海汇时达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谭向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院,湖南省高院民一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判决正确,依法应当维持原判,驳回谭向东的上诉请求。

三.彭对喜对本案的干预及对案件判决产生的影响

在该案原二审期间,谭向东做了大量工作,要原省政法委副书记彭对喜给湖南省高院、长沙市中级法院等所有分管领导批示,并给湖南省高院的主管领导、庭长和承办法官施压,要庭长和承办法官单独向他汇报,还把湖南省高院该案合议庭审判长黄腊妍等人喊到彭办公室附近的会议室训斥,威胁称:“不要以为我不是政法委书记就管不了了,我还是督办专员,你们的事还是要听我的意见,我还是可以说话的”。

谭向东的活动和彭对喜的干预,对案件的变化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省高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合议庭意见不同意发回重审的情况下,省高院主管副院长宋凯楚要求召开院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宋凯楚作为主管副院长首先在会上定调,要求将案件发回重审。最后,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长沙市中院判决,发回长沙市中院重审”。

(二)长沙市中院进行了非正常审理并作出非正常判决。

1.将与案件没有关系的人列为本案第三人。

案件发回重审后,长沙市中院根据省高院的意见,将深圳市瑞银基业实业公司、北京银瑞宝通投资公司、谭件云、谭雅文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列为本案第三人,将这些没有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涉嫌为谭向东搅局搭建平台。

2.拖延诉讼时间。

本案于2009年3月30日裁定发回重审,而长沙市中院至2011年8月17日才作出重审判决,时间长达两年多,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一年多,涉嫌为谭向东活动和举家移民提供时间空间。

3.采信谭向东提供的虚假证据。

在长沙市中院重审期间,谭向东编造了一个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付给北京银瑞宝通的4000万元系深圳市瑞银基业实业与深圳市理想基业实业合作借款给北京市银瑞宝通公司,上述深圳两公司又是通过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转账汇款到北京银瑞宝通公司的虚假事实,而长沙市中院不顾深圳市瑞银基业所付款项系该公司欠款的事实,采信谭向东提供的虚假材料,为推翻谭向东向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借款的事实提供了事实基础。

4.长沙市中院的判决可能违背事实和法律。

本案从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借款项的来源,谭向东借款的事实及借款给谭向东后款项的去向、部分借款的归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长沙市中院竟将这样的借款事实认定为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否定谭向东向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借款的事实,从而驳回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5.长沙市中院未经申请人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对谭向东的限制出境措施。

2009年,为便于诉讼和保证判决的执行,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谭向东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该申请获得长沙市中院的批准,但2010年11月,长沙市中院未经申请人长沙理想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对谭向东限制出境措施,使谭向东逃之夭夭。

四.对本案的建议和请求

鉴于本案受到彭对喜等人的不正当干预和案件受到干预后所产生的种种影响,干预了案件的正常审判,可能造成不公正的判决。谭向东的大量活动,致使原二审反常和发回重审后的非正常情况,可能出现枉法裁判,这些情况表明,不但湖南省高院原主管领导及庭室已与长沙理想房地产公司有利害冲突,而且司法保障发生动摇,问题已经非同小可,应当引起重视,我们请求省人大予以法律监督,建议:

1,请求督促省高院原二审主管领导宋凯楚及民一庭依法回避;

2,请求监督本案二审的公正审理。

时任湖南省委巡视办副主任陈学文:

“批示直接给法官,相当不合适也不正常”

时任湖南省委巡视办副主任陈学文(现正办理退休手续)介绍说,2011年5月,应湖南省委政法委书记的要求,省委巡视组对政法系统进行了一次巡视。陈学文联系的省委巡视第三组的巡视对象就是湖南省高院。

从湖南省纪委处,巡视组获知长沙理想公司董事长谭件云所投诉的上述案件不正常情况。

湖南省委巡视组在调取的案卷中,还发现彭对喜的批示,其中一份还称“请高院科学取证”。“法院判案自然是依照相关证据,他批示科学取证,其实就是有所暗示”,陈学文说。

陈学文介绍说,彭对喜的批示甚至直接给法官,在完全退休后依旧介入,相当不合适也不正常。

彭对喜在被指介入案件期间,有督办专员的“头衔”,对该案的介入是否合乎这一“头衔”职责?陈学文介绍说,省委督办专员这一职位本是为资历较高的正厅级实职所设,如地市州委及省直正厅,按照相关规定,应于60岁办理退休手续,但湖南省委考虑到他们的贡献,就设置这一职位延长其政治生命,至63岁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

“如此赤裸裸地干预司法,实属罕见”

有律师在微博上发出了该案的详细情况,对此事早有耳闻的知名微博博主“御史在途”(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进行了转发和评论。

陆群表示,他转评微博后,彭对喜找到省纪委领导,称陆在微博上的评论内容严重失实。陆群对此十分气愤,遂与网友对微博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走访了数十名相关当事人。调查结果表明,彭干预司法事实存在。

陆群的调查显示,彭给湖南省委巡视办、省高级法院和长沙市委政法委、法院、公安等十多位领导和办案法官发送干预短信,有的长达700余字,并出现“我判断谭件云绝非良善之辈”等内容。彭还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向湖南省高院领导举报,称办案法官接受谭件云宴请,并收受谭5万元贿赂,要求湖南省高院纪检部门立案查办。

陆群认为,彭对喜干预法院审判,而且案件进行到哪一步就干预到哪一步,毫无疑问与工作无关。如在该案中,也不应对省高院提出倾向性意见,更何况将办案法官直接叫来训斥并提出要求,发短信对办案人员提出倾向性意见,严重违反程序,“如此赤裸裸地干预司法,前所未闻,实属罕见”。

南都记者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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