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法官应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依据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来追究股东责任的基础是股东违背了市场交易所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追究股东责任的理由在于股东未尽清算义务。虽然法律认可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并且没有明确股东在公司注销前的清算义务,但鉴于因股东意思而注销的公司,股东的意志直接支配了公司的前途,并因此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在公司非因破产而为清算的时候,股东应当负有清算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情况下对于公司的终止股东都要承担清算义务。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没有清算、注销的情形,有人主张让股东承担清算责任,这是不合适的。由于公司实现了经营与投资的分离,管理者如董事长、董事等应当负担清算义务,如公司停止经营而未及时清算的,应由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
任。而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当限定为,在股东合意清算并注销公司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清算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的提法最合适不过了,因为它十分形象地概括了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下例外地追究股东责任的做法。该理论通过对股东义务的阐释,“揭开公司面纱”,抓到了公司幕后的黑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试图以法人人格独立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股东。由此可见,“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不是破坏而是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法官应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依据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来追究股东责任的基础是股东违背了市场交易所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追究股东责任的理由在于股东未尽清算义务。虽然法律认可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并且没有明确股东在公司注销前的清算义务,但鉴于因股东意思而注销的公司,股东的意志直接支配了公司的前途,并因此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在公司非因破产而为清算的时候,股东应当负有清算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情况下对于公司的终止股东都要承担清算义务。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没有清算、注销的情形,有人主张让股东承担清算责任,这是不合适的。由于公司实现了经营与投资的分离,管理者如董事长、董事等应当负担清算义务,如公司停止经营而未及时清算的,应由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
任。而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当限定为,在股东合意清算并注销公司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清算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的提法最合适不过了,因为它十分形象地概括了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下例外地追究股东责任的做法。该理论通过对股东义务的阐释,“揭开公司面纱”,抓到了公司幕后的黑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试图以法人人格独立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股东。由此可见,“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不是破坏而是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