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学院在籍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凡学院在校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二条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第三条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四条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的时间。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学院在籍学生7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学生社团必须以校团委为固定的挂靠单位。
第六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学习、文学艺术、社会科学、社会实践、兴趣爱好、体育运动等社团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申请登记。
第七条学生社团部负责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和学生社团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一)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协会章程;
(1)名称;(2)宗旨;(3)经费来源;(4)组织机构;(5)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6)章程的修改程序;(7)成员的权利和义务;(8)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9)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2.《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
3.《学院学生发起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
4.《社团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5.《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
6.协会组建后两个月内活动计划。
(二)经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发起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等留院团委备案。学生社团的印徽、成员证件模本报校团委备案。
(三)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注册与注销
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校团委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该协会提出警告直至取消该协会。学生社团的注销、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应当向社团部申请注销。
第三章社团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填写《山东女子学院社团会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团(会)员。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社团团(会)员可以加入其它社团。社团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社团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二)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会。
(三)需要交纳会费的要定期足额交纳会费,确有特殊困难,递写申请经研究可以免交会费。
第十三条社团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二)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至主管部门,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社团团(会)员有退团(会)的自由。社团团(会)员要求退团(会),必须向社团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社团部决定除名。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会员,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社团工作以各个兴趣协会的形式具体开展工作,各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通讯员1人,财务员1人。各协会其他组织机构可由协会根据本协会需要提出方案,由社团部通过后,由社团部备案。
第十六条各社团每年统一换届一次,招收新会员,调整充实社团干部组成,修改章程等。
第五章换届制度
第十七条实行每年的*月*日统一换届。
第十八条换届规则:
(一)会长推荐,被推荐人必有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作风;
2、具有严谨的纪律和良好的组织能力;
3、具备极强的关于本社团的一技之长;
4、具备良好的教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由社团成员选举,并且会长及副会长得到大多数会员的满意。
(三)最终由社团部经过审核得出最终换届结果。
第六章社团干部
第十九条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社团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愿意为社团做贡献的同学。
第二十条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推荐,经院团委考察,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由校团委予以任命。
第二十一条
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的监督。社团干部要在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执行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社团成员,关心他们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社团成员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要对社团干部每年进行改选或调整。校团委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校团委对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干部,校团委每年要给予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定期开例会,无故不参加例会的社团3次以上者无权参加年终表彰,5次以上者社团部有权向校团委申请解散该社团。若有事不能参加者,需要提前一天向社团部提出申请,并经过社团部部长签字方可成效(不得请假超于三次)。
第二十六条社团工作实行严格的汇报请示和审批制度。
(一)学生成立社团,需按本条例第二章程序申请。
(二)社团部换届要早请示、早汇报,并提出新的组织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换届大会议程等在内的全面的申请报告,报主管团组织审批,经共同研究后方可着手进行换届工作。
(三)社团每学期组织活动、招纳新会员等,需报校团委审批,并纳入校团委工作计划。
(四)社团在举办面向校内外有影响的活动时,提前将活动方案报团委审批,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社团要按期保质开展活动,并如实记录社团活动。各社团通讯员及时汇总上报活动信息,搜集社团新闻,上交活动总结,连同其它活动资料,于每学期末汇总报给社团部,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参考。
(六)未经社团部批准,社团成员无权代表社团开展或参加各类活动,任何个人不得假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与违背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追查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各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大型活动。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要赔偿。
第八章社团刊物
第二十九条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院内兄弟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和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第三十条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应由各社团自筹解决。
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原则上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与社团无关的内容不得超过刊物版面的50%,更不准刊登或变相刊登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三条社团创办刊物应向主管团组织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每期发行刊物须报主管单位存档,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
第三十四条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其管理。
第九章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社团经费来源分为会员会费、创收经费、有关单位赞助等几种渠道。各社团会员会费、创收经费及有关单位赞助由各社团负责收取。
第三十七条社团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或“不花钱也办事”的原则,节约使用经费。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用品、奖品等的开支,使用时须经社团部研究决定。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社团换届时,由社团部及校团委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社团部及各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四十条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上交校团委办公室,由校团委负责统一管理、存档。
第十一章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
(二)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
(四)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管理机构随时考察学生社团的活动。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活动限期整改、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缔。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由学校团委予以取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向社团部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社团部及相关部门须在活动举行前三天予以答复;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第四十六条校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应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十二章总结表彰制度
第四十七条校团委对在社团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授予“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最佳新社团”和“优秀社团活动”称号,每学年表彰一次。
第四十八条表彰规则
(一)由校团委下发文件,秉承个人自愿原则,各社团自己申请。
(二)全部社团成员进行投票。
(三)社团部提议。
(四)经过最终考核得出最终结果。
注:社团成员投票结果占50%,社团部提议占20%,最终考核占30%。
第四十九条社团的总结表彰与各项评优挂钩,先进组织和个人的评比结果作为团总支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2年3月*日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学院在籍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凡学院在校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二条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第三条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四条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的时间。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学院在籍学生7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学生社团必须以校团委为固定的挂靠单位。
第六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学习、文学艺术、社会科学、社会实践、兴趣爱好、体育运动等社团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申请登记。
第七条学生社团部负责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和学生社团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一)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协会章程;
(1)名称;(2)宗旨;(3)经费来源;(4)组织机构;(5)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6)章程的修改程序;(7)成员的权利和义务;(8)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9)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2.《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
3.《学院学生发起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
4.《社团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5.《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
6.协会组建后两个月内活动计划。
(二)经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发起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等留院团委备案。学生社团的印徽、成员证件模本报校团委备案。
(三)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注册与注销
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校团委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该协会提出警告直至取消该协会。学生社团的注销、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应当向社团部申请注销。
第三章社团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填写《山东女子学院社团会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团(会)员。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社团团(会)员可以加入其它社团。社团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社团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二)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会。
(三)需要交纳会费的要定期足额交纳会费,确有特殊困难,递写申请经研究可以免交会费。
第十三条社团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二)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至主管部门,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社团团(会)员有退团(会)的自由。社团团(会)员要求退团(会),必须向社团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社团部决定除名。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会员,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社团工作以各个兴趣协会的形式具体开展工作,各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通讯员1人,财务员1人。各协会其他组织机构可由协会根据本协会需要提出方案,由社团部通过后,由社团部备案。
第十六条各社团每年统一换届一次,招收新会员,调整充实社团干部组成,修改章程等。
第五章换届制度
第十七条实行每年的*月*日统一换届。
第十八条换届规则:
(一)会长推荐,被推荐人必有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作风;
2、具有严谨的纪律和良好的组织能力;
3、具备极强的关于本社团的一技之长;
4、具备良好的教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由社团成员选举,并且会长及副会长得到大多数会员的满意。
(三)最终由社团部经过审核得出最终换届结果。
第六章社团干部
第十九条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社团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愿意为社团做贡献的同学。
第二十条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推荐,经院团委考察,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由校团委予以任命。
第二十一条
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的监督。社团干部要在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执行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社团成员,关心他们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社团成员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要对社团干部每年进行改选或调整。校团委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校团委对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干部,校团委每年要给予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定期开例会,无故不参加例会的社团3次以上者无权参加年终表彰,5次以上者社团部有权向校团委申请解散该社团。若有事不能参加者,需要提前一天向社团部提出申请,并经过社团部部长签字方可成效(不得请假超于三次)。
第二十六条社团工作实行严格的汇报请示和审批制度。
(一)学生成立社团,需按本条例第二章程序申请。
(二)社团部换届要早请示、早汇报,并提出新的组织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换届大会议程等在内的全面的申请报告,报主管团组织审批,经共同研究后方可着手进行换届工作。
(三)社团每学期组织活动、招纳新会员等,需报校团委审批,并纳入校团委工作计划。
(四)社团在举办面向校内外有影响的活动时,提前将活动方案报团委审批,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社团要按期保质开展活动,并如实记录社团活动。各社团通讯员及时汇总上报活动信息,搜集社团新闻,上交活动总结,连同其它活动资料,于每学期末汇总报给社团部,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参考。
(六)未经社团部批准,社团成员无权代表社团开展或参加各类活动,任何个人不得假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与违背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追查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各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大型活动。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要赔偿。
第八章社团刊物
第二十九条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院内兄弟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和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第三十条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应由各社团自筹解决。
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原则上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与社团无关的内容不得超过刊物版面的50%,更不准刊登或变相刊登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三条社团创办刊物应向主管团组织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每期发行刊物须报主管单位存档,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
第三十四条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其管理。
第九章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社团经费来源分为会员会费、创收经费、有关单位赞助等几种渠道。各社团会员会费、创收经费及有关单位赞助由各社团负责收取。
第三十七条社团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或“不花钱也办事”的原则,节约使用经费。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用品、奖品等的开支,使用时须经社团部研究决定。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社团换届时,由社团部及校团委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社团部及各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四十条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上交校团委办公室,由校团委负责统一管理、存档。
第十一章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
(二)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
(四)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管理机构随时考察学生社团的活动。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活动限期整改、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缔。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由学校团委予以取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向社团部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社团部及相关部门须在活动举行前三天予以答复;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第四十六条校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应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十二章总结表彰制度
第四十七条校团委对在社团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授予“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最佳新社团”和“优秀社团活动”称号,每学年表彰一次。
第四十八条表彰规则
(一)由校团委下发文件,秉承个人自愿原则,各社团自己申请。
(二)全部社团成员进行投票。
(三)社团部提议。
(四)经过最终考核得出最终结果。
注:社团成员投票结果占50%,社团部提议占20%,最终考核占30%。
第四十九条社团的总结表彰与各项评优挂钩,先进组织和个人的评比结果作为团总支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2年3月*日第五十一条